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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1:3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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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2日,人事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一:《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附件二:必备文件(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2、合同书。3、担保书)

附件: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宗旨〕
为使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支持更多的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对象〕
一九七八年以来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借款条件〕
1、申请借款人具有承担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能力。
2、申请借款人或所在单位确有还款能力。
3、所承担的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属国家急需或“短、平、快”,预期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四条〔借款用途〕
购置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一些必需的零部件)、实验材料、化学试剂、消耗材料和图书资料,改装实验室及有关科研业务支出。借方如违反规定将借款挪作他用,人事部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根据情节处以10%以内的罚款。
第五条〔借款种类、数额、期限〕
种类:人民币。
数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最多不超过25万元。
期限:一般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六条〔手续费〕
人事部根据借款数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其比率原则上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收手续费视作国拨资金,继续用于支持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七条〔借款必备的文件〕
1、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申请表
2、合同书
3、担保书
担保书还应包括担保单位资信证明、担保单位情况表。
借方为企业单位的应由银行作为担保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由银行或借方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担保单位。
第八条〔借款的申报、审批〕
需要申请有偿资助经费的留学回国人员征求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将申请借款的必备文件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科干)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人事部,由人事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内容、还款能力、担保单位情况进行审评。
第九条〔拨款〕
有偿资助项目经专家评审同意后,由人事部根据专家意见及其它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资助金额,并将经费全额下拨至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资助经费总额和项目的进展计划,将经费核拨至借款者。
借款人所在单位要将此项经费列为专项资金,单独列账,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以备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还款办法〕
1、借款人应按借款批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按时归还借款和手续费。
2、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无力偿还借款及手续费的,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款的责任。在延期还款时间内,按同期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贷款的最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欠款归还前,人事部终止对项目单位所属地区(部门)的其他借款。
第十一条〔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科干)部门负责监督专项借款的使用,发现使用不当,有权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者,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5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部。
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
深环〔2007〕191号

  为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环境执法,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
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众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各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的举报除外。
  第三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受理公众举报。
  第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众举报的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
  (二)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
  (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四)通过暗管、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不正当排放废水;
  (五)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
  (六)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增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或回收利用设施;
  (七)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八)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九)其他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时应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市、区环保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分工负责对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举报内容经市环保局现场监察人员查证属实,且市环保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限期治理决定的,市环保局根据举报人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和被举报对象的环境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0元/件的奖金奖励。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除外;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废水、废气排放超标的;
  (三)因贮存不规范,引起危险废物撒落、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的。
  第十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5000元奖励: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废水、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的;
  (二)通过抽水泵、软管、三通阀等隐蔽方式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被市环保局责令停产治理、停产停业或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擅自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四)废水、废气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保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正式生产或使用的。
  第十一条 举报并查实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一)未经市环保局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
  (二)私自埋设暗管偷排、直排废水的;
  (三)非法转移、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
  (四)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
  第十二条 举报人积极协助市环保局查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防止或降低环境污染、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奖励。
  第十三条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公众举报奖金在财政部门的环保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受理举报后,应及时转送各调查单位。各调查单位处理完举报案件后,应在行政处罚或限期治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对查实的违法行为案件提出奖励建议,由市环保局信访办统一核定并发放有奖举报奖金;有奖举报奖金在10000元以上的,应经市环保局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市环保局信访办在核定奖金后,应将有奖举报的立案、查处材料及有奖举报奖金核定通知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信访办应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60日内到市环保局信访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并填写市环保局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
  第十八条 市环保局应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市环保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串通他人,通过公众举报获取举报奖励或者在举报管理、查处过程中通风报信、推诿拖延或者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环保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3年2月10日颁布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深环〔2003〕31号)同时废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主席团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