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6号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6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经年检合格,以下114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ALLESONSSTEPHENJAQUESBEIJINGOFFICE(AUSTRALI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霏霏(JenniferLeeShoy)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mallesons.com
E-mail:bei@mallesons.com
2.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NTANG&CO.LAWYERSBEIJING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Tan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南楼203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5000
传真:(010)85324288
E-mail:lintang@bigpond.com.aus
3.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EITENBURKARDT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笔洋(BjoernEtge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3130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0
传真:(010)85298123
网址:www.bblaw.de
E-mail:bblaw-beijing@bblaw.de
4.德国海茵茨·舍费尔博士及伙伴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R.HEINZSCHAEFER&PARTNERIN-TERNATIONALLAWYERSBEIJING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2001年7月2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于倍寿(Hans-ChristianUeberscha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二座111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7100
传真:(010)64976672
5.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DAMA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戴达维(FrankDesevedavy)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12431、85612432
传真:(010)85612433
网址:www.adamas.com.cn
E-mail:beijing@adamas.com.cn
6.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GIDELOYRETTENOUEL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闫兰(YanL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4511
传真:(010)65974551
网址:www.gide.com
E-mail:glnpekin@public3.bta.net.cn
7.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SLAWFIRM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乐为(OlivierLefebure)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106A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885758、65885759、65885760
传真:(010)65880427
8.法国博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OVAN&ASSOCIESBEIJING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康保罗(PaulRanjard)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神库大院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284
传真:(010)85617840
网址:www.vovan.associes.com
E-mail:vovan.pekin@vovan-associes.com
9.加拿大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AVIESWARDPHILLIPS&VINEBERG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陈超明(CaniceCha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161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6201、65186202、65186203、65186204
传真:(010)65186205、65186206
网址:www.dwpv.com
E-mail:beijinginfo@dwpv.com
10.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GRAYDONLLPBEIJING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Kwau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21层A-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611515
传真:(010)65610667
网址:www.blakes.com
E-mail:beijing@blakes.com.cn
11.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MCKENZI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何炳康(BingH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3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591
传真:(010)65052309
12.美国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UDERTBROTHER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景洲(JingZhouTa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2701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973851
传真:(010)65978856
网址:www.coudert.com
E-mail:zhaol@coudert.com
13.美国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QUIRESANDERS&DEMPSEY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吉莫曼(JamesM.Zimmerm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25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6998
传真:(010)85298088
网址:www.ssd.com
14.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WHARTON&GARRISON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郝山(NicholasC.Hows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20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766
传真:(010)85182760、85182761
网址:www.paulweiss.com
15.美国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HEARMAN&STERLING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爱德华(LeeEdward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231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99
传真:(010)65051818
网址:www.shearman.com
16.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KADDEN,ARPS,SLATE,MEAGHER&FLOM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孙湛(JohLChristians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东写字楼4层01-0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511
传真:(010)65055522
网址:www.skadden.com
17.美国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A&CHA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查竞传(EugeneC.Ch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5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84862866
传真:(010)84862588
网址:www.chaandcha.com
18.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HOGAN&HARTSON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魏军(JunWe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29层C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69088
传真:(010)65669096
网址:www.hhlaw.com
19.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RISON&FOERSTER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涂文炫(StevenL.Toron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408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090
传真:(010)65059091
网址:www.mofo.com
20.美国路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EBOUF,LAMB,GREENE&MACRAE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朱文英(IngridW.ZhuClark)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08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9228
传真:(010)65059235
网址:www.llgm.com
21.美国苏利文·克伦威尔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ULLIVAN&CROMWELL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蔡元文(WilliamC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5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120
传真:(010)65056136
网址:www.sullcrom.com
22.美国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NSON&ELKINS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狄仁杰(PaulC.Deem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0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06300
传真:(010)64106360
网址:www.velaw.com
E-mail:beijingoffice@velaw.com
23.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ERKINSCOIE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艾文(JonS.Eichelberg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018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6399
传真:(010)65056390
网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mmyang@perkinscoie.com
24.美国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IDLEYAUSTINBROWN&WOODLLP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6年2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丁海华(DingHaiHu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527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5359
传真:(010)65055360
网址:www.sidley.com
E-mail:mxue@sidley.com
25.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O‘MELVENY&MYERS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潘诺顿(PatrickM.Norto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120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0920
传真:(010)65050921
网址:www.omm.com
26.美国康永华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DERICKW.HONG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张益宏(KatherineY.Chang)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西1办公楼813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640
传真:(010)85182565
网址:http://fwhonglaw.com
E-mail:beijing@fwhonglaw.com
27.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UL,HASTINGSJANOFSKY&WALKERLLPBEIJINGOFFICE(USA)
首席代表:李德维(DavidArlenLivdahl)
原批准日期:1998年6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4层2406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3383、65053441、65542740
传真:(010)65053459
网址:www.paulhastings.com
E-mail:deliafeng@paulhastings.com
28.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AKER&DANIELS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3日
首席代表:韦爱德(EdwardL.Williams)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网址:www.bakerdaniels.com
E-mail:pchen@bakerd.com
29.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ELLEREHRMANWHITE&MCAULIFFELLP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2月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6号
首席代表:陆志明(SimonChiMingLuk)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14层14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9738
传真:(010)58669739
30.美国潘乃刚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PARAGONP.CBEIJING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潘乃刚(DonaldParago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18号A座1508室
邮编:100027
电话:(010)84473112
传真:(010)84473113
网址:www.paragonlawyers.com
E-mail:panlushi@a-l.net.cn
31.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NESDAYBEIJING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32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58661111
传真:(010)58661122
网址:www.Jonesday.com
32.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HITE&CASELLPBEIJINGOFFICE(USA)
执业许可证号:司法证外字2004第2-0005号
首席代表:陈仰圣(JohnsonTa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写字楼9层902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7733
传真:(010)65058730
电子邮件:lxue@whitecase.com
33.新加坡黄德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OLINNG&PARTNERSBEIJINGOFFICE(SINGAPOR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黄德森(NgTeckSimColi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园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03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675115
传真:(010)65675775
网址:www.Cnplaw.com
E-mail:yli@cnplaw.com
34.瑞士文斐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ENGENVIELIBELSERBEIJINGOF-FICE(SWITZERLAND)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陶培恩(PaulThaler)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722室
邮编:100016
电话:(010)64687331
传真:(010)64603132
网址:www.wenfei.com
E-mail:mail@wenfei.Com
35.意大利比邻德立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BIRINDELLIEASSOCIATIBEIJINGOF-FICE(ITALY)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鲁卡·比邻德立(LucaBirindel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298111
传真:(010)85298112
网址:www.bea-law.com
E-mail:info@bea-law.Com
36.巴西卡奇·杜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UARTEGARCIACASELLIGUIMARAESETERRAADVOGADOSBEIJING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路易斯·阿尔杜尔·卡塞里·吉马朗埃斯
(LuizArthurCaselliGuimarāes)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11-01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26081
传真:(010)85626082
37.日本相马达雄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SOMATATSUO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5年5月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8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相马达雄(SomaTatsuo)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C座3215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266648
传真:(010)65266648
38.日本朝日·犭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SAHIKOMALAWOFFICES,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久田真吾(ShingoHisata)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1座1504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183858、65183859、65187578、
65187579
传真:(010)65183579
39.日本安德森·毛利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DERSONMORI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森胁章(MoriwakiAkir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709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060、65909061、65909064
传真:(010)65909062
网址:www.andersonmori.com
40.日本森·滨田松本法律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MORIHAMADA&MATSUMOTO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石木茂彦(ShigehikoIshimoto)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813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9291、65909292、65909293
传真:(010)65909290
网址:www.mhmjapan.com
E-mail:morisogo@95777.com
41.日本丝贺·曾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ITOGA-SOGALAWOFFICEBEIJINGOFFICE(JAPAN)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8日
首席代表:赤泽义文(AkazawaYoshifu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001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908584
传真:(010)65908583
42.英国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NTONWILDESAPTE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史卫(JohnShi)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一办公楼5层12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6680
传真:(010)85186678
网址:www.dentonwildesapte.com
43.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OVELLS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吕立山(RobertLewis)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2层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4000
传真:(010)85181656
44.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LLEN&OVERY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李永福(YongfuLi)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522室
邮编:100005
电话:(010)65058800
传真:(010)65056677
网址:www.allenovery.com
E-mail:yongfu.li@allenovery.com
45.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FRESHFIELDSBRUCKHAUSDERINGERBEIJINGOFFICE(U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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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安徽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失业保险是指职工因暂时丧失职业后,在等待再次就业期间,获得救济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三条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失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经办全市的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第五条 凡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享受失业救济: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本人申请,企业同意辞职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八)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产生的富余人员,按照规定的比例,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定而转入社会失业的职工。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主要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滞纳金及其他收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供失业保险金机构核定保险费数额。
第八条 参加保险的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工资总额无法统计或工资总额变动较大的单位,按每人每月四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一元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独建帐、建卡,专项管理。职工在离、退休前未领取过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时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连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连同利息转移。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企业暂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同意,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年度支出大于征收时,可动用历年节余基金,入不敷出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三)失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五)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
(六)依法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和标准如下:
(一)工龄五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三个月救济金,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工龄五年以上的,在发给十二个月救济金的基础上,每满一年工龄,再增加二个月救济金,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在按上述规定计算救济金发放期限时,扣除企业已发给本人的生活补助费部分。
对重新就业又转为失业的,其重新就业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工龄,失业救济金按其重新就业的工龄计发。
(二)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每月低于六十元的,按六十元发给。
失业职工领完规定期限的失业救济金后,尚未重新就业,生活又没有来源的,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可延长救济期限三至六个月。
第十四条 对失业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生产自救费。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五元,包干使用。
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应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工龄五年以下的,补助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不足十年的,补助医疗费的百分之六十;
(三)工龄十年以上的(含十年),补助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其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费应扣除在原单位已领取的部分。
职工失业期间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与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期限相同,失业职工因违法犯罪致伤致残者,不享受医疗费补助。
第十六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内死亡,并按照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丧事的,发给丧葬补助费五百元;同时根据职工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抚恤费、救济费。
第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失业期间分娩的女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二百元。
第十八条 职工在失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及其它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高等学校学习、参军或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就业介绍的;
(五)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六)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机构按照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余额的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二十五分别提取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转业训练费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工作。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实行有偿使用,用于扶持失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或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第二十条 失业职工原所属单位应在签发失业证明文件后十五日内,将失业职工档案移送失业保险机构。失业职工必须在失业后三十日内,持失业证件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失业职工迁往本市以外居住的,失业保险机构应与迁入地失业保险机构取得联系,办理失业救济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在指这的银行开设失业保险基金预留帐户,及时足额地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欠缴、少缴者,从逾期之日起,除补缴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失业保险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乡镇企业中城镇户口的职工的失业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凤台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