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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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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8月25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奚晓明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二、任命黄松有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三、任命李凡、俞宏武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四、任命孙华璞、李健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五、任命蒋志培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六、任命王彦君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七、任命南英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八、任命李武清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九、任命张军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十、任命任卫华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十一、任命纪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十二、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十三、免去刘亚力(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构成表见代理的效力

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分析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人的驻地管理人员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承包人印章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管理人员有效代表承包人,该合同合法有效,承包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若承包人与其管理人员有内部约定的,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8年间,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上,明确中富公司委派吕建尧为中富公司的代表,为项目经理;潘某某是技术总负责人。2008年9月5日,潘某某以“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周某某(乙方)签订了《基坑围护施工合同》,在合同上潘某某除签字外还加盖了“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技术专用章”。2010年1月3日,周某某与潘某某就系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各自签字确认周某某的工程量价款为603,447元。事后,周某某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中富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周某某工程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反映,潘某某是中富公司委派到经纬城市绿洲A地块二期I标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且从周某某提供的2009年7月30日、10月30日的“工程签证单”亦能反映潘某某当时是代表中富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该“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确认工程量。现中富公司提出其与建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明确潘某某是建尧公司员工,且系争工程是分包给建尧公司理应由建尧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因中富公司与建尧公司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为其内部之间的约定,建尧公司在实际施工期间,是以中富公司名义对外发生关系。现周某某向中富公司主张债权,中富公司不能因为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的周某某。中富公司承担债务之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方,上述合同同时明确吕建尧、潘某某等人系中富公司的驻工地管理人员,工程的施工单位亦是中富公司,周某某据此有理由相信潘某某有权代表中富公司,且周某某与潘某某签订的合同上加盖了中富公司的印章。虽然中富公司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但周某某并不负有对上述印章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周某某依据合同已实际进行了施工,故原审法院判决由中富公司承担相应的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中富公司称其将工程分包给建尧公司,工程实际由建尧公司施工,亦应由建尧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意见,因工程是以中富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中富公司与建尧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约束他人,故对中富公司该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四(民)初字第2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1号
  
三、基本案情
  2008年间,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将本市经纬城市绿洲A地块二期I标项目的建筑单体所有劳务分包给中富公司。在合同上,明确中富公司委派吕建尧为中富公司的代表,为项目经理;潘某某是技术总负责人。
  2008年9月5日,潘某某以“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周某某(乙方)签订了《基坑围护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以土钉墙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地下车库基坑围护工程,闭口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0,000元,增加部分按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开工日期2008年9月25日,竣工日期2008年12月31日。土钉墙施工过半,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40,000元,土钉墙施工结束,验收合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340,000元。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在合同上潘某某除签字外还加盖了“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技术专用章”。2010年1月3日,周某某与潘某某就系争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各自签字确认周某某的工程量价款为603,447元。事后,周某某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中富公司支付工程款603,4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009年7月30日、10月30日,潘某某分别在“工程签证单”上的施工单位处签字并加盖“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确认工程量,在该“工程签证单”上明确施工单位为中富公司。 现已生效的(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以下事实:2010年8月30日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的证词一份,内容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贵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3423号调查令我们已收到。我公司经核实,回答贵院的调查问题如下:(1)贵院通过祁某某律师出示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是真实的。(2)吕建尧是该合同乙方委托的代表,并以乙方即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经纬城市绿洲A块二期施工。经纬建设有限公司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加盖公章)”。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反映,潘某某是中富公司委派到经纬城市绿洲A地块二期I标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且从周某某提供的2009年7月30日、10月30日的“工程签证单”亦能反映潘某某当时是代表中富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该“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纬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确认工程量。现中富公司提出其与建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明确潘某某是建尧公司员工,且系争工程是分包给建尧公司理应由建尧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因中富公司与建尧公司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为其内部之间的约定,建尧公司在实际施工期间,是以中富公司名义对外发生关系。现周某某向中富公司主张债权,中富公司不能因为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的周某某。中富公司承担债务之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中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内起十日内支付周某某工程款603,447元;二、中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内起十日内以603,44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周某某从2010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中富公司与经纬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方,上述合同同时明确吕建尧、潘某某等人系中富公司的驻工地管理人员,工程的施工单位亦是中富公司,周某某据此有理由相信潘某某有权代表中富公司,且周某某与潘某某签订的合同上加盖了中富公司的印章。虽然中富公司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但周某某并不负有对上述印章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现周某某依据合同已实际进行了施工,故原审法院判决由中富公司承担相应的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并无不当。至于中富公司称其将工程分包给建尧公司,工程实际由建尧公司施工,亦应由建尧公司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意见,因工程是以中富公司的名义进行的,中富公司与建尧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足以约束他人,故对中富公司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卫科教〔2007〕15号


海 南 省 卫 生 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具备条件的学科申报,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书一份并附电子版(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下载),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我厅科教处。
联系人:程璧荣 联系电话:65388351
邮箱:cbr@wst.hainan.gov.cn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预防和控制各类疾病,解决临床诊疗疑难问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推动卫生事业的进步,更好地发挥我省的科技优势,创建一批省内领先的、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学科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或优势,通过建设有望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学科,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包括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二个类型,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甲级、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原则,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达到甲级标准的可晋升为甲级,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周期评估进步不明显或有滑坡现象的可降为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我厅科教处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申报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疾病控制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三)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鼓励优势凸现、特色明显、基础好和起点高的学科(实验室)通过项目建设成为主攻方向明确,促进交叉学科发展的重点学科,并能充分利用有限的建设资金和卫生资源,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
(四)通过项目建设,带动全省各医学专业的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水平的提高。
(五)申报的学科(实验室)应是本单位的重点科室,本单位能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具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可行性。
第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能力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有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接近或部分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论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成果被推广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现承担省卫生厅及以上级别的计划科研项目。
(二)业务技术
甲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乙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诊治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于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开展一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两项省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新项目。
(三)学科带头人与人才梯队
具有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人才梯队,整体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群体,有团队合作和开拓精神,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项目负责人应是省卫生厅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省卫生厅学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相当水平。
(四)基础设施
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省内较先进的医疗、预防、科研基础设施条件和信息资料,能独立承担本学科省部级科研攻关项目,具有与国内先进水平接轨、交流、协同攻关的能力。
(五)学科管理
单位领导重视,重点扶持,相关学科有协作攻关能力;科研管理完善,能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的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
第九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我厅科教处。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科教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书面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单位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一个级别只确定一个为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单位。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进行中期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按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重点学科确立后,要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项目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八条 列入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重点学科,其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核定,分年度拨款。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实验装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培养和引进人才等。其中,用于增添或改善重点学科实验室及研究相关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的经费应占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3以上。重点学科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所确定的医学重点学科,省卫生厅将通过新闻发布、卫生厅网站及各种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医学重点学科和在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