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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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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联系群众、联系基层的渠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热线电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作机制
市长热线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受市政府委托,受理各县区、各部门和群众及外地人员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7—12345、3031555)。
二、工作职责
(一)受理群众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受理群众对政府及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群众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群众反映的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五)负责全市政府和行业系统热线电话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考核以及网络建设;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在《热线电话记录》上准确记录来话内容、时间、姓名、单位或地址和联系方式,并进行分类。
(二)办理。根据反映情况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呈办、转办、直办、特办等形式。
呈办,对于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宽的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或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办理。
转办,对于一般问题,根据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转有关县区、部门或单位办理;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或事实清楚的问题,直接答复或办理;
特办,对于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和急、难、重等突发事件,要立即了解掌握情况,专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精神办理。
(三)反馈。督促有关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及时上报反馈。对于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跟踪催办,及时反馈办理进展和结果。
(四)归档。对办理情况相关的记录单、转办单、催办单、热线动态、专报、领导批示、办理结果反馈件和热线电话工作简报、计划、总结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予以整理归档。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行为原则。各级政府要把热线电话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对重大难点、热点问题要明确批示、督促办理。
(二)群众第一原则。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着想,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热线工作的标准。
(三)求真务实的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督促办理;凡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暂时不能解决或一时难以办理的问题,要积极督促有关县区和部门争取尽快解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向投诉人解释清楚,以求理解。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对于热线电话中反映的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认真办理;对超越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批转下级单位妥善处理;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采取措施处理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协调一致的原则。对一些涉及面较广、跨地区、跨行业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急群众所急,为群众着想,通力合作,切实加以解决。
五、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每日要确定专人值班,受理投诉时用语热情、诚恳、耐心,解答问题规范,保证热线线路畅通。
(二)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领导批示件,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要在3日内反馈办理结果;书面转办的事项,要在7日内反馈办理结果;转办重大、复杂的事项,要在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对紧急事项,随时反馈。
(三)报告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将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各位市长、秘书长报告,并印发各县区和部门或单位。
(四)学习、培训制度。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要加强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文化部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7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加强群众艺术馆、文化馆(以下简称两馆)的建设,增强两馆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活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馆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
第三条 两馆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中央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对外开放,拓宽两馆事业发展的渠道,以创造优越的物质条件,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四条 要理顺内部关系,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活力,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州、盟)、地级市设立群众艺术馆。
县、旗、县级市、市辖区设立文化馆。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当设立文化馆分馆,属文化馆派出机构。
群众艺术馆与文化馆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六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编制部门,以两馆性质、任务、所在地区经济人口等状况和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依据,参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两馆的编制标准,确定各馆编制数额。
第七条 两馆内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 两馆是独立的预算会计单位。

第三章 性 质
第九条 两馆是国家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机构。
群众艺术馆是组织、指导群众文化艺术活动,培训业余文艺骨干及研究群众文化艺术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文化馆是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组织辅导群众文化艺术(娱乐)活动的综合性文化事业单位和活动场所。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知识讲座和展览、影视录像发行放映、图书报刊、游艺等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使两馆成为吸引并满足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
群众艺术馆侧重组织具有示范性的活动,引导群众文化活动逐步走向高层次。
文化馆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文化站(室)、俱乐部活动的指导。
第十二条 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系统在职干部及业余文艺骨干,为国家和社会培育人才。
群众艺术馆侧重辅导、培训文化馆、站业务干部及具有一定水平的文艺社团(队)人员。
第十三条 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业务干部要完成一定的创作任务。
第十四条 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可编辑、出版以民族民间优秀文艺作品为主的,思想性、艺术性、趣味性较强的大众文艺报刊;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摄影等专门性报刊。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其收入主要用于两馆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群众艺术馆要组织、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研究;文化馆应选择具有指导意义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搜集、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健全群众文化艺术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馆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国之间群众文化艺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第五章 干 部
第十九条 两馆分别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一至三人。馆长、副馆长应由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条件、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热爱群众文化工作及具有较强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群众艺术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的待遇;文化馆长一般应享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副职的待遇。
第二十条 两馆业务干部配备比例,不应少于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要支持和鼓励干部自学成才和在职学习。
第二十一条 两馆专业干部的补充、更新,除吸收录用专业院校毕业生外,可向社会招聘能胜任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两馆业务人员的专业职务,按照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评定并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应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破格晋职晋级。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不遵守馆纪的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两馆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加以实施,其建筑用地定额指标,应纳入城市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两馆馆舍建筑面积,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及业务活动等需要进行规划,其业务用房面积标准要求: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群众艺术馆最低限为5,000平方米;
(二)地(州、盟)、地级市群众艺术馆、直辖市市辖区文化馆最低限为3,500平方米;
(三)县(旗)、县级市、地级市区文化馆最低限为2,000平方米;
(四)文化馆分馆最低限为1,000平方米。
两馆馆舍建筑设计规范,参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下发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两馆工作、活动正常进行,应通过多种途径,充实、更新所需设备及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逐步装备和完善现代化活动器材。
第二十七条 两馆设施属国家公共设施建设,产权属两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两馆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从文化事业经费中拨给。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年度拨款应逐年有所增加。
两馆应厉行节约,压缩不必要的行政杂支费,保证业务活动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两馆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列入当地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于两馆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要给予重视和支持,加强管理和指导,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之不足。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的税收问题,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
有关部门不得因两馆上述收入而抵减预算内的经费。

第八章 制 度
第三十一条 两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全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经营人员实行承包责任制);在编专业人员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两馆根据实际需要,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由馆长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区,应根据民族政策给予充分考虑),并抄送文化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党委宣传部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9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总结,是新的历史时期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行动指南,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的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联系实际、务求实效,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导各项工作

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动力,推动学校各项工作。

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同开展庆祝建国60周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学校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推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起来,确保学习教育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工作当中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精心组织,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组织领导,精心筹划,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全会精神,将全会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广大党员、群众中去。

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在本学期内就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一到两个专题的集中学习,各系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尽快安排时间进行集中专题学习。

党委宣传部负责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和辅导材料,并统筹全校教职工的学习活动;人文社科系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学生的学习活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结合课程调整,积极进行理论学习研究,精心备课,充分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确保十七届四中全会有关内容精髓进教案、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和部署好本单位教职工的学习。结合党委宣传部下发的学习材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的学习方案,积极组织本单位教职工,通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座谈会、专题研讨会、主题报告会、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全会精神的学习活动。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开展学习活动的同时,还要做好学习活动经验的总结,及时掌握学习情况、推广经验,把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党委宣传部

2009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