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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16:0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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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48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两项合计387项,涉及59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180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5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99项,省政府规章设定1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13项(见附件1)。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见附件2)。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附件1: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8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市科学技术局(2项)

  1、科技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五、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2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3、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加签、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4、控制爆破公司拆除爆破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证、购买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农转非、市外人口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特种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持枪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1、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公众聚集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公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机动车超长、宽、高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客运车辆路线、站点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8、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非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资格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6、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设立临时性停车场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0、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2、申领消防装饰装修许可证
  依据:《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

  六、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建设、搬迁殡仪馆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4、建设和扩建公墓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5、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七、市财政局(4项)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许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代理记帐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八、市人事局(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6、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1、选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2、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3、集体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采矿权审批(新办、延长、变更、注销)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复垦土地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含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28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9、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10、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移动照明设施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5、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审核
  依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7、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主杆架线、埋设管线的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8、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依据:《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十二、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4项)

  1、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汽车配件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3、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三、市农业局(5项)

  1、重要农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四、市水利与渔业局(29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水产养殖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8、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9、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0、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3、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5、取水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7、河道、湖泊、水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8、利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兼作公路许可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洪泛区、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4、城市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5、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五、市林业局(17项)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林种变更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4、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5、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审批
  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6、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7、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探矿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七、市文化局(含市文物局)(18项)

  1、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营业性组台演出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1、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4、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八、市卫生局(15项)

  1、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师执业及变更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新、扩、改造工程选址和设计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食品、公共场所、饮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0、涉外中医活动许可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1、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管理办法》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12项)

  1、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排污总量认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排污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者转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许可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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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只设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滁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负责市科技奖各行业的评审工作。行业评审组由市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法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技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市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推荐者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由各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并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通过《滁州日报》、滁州市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项目及获奖人选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三条 市科技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

奖金额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滁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1号)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大跃进三面红旗,领导各民族人民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第六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举行会议和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县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接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其组成人员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经济计划;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水利事业和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与发展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与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十五)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七)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农林、水电、粮食、工交、计划、统计、财政、税务、商业、文教、卫生等局、科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各局、科、委员会分别设局长、科长、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局长、科长、主任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区公所。区公所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在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区公所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治县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拟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