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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时间:2024-07-23 19:35: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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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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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绍兴市墙体体材料改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墙体材料改革,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6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2]2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普通烧结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墙体材料。
  第三条 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是本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墙体材料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其各自辖区的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
  (四)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监督、检查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应用工作情况。
  第五条 墙体材料改革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能利废,保护土地,保护环境”的方针,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第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各地均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生产实心砖的老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转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七条 科学技术、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当优先立项。
  本市各建设单位和承担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八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的工业废渣、页岩、风化山土等资源。
  工业废渣的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型的墙体材料的生产需要,做好工业废渣的应用和供应工作。
  大力推广利用江、河海涂淤泥生产空心砖以促进水利建设、疏浚航道、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墙改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缴纳标准:工业建筑每平方米4元,民用建筑每平方米4.60元,其他各类建筑物按实际用砖量每块实心粘土砖缴0.02元。绍兴市区内各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收据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专项用费收缴办法。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有关证明,按建筑物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用用费。墙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起办结退款手续,退清应退款项。退回的资金冲抵工程款。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农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在同级财政监督下专款专用,其中一部分主要用于:
  (一)新型墙材料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设计改进;
  (二)新型墙材料的推广应用;
  (三)新型墙材料生产设施的更新改造;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五)与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的设施和施工技术的改进;
  (六)奖励推广应用新型体材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规定之行为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缴纳、退还、使用管理的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冶金化工建材工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385号




关于批准江苏省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的批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宝应县为国家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示范县的请示》(苏环然〔2004〕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近年来,江苏省宝应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将有机食品发展工作作为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重大举措,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领导机构,编制了《宝应县有机产业发展规划》,并由县人大颁布实施;成立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管理组织网络,组建了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制定了支持和保障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现已建成4.6万亩有机食品基地,为宝应县农村经济和有机食品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局同意将江苏省宝应县列为“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请你厅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推动。

  二、宝应县在荣获“国家生态示范区”称号后,应瞄准新的目标,不断深化生态示范建创活动。“生态县”是生态示范县的最终工作目标,要全面规划,明确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真抓实干,扎扎实实抓好推进工作。有机食品是生态产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示范基地,应扬长避短,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做到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使有机食品基地建设成为生态县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推动力。

  三、宝应县应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积极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为有机食品的迅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四、请宝应县人民政府按照《宝应县有机食品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细化各有关部门在有机食品基地发展方面的任务。环保部门要加强有机食品基地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做好监督、考核和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顺利实施。我局将加强对宝应县相关工作的指导,并按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对宝应县开展“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县试点”工作进行评估与验收,如符合规定、标准及要求,再正式予以命名。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二、第十章附则新增第五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文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顺序调整为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