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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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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现将《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工作实际,切实组织好人事宣传工作,为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九九五年人事宣传要点
人事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宣传,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各项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1995年人事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即“三个制度、三个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
度、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宏观人事管理体系、人才市场体系、人事法规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配合人事中心工作,认真把握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突出重点,讲求时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人事制度改革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改革的承受能力,
为“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个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服务。
一、深入宣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
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宣传学习邓小平人事人才思想同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近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同回答和解决人事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指导。
二、关于人事制度改革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总的目标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以利于优秀人才的成
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特别要在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四个方面努力取得实质性进展。
——配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搞好舆论宣传。今年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关键的一年。要宣传李鹏总理接见人事厅局长会议代表时对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的指示精神,宣传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公务员制度的新机制,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增强心
理承受能力,减少实施工作的阻力。要宣传通过推行公务员制度,树立公务员改革开放、勤政廉政新形象方面的典型事例。
要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过程中,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认真进行职位分类,科学合理设置职位,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件和职位要求,引进竞争机制,进行人员过渡考核工作的经验。特别注重宣传人员过渡工作体现改革力度,在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把住“进口”,保证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程度,堵住进人不正之风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以及一些地区在考录工作中试行打破“两个界限”(地域界限和身份界限)的经验和做法。
要宣传1994年年度考核在完善考核制度,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把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以及在激励优秀的、鞭策一般的、转变机关作风方面所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
要宣传各地、各部门在任用制度改革工作中扩大民主,充分走群众路线,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陋习,抵制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在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广开进贤之路,做到能上能下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非选举产生的厅、处级干
部试行聘任制的做法。
在宣传坚持实行正常的退休制度的同时,结合辞职辞退法规的颁布,重点做好辞职辞退法规和实行工作的宣传。宣传辞职辞退制度在畅通公务员队伍“出口”渠道,实现公务员队伍能进能出,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重要意义,
宣传部分地区和部门实行辞退制度所取得的实际成效。
要宣传实行交流、轮换、回避以及辞退制度,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关心爱护、锻炼培养和严格要求公务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做法,以及社会公众的良好反响。
要宣传一些地区结合公务员制度推行工作,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任制度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结合事业单位机构和管理体制改革,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事业单位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改革思路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宣传职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宣传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
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中的经验和做法。
——结合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的推进,宣传人事部门在抓好“一个制度,两支队伍”,即探索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加强企业家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新经验。
进一步宣传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在打破工人、干部身份界限,坚持和完善聘用制度方面的经验;宣传试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单位对企业领导人员,从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探索;宣传在搞活企业家队伍,建立选拔、任用、测评、考核、储备、流动等管理制度方面的经验和做
法;宣传一些地区在试行企业级别与行政级别脱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宣传人事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搞活企业引进急需人才,调剂积压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三、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对工资工作的宣传,要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宣传各地、各部门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外收入的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工资改革宣传工作要注意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出台的改革方案,不得随便泄露。
——加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利益的调整。要针对存在的一些认识问题,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
作用,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现行分工,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
四、关于宏观人事管理体系建设
宣传人事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改革管理方法、管理手段,从行政命令、指令计划为主的管理方式,向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信息服务等为主的间接管理方式转换,从微观的具体事务为主的管理向培养、使用和管理并举的综合管理方式转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总量,防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过快增长方面的有效做法。宣传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过渡工作,积极稳妥分流富余人员方面的经验。
宣传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以及在规范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种工资外收入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宣传在机关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数比例限额规定,不超职数设置,不搞“人情”职位和照顾职位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关于人才市场体系建设
宣传各地落实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在加快人才市场建设,健全人才市场运行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功能,拓宽服务领域,使各类人才尽可能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等方面的新举措、新发展。
宣传健全和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体系,特别要注意宣传已建立的中国沈阳、中国上海、中国北方等区域性人才市场运行成效和经验,促进区域性人才市场、大中城市固定人才市场和专业性人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宣传各地逐步改革“统包统配”制度,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为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在确保1995年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宣传各地为本地经济建设发展,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为国家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千方百计引进急需人才的做法和经验;宣传各地在解决艰苦边远地区人才匮乏问题方面的好做法。
六、关于人事法制建设
要宣传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事干部搞好人事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注意做好新法规出台前后对上对下、对内对外的舆论准备、宣传解释工作。
今年是“二五”普法教育的最后一年,要结合验收工作,进一步运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普及人事法律知识,增进社会各方面对人事法规的了解,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人事部门的执法水平。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人事执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宣传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批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消极做法以及个别违法行为,促进人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七、关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要配合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和《关于培养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意见》的颁发,进一步宣传和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知识和尊重人才是第一位的任务、各级人事部门第一把手重视人才工作的观念,宣传各地、各部门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尽
心竭力,勇开新路的做法和经验。
要配合“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工作,宣传这项工程在造就一支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学科门类齐全、年龄分布结构合理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对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方面的重要意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方面采取的有利
措施及其取得的显著成绩。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博士后研究制度,已经成为我国造就和培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重要的有效途径。要结合各项选拔工作的实施,宣传党和国家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宣传这些制度所具有的激励、竞争、择优机制,宣传这些优秀人才为我国科技发展所
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合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逐步展开,宣传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制度和公正的资格评价制度是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重要途径。待国务院批准职称改革方案后,要积极组织好对职称改革基本思路、方法步骤以及典型经验的宣传工作。
八、注意宣传基层人事部门的先进典型
要善于发现并积极宣传基层人事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改革、推进改革深入发展的新经验、新做法;宣传他们如何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优势,积极主动地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的事迹;宣传他们在人事工作中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宣传他们树立公民为本,公民为重,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埋头苦干,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通过宣传弘扬主旋律,树立人事部门公务员的先进典型,以典型开路,促进人事工作的全面发展。
在人事宣传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宣传报道上要按照有关精神,把握好分寸,既要有利于改革的发展,促进问题的解决,又要有利于增进团结、维护稳定。



1995年4月19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我会对原有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写方法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资料进行填写,计算规则中主要项目间的关系为:净资本=∑(资产余额×折扣比例)—负债总额—或有负债。
二、报送时间与方式
1、报送时间:证券公司应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月净资本计算表。
2、方式:在未建立电子报送系统前,《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报送。
三、其他要求
证券公司应根据其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认真准确及时填报,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折扣比例说明

中国证监会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中折扣比例的说明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流动性最强,无风险或基本无风险,因此,未打折扣。
2、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将自营证券中的国债、投资基金、股票、可转换债券及其他上市证券的折扣比例分别确定为95%、90%、90%、90%、80%。
3、根据买入返售证券是否逾期及逾期长短确定相应的折扣比例,未逾期的不折扣,逾期一年以内为70%,逾期一年至二年为50%,逾期二年以上全部扣减。
4、根据拆出资金流动能力,规定合同期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超过合同期的将转入应收款项进行折扣。
5、根据应收利息的期限长短,确定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5%,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50%,二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6、根据应收款项帐龄的长短,确定帐龄在一年以内的折扣比例为90%,一年至二年的折扣比例为70%,二年至三年的折扣比例为50%,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全部扣减。
7、应收股利指因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其流动性强、风险小,因此,未打折扣。
8、鉴于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和受托资产科目与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受托资金等负债科目相对应,在负债总额中已扣减,所以不再打折扣,否则会出现重复折扣。
9、待转发行费用、待摊费用及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不能构成任何偿付能力,所以完全扣减。
10、根据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国债折扣比例为95%,其他债券的折扣比例为70%。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我们将其折扣比例确定为50%。
12、根据变现能力的强弱和市场风险的大小,确定长期投资中的国债、股权、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其他长期债券的折扣比例分别为90%、70%、80%、50%、50%。
1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流动性差,按照国际惯例,应当将其全部扣减,但考虑到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折扣比例分别为60%和50%。
14、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等项目,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折扣比例分别为40%、60%、0%、40%。
15、或有负债指未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将来可能成为公司负债的项目,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考虑到或有负债本身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将其全部扣减。





石家庄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规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2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司法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督司法工作系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其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监督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的对象是本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六条 监督的内容是: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是否违反宪法、法律、法规;
(四)审判、检察活动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
(五)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情况;
(七)遵纪守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
(八)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
(三)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四)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五)检查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审查文件和案卷;
(七)提出询问、质询;
(八)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工作报告时,报告人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对报告中不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事项,应当责成其予以纠正。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报告时,报告机关应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
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就有关机关的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
主任会议和受主任会议委托的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可以听取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报告机关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对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报告办理情况。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时,司法机关应如实反映情况。对检查和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涉及的案件,应及时办理,并报结果。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违法问题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根据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由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
(一)一般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申诉、控告、检举人;
(二)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责成有关机关查处,并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阅案卷,提出意见,责成有关机关处理;
(三)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责成有关机关重新调查处理,也可以提请主任会议听取汇报;
(四)控告、检举司法机关负责人的案件,由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代表,同时报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可以责成司法机关予以纠正或作出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或书面答复。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专门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上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就答复情况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发现下一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建议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或者责成本级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也可以会同本级司法机关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交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上一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对其监督活动及时进行宣传和报道,也可以就其重要的监督活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在监督中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大典型的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认为有关监督失当,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在未作出决定之前,司法机关仍应执行原决议、决定或意见。

第四章 违法责任和处理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责成有关司法机关给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敷衍塞责的;
(二)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认真办理的;
(四)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批转要结果的申诉、控告、检举案件,不按期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
(五)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失职、越职越权、超法定时限、以罚代刑、变相体罚、滥用强制措施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撤销职务、提出罢免案或者建议任免机关撤销其职务:
(一)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拒不到会报告工作、答复质询的;
(三)阻碍、干扰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活动及对特定问题调查的;
(四)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的;
(五)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的重大申诉、控告和检举,顶着不办,无故拖延,或者在办理过程中捏造事实、毁弃重要证据的;
(六)其他抵制、对抗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报复陷害控告、检举人等构成犯罪的,应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