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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时间:2024-06-16 20:0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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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关于做好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

为了更好的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使各地更好的了解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将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防疫专项经费项目具体管理方案和技术方案陆续予以上网公布,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落实项目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4艾滋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3/200534143935135.doc
2004年SARS、禽流感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429870.doc
2004年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204.doc
2004年地方病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20793.doc
2004年结核病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553748.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15474.doc
2004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技术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25354.doc
2004年鼠疫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643932.doc
2004年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12739.doc
2004年血防处项目管理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28141727392.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工作,推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保障网络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外网是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是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专网,政务外网与政务信息网物理隔离,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凡属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范畴及不需要在政务信息网上部署的业务应用,原则上应纳入政务外网运行。

  第三条 根据政务外网所承载的业务和系统服务类型的不同,在逻辑上,将政务外网划分为公用网络区、专用网络区和互联网接入区三个功能域。其中,公用网络区用于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互联互通,专用网络区用于实现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之间的虚拟专用网(VPN)相互隔离,互联网接入区用于实现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直属企业、驻闽部队和武警部队、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凡接入福建省电子政务外网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接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外网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主管政务外网,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与政务外网建设的要求,各有关职能部门与单位职责如下:

  (一)省保密局负责政务外网违规上网涉密信息的监控和泄密事件的查处。

  (二)省公安厅负责政务外网网络安全的监控、检查、指导和有害信息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三)省密码管理局(省委机要局)负责省政务外网数字证书注册中心(RA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发放以及密码管理工作。

  (四)省财政厅负责政务外网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安排, 并根据各政务部门业务系统在政务外网上部署的进展情况,相应调整业务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五)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必须遵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与费用标准,为接入单位提供接入开通、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协助省经济信息中心做好政务外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充分利用福建省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政务专用网络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九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核准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外网接入和变更申请。凡申请接入政务外网和变更政务外网节点的省直部门和单位,向省经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省经济信息中心在收到申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未经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任何设备接入政务外网。

  第十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对地方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市、县(区)政务外网的横向网络接入技术方案必须报送省经济信息中心审查。市、县(区)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本地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工作,保障本地政务外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各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的统一规划和分配。市、县(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网络域名由各地政务外网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规划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省数字办和省密码管理局负责数字证书的审批。接入政务外网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数字证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政务外网电子认证相关规范文件和《福建政务数字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意见》,保障各自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应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接入单位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组织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接入单位在政务外网使用密码产品或含有密码技术的产品,必须按照《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规定,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准予销售的产品,并报省密码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级政务外网的实际情况,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政务外网主管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经济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任何危害政务外网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政务外网发布或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条 政务外网运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级政务外网和省市县纵向骨干网的运维管理,各市、县(区)政务外网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和运维管理。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具体运维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负责做好政务外网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工作,并提供专用客服热线电话与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对网络故障及时修复处置,并为接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务外网运维管理部门及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保障相关设备和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确保政务外网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三条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网络技术支持部门为接入政务外网的各厅局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提供上网行为、端口、流量等管理服务。

  第五章 机房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外网接入点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接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接入点机房安全和电力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改造、破坏政务外网的接入设备。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接入点设备的保管、故障情况报告以及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同级政务外网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外网的日常管理及运维实施细则由省经济信息中心会同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数字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公通字〔2008〕14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1.《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

2.《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3.《浙江省居住证》申领表

4.《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式样

5.《浙江省居住证》式样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八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居住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

已满16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3张;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普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

(二)有相对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规定缴满基本养老保险年限;

(五)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后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违法生育等违法记录,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领专业人员居住证:

(一)取得普通《浙江省居住证》2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劳动贡献特别大、创新成果多、担任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荣获县以上先进称号或相关荣誉等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申领。

第十一条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除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身份证明;

(二)与申领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居住证申领表。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工作。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普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及发证工作,专业人员居住证应当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并经公示后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街道)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受公安派出所委托受理居住证申领材料,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 相关管理

第十三条 已申领居住证的人员离开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到外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在设区的市所辖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不需要重新申领居住证,但应当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

居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0日以内办理延期审验手续,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有效期满5年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第十五条 居住证有效期内,姓名、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动的,居住人员应当在3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居住人员应当及时申报换领或补领居住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浙江省居住证》:

(一)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持有人情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有违法生育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但因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四)其他应注销的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浙江省居住证》后,居住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居住证延期审验、变更登记不收取费用,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1(见附件)

附件2

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填写说明



1、编号:是居住人员的唯一标识号,由浙江省居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2、姓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人员、出租人、被携带人员、主要社会关系人等,下同)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的姓名。

3、别名:填写相对应人员姓名以外的名字,包括曾用名、化名、艺名、绰号等。

4、性别:根据相对应人员的情况选择“男”或“女”。

5、民族:填写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

6、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常住户口登记机关为相对应人员编定的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出生日期,前后以数字“0”代替。

7、出生日期:按照公历填写相对应人员出生的具体时间。

8、常住户口省县:填写居住人员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旗)。

9、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具体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及街(路、巷、自然村)、幢、单元、号、室。

10、现居住地社区(村居):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

11、街路巷:填写居住人员居住地所在的街、路、巷。

12、详细地址:填写相对应人员居住地详细地址,具体到幢、单元、号、室等。

 13、联系电话:填写可以联系到相对应人员的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号码等。

 14、婚姻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5、文化程度:根据居住人员的学历选择。

16、政治面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未加入任何组织的选择“其他”项。

17、职称技术等级: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情况不明或无等级的选择“无等级”项。

18、居住事由: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19、住所类别:根据居住人员的居住住所选择,其中集中公寓是指地方政府(部门、组织)专门建造供居住人员集中居住的公寓,单位内部是指企业自行建造供居住人员居住的宿舍。

20、工作单位:填写相对应人员的工作单位。

21、从事职业:填写相对应人员现从事的具体职业或工种(下同)。属各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填写具体职务名称,如“总经理”、“中医师”、“记者”等;属商业、服务人员的,填写“售货员”、“厨师”等;属生产、运输一线工人的,填写“钳工”、“泥水工”、“汽车司机”等;属农林牧副渔劳动者的,填写“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属个体劳动者的,填写“个体修理摩托车”等;属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填写“临时泥水工”等;属无业人员的,填写“无业”。

22、单位地址: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的详细地址,具体门牌号。

23、单位责任人:填写居住人员工作单位负责人的姓名。

24、登记及发证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25、来本地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所在市区或县(含县级市)的具体日期,并且以居住人员到达后相对固定未长期离开的日期计。

26、预计居住时间:填写居住人员计划在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居住的大致时间。

27、证件签发日期:填写发证机关发证的具体日期。

出租房情况(仅适用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填写)

28、出租房档案号(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承租房屋的档案号或编号。

29、起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承租开始日期。

30、停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停租日期或承租到期日期。

携带未满16周岁人员情况

31、关系:填写相对应人员之间的关系,如“父子”、“母女”等。

32、有无预防接种证: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33、是否在居住地上学:根据被携带人员的情况选择。

就业情况

34、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选择。35、参保状况:根据居住人员的参保情况选择。

计划生育情况

(仅适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填写)

36、夫妻是否同行: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37、生育子女数:填写居住人员的生育情况。

38、婚育证明编号:填写居住人员持有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编号。

39、怀孕避孕措施:根据居住人员的情况选择。

延期注销恢复情况

40、延期到期日期:填写居住人员居住证延期审验后的到期日期。

41、注销日期:填写注销机关的注销日期。

42、恢复日期:填写恢复机关的恢复日期。

其 他

43、记事:填写居住人员的现实表现等相关情况。

44、承办人签名:由受理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5、申报人签名:由申报居住登记人员填写。

46、填表日期:填写受理居住登记的具体日期。

47、相片:男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正面的右上角,女性居住人员的相片贴在表格反面的左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