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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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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根据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有关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搞好本地区的金保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

2003年8月国务院批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标志着金保工程已经在国家正式立项。为全面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中央、省、市三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集中管理业务和决策信息;搭建中央、省、市三级安全高效的网络系统;建立标准统一的应用系统,包括业务管理子系统、公共服务子系统、基金监管子系统和宏观决策子系统;重构和优化业务处理模式,实现对经办业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为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

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和“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指导思想,金保工程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数据中心

在省、自治区(简称省或省级)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简称城市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每个数据中心设立生产区、交换区和决策区三个逻辑工作区。在生产区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资源数据库,支持省级及全市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目前独立建库的区县,要将生产区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定期集中到市数据中心业务资源数据库中,并逐步向全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过渡。在交换区建立标准统一的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支持各种内外信息交换、异地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信息。在决策区建立宏观决策数据库,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统一的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数据中心管理部门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数据管理工作。通过把好数据入口关,确保数据库信息更新及时、准确;通过补齐和记实数据项,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有效;通过对各项业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有条件的城市,应直接在生产区完成数据整合;尚不具备在生产区整合条件的城市,要在交换区进行数据整合;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

(二)建设市域网,实现省市联网和部省联网

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设市域网。网络向上连至省级数据中心(直辖市上连至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向下延伸到各经办窗口和社区服务网点,同时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财政、地税、银行、邮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连接,通过网络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和决策信息无障碍安全传输和横向交换。建立统一的门户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劳动保障信息服务。

以省级数据中心为中心节点,建立连接省内各城市劳动保障数据中心的省级广域主干网,同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中央数据中心的连接。省与各城市之间、省与部之间的网络建设,要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实施。

在2003年实现1/3省份联网的基础上,2004年完成全部省份联网任务。

(三)建设各应用子系统

生产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通过统一业务流程、使用全国统一软件,对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经办实行规范管理,实现全程信息化。交换区和决策区应用子系统的建设要在使用全国统一软件的基础上,做好本地实施和应用工作,并做好生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着手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大子系统。整合工作以数据整合为基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险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逐步实现系统层次的整合,最终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全程信息化的目标。各省要按照部里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国联网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组织好全省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季报和综合月报工作。按部里统一部署,做好其他全国联网应用子系统的建设工作。

(四)全国联网重点任务安排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根据劳动保障业务需要逐步统一安排和实施以下全国联网应用任务。

1.养老保险宏观分析

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宏观分析信息采集传输工作,认真做好基础数据整理和数据转换,保证数据质量和完整性。2004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宏观分析数据的联网采集和传输。

2.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数据库,使用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失业登记人员构成情况、失业保险金支出情况和失业保险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3.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病种分类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及部分城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4.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

建立标准统一的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员等管理服务监测数据库,建立工伤保险职业病名单、辅助器具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参数数据库,使用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软件,通过网络实现对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人员构成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业务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5.社会保障基金监管

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分类建立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数据库,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软件,通过网络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上级和同级非现场监督,有效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行状况的监控、分析和评估。

6.异地业务协同管理

分别建立标准统一的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资源数据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信息交换和维护制度,使用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通过网络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对同一人员的协同管理和社会化服务。

7.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

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信息监测工作。各省要确定专人负责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季报和综合月报等监测信息上报工作,对各市数据上报情况和数据质量进行指导、监督。条件成熟省份,所辖各市应将数据上报到省,由省按要求统一向部里上报。对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劳动保障业务专网上来。

全国联网还将逐步开展视频会议、系统内部文件传输、IP电话以及通过接入本地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号码12333进行异地查询等项应用。

二、提高认识,建设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一)统一规划部署

全国统一规划和部署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和建设进度,各地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本地需求做好本地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业务内部及相互间应加强协调,做好总体规划,明确具体建设任务和各阶段的工作重点。金保工程规划到市,区县以下不单独规划,统一纳入市级规划。

(二)统一建设数据中心

各级数据中心是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的生产、交换和决策各项任务的关键环节,只能建一个,实现“一条主线传输”,统一支持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的系统应用。数据中心交换区必须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联网任务安排, 统一建设各类交换资源数据库。原来各项业务分别建设的生产区,要在“十五”期间完成向统一数据中心集中、整合的任务。金保工程实施中,新建系统的生产区一律不再单独建设,必须建到统一的数据中心。

(三)统一标准规范

在金保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业务流程、数据、网络、安全、IC卡等各方面的标准规范。生产区业务资源数据库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在2004年内完成向统一标准的转换。交换区和决策区建设必须遵循全国统一设计方案,执行统一数据库标准和联网技术标准。

(四)统一联网环境和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全国广域主干网的拓扑结构、路由协议策略,以及联网设备的命名规则和IP地址分配,必须按照《关于金保工程部省联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连接省、市两级节点的省级广域主干网,以及市域网的广域网设备和网络边界安全设备应与部省联网设备兼容。部省联网通信线路由部统一选择,省市联网和市域网络通信线路由地方在确保全国联网无障碍的原则下自行选择。在国家和地方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已经开通电子政务外网的局部地区,具体联网方式根据当地情况由省、市商部后具体处理。

制定全国统一的全国和省级广域主干网的联网安全方案。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的PKI/CA策略确定并投入使用之后,金保工程从其规定;在此之前,先针对劳动保障系统内部联网机构,规划、建设全国统一的安全应用支撑平台。

(五)统一核心应用软件

在金保工程实施中,各地生产区已建应用系统的,暂可继续使用原应用软件,逐步向统一软件过渡;新建系统或系统升级时,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交换区和决策区的各项应用必须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软件,包括全国联网监测软件(养老保险宏观分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等)、公共查询和服务软件、社区平台应用软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异地业务协同管理软件(异地领取养老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异地职介等)、宏观决策支持软件等。

(六)统一公共服务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互联网网站、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门户。各级劳动保障政府网站要统一基本服务内容,并连入劳动保障部的门户网站;根据部的统一要求和各地实际条件,做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规划建设,统一使用12333专用号码,统一服务流程,实现人工应答和自动语音查询服务;社区服务窗口要统一办事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统一社会保障卡应用

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涵盖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流程等4项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发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确保全国通用,并切实组织好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三、科学组织,确保金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统一领导,统一机构

各级劳动保障厅(局)信息化建设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领导责任,避免分散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统一负责本地区金保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的组织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地金保工程建设领导机构的具体联系人,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落实部署,步调一致

各地要跟上全国金保工程工作部署和建设进度要求,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资金落实、数据中心建设、网络连接、应用系统建设等一系列工作。认真执行调度制度,按时上报调度表。建立本地区调度制度,对金保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三)集中资金和人力资源

各地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信息化建设资金,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参与系统建设的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多方面获取技术支持。

(四)重视数据管理,加强网络安全

各地要重视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管理和使用机制,确保信息互联互通。制定信息维护制度,明确数据的维护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做好各类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人员和基金等集合性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工作,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工程质量

金保工程建设实施过程要严把工程质量关,规划设计要经过充分论证,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遵守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4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电力公司制定的《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沿海地区2004-2006年
  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电力公司
  (2004年5月)

  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沿海经济带,是加快我省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基础设施条件,增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后劲,现对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提出如下建设方案:
  一、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江苏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6〕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59号)精神,结合当前海洋经济发展实际,2004-2006年沿海地区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上苏东”的目标,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力争到2006年末沿海地区的公路、水利、输电设施条件显著改善。
  基本原则是: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适度超前,加快建设步伐;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布局,形成合力,保证建成一项、带动一片;坚持省、市、县共建,分级负责,加强协调,适度倾斜,促进项目顺利建设。
  主要目标是:公路方面,实现干线和县乡道路网络化,提高公路等级和滩涂地区的通达程度,形成与苏北地区高等级公路相贯通的格局。水利方面,继续建设通向滩涂的骨干引水工程,扩大沿海地区供水能力;继续实施海堤达标建设,主海堤基本达到抗御50年一遇高潮位加10级风浪标准;整治入海河道,提高沿海垦区独立自排能力。输电方面,建成500千伏沿海输电主通道,建好220千伏市级输电网,强化和完善县级110千伏主网架,加快建设和改造35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络,实现各电压等级电网均衡、协调、同步发展;根据负荷增长的需要,新建、扩建一批变电所,增加供电能力;优化网络结构,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加快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标准
  2004-2006年,继续加快“四纵四横四联”高速公路网建设,推进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形成联系畅通、往来便捷的沿海交通综合运输体系,使之适应并拉动沿海经济发展。
  (一)实施高速公路联网工程
  继续加快苏通大桥和通启、宿淮、淮盐、连盐、盐通等项目建设,2006年前建成通启、宿淮、盐通高速公路,预计到2006年沿海地区新增高速公路385公里。确保崇苏越江通道与沪崇通道同步建成。
  (二)实施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
  1、南通市进行省道336启东西段、省道335南通市区至金沙段、省道223如东市区至海防公路段、省道334如东西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65公里。
  2、连云港市进行省道324燕尾至南岗段、省道326伊山至六塘段、省道242青口至开发区段、国道327市区北出口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10.9公里。
  3、盐城市进行省道326响水至陈港段、省道329射阳至射阳港段、省道332大丰市区改线段、省道333东台段改造,改造里程共计100.3公里。
  (三)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等级化建设
  2004-2006年沿海三市完成8097.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1367.2公里,三级公路865.7公里,四级公路5864.7公里。
  1、南通市完成2168.3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520.4公里,三级公路316.9公里,四级公路1331公里。
  2、连云港市完成3280.7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30.6公里,三级公路256.7公里,四级公路2593.4公里。
  3、盐城市完成2648.6公里农村公路建设,其中二级公路416.2公里,三级公路292.1公里,四级公路1940.3公里。
  三、加强水利设施建设
  (一)根据沿海地区滩涂资源分布和开发条件,近期内加快废黄河以南地区滩涂引水骨干工程建设,进一步改善沿海滩涂地区的淡水供应状况。
  根据全省江水东引北调规划,里下河地区自流引江工程采用“两河引水、三路输水”方案,利用新通扬运河、泰州引江河自流引江1150立方米/秒,由里下河腹部地区的三阳河、卤汀河、泰东河三线向北向东输送,由通榆河一线调度后,斗南片通过沿通榆河各泵站提水,斗北片通过垦区各输水河道自流送水,渠北地区通过通榆河和大套一、二站向滩涂供水。
  继续实施泰东河工程。目前东引灌区的骨干引水工程泰州引江河一期工程已经完成,引水规模300立方米/秒;通榆河中段也已基本开通。在此基础上,近期继续实施连接泰州引江河与通榆河的泰东河工程,为里下河垦区和渠北地区的滩涂开发增供水源。
  在实施工程的同时,针对沿海垦区内河道淤积等问题,疏浚内部引水干河,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二)防潮工程
  规划近期按50年一遇高潮位加十级风浪的设计标准,对重点侵蚀性岸线主海堤进行加固建设。具体要求是:以现有工程为基础,采用土方加固加高堤防断面;根据不同岸段的风潮特点,对堤防进行工程、植物防护,严重侵蚀段和对建筑物安全影响较大的侵蚀区或港汊不稳定区,分别采取工程措施;相应加固、改建与海堤标准不适应的穿堤建筑物,建设堤顶简易防汛公路、上堤道路、通讯设施和其他管理设施,完善非工程措施。
  (三)除涝、冲淤保港
  根据滩涂开发重点区域分布和水利条件,本期除涝、冲淤保港骨干工程继续安排在废黄河以南地区。提高除涝能力的主要工程措施是:结合引水疏浚斗南、斗北垦区河道,加强垦区河网建设。
  四、推进输电设施建设
  通过实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沿海地区2001-2003年输电设施建设方案确定的任务已全部完成,沿海地区的输配电网均得到较大发展,但局部地区仍存在单回线运行、供电可靠性较差的问题。本期继续加强输电设施建设,优化网架结构,进一步提高电网的供电可靠性。
  如东县:新建110千伏栟茶变,扩建110千伏掘南变,新建35千伏河口、东凌和石甸输变电工程。
  海门市:新建220千伏海门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师山变,新建110千伏港口、叠石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三星变,建设35千伏张南、货隆和三和输变电工程。
  海安县:新建110千伏腰庄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新城变,新建35千伏吉庆、仁桥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双楼变。
  通州市:新建110千伏正场、先锋输变电工程,改造110千伏刘港线,新建35千伏平东、庆丰输变电工程。
  启东市:建设220千伏汇龙至志良线路,扩建220千伏汇龙变,新建110千伏启兴、久隆输变电工程,扩建35千伏城西变,新建35千伏大兴输变电工程。
  赣榆县:移址重建110千伏赣榆变电所,扩建110千伏北郊变。
  连云港市区:建设220千伏新滩输变电工程,建设220千伏云台变至连云港变的线路和新海电厂至新滩变的线路,220千伏新海电厂至邓庄变的双线开断环入连云港变,新建110千伏苍梧、龙尾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城头变。
  灌云县:建设110千伏城西输变电工程。
  灌南县:新建110千伏邓庄至灌南线路工程,新建110千伏六塘、堆沟输变电工程。
  东海县:改造110千伏双牛、双山线路。
  响水县:新建220千伏响水输变电工程,新建35千伏双港和南郊输变电工程。
  滨海县:扩建110千伏八滩变,新建35千伏化工园区输变电工程。
  射阳县:建成220千伏射阳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特庸和阜余输变电工程,建设35千伏通洋输变电工程。
  大丰市:新建110千伏丰富、洋草输变电,建设35千伏万盈、渔业和竹川输变电工程。
  东台市:新建220千伏三仓输变电工程,新建110千伏华丿输变电工程,扩建110千伏安丰变,改造110千伏东安线,新建35千伏五烈、台南输变电工程。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快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沿海各市、县和省各有关部门要把以公路、水利、输电设施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沿海地区的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各级交通、水利和电力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二)为促进沿海地区公路设施建设,省各有关部门要在抓好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研究有效办法鼓励和支持地方项目建设。
  (三)沿海各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方案的建设项目认真进行细化,将公路、水利、输电设施建设延伸到县、乡(镇),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各市、县发展海洋经济工作机构要把方案列入年度发展海洋经济的目标任务,加强管理、协调和监督,集中力量抓落实。进一步加强方案的分解和考核工作,考核指标要尽可能量化。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1999年8月1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
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三章 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 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第十九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第二十条 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地产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一条 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四)乡镇卫生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五)非法收购药品的;
(六)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八)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已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外制药厂商必须选定中国合法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质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索取该品种的标准品和标准进行检验或就近转口岸药检机构检验。

第四章 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 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和代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
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进口药品经销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企业公章,以留存备查。

第五章 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在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派或聘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二)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事法规培训的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超过药品有效期的,按销售劣药,依《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未超过药品有效期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它规定销售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使用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以及伪造、更改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经销进口药品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规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可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职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药品监督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集贸市场:系指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会。它是由多个无证经营者或借用合法企业保护的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相对集中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
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代理商:是指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依据其与国外制药厂商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等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
异地经营:是指擅自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注册登记地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是指《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品种范围。
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违反药品批准文号规定的情况,是指按法律规定未构成假劣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第二条中所称的药品购销,不包括个人购买消费药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不包括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
本办法中的市,是指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不包括县级市。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药品分类管理的内容,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后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发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