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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时间:2024-07-23 17:2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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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
199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4〕54号《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 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 = 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 =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 = 基本条件得分/3 + 竞争能力得分/4

(二) 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3.计算公式:(略)

4.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 = 1-0.01n

其中n为开发区设立的年限。

5. 增加附加分的办法。对GDP、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总收入等四项指标的当年实际发生数,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前2名和省级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增加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自第二名起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6.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开发区考核总得分 = 综合指标得分 + 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

四、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开发区发展与建设: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开发区现场办公,或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年以上几个方面都没有发生的为0分。

2.当地政府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有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指开发区管委会已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设有独立完整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没有配备相应级别领导的扣10分,没有独立完整工作部门的以0分计。

4.开发区职能权限到位情况:指开发区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1〕10号)中赋予的各项职能权限。缺一项扣5分,缺三项以上以0分计。

5.设立一级财政:指开发区已建立独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设立的为10分,无独立财政的以0分计。

6.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开发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供热、供燃气、供蒸气、通讯和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其中:通讯指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能够满足区内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512KBPS以上。路、电、水、热全通的为5分,有两项不通的为0分;其余四项,除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一项为4分外,其他每项各为2分。

7.规范收费,实行一个部门扎口收费,无“五乱”现象:没有实行扎口收费的扣10分,区内出现“五乱”(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之一的以0分计。

8.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开发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所制定实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内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按照批准规划开发建设的以0分计。

9.区内环境保护:指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了“三同时”制度,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开发区没有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扣10分。开发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或旅游经济类开发区内有违章建设旅游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以0分计。

10.依法和集约利用土地:指开发区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开工建设;开发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的扣10分;出现违法用地现象的以0分计。

11.建章立制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为5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为5分。

12.执行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情况:指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现象。建立统计台账的为5分;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以0分计。该项分值达不到1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开发区的资格。

13.法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违纪违法的扣7分,领导班子中有违纪违法的以0分计。

14.机关工作环境建设:指开发区机关工作环境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具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场所适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基本达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标准,每缺1项扣2分。

15.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率:75%以上的为10分;50%-75%的计为6分;20%-50%的计为3分;20%以下的按0分计。

(二)竞争能力

1.利用互联网水平:开发区有自己的网页,并在网上实行政务公开的为5分;网页有完整的英文版为5分;及时更换网上信息的为5分。

2.信息获取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的为5分;能及时了解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的为5分;与省内外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方面有密切联系,能经常进行信息交流的为5分。

3.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能为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为5分;能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需求以及经济、文化信息,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迅速向外传播的为5分。

4.行政精简高效:开发区对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生产全过程的行政行为,能做到限时服务或承诺服务的为5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或一站式服务的为10分。

5.开放的先行能力:考核期内,开发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外向型企业的为5分;采用实用有效投资方式的为5分;外商投资领域有新的拓展,具有新的承接外商投资有效载体的为5分。

6.服务体系和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有计划地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5分;规范、公开与企业有关的收费内容的为5分;能够量化区内企业经营成本,使其容易进入核算体系,并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整体交易成本的为5分。

7.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程度和产业发展现状:开发区功能定位准确,主导产业突出,已确定的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缩短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保证开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具有科学指导意义的为5分;区内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呈扩大趋势)、具有连续创新能力、具备相当规模(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5分;有适时适地制定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培育措施的为5分。

8.产业环境和配套能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的配套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群落,构成了适于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生态链的为5分;考核期内,在落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项目、大项目过程中,能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具有新的举措,收到成效的为5分;具有开发区整体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时间表的为5分。

9.产业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为7分;具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的投资激励政策,并收到成效的为8分。

10.人才环境和人才入区情况:具有科学可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为5分;制定灵活的政策,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优越人才市场环境的为5分;有一批博士、专家及海外学子等入区兴业的为5分。

11.机关人员培训:有完整培训计划的为7分;每年参加培训人次占机关人员30%以上的为8分。

12.发展产业所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有足够的培训条件、交通条件、信息条件来满足企业日益弹性化、专业化劳动力需求的为7分;开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的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功能体系的为8分。

五、奖惩办法

(一)按总得分的名次,对排在前列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四个单项指标排名中,国家级的前2名,省级的前6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受到表彰的开发区,列入吉林省重点开发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对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排在后3名的开发区,全省通报,并给予黄牌警告。省级开发区连续两年排在最后2名的,予以摘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办发[2000]72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
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
《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
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О年十月三十日


阳泉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
进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
[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的实施办法》(晋发[1999]13号)和市委、市政府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阳发[1999]27号)的规定和
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分级负责,
下考一级;定性考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
员。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根据中发[1998]16号和晋发[1999]13号及阳发
[1999]27号文件要求,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
并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遇
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本地、本部门、本单
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
计划安排,有任务分解,有督促检查和责任考核、责任追
究等制度、措施,每半年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书
面报告,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责任
落实。
(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情况
按照中发[1998]16 号和晋发[1999]13号及阳发[1999]
27号文件规定的责任内容,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
败的具体任务,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和落实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从
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特别是要突出抓好以
下四个方面的责任追究:因没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而出现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不正之风严
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领导干部的配偶、
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
成恶劣影响。对领导成员按照任务分解中所承担的具体内
容进行考核。
(三)领导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
情况
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遵
守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廉
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按照要求认真
自查自纠;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
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执行情况的考核,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纪委
牵头,党委、政府办公室和组织、宣传、人事、监察等有
关部门参加,实行逐级考核。市委、市政府考核县、区和
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委、政府
考核乡镇和县区直属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考核一般在每年11下旬进行。专项考核与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抽调相应的力量参与,重点负责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专项考核单独进行时,考核的时间
要在干部整体实绩考核之前,以便于将考核结果纳入总体
考核之中。
除进行年度考核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加强对落
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检查监督,每季度要组
织一次专门检查,日常检查监督情况要作为年终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标准。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各档次评
定的具体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
1、优秀:①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
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
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本
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
争,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③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在
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班子其他成员全部
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内
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
题,能态度坚决、旗帜鲜明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
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良好:①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
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能结合
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被评为良好以上档次。④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该年度内无违纪违法行为;对本
地、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能态度坚决地配合
有关部门查处。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
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70%
以上。
3、合格:①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了一定
位置,基本上能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配合起来抓。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
中全部被评为合格以上档次。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
及本地、本部门在该年度内无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对本地、
本部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上能认真查处。④
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达到50%以上。
4、不合格:①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
重要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
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②未能结合本地、本
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
各项任务。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该年度的责任考核中有
被评为不合格档次的。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本地、
本部门在该年度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未能认真查处,
甚至有包庇行为。⑤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对
党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满意率不达
50%(不含50%)。
(二)领导干部
1、优秀:①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
求,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
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②直接管辖的
工作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
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③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
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在年度考核中优秀票达到80%
以上。
2、良好:①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
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
管辖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
够进行及时、果断的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
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
计达到80%以上。
3、合格:①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要求,
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②直接管辖
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
进行处理。③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无违纪
违法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优秀和良好票累计达到60%以上。
4、不合格:①不能履行《规定》中对领导干部的责任
要求,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②
对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处理。③
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之一的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
问题。④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票达到30%以上。
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档次,可以通过综合分析
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确定,也可以采取百分考核的方法,按
得分多少确定。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履行党风
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述职或总结汇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时,领导班子和每一名班
子成员在述职时都要对照责任分解内容,报告自己履行党
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在接受纪
委组织的专项考核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都要提供关于
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专题汇报材料。
领导班子的述职报告或专题汇报材料,要以党委(党组)
的名义作出,由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是班子正职)作述职
报告或向考核组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查阅范围包括领导班子专门部
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记录,制发的文件,主要领导
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讲话稿、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
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案例情况,领
导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乘
车、住房、通讯工具使用等《廉政档案》资料。
(三)组织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
部实绩考核同步进行的,可按有关规定一并进行民主测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分步进行的,在适当
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座谈的方式听取意见,
了解领导班子及领导成员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干部实绩考核同
步进行时,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对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标准,对被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归属
的档次提出初步意见,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纳入总体考
核之中。在组织专项考核时,考核组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纪
委,纪委结合平时掌握情况,按干部实绩考核程序,向同
级党委提出等次意见。
第九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非常明显
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考核组要提出建议,上级党
委(党组)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低于“良好”
档次,干部实绩综合评价均不得称“实绩突出”,并分别由
上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该领导班子正职,或由领
导班子正职对该领导成员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连续两
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要对该领导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该班子正职不得继续担任重要职务;领导班子成员连续两
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也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严格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就责任考核工作建立定期
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要结合上年度责任考核工
作的开展,对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规定》和实施责任
追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查。还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
的实际,开展日常的督促检查。发现好的先进典型,要及
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较严重的要提出追究
意见。
(二)严格执行纪律,对不认真履行《规定》中对领
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要求的,或有属《规定》所列应进
行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之一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
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涉嫌
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考核组要及时向
党委(党组)报告,由党委(党组)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立
案调查。
第十三条 负责考核的部门,要将对被考核的地方、
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考核结果、评价材料,报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
审定,考核结果、评价材料由各级纪委负责,上报市纪委
党风廉政监督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