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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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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百色市本级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三、表彰原则

(一)分类表彰原则。招商引资表彰分为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和社会引资者表彰。

(二)分行业项目表彰原则。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二类是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表彰。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表彰范围:一是已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二是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氧化铝等项目;五是对环保、节能影响大、高耗能产业项目。

(三)分级表彰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投入县(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四、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为所有引资者,包括公职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五、表彰主体

百色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七、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表彰实行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

1. 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职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并颁发荣誉证书。其中:

引进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的,记三等功;

引进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和记功;

成绩特别显著的,其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标准之一。

2. 物质奖励。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物质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农业、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的。公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分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鼓励奖0.5万元人民币。

公职人员引进外来资金,除政府奖励外,不得接受项目受益业主任何形式的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4%—0.8%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3%—0.6%计算奖金。同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追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商务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他外来资金的(以人民币注册的),到市、县(区)招商局办理引资者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及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填写《百色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百色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百色市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呈报审批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应对引资者身份及其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引资者身份的认定才能生效。

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引资者被告知后60日内(含节假日)不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1人。如投资者委托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九、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的进资统计为准)由市商务局办理,其余外来资金由市、县(区)招商局办理。

(二)公职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局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社会引资者待外来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来资金额50%以上(含50%)之后,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来资金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引资者身份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招商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六)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12个月内引资者须办理完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商务局、招商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奖励申领材料,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报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局每年1—3月对上年奖励申请集中审定,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奖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比例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十、奖励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具体分工负责,市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表彰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引资表彰工作。

(二)加强对招商引资表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在申请或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单位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在参照此办法的基础上由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济南市星火奖。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材,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均属于市星火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申报市星火奖。
  第三条 济南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市星火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星火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分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第六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应当是在培训专业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者鉴定,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市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奖金一千二百元;二等奖奖金八百元;三等奖奖金五百元。对获得市星火奖的,同时发给奖励证书。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市星火奖的个人或者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做的贡献,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可授予特别荣誉称号。
  对获市级以上(含市级)星火奖并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经评选,可授予市星火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申报市星火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评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十四条 申报市星火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区科学校术委员会或者市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申报部门初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审后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应当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全市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申报项目向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移送申报部门处理;申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论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备案,异议未解决的,不得提交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对在异议期间未提出异议,或者虽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经申报部门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对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县、区星火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