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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2: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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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人工麝香试生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5月23日)


为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保证中医临床用药,解决天然麝香紧缺问题,卫生部药政局会同中国药材公司,从七十年代初,共同组织了人工麝香的科研工作,委托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牵头,济南中药厂、上海市药材公司等单位参加。经专家审评,我部已于1993年11月批准人
工麝香试生产。
为切实加强人工麝香的试生产和进一步完善有关科研工作,做好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特通知如下:
1、人工麝香的科研是由卫生部药政局与中国药材公司共同组织,并得到国家科委的支持,取得了成果,因此,人工麝香的成果归国家所有。
2、人工麝香属一类新药,国家保密品种。试产期间,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指派专人对成品进行监督检验,采用特定包装和质检合格标志,出厂前应将样品包装设计和质检合格标志一并报部备案。
3、人工麝香配方、生产工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绝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科研资料及成品不得对外展销和出口。
4、人工麝香的试生产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北京协和制药二厂承担,原料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济南中药厂、上海市药材公司等单位提供,试产的产品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与天然麝香等同配方使用。
5、在试生产期间,卫生部药政局会同中国药材公司继续组织研究,生产单位要完善有关方面的科研和Ⅲ期临床研究工作,做好新药试产转正和质量标准转正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6、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防止假冒,人工麝香的生产、收购、销售由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销。
7、“人工麝香”系指经卫生部批准生产的产品,在中成药配方中不得以麝香酮作为人工麝香代麝香使用。



1994年5月23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2005年8月5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已于2005年7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对热爱厦门,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可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促进海峡两岸交流和祖国统一,贡献突出的;

  (二) 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 积极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设备,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 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 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七) 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八) 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二、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上列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删去第四条。

  四、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颁发证书、证章。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提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并予以公布: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复
海关总署


重庆海关:
你关《关于长安奥拓车80%国产化率核定的初审报告》(渝关税〔1997〕27号)收悉。
关于兵器工业总公司生产的奥拓微型轿车申请按80%国产化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经机械部国产化技术鉴定专家组和海关国产化核定小组共同审核,确认该车型截止1996年12月底累计实现国产化率85.28%。根据《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
细则》(署税〔1992〕746号),同意该车型享受国产化第三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1997年6月1日起,进口用于生产奥拓微型轿车的关键件适用关税税率为20%。
此复。



199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