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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时间:2024-07-05 08:42: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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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7号

 

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现公布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重要工业品出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国家经贸委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2003年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

  原油: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500万吨。

  成品油:2003年成品油出口配额总量为831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基础油、润滑油(脂)、燃料油、蜡油)。

  煤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亿吨。

  焦炭: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1100万吨。

  稀土:2003年出口配额总量为4万吨(折氧化物计)。

  上述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总量均为一般贸易。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出口实绩及出口价格;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出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配额须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二)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配额分配数量,包括分品种数量,并附送省级经贸委或有关部门分配文件的复印件;

  (三)近三年(2000-2002年前三季度)出口实绩,包括分品种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报关统计为准);

  (四)2003年申请的重要工业品出口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五)所在地海关提供的无走私、违规记录证明;

  (六)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记录证明;

  (七)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记录证明;

  (八)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四、申请程序

  出口配额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经贸委授权出口配额管理机构,由其统一转报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经贸委。

  凡符合条件的,国家经贸委将会同外经贸部统一分配。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等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1983年8月4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公安、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教师和学生的犯罪分子,必须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不能手软。对典型罪犯的处理要在当地开大会宣布,以张扬法纪,震慑坏人,教育群众。对偷拿学校公物,破坏学校设备的违法人员,也要给予应得的处罚,绝不能纵容不管。
二、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袒护、纵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的肇事者和凶手。如知法犯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与农村、城镇基层干部、群众的纠纷,应立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及时妥善处理,不要不闻不问,拖延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起搞好校内秩序的责任。遇有侮辱、殴打、伤害教师事件,应迅即上报有关领导和政法公安机关,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从速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设定行政许可和处罚,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作出的(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

被告苏州盐务局辩称: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苏州盐务局有作出盐务行政处罚的相应职权。《江苏盐业实施办法》是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的,属于法规授权制定,整体合法有效。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设立准运证制度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均在《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之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仍然应当适用。鲁潍公司未经省盐业公司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鲁潍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应当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鲁潍公司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即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未经江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省外购进盐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鲁潍公司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盐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苏州盐务局(苏)盐政一般[2009]第001-B号处罚决定书。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苏州盐务局系苏州市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有权对苏州市范围内包括工业盐在内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执法主体资格。

苏州盐务局对盐业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应适用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苏州盐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因此,苏州盐务局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未遵循《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未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