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22:38: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余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
第四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㈠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㈡制定政府采购目录;
㈢协调政府采购工作;
㈣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政府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挂靠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㈡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㈢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㈣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㈤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㈥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市本级集中采购机构,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㈠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㈡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
㈢供应、调拨和管理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用物料;
㈣建立与本市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㈤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范围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原则:
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引进市场机制,遵守市场规则;
㈡少花钱,多办事, 保证行政效率,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㈢维护公共利益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目录制度。采购办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编制政府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推进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㈠货物类;
㈡服务类;
㈢工程类;
㈣药品类;
㈤其它类。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㈠公开招标;
㈡邀请招标;
㈢竞争性谈判;
㈣单一来源采购;
㈤询价;
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是:
㈠采购单位向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预计单价、付款方式等。
㈡采购办审核采购项目及资金落实情况等。
㈢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将经采购办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请单和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连同政府采购委托书一并送交采购中心,同时将政府采购情况告知书送监察部门备案。
㈣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确定采购方法;属于分散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㈤需由中介机构招标采购的,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㈥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与确定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由采购中心提供),集中采购合同报采购办备案。
㈦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按供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后,应填制验收结算书,供应商同时提供税务发票,并由采购单位在发票上盖章确认。采购办凭验收结算书、有效发票和供货合同直接向供应商付款。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原则上每半个月进行一次,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定点采购两年招标一次,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按确认标准进行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㈠同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
㈡单位其他自筹资金;
㈢市政府指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资金,属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进度拨付到采购专户;属单位自筹资金支出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汇入采购专户。采购办按采购合同的规定向供应商直接支付价款。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九条 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二十条 财政、监察、经济环境管理、审计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的情况。审计部门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 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和擅自采购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采购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招标者与投标者恶意串通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余府发〔1999〕18号)同时废止。


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传真[2005]第4号

关于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2005年4月5日14时15分,重庆市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2127采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当班井下有作业人员133人,其中110人安全出井。目前已找到16名遇难者,还有7人下落不明。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由于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造成的。该矿曾于2003年10月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0人死亡,但未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更为严重的是在去年底今年初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多次安全监察中,对该矿存在重大隐患,下达停采整改决定的情况下,该矿未能认真进行整改,酿成特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措施,遏制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力度。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坚决落实瓦斯治理"七项措施",集中力量,打一场瓦斯治理攻坚战。要把瓦斯治理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全国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采取具体措施和超常规工作方法,把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有关部门,落实到责任人,落实到每个环节,落实到各个煤矿。

  二、加强对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5]6号明电的要求,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督导工作,目前还没有派驻的地区要尽快派驻。要明确督导组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切实履行督导责任,认真开展监督监察,确保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 "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力度。各地要坚决执行煤矿"五整顿"、"四关闭"的规定,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闭,该整顿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因监管不到位,该关闭没有予以关闭、该整顿没有进行整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和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吸取重庆天府矿业有限公司三汇一矿"4.5"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抽放系统、没有进行先抽后采、没有采取综合防突措施、超保护范围开采、没有达到抽放效果开采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执行国务院302号令,对今年以来发生的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查处,不仅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也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和有关市、县。

2005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贯彻执行。

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
根据部分地区在征收资源税中遇到的问题,现将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征税范围,解答明确如下:
一、铝土矿
铝土矿一般是指包括三水铝石、一水硬铝石、一水软铝石、高岭石、蛋白石等多种矿物的混合体。是用于提炼铝氧的一种矿石,通常呈致密块状、豆状、鲕状等集合体,质地比较坚硬,其铝硅比为3-12,含铝量(指三氧化二铝,下同)一般在40-75%。铝土矿主要用于冶炼金
属铝、制造高铝水泥、耐火材料、磨料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高铝粘土在内的所有铝土矿。
二、耐火粘土
粘土是土状矿物质。耐火粘土是指耐火度大于1580℃的粘土,矿物成分以高岭土或水白云母一高岭土类为主。耐火粘土呈土状,其铝硅比小于2.6,含铝量一般大于30%。依其理化性能、矿石特征和用途,在工业上一般分为软质粘土、半软质粘土、硬质粘土和高铝粘土等四种
。耐火粘土主要用于冶金、机械、轻工、建材等部门。
高铝粘土不同于一般的耐火粘土,其有用成份的含量、矿石特征等均与铝土矿相同。高铝粘土既可用于生产耐火材料,又可用于提炼金属铝。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是除高铝粘土以外的耐火粘土。
三、石英砂
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四、矿泉水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
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199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