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集体资金管理办法
(1993年7月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保护资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原公社、大队、生产队的集体积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机具、牲畜、林木等集体财产折价款,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合同未兑现款,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属于集体的财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该集体合作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有偿使用、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和内部融通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化农村改革服务,为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各业协调发展服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使用,要遵循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讲究效益、民主管理的方针。
第七条 农村集体积累的提留,必须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集体提留的提取
第八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提留,从村民收入、村办企业收入和从事其他产业人员的收入中提取。
第九条 集体提留(包括乡镇统筹费)比例,要控制在上一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不超过3%,乡(镇)统筹费不超过2%。
第十条 从事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户,税后要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对收入比较高的从业人员可适当提高收取比例。
第十一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与农牧民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在出售农副产品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按合同规定收取提留,交乡(镇)农经管理站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提留的收取,要实行户交户结、户交村结或统签统结等办法,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地(州)、市、县(市)自己决定。
第十三条 集体提留的提取程序,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集体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集体资金的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村有乡管、村有村管、组有村管或合作基金会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资金的管理要坚持自愿互利、内部融通、有偿使用、提高效益、面向农户、服务生产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乡(镇)农经管理站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平调集体的财产。乡(镇)村兴办企业等确需资金,必须在保证农业生产资金的前提下,经资金所有单位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借款合同,有偿使用。
第四章 集体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实行短期、小额、高效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户和集体组织当年生产流动资金的不足。对所投放资金应参照国家金融部门贷款利率合理收取占用费。
第十九条 集体资金的投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和借款合同制度。同时要建立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入后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集体资金可以实行折股到户的办法,农户按股分红,但股金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农牧民不得抽股,不得以股抵债。
第二十一条 原大队、生产队提留的公积金、生产费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以及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财产折价款只能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开发性生产、购置农机具、低产田改良等发展农业生产方面;牲畜折价款,主要用于改良草场、改良畜种等畜牧业生产方面。不得用于生活福利、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统筹费,必须实行乡(镇)农经站统一管理和乡、村两级使用的原则。开支使用要经乡(镇)农经站审核,经主管乡长批准。严禁纳入县、乡财政部门使用。
第五章 农村合作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活集体资金,保证集体资金的完整与安全,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入股成员的合法权益,聚集闲散资金,增加农业投入。
第二十四条 合作基金会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日常业务由乡(镇)农经管理站按合作基金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合作基金会的收益,大部分返还给资金所有者,同时要提取风险保证金、公益金、奖励基金、培训基金等,收益分配方案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后执行。
第六章 集体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体提留的各项开支,必须按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实行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开支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决定,尚未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决定。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农经站审核。5000元以上的报县农经站审核。
第二十七条 现金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现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管,非出纳人员不准管理现金;
(二)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帐目,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
(三)村、乡干部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
(四)集体提留,统一由财会人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五)不准公款私存,不得个人挪用周转;
(六)库存现金限额由各地自己决定,出纳必须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准座支,不准白条顶库;
(七)凡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现金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可采用承包、租赁等办法使用。合作经济组织与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资产实行折旧,损坏赔偿。
第二十九条 村、组集体提留要分别建帐,独立核算,对产品物资、专项基金、货币资金和结算资金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金要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稽核制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接受财政、银行、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应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乡(镇)、村要建立以农牧民代表为主,有村、组干部参加的5至7人组成的民主理财组织;
(二)民主理财组织有权检查库存现金、财产物资、合同签订与兑现、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群众公布;
(三)农村财会人员对村、组的财务收支情况和集体提留的上缴与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群众公布两次;
(四)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集体资金做出显著成绩的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保卫集体财产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规定的提取比例的提留,农牧民有权拒绝,已经收取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如数退还。
第三十四条 对无偿平调集体资金的单位、个人及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牧民要按时缴纳提留和退还欠款,对于有能力缴纳或退还而拖欠不缴的,要限期上缴,逾期不交者要加罚利息。欠款长期不退还,情节严重的,合作经济组织可向法院起诉,追回欠款。对于缺乏劳力、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追还欠款的农牧民,在联产承包以前的欠款可给予减免。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部门,由于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贪污盗窃集体资金或用集体钱物请客送礼的人员,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22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荆门市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调动农村优秀人才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农机、加工、制造、运输、建筑等相关产业科技推广、应用及经营活动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普及科技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经营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贡献突出的农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选拔推荐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
(一)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或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兴办经济实体,在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上交国家税收和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运用技术和管理知识,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
(四)生产的产品获得《绿色证书》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成立由市人事部门牵头,科技、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
第六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或当地人事部门申请。申请者应填写《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组织推荐。当地人事部门根据个人或所在单位申报情况,对拟推荐对象作出鉴定、提出推荐意见,并附相关证明资料报市人事部门。
(三)考核审查。市人事部门根据县(市、区)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审查意见转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批。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科技、农业、劳动、财政等部门配合。
第八条 建立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对市管乡土拔尖人才分类登记、建档入库,定期采集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资格: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到追究的;
(二)因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再符合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条件的。
第十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每二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学习资料费津贴2000元。
学习资料费津贴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
第十一条 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实用技术改进、生产难题攻关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在立项、成果鉴定、专利申报、技术推广、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人员,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可免缴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乡土拔尖人才开展培训与考察活动,选送市管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深造。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农村乡土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