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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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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1998年4月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在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粮食收储,保护农民利益,狠抓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一部分国有粮食企业继续发
生亏损,严重影响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预期目标的实现。各级地方政府要真正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并负起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
施。每个季度应全面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属于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造成的,就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的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对企业扭亏增盈实行分类指导,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推广他
们的经验和做法;对完不成扭亏增盈任务的要检查原因,及时整改;对亏损大户要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整顿,实行领导分片包点,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的,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换主要负责人。
粮食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扭亏情况,并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
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其他业务,增加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人员下岗分流的力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按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调整结构,转变机制,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购并
、重组和资产置换,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县级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贸工农一体化试点,使生产者与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的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政策敞开收购粮食,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原则。为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市场份额,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8〕35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
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无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各企业要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科学决策,搞好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要重点加
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的管理。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所有企业均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收
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销售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
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
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未经省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目前陈化粮销
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防止流入粮食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四、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对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补贴包干不能包到企业。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要按季均衡拨付到各地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各级财政部门要建
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税务部门要尽快落实有关粮油税收政策。根据国发〔1999〕11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各级地方财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
到实处。



1999年8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大事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把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辖区内彻底根除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拼装整车的行为,绝不能让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死灰复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它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取缔工作真正担负起职责。对整顿不力、瞒报漏报工作情况、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整车行为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未能彻底取缔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厂、点的情况认真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已取缔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已初步查明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对清查、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打击利用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


2001年5月10日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已经2002年 11月1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西宁市市政府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审核、备案)事项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
2、西宁地区液化气价格标准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标准
4、公交网线票价标准
5、出租车运价标准
6、天然气安装初装费标准
7、一级资质供热企业供热价格标准
8、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9、部分物业小区物业管理综合费标准
10、综合物业管理小区停车费标准
11、仲裁认证、检验鉴定、公证评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审核事项
1、需申请国家、省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
2、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3、郊区分类综合电价(农网电价)标准
4、自来水价格标准
三、备案事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省市发布的《投资导向目录》、城市总体规划、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筹资金自行融资、自行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总投资在2亿元以内的项目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票上市
2、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
3、设立股份(国有股)有限公司
4、建筑安全资格认可证
二、审核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和项目
2、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
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
三、备案事项
1、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2、设立拍卖机构

市教育局
一、审批事项
1、教师资格认定
2、社会力量实施学历教育、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办学许可
3、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二、审核事项
1、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备案事项
1、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招生计划及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
一、备案事项
1、科技成果登记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
一、审批事项
1、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
2、公民民族成份的界定
二、审核和备案
有关宗教事务事项(略)

市公安局
一、审批事项
1、各类户口申报
2、危险物品行业治安管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及防火验收
4、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购用许可证
5、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6、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及大型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7、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现场治安消防安全检查
8、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9、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牌照
10、机动车驾驶员证的颁发、审验、换证、注销、转籍、变更
11、体积超规定不可解体物车辆装载
12、经营典当业
二、审核事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
2、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3、内地居民前往香港从事商务、培训、就业
4、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5、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出境和境外人员来华
三、备案事项
1、经营“网吧”登记

市民政局
一、审批事项
1、举办社会福利机构
2、民间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审核事项
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认定
3、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4、革命烈士的认定

市司法局
一、审批事项
1、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
二、审核事项
1、设立律师事务所

市财政局
一、审批事项
1、国有股权变动
2、行政事业单位开设保留银行帐户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4、国有资本变动
5、罚没许可证
6、国有企业资产千万元以下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7、企业国有固定资产处置
8、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预(结)、决算
9、契税减免
10、发行彩票额度
二、审核事项
1、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千万元以上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市人事局
一、审批事项
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2、干部跨地区调动
3、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
二、备案事项
1、市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2、市级国家公务员奖励、处分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待遇

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
1、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审核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事项
1、职工工伤认定
2、营利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
3、非劳动部门举办就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为主)
4、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登记(市级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一、审批事项
1、土地登记发证
2、权限内土地资产处置
3、西宁市土地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
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5、权限内采矿权登记
二、审核事项
1、需上报的采矿权、探矿权
2、需上报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三、备案事项
1、土地估价报告
2、测绘任务(项目)登记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审批事项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5、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详细规划
8、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图
9、供气、集中供热企业资质及年检
二、审核事项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试验室资质
3、建筑企业资质及年检
4、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及年检
三、备案事项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验线、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
4、建筑工程报建登记
5、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市房产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
1、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
2、私房落实政策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权属登记
5、房改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方案
6、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7、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
8、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10、公有住房房改方案
二、审核事项
1、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
三、备案事项
1、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名单、章程、业主公约

市交通局
一、审批事项
1、辖区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2、辖区内超限运输及履带、铁轮车辆公路行驶
3、市内小公共车运行线路、站点
4、营业性、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
5、道路客运车辆代理、租赁机构资质
6、开办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
7、道路定线客运班车站点
二、审核事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资质
2、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资质
3、客货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
三、备案事项
1、客运出租汽车转籍、更换、报废(更新)

市城市管理局
一、审批事项
1、城市车辆清洗站许可证
2、设置垃圾、粪便处理场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市农牧局
一、审批事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兽药经营许可证
3、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
4、动物诊疗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号牌颁发和审验

市水务局
一、审批事项
1、取水许可证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3、河道采砂许可证

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一、审批事项
1、林权证、林地证发放
2、森林植物检疫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运输许可证
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5、占用园林绿地或伐移树木
6、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
7、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权限外林木采伐许可证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审批事项
1、三资企业合同(申请表)章程
2、国际无偿援助项目
3、出口企业配额招标资格及配额
4、外商投资企业资质
5、生产、科研、商贸经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7、外商在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8、外商企业在境内再投资
9、机电产品出口、境外带料加工、出口商品贴息使用外贸发展基金

市文化局
一、审批事项
1、文物复制、拓印和拍摄许可证
2、古建筑维修、拆迁许可
3、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
4、文物考古勘探范围内的基建项目
5、印刷企业资质

市卫生局
一、审批事项
1、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2、放射工作、放射性“三废”排放许可证
3、10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许可
4、权限内执业医师、护士资格
二、审核事项
1、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的设置、变更许可
三、备案事项
1、进口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
2、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转让、调拨和借用登记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审批事项
1、特殊情况(技术性)再生育指标

市环境保护局
一、审批事项
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备案事项
1、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市统计局
一、备案事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竣工统计登记
2、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年检

市旅游局
一、审批事项
1、国内旅行社设立

市广播电视局
一、审批事项
1、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二、审核事项
1、在广播电视专用架空线上安装设备许可
2、有线(无线)广播电视台(站)设立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审批事项
1、人防易地建设费
2、小型零星人防工程
二、审核事项
1、人防工程拆除、改造、使用及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