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8:2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急 件 国质检特联函〔2005〕658号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盛装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气瓶(以下简称危化品气瓶)泄漏和爆炸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不良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05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危化品气瓶安全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以及相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专项检查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危化品气体充装、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切实落实各有关从业单位的安全责任,治理危化品气瓶事故隐患,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危化品气瓶充装、使用不当和报废气瓶引发的泄漏和爆炸事故。

  三、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检查整治的范围主要是盛装氢气、氧气、液氯、液氨、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溶解乙炔等危化品气瓶;检查的重点是危化品气体的生产、充装、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涉及危化品气瓶使用、储存的停产、半停产企业、破产倒闭企业等。

  四、检查整治内容

  (一)检查危化品瓶装气体充装、经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充装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危化品瓶装气体生产单位(气瓶充装单位)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拥有危化品气瓶产权并对自有产权气瓶全面负责。各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自有产权气瓶实施动态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

  (二)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情况。检查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检查气瓶的安全警示标签是否齐全,气瓶钢印标识是否更改,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检查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和报废气瓶处置情况。对危化品从业单位(包括停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进行妥善处理;是否有已到报废期的气瓶仍在使用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将报废气瓶送经质监、环保和安监部门认定的单位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

  五、部门分工与要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专项检查整治的各项任务。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气瓶安全监察职责。

  1.要严格规范气瓶充装企业的资格许可和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安全责任主体、充装与经营环节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充装单位应与具有危化品气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签订协议,不得将瓶装气体销售给无证单位经营。要督促充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认真做好气瓶充装记录并至少存档一年,严格执行充装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检查制度,防止气瓶超装、混装、错装引发事故。对违规进行“瓶对瓶”倒气的充装活动,要按照非法充装予以处罚。

  2.要加强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对超期未检或附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气瓶,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送交有资格的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肃查处检验单位和废品收购站将报废气瓶进行翻新、倒卖的行为。对检验工作质量和程序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气瓶的维护保养和报废处理情况的检查。特别要督促气瓶充装使用单位对气瓶钢印标记进行重点检查,对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报废,进行破坏性解体处理。对气瓶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气瓶,应当交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更换。

  对危化品气瓶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督促转产、停产、停业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闲置或废弃危化品气瓶,避免事故隐患。

  4.要加强气瓶充装人员(含充装前检查人员,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化气瓶充装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充装人员持证上岗率。

  (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瓶装危化品安全的相应管理职能。

  1.要加强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安全监管部门定点批准;必须使用取得相应资质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

  2.要规范瓶装危化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瓶装危化品气体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经销有充装许可证的企业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准经销超过气瓶使用年限的瓶装气体。

  (三)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处置的监督管理。

  加强废弃危化品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盛装液氯、液氨等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气瓶内废弃危化品进行处置,对处置方案进行备案,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环保部门应根据以上要求,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于11月底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各自上级主管部门。12月份三部门将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环保总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美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下称“双方”),
  遵循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确定的宗旨;
  注意到中国出于国内能源需求、能源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希望适度加快发展核电;
  双方表示支持中国安全、经济和有效地开发核能和建设核电站,并愿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促进互利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希望双方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国技术合作;
  并认识到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兹宣告如下意向:

 一、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推动合作活动,包括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涉及:
  现有的和先进的轻水堆技术,包括长寿期燃料和包壳材料;反应堆和电厂安全,包括严重事故和事故管理;电厂监测及模拟;核蒸汽供应系统以及相关部件和系统的设计,仪控;热工水力、结构分析和建筑设计,在役检查;电厂老化和许可证延长;反应堆去污和退役,包括燃料处理和存贮;裂变材料处理,包括材料运输和运料桶;辐照技术和同位素生产;经济和环境。
  核材料、设备及技术的出口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核材料的控制和衡算;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促进国际核保障监督的技术开发。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合作领域。

 二、双方将达成一项与核有关的、指导实际合作活动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可以根据已同意的相关程序,邀请本国其它相关单位参与这些合作活动。

 四、合作形式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人员、样品、材料、仪器和设备的交流;培训;一方使用另一方所有或运行的设施;组织或参加研讨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具体合作形式。
  本意向性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能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54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变更登记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外企字[2001]23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所称“办理公司登记时”应含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手续、程序。“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包含取得法人或经营主体法定终止手续以及完成其他登记手续、程序等情况。

三、公司变更登记被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状态应恢复至变更登记之前的状态。撤销变更登记并不直接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及与该变更登记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变化。

四、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被撤销后,因该变更登记而核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撤销。具体程序为:公司登记机关将撤销该项变更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同时附公司在办理登记时提交的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分支机构登记机关据此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定。公司及分支机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证手段,取得分支机构登记的,也可按以上程序与公司登记机关衔接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