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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23:2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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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0号

1998-11-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现行申报表”)自1994年实行以来对企业预缴和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逐步调整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现行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和改革的需要,总局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自行设计。
  “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相比,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均做了调整,内容更为详细规范。为用好这套申报表,总局决定逐步推开使用。具体安排是:1999年先在上市股份公司试用;2000年扩大到大中型企业;2001年全面铺开使用。鉴于“新申报表”的申报项目变化较大,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填报难度加大等实际情况,使用“新申报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可在次年4月底前报送。
  为了做好1999年上市公司的试用工作,及时了解有关情况,请各地尽快落实试点公司的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试点名单和实施方案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总局。试点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及填报说明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二)及填报说明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及填报说明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及填报说明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及填报说明
     7.《坏账损失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六)及填报说明
     8.《广告支出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及填报说明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及填报说明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邮政编码
 
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   纳税人所属行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账号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减:销售退回  
3
折扣与折让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7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二)  
8 投资转让净收益(见附表二)  
9 租赁净收益  
10 汇兑净收益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收入(请附明细表)  
14 收入总额合计(4+6+7+8+9+10+11+12+13)  






15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三)  
16 期间费用合计(17+…+41)  
17  其中:工资薪金(请填附表四)  
18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见附表四)  
19   固定资产折旧(请填附表五)  
20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见附表五)  
21   研究开发费用  
22   利息净支出  
23
汇兑净损失  
24   租金净支出  
25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26   业务招待费  
27
税金  
28   坏账损失(请填附表六)  
29   增提的坏账准备金(见附表六)  
30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1   投资转让净损失(见附表二)  
32   社会保险缴款  
33   劳动保护费  
34   广告支出(请填附表七)  
35   捐赠支出(请填附表八)  
36   审计、咨询、诉讼费  
37   差旅费  
38   会议费  
39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请附明细表)  
40   矿产资源补偿费  
41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附明细表)
 











42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   
4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4+…+58)   
44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5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6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47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48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七)  
49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5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八)  
51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五)  
52   
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3   
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54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55   
存货跌价准备  
56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7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8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请附明细表)  
59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0+61)   
60   其中: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  
61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请附明细表)  
62 纳税调整后所得(42+43-59)  
63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填附表九)  
64 减:免税所得(65+…+71)   
65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66   免税的补贴收入  
67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68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69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70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1   其他免税所得(请附明细表)  
72 应纳税所得额(62-63-64)  







73 适用税率  
74 应缴所得税额  
75 减:期初多缴所得税额  
76 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77 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8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79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80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74-…-79)  

纳税人代表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联系电话: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日期: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6.“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1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4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净支出,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3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0行)。转让有关资产的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收入等。“其他收入”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第17至41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3.第17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4.第18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5.第19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6.第20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7.第21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0行填报。
  8.第27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9.第28行“坏账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0.第29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1.第32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2.第39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3.第41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7至40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3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4行至58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1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8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44行至57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8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基本业务收入(2+3+4+5+6+7+8+9+10)  
2 (1)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3 (2)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4 (3)施工业务收入  
5 (4)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  
6 (5)旅游饮食服务收入  
7 (6)运输业务收入  
8 (7)邮政通信业务收入  
9 (8)金融保险业务收入  
10 (9)其他基本业务收入  
11 二、其他业务收入(12+13+14+15+16+17+18)  
12 (1)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收入  
13 (2)技术转让收入  
14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15 (4)固定资产转让收入  
16 (5)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17 (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8 (7)其他  
19 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11)  


附注: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明细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填列附表一后,再据以填列主表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二、附表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2.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3.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4.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5.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业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6.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金融保险和其他中介服务收入应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次 投资资产种类

被投
资企
业所
在地
占被
投资
企业
权益
比例 投


本 投


得 被投
资企
业实
现利
润或
亏损

被投资
企业适
用企业
所得税
税率
应补
税的
分回
投资
收益 应补税
的投资
收益已
纳企业
所得税 投




格 投






投资
转让
利得
或损


1 一、短期投资                      
2                        
3                        
4                        
5                        
…                        
…                        
1 二、长期投资                      
2 (一)长期股权投资                      
3                        
4                        
5                        
…                        
…                        
1 (二)长期债权投资                      
2                        
3                        
4                        
5                        
…                        
…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短期投资和债券投资只填报投资成本、投资所得、转让成本、投资转让价格和投资转让收益。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账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7、8、31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行次 项    目 金 额





务 1 一、工业制造业务销售成本(6+2-3+4-5)  
2 期初产成品盘存  
3 期末产成品盘存  
4 加:其他  
5 减:其他  
6 (一)产成品成本(11+7-8+9-10)  
7 期初在产品盘存  
8 期末在产品盘存  
9 加:其他  
10 减:其他  
11 (二)制造成本(20+14+13+12)  
12 (三)制造费用  
13 (四)直接人工  
14 (五)直接材料(15+16-17+18-19)  
15 期初存料  
16 本期进料净额  
17 期末存料  
18 加:其他  
19 减:其他  
20 (六)间接原材料(21+22-23+24-25)  
21 期初存料  
22 本期进料净额  
23 期末存料  
24 加:其他  
25 减:其他  





务 26 二、商品流通业务销售成本(27+28-29+30-31)  
27 期初存货  
28 本期进货净额  
29 期末存货  
30 加:其他  
31 减:其他  



务 32 三、施工业务的营业成本(33+40)  
33   (一)直接成本(34+35+36+37+38-39)  
34   1.人工费  
35   2.材料费  
36   3.机械使用费  
37   4.其他直接费  
38   5.加:其他  
39   6.减:其他  
40 (二)间接成本  






务 41 四、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营业成本(42+58)  
42  (一)开发直接成本(43+50+51+54+55+56-57)  
43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4+45+46+47+48+49)  
44    (1)土地征用费  
45    (2)耕地占用税  
46    (3)劳动力安置费  
47    (4)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支出  
48    (5)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49    (6)其他  
50    2.前期工程费  
51    3.建筑安装工程费(52+53)  
52    (1)出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3    (2)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54    4.基础设施费  
55    5.公共配套设施费  
56    6.加:其他  
57    7.减:其他  
58 (二)开发间接费  







务 59 五、旅游、饮食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60+64+65+66+67+68)  
60  (一)旅行社的营业成本(61+62+63)  
61    1.直接材料  
62    2.代收代付费用  
63    3.其他  
64 (二)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  
65  (三)酒楼、餐厅等饮食业务的营业成本  
66  (四)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  
67 (五)游乐场、歌舞厅的营业成本  
68 (六)度假村的营业成本  





本 69 六、运输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0 七、邮政通信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1 八、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成本(请附明细表说明)  
72 (一)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的成本  
73  (二)技术转让支出  
74  (三)无形资产转让支出  
75 (四)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支出  
76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  
77 (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成本  
合计 78 纳税人销售(营业)成本(1+26+32+41+59+69+70+71+72+73)  







注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相配比的直接成本和制造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账户的明细科目和成本计算单或汇总成本计算单先分析填列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第15行。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其中,企业的运输业务,邮政通信业务、金融保险业务和中介服务等业务的成本必须附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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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
国家工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公司撤销、合并的意见》和国发[1989]11号、工商企字[1989]第32号文件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的公司(含企业),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批撤、并、留方案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保留的公司(含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一)提交的文件文件名称 提供单位 说明清整办批件 清理整顿公司 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或办公室批文均可。主管部门 公司主管部门 一个部门提交一份即可。整改方案资信证明和 财政部或财政部 按财政部(89)财法字第财务挂钩脱 认定的财务管理 009号、第012号、第014钩证明 部门 号文办理。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 按工商
企字(1989)第87号文
审计事务所 办理,已纳入预算管理的可不
提交。公司兼有行政 国务院 无行政职能的不提交此件。职能批件无干部兼职和 人事主管部门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退(离)休干 交。有兼职的提交国务院批部任职证明 件。从业人员证明 主管部门或人事 编制、实有人数、专业人员资
主管部门 格证明。营业执照及 公司 所有证照(含副本)一并交证书 齐,丢失应予说明并登报声明
作废。近期纳税交款 税务部门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八九年度年检 公司 88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公司提报告书(一式 交。三份)开业登记表 公司 89年1月1日至8月17日以前(一式三份) 注册的公司提交。资金平衡表 此表可提交公司内部使用的表或资产负
债表 公司 格,89年1月1日后注册的公
司可不提交。主要领导干部公司 只填公司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表法定代表人签公司字表行业归口部门 行业归口管理 此件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重批件 部门 新出具或由行业归口管理部门
对原批件认可。行业归口管理
部门与主管部门是同一部门
的,此件可由主管部门批文代
替。专项、专营批 专项、专营的 许可证或批件,此件或由专件 审批部门 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出具,
或由专项、专营审批部门对原
批件认可。经营范围的商 公司 商业、外贸、物资公司提交。品目录违法结案证明 查处机关 由国务院“三查办”或有关查
处机关提供。联系人登记表 公司(一式二份)章程 公司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
九条的规定审核。
改变隶属关系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和新主管部门批件及交接协议(或文件)。
因合并而保留的公司,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被合并的公司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及移交文件。
(二)程序
1.受理:受理人员对公司提交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填写收文单,签署受理意见并转交给审查人员。
2.审查:审查人员对已受理的公司所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的原则是:
(1)公司名称:只要不相同、近似以及严重不符合有关名称管理规定的,应维持不变。公司要求改变其名称的,按变更登记办理。有外文名称的应在章程中注明。外文名称应与该公司的中文名称相一致。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符。实有资金数额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按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联营的,按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结果核定。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不符的,应予变更。注册资金减少的,应在变更时重新核定其经营范围和经营
方式。资金不得重复注册。
(3)经营范围:严格按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文件执行,主营与兼营应分开,主营要反映行业特点,原则上不应跨行业经营。商业批发、物资供销、金融、外贸公司经营范围从严掌握,金融公司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专业外贸公司不得从事内贸业务,物资供销公司不得从
事非物资供销业务。经营范围按《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


原经营范围涉及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经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或专项、专营审批部门重新审批或认可。过去没有办手续的,应补办,补办不了的,变更其经营范围。新增范围涉及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定的,应提交相应文件,并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方式:经营方式要与经营范围相对应,主次分明,用语规范,批发从严掌握。
(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隶属或投资关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理)担任,并由章程做出规定。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按国办发[1989]24号文执行。
(6)住所和经营场所:自有场地应提交其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应提交其租用协议和产权证明,租用涉外宾馆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7)章程:公司章程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章程有变动的,应进行修订,报主管部门审批。
3.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后,按规定收取年检、登记费,并发布公司重新登记公告。
二、保留公司的变更登记
经批准保留的公司,如原登记事项有变更的,还应在年检、重新登记注册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范围是: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分支机构等。变更登记除应填报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外,还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
应批件。变更事项 提交文件名称 说明
名称 主管部门批件 涉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应提
交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批件。住所和 产权证复印件 自有房屋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经营场所 租用协议 无产权证,属军产的由上级房
有关部门批件 管部门出具证明,其他的由地
方房管部门出具证明。租用房
屋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租用
协议和产权方的产权证复印
件。在京租用涉外饭店的,还
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北京市
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审批。法定代表人 任免、聘任或批 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有关文
准文件 件,并说明新任法定代表人是
新任法定代表人 否兼有行政职务。免职文件包
履历表 括新任法定代表人免去行政职
居民身份证复印 务的文件和原任法定代表人免
件 职文件。注册资金 资信证明或验资 资信证明由财政部门或其认定
报告 的财务管理部门出具,验资报
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
所出具。经营范围 主管部门批件 新增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涉及经营方式 行业归口管理 行业归口管理或专项、专营规
部门批件 定的,应提交相应批件。
专项、专营审批
部门批件分支机构 主管部门批件 属撤销的,按撤销分支机构处
分支机构营业 理。属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
执照复印件 系的,提交交接协议。
(盖章)
清整办批件
变更登记应与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后应提交原执照(含副本),其中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原公章。
三、撤销的公司(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的注销登记
(一)确定撤销的公司,由清整办或有关部门发布撤销公告。公司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收缴公司文件、帐册、证照、公章,对已签合同负责保证继续执行或妥善处理,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待清算工作结束或制定出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后,到原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程序执行。
(二)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件;
4.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因合并而撤销的公司应与合并后保留的公司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包括合并的公司对被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接收的文件;
7.撤销前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公司,还应提交查处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8.营业执照、执照副本、营业证书和公章;
9.撤销公司设有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撤销后其分支构机撤、并、转方案和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程序
参照保留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程序执行。
(四)注销登记核准后,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四、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
(一)全国性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的认定
分支机构是指直属于上级公司(企业)的经营单位,即全资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形式的企业。
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的注册资金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全额出资;
2.分支机构的人、财、物应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任命或聘任;
3.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应与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相一致;
4.分支机构的章程应由其上级公司(企业)审查同意;
5.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由其直属的上级公司(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发给《营业执照》。
(二)提交的文件、材料
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在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时,除按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撤、并、留方案,提交有关文件。
1.确定保留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保留和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
(1)清整办批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88年6月30日前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由上级公司提交情况说明并附上原报的批件;
(5)88年7月1日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一律按新设分支机构程序办理,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6)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7)属于改变隶属关系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交接协议书,并办理变更登记。
(8)属于因合并而保留的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交接文件。
2.确定撤销的分支机构(含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
(1)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在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上级公司负责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属于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已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由上级公司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属于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未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提交清整办批件,上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4)属于因合并而撤销的分支机构,除分别按上述情况提交文件,办理手续外,不同主管部门分支机构的合并还应提交合并双方上级公司的交接协议和各自主管部门的批件,合并双方属于同一上级公司的,由其上级公司出具债权债务处理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批件。
3.对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清整办撤、并、留方案中未包括的分支机构,视为撤销,由其上级公司按注销登记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三)程序
1.初审:审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备,表格是否按规定填写,签署初审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转入复审或转入新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
2.复审:审查是否符合分支机构条件,对保留的分支机构核定名称。
3.核转:按批准的撤、并、留意见,分别核转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应手续。
(四)凡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如地方公司冠用全国性公司名称的,与地方公司联营的或向地方公司投资入股的,均应按地方公司、联营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分级登记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上述公司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予以纠正,并通知原登记机关按地方公司要求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并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
(五)分支机构的登记发照机关应对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不予登记或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后按规定将回执寄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司,并发布重新登记公告或注销登记公告。
五、已决定撤、并、留的公司,应在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重新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990年2月10日
侵权行为法视角下的国家赔偿
——以归责原则为切入点
孙俊强
(西北政法大学 西安 710122)

内容摘要 归责原则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国家赔偿是在民事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有影响的。从民事侵权行为法下的归责原则看国家赔偿法下的归责原则,评述国家赔偿法下的归责原则的利弊。

关键字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违法原则
Keyword riterion of liability fault liability no fault liability Riterion of irrigularity

一、引言
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即为“归责”之核心 。国家赔偿法律制度是在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由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发展而来,但由于国家管理活动的特殊性,故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国家何以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具体地讲,国家是否赔偿,国家以什么为依据,是以行为主体的过错为依据,或者是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依据,还是行为主体的行为违法为依据。简单地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认国家对公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总的法律根据和评判标准。
西方国家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三个典型的代表:(1)以法国为代表的公务过错为主,危险责任为辅的规则体系;(2)以德国、日本和美国为代表的过错(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3)以瑞士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的归责体系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大多数学者认为,违法原则是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但是,对归责原则是褒贬不一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笔者认为,国家赔偿发源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而我们是从不同角度理解归责原则。我们知道,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但过错责任仍然是主流的。从民事侵权行为法下的归责原则对比国家赔偿法下的归责原则 ,分析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利弊,从而发现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二、过错责任与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当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过失)。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耶林曾对过错做过这样的表达:“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可见过错是过错责任抽象出来的“可归责事由”或者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德国民法典》第832条第1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利者,对被侵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透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而过错总是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2)过错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之有无便成为确定与追究行为侵权责任的一个中心环节。
正如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过错责任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国家赔偿理论中的过错归责原则有主观过错和客观过错之分。主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人具有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主观过错在英、美、日等国的国家赔偿中,是主要的归责原则,例如《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权力之公务人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加害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客观过错,是指致害行为不符合一定的模式和标准,具有应受非难性。客观过错有两种形式,即,法国的公务过错和瑞士的违法原则。在法国,客观过错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公务过错具体为:第一,公务实施不良,如警察在执行公务中,误伤他人;第二,不执行公务,如海港当局不维修海航标志,造成了船舶的损失;第三,公务实施迟延,国家机关及其人员有义务忠实执行职务,不得疏忽、怠惰、迟延 。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造成他人的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标准,而不问有无过错。在瑞士,客观责任表现为违法原则,如《瑞士联邦责任法》规定:“联邦对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权力者,不问该公务员有无过失,应负赔偿责任。”瑞士联邦责任法中所指的违法既可以是作为的形式违法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形式违法,其违法包括 :第一,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明示或默示保护某种权益之法或禁令;第二,违反为避免执行职务时发生损害而设置的内部业务规定;第三,滥用自由裁量权。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主张的有过错才有赔偿,没有过错则没有赔偿。国家赔偿是由民事侵权行为理论发展而来的,故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时,国家才承担民事责任。
在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中,大多数国家的赔偿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中最先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现在仍然在众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中占主流的,例如英、美、法、日等国家。这些国家确立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之所以用过错归责原则是由于过错原则本身的功能和价值决定的 ,具体表现
在, 首先,过错原则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过错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存在过错就要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过错的否定和惩戒,从而达到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的目的;其次,过错原则确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有过错予以赔偿,无过错则不予以赔偿。即界定了受害人应受救济的范围,又清楚界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再者,过错原则可能更好地解决共同侵权行为和混合过错责任承担问题。正是如此,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赔偿采纳了过错责任原则。
将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引入国家赔偿,对于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他们依法办事,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过错责任的弊端,特别是在国家赔偿领域。主观过错的观点奠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基础,也分清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对主观方面的判断较为困难,不易把握,不利于受害人的权益的救济。公务过错是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准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公务中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要在于判断实施公务的机关的责任。在这里,公务员的个人责任是次要的,第二位的。公务过错避免了主观过错理论在主观方面的判断困难,适应了国家赔偿的特点,同时为受害人提供了较多的救济了机会。违法原则是以行为违法为归责的标准,与主观过错、公务过错比较,它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归责原则,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不在带有丝毫的主观意思,更加适应了国家赔偿的特点,方便了受害人权益的救济。然而,过错责任只能适应一般国家赔偿,而对于特殊的国家赔偿,过错责任却不能发挥作用。
三、无过错责任 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起源于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也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在这种条件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这一试图的第一个步骤是扩大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的诉讼证明方法适用于上述种类的侵权案件。而进一步发展则是在过错责任之外寻求新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19世纪中后期得以确立,除了上述社会经济基础之外,还有深刻的理论渊源。如果过错原则充分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的话,那么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的是社会连带法学派的哲学思想。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本为英美侵权责任法中的概念,在德国法学理论中,这一概念也被使用。在大陆法系国家,与此相对应的是危险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牛津法律大词典》对严格责任做过这样的解释。严格责任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术语,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但这种责任标准也不是绝对责任,它是一种有时由制定法规定的标准,如果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则当事人必须负责,而不论其尽到怎样的注意义务和采取了怎样的防御措施。如果用承担严格责任,则仍有一些(尽管是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是由。从上文我们可以对严格责任做一些抽象:(1)、它与过错责任一样,是一种责任标准;(2)、它与过错责任(由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负一般责任)相比较,它更为严格;(3)、在抗辩事由中,当事人(被告)不得以无过错(尽到合理注意)为抗辩事由;(4)、它不同于绝对责任。
上面是对在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无过错责任的简单叙述。大陆法系的危险责任和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可以成为无过错责任。但在国家赔偿领域,这种归责原则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只要损害结果发生,致害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致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基础是:(1)、科技的进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职务行为,尤其是政府的职权不断扩张,人民的生活不断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人民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以及人民的劣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不存在过错或违法,亦可能导致人民合法权益的损害,而过错责任或违法责任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无过错责任就产生了。例如法国基于危险的国家行为和公共负担确立无过错责任,弥补了公务过错的不足;日本为例克服主观过错的弊端,其国家赔偿法规定因道路、河川及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达到分配正义,即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但是无过错原则的目的在于将公务危险造成的风险损失有个人承担转由社会全体成员承担,以实现责任的社会化 。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可能同过错责任或者违法原则一样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各国立法在使用该项归责原则的同时,又对其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无过错原则在整个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归责体系中只能处于辅助或者从属地位。
我们国家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原则,实质是过错原则中的客观过错。民法学者普遍认为,无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直接侵权行为人,都不应当要求有过错才构成侵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国家赔偿责任中,国家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责任主体,其过错与违法,只是国家承担责任的条件,而非有无过错或违法,故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职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民法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他们从保护权益的立场出发,只要权益有损失,那么就有赔偿。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国家管理行为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在国家赔偿领域中实施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将很难顺利进行,从而会给大多数人带来潜在的危险。但是,无过错责任在国家赔偿领域里还是发挥了作用,如法国和日本。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公共设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我国国家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公共设施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违法行为。积极引入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能够补充我国现有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弥补违法原则的缺陷。
四、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通过以上文字,笔者将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同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归责原则作比较,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规则体系。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之所以采用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原因在于第一,违法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等原则一致;第二,违法原则简单明了,易于接受,可操作性强;第三,违法原则避免了主观过错的原则对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以及过错违法原则的双重标准,有利于保护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违法原则约束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促使其依法行政,同时也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但是,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看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还是存在以上的缺陷:
第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的法没有具体的规定。法的涵义出现了不同的理解。行政法学者将法做广义的理解 ,包括:(1)、违反国家明确的法律规范,即实体法和程序法;(2)、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例如诚信原则、尊重人权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3)、滥用或者超越自由裁量权;(4)、没有履行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将法理解为狭义的法,即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笔者认为,不宜将违法原则做广义的理解。我国的法律是承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是成文法。广义上的法的确很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容易操作,而且将法做广义的理解,忽略了我国法治的国情。我国国家赔偿法应该将违法原则的法做适当的规定,例如,违法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如此既有了利于司法实务操作,也便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违法原则的单一性,不能全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理论上讲,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当是宽广的,国家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职权行为负责。这种职权行为最多的表现为行为活动,其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事实行为;可以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也可以是不运用命令、强制手段,而是以提供给付、服务、救济、照顾、教育、保护或辅助等方法增进公共机及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形成国家公务的行为。例如实施社会保险,对于老幼残疾废给予救济,设立学校等推广教育文化之行为,公共设施、广场、绿地及上下水道、桥梁之建设与提供利用等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行为,既有抽象行政性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之分,又有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之别,也有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同时也有职权行政行为和申请行政行为。我们国家赔偿法只对羁束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和职权行政行为的违法做出国家赔偿,因为这些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能够确认。裁量行政行为和申请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也同样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可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为公众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公园等,而公共基础设施由于某些原因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事实上,如裁量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和公共基础设施等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如果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归责原则,这些行为没有违法,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将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中无过错原则引入国家赔偿,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和国际的统一,促进国际交往。
我国国家法律制度赔偿,发展起步晚,而且建设上不成熟。我国的国家赔偿的既要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其依法办事,又要实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决定着国家赔偿的范围,在国家赔偿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在我国国家赔偿,特别是国家赔偿的违法原则的基础上,引入民事侵权行为法的无过错原则,如此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有利于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