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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7-08 11:0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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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已废止)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发(2001)98号

关于转发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理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关系,规范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水平,现将市城管局《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容貌管理,根据《江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慢、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扎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资质、内容审核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管局会同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园林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本市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设置规划。

第六条 凡常州市市区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先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持表到城管局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涉及城市规划或者影响市政设施、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公共安全、园林绿化的,由城管局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会签,待相关部门审核方会签同意后,再由工商局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可设置户外广告。

申请设置审批时须向城管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三)现场效果图(彩稿);

(四)框架结构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材料。

第七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审批户外广告时,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逾期视为同意。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设置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条幔、布幔的管理

1.总量控制。市区楼体垂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50条(其中延陵西路10条、和平路10条、城中路8条);楼体横幅广告严格控制;不得过分集中;新村内条幅广告总量不得超过200条,同一新村内不得超过15条;布幔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0幅;限于市区大型商业、服务行业大楼的指定部位,且同一楼体只能设置一幅。

市区除新村住宅区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广告(全市性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悬挂过街条幅广告需经市政府批准)。

2.布料要求。条幅、布幔应选择防雨绸、涤卡、灯箱布以及其它高质量标准的布料。不得使用20支×20支、60×60以下厚度的平布和45支×45支、96×72以下厚度的涤棉织物以及其它劣质布。

3.设置要求。不得有飘荡、折叠、卷曲、歪斜、破损等影响市容的现象。

设置在建筑物上的条幅、布幔,下沿离地面不得少于2.5米;设置在道路上的条幅,下沿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过街条幅的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到期必须自行拆除。

(二)灯箱广告的管理

1.设置形式。定着于道路的灯箱广告同路段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间距不得小于30米,且对称等距。相邻路段灯箱广告形式不得雷同。禁止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依附于建筑物的灯箱广告应规划设置横、竖以及垂直于建筑物的等多种形式,不得影响建筑物立面整体形象。延陵西路两侧楼顶不再新增外打光灯箱广告。

2.制作材料。应选用铝合金、不锈钢等轻质、光亮的制作材料。杜绝铁皮、铁管等易锈蚀材料。灯箱广告表面应使用色彩丰富的灯箱布。

3.安全要求。大型灯箱广告设施(100㎡以上)和结到楼顶灯箱广告设施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构图,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4.设置期限。各类灯箱广告批准设置期为一年,到期必须重新申请。经批准设置的灯箱广告,从批准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未上广告或未按规定亮灯的,应无条件拆除。

(三)店面招牌广告的管理

1.整洁、美观、用字规范。

2.与相邻店面招牌高度、厚度协调;不得遮盖上下门窗,不得遮挡相邻店面招牌。

3.不得直接在墙体上涂写。可采用霓虹灯、电子屏、轮廓灯、灯箱等灯饰;并执行灯光亮化规定。

(四)交通和路牌等设施媒体广告管理

1.禁止运用交通护栏,路牌、市政禁令牌等设施媒体设置商业广告。

2.主干道两侧临街单位禁止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指路牌。支路、弄内单位需设置指路牌的;由城管局统一安排。

(五)车体广告的管理

1.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2.前、后视窗及两侧玻璃上不得设置广告,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经批准只能设置半透明广告,并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3.锈蚀、残缺应及时维护、更新,溅上泥水尘土应及时清洗擦净。

(六)橱窗广告的管理

1.橱窗广告以宣传实物商品为主,设置应新颖美观、图文并茂、有立体感。不得在橱窗玻璃上张贴低档次广告。

2.设置橱窗广告应同时配套灯光装饰,执行灯光亮化管理规定。

(七)气球、气模媒体广告管理

1.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远离高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电力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设在宽敞的广场区域。

2.充气模型广告不得使用易燃气体。

3.气球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充气模型广告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条 户外广告公共媒体使用权由城管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使用者必须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设置者必须代之以公益广告,不得让空白牌子暴露在外。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需要延长的,设置者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之前15日内向城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若发生安全事故由设置申请人承担责任。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到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提前拆除的;有关部门可以按各自职责,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拆除,有关受益单位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申请人拒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市以前颁发的有关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州市城市管理局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9月18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1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9年1月8日
一、免去吴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福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安惠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桂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9年3月12日
一、免去张成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陆树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钱锦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关登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关登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傅莹(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李清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郑阿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安惠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振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刘立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宝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特迪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肖思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蒋元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廖启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刘培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成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李尚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大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汤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詹道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友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崔广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智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基里巴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四、免去廖金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东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瓦努阿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五、任命张滨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汤加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30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继续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医生和四名辅助人员(译员两名、厨师、司机各一名)组成。其中两名针灸医生和一名译员在哈博罗内玛利娜医院工作,其余人员的工作地点是弗朗西斯敦朱必利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由博方免费提供。因工作需要用车和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市区合理的因私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经卫生部批准后亦可在哈博罗内及弗朗西斯敦以外因私免费用车。并付给每人每月(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七百六十六点二六普拉的税后薪金。并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的薪金(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博茨瓦纳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不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方的法律和博茨瓦纳人民的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路 德 芳          哈奥拉泰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