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现将《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所属单位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0日-8月31日期间,本通知及相关内容和有关附件在上海统计网(www.stats-sh.gov.cn)、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com)的“职称专家”栏目可供查询、下载。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2005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办法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事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6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电话:58319069。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热爱统计工作,廉洁奉公;系统掌握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
1、获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资格二年以上。
2、硕士毕业(包括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不包括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统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
(二)学术水平及工作业绩
1、学术水平
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具有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统计调查报告和论文,并在省(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二篇以上)。
2、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
⑴有较丰富的统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指导、协调能力和解决统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能力。
⑵有创新精神,在改革统计制度方法,提高统计质量,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方面能起重要作用。
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主持、指导课题项目的研究,能起学术带头人的作用,能独立承担完成比较重要的研究课题项目。
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期内能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领导及同事的好评。
(三)其他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和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2、参加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四)对少数虽不具备第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累计从事统计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统计师资格七年以上的人员,除具备上述第(二)(三)项条件外,还须符合《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
(五)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统计负责人岗位上三年以上。
2、由主管单位书面推荐。
3、面试答辩评价优秀。
4、定性定量考核达规定的分数线。
凡需主管单位书面推荐的申报人员,其书面推荐内容应包括:该申报人员在本工作岗位的主要工作业绩,履行职责情况等,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申报、审定程序
申报审定的程序为:个人申报,单位及档案所在部门核实申报材料,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3)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4)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及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材料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逐项核实鉴别,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定性)。“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审定同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对于先评聘其他中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转到统计岗位二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一年以上),或经全国统计专业(包括经济、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五年以上(获博士学位二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四年以上)的统计人员可以申报高级统计师的审定。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统计高审委挂靠单位保留三年。
五、审定费用
学科组及高审委审定费用800元/人,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附件1: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附件2: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附件3: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附件4: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
附件1: 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报送材料名称
要 求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底楼大厅购买)
第1页至第8页由个人填写,主要经历从高中起按顺序填写。工作业绩中主要内容应与《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综合报告》一致。
第 9页由所在单位填写核实意见,并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
2、专业技术工作
业绩综合报告
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近详远简,实事求是。内容侧重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实绩三方面。其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文档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年月、专业工龄、最高学历、毕业学校和专业、毕业时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和时间、政治面貌、行政职务、社会职务、单位(全称)、单位代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2)工作(学习)经历:起讫年月、单位、部门、专业职务、行政职务。(3)学术论著:先文字概括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研究基本情况,重大获奖情况,反映理论成果;再对学术论著和参加课题列表。学术论著表头:论文标题、发表刊物名称、发表日期、字数和获奖情况(填写内容如与人合作请注明合作程度);主要课题项目表头:课题项目名称、立项单位、立项时间、担任角色。(4)工作业绩:反映本人担任统计师之后,做了哪些主要工作,承担的重要工作项目并注明本人所起的作用。综合报告由单位审核后盖章,文尾本人亲笔签名。
3、论文、论著
应是近五年内撰写的1-2篇,并按文章顺序装订,公开发表的证明材料。
公开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按原件打印9份
4、 (1)学历证书;(2)职称(资格)证书;(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4)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6)证明专业技术成果的获奖证书。
由单位人事部门对照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名。
申报人按照本顺序号将审核后复印件装订成册。
5、 2寸证件照
背面写好本人姓名装入空信封内
6、 说明业绩的其他材料
7、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意见结论按照“好、较好、一般、差”定性
8、 业务考绩档案
市人事局统一表式,注明考核档次,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附件2: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申报人姓名
单位
人事部门
电话
单
位
考
核
评
价
意
见
专业技术理论(统计基础理论):
工作业绩(统计基础工作、方法制度、统计调查、综合荣誉):
开拓创新、分析研究、组织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指导带教能力(培养人才):
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心):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材料打印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A4复印纸
2、打印字体、字号:
大标题--黑体3号,小标题--黑体4号,正文--宋体4号
3、行距:取固定值30磅
4、字符间距 :标准
5、页面设置:
页边距:上--3cm、 下--3cm,
左--3cm、 右--3cm;
装订线(左边):0.8cm;
与边界距离:页眉--2.5cm、 页脚--2.5cm;
页码居右。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加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力度,保障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是指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水绕四门、吴家峪口、天子山和杨家界及其他经批准的门票站口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的门票(以下简称门票)。
第三条 凡与门票管理相关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客进入武陵源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必须凭票进入,一人一票。普通票两日内多次进出有效,周票七日内多次进出有效。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适时推出月票、年票,在规定的期限内多次进出有效。
第五条 门票采用IC卡指纹技术,实行三种门票,即全价票、优惠票和赠送票。具体门票价格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
第六条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委托张家界市武陵源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张管处)对门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和张管处履行门票稽查职责,一律做到凭证、凭票放行;张家界易程天下环保客运有限公司派人参与门票稽查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门票收入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安部门将景区门票站列为治安管理重点区域,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纠纷和治安案件,依法查处逃票及其他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下列人员可凭市、区人民政府通知直接进入景区:
(一)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及陪同人员;
(二)来我市考察检查工作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及陪同人员;
(三)直接参与景区紧急抢险、救助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件直接进入景区:
(一)本市居民凭身份证(“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须购门票);
(二)本市“荣誉市民”凭身份证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和其所在单位证明;
(四)在本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其所在学校证明;
(五)景区从业人员凭景区从业证;
(六)新闻记者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
(七)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八)陪团导游、旅行社领队及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促销活动的演职人员等相关人员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 身高在120厘米以下(不含120厘米)的儿童,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可直接进入景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赠送票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凭赠送票进入景区。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免票放行进入景区:
(一)烈士家属凭烈士证;
(二)有陪同人员的一、二级残疾人凭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证;
(三)有陪同人员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身份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凭有效证件购买优惠票:
(一)身高在120厘米至150厘米的未成年人凭身份证(在验票口测量身高后放行);
(二)24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港、澳、台及国外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在张家界市就读的高等院校学生除外);
(三)60至7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
(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旅游促销的特殊需要,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组织旅游团队来景区观光旅游的旅行社具体优惠政策,并在某一时段对某类旅游群体另行作出免票或优惠的决定。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免票放行进入景区人员,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武陵源核心景区环保车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9〕105号)规定;对按规定直接进入景区人员,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门票销售实行各门票站现场销售和旅游电子商务系统网上预售两种方式。其中,张网旅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门票的网上预售、信用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门票信息化管理,确保购票、售票、分流信息准确及时。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门票监管体系,推行电子监管系统。
第二十一条 门票收入实行当日分流、月底结算。
第二十二条 门票经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肃纪律,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行使售票、验票权。
第二十三条 游客因遗失或其他原因导致门票失效要求进入景区的,必须重新购买门票。
第二十四条 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强行冲关、逃票或持伪造证件等其他方法进入景区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责令其足额补缴门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倒卖赠送票的,责令责任人足额补缴相应门票款,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消申请办理赠送票单位三年内赠送票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正确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张家界市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暂行规定》(张政发〔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