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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1:4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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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90)财办字第3号文,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局做好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划转和收缴工作。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的清理、评估和划转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89)财法字第058号文通知和我局国资商字〔1990〕第10号补
充通知已作了明确规定。关于撤销、合并公司中国有资产收缴的具体办法,经财政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除按规定计价划转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使用者外,都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收缴工作,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与浪费。
二、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下列资产均属收缴的范围:
(一)撤销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按规定手续变卖、拍卖,清理债权债务,扣除清理期间合理的费用支出后的净结余资金;
(二)并转公司的资产,经过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所有余下的资产、资金和从接收单位收回的资金;
(三)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或转给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有偿转让收入;
(四)其它应该收缴的国有资产。
三、应收缴的国有资产,凡公司没有主管部门、由各级政府直接管理的,一律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上交财政,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同级财政部门行使其职责;公司有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一律上缴主管部门(或总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使用。
四、应上交财政的资金,一律就地解缴国库,列“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158款“国营企业兼并产权转让收入”科目。
五、集中到主管部门(或总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投资,并要将使用计划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所有制公司或者以集体所有制资金为主的联营公司,撤销和合并中有关国有资产的收缴办法,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1990年4月26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8〕64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8年6月30日审查通过,并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条款进行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贷款最高额度为贰拾万元。”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贷款最长期限为贰拾年。贷款起止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或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人的离、退休法定年龄。”
《文山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