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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时间:2024-07-12 17:48: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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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一、目的
家庭分娩在农村边远地区还是一种主要方式。为提高家庭接生质量,保护产妇、新生儿健康,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特制定本常规。
二、条件
1.要经县(市、区)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所站考核获得乡村妇幼医生、接生员证书及个体开业接生人员证书。
2.要有通风良好,温度适宜,光线充足,清洁的房间。
3.要有经高压灭菌的产包,必备的用具及药品。
三、适应家庭接生的对象
已经当地乡村妇幼医生或接生员进行孕期检查,排除或已纠正高危因素者,可在家分娩。
四、禁忌在家接生
1.孕妇患有心、肝、肺、肾、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等重要脏器疾病者。
2.既往有异常妊娠或分娩史者,如死胎、死产、早产、流产、剖宫等。
3.此次妊娠有明显异常情况存在,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羊水过多、羊水过少、妊娠过期、胎盘早剥、前置胎盘、多胎妊娠、胎位不正、骨盆明显狭窄或畸形。
4.年龄在35岁以上、18岁以下的初产妇或多年不孕的妇女怀孕者。
五、接生备品(产包备品)
详见农村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设置装备基本要求附件1
(其他备品)
1.碘酒、酒精棉球各一小瓶,大棉球一小罐,1‰新洁尔灭溶液500—1000毫升。
2.5毫升及20毫升注射器各一支,7号针头2枚,持针器1把,大、小园针各1枚,三角针1枚,0或1号羊肠线一根,4号丝线数根,胎头吸引器1个,大镊子1把。
3.催产素、麦角、阿托品、强尔心、可拉明、50%葡萄糖、维生素C等急救药品。
4.刷手用毛刷、毛巾、肥皂、脸盆、油布等(可由产家自备)
六、接生准备
1.接生员用1‰新洁尔灭溶液将产房喷雾消毒。
2.接生员戴好帽子、口罩、用肥皂水将手刷净。
3.在床或炕边铺好油布,上铺双层小床单,产妇取截石位躺在上面。接生人员立于产妇右侧,临产前用温肥皂水擦洗产妇外阴,再用清水(凉开水)将肥皂洗净后,用大镊子挟干棉球沾1‰新洁尔灭溶液按十点消毒法自上至下,自内向外消毒外阴。
4.接生员打开产包,嘱产妇抬高臀部,两手持臀单上缘平铺于产妇身下,再将腹单铺在产妇腹部,嘱产妇抬左脚穿上腿套后放在臀单左侧,同样穿好右侧腿套,右脚放在臀单右侧。
5.接生员穿好隔离衣,戴手套,迭好会阴垫,准备接生。
七、接生程序
第一产程(宫口扩张期)
注意产程进展,观察宫缩间隔、持续时间,每隔1—2小时在宫缩间歇时听胎心一次,每隔4小时测血压一次,随时发现异常情况,如胎心每分钟超过160次或少于120次均说明胎儿可能有宫内窘迫,应立即找原因予以处理或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如立即给产妇改变体位(左侧卧
),静脉推注“三联”(50%葡萄糖60毫升,维C500毫克、尼可刹米375毫克),处理后,胎心无好转,应尽早结束分娩(初产妇超过24小时应转送医院)。
破水:如产妇自然破水,可于拨露后准备保护会阴,对已破膜的产妇,要注意外阴清洁,破膜超过12小时,应给予抗菌药物)如未破水,可于宫口开全后行人工破水,接生员用左手下压会阴体,右手持一消毒针头或弯钳在无宫缩时轻轻刺破胎膜,使羊水缓缓流出,注意观察羊水的色
、量,以明确有无胎儿宫内窘迫。如有窘迫应立即找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第二产程(胎儿娩出期)
1.指导产妇加腹压,每5分钟听一次胎心,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在感到子宫要开始收缩时,嘱产妇深吸一口气,然后随着宫缩加强向下并气,宫缩间歇时休息。如腰骶部胀痛者,可用手拳压迫腰骶部,能减轻不适感。也可针刺太冲、三阴交(双侧)。
2.当拨露一段时间,会阴后联合已紧张时,开始保护会阴。常用的会阴保护法为:接生员右手支在床上,右手母指与其他四指分开,持会阴保护垫用手掌向上向内托住会阴体,左手轻压胎头,帮助胎儿俯屈,使胎头以最小径线通过骨盆出口。待枕骨从耻骨弓下露出时,嘱产妇做短促
呼气,宫缩间歇时嘱产妇再稍并气,接生员用手帮助胎头仰伸,使胎头缓缓娩出。同时右手继续保护会阴体防止裂伤。
胎头娩出后,用左手自胎儿鼻根下挤出鼻内粘液及羊水防止新生儿呼吸时吸入气管,此时如发现脐带绕颈,松者可将脐带顺胎肩滑下、过紧或绕颈数圈可用两把止血钳夹住较松的一圈脐带,在两钳间剪断脐带,使其自颈部移开。接着协助胎儿外旋转(注意使胎儿枕部与背部一致),使
胎儿肩径与骨盆出口前后径一致。左手轻轻将胎头下压,使胎儿前肩娩出。再上托胎头使后肩娩出,随后胎身、下肢相继娩出,此时可放开保护会阴的右手,注意记录出生时间(初产妇超过2小时应及时会诊处置)。
4.清理呼吸道:新生儿娩出后,立即清除口鼻腔粘液及羊水。可用纱布轻轻擦拭口鼻腔,发现呼吸道不通畅,可用吸痰管吸出呼吸道内残存的羊水及粘液等,吸时动作要轻柔、准确、彻底,以免引起吸入性肺炎。
5.处理脐带:用一条20cm长的7号丝线结在剪好的2mm长的气门蕊的一侧,将气门蕊套在止血钳上端,在距脐轮1cm处夹住脐带器另用一把止血钳夹住脐带母体侧,在新生儿侧钳子上方1cm左右剪断脐带,挤出脐带残血,用2.5%碘酒消毒,再用75%酒精脱碘。注意
勿伤新生儿皮肤,然后用无菌脐敷料包扎。
第三产程(胎盘娩出期)
1.娩出胎盘;在胎儿娩出后5—15分钟左右,胎盘可娩出。
胎盘娩出征象:(1)阴道少量流血,(2)脐带外露部分自行下降,(3)在耻骨联合上轻压子宫下段,外露脐带下降后不再回缩。
胎盘娩出方法:确定胎盘剥离后,用左手按压宫底,右手轻拉脐带,当胎盘达阴道外口时,用双手捧住胎盘向一个方向连续旋转牵拉,以助胎膜完整排出,如在排出过程中胎膜断裂,可用止血钳在阴道口夹住胎膜继续向一个方向旋转,直止完全排出。此期中最忌过早压子宫及牵拉脐带
,使胎盘娩出,以致引起产后出血,牵断脐带或子宫翻出。
2.检查胎盘、胎膜完整性:提起脐带使胎膜自然下垂,检查是否完整及有无副胎盘,然后平铺胎盘,使母体面向上,检查有无小叶缺损,如可疑有胎盘、胎膜残留,应另换一只无菌手套入宫腔内取出残留组织或立即请上级医生协助处理。
3.检查软产道有无裂伤,如有裂伤应按解剖关系仔细缝合。
4.注意产后出血,产后应观察2小时,正常产产后出血一般不超过150ml,胎盘娩出后应按摩子宫刺激宫缩,宫缩不良时可肌注催产素10单位。如产后出血超过400ml时,应立即请上级医生会诊。
产后2小时,产妇、新生儿无异常情况,并嘱其注意事项,接生员方可离开产家。
八、产后访视
接生员在产妇生后2、7、14、28天进行家访观察内容如下:
1.产妇健康情况:精神状态、体温、血压、营养、泌乳、子宫收缩、恶露等。
2.新生儿健康情况:身长、体重、脐带、哺乳方式及量、消化、皮肤黄染、预防接种等。
3.宣传产后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及示范科学育儿、新生儿护理、喂养知识;宣传介绍计划生育知识,提高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4.产后检查:督促产妇在6—8周到乡卫生院或妇幼保健部门做产后全面检查。



1989年2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8]3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符合下列条件的残疾人:
(一)是呼和浩特市常住人口;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
(三)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呼和浩特市残疾人就业证》。
第三条 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责范围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工作,计划、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旗县区残疾人联合设立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全市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安排1人,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人计算。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助残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各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集体从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和其它方面的支持。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选择适宜的工作和岗位安排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可优先安排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市(旗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推荐,也可以自行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录用,录用后报当地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备案。
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残疾毕业生,按收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对未列入国家分配计划的残疾毕业生,在适宜的工作岗位上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设立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必须优先录用有按摩技术的盲人从事按摩工作。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发给《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单位证书》(以下简称)《达标单位证书》。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录用残疾人,其所占编制在本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录用的残疾人和行政事业单位中工人身份的残疾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
第八条 所有就业的残疾职工,在政治上与健全职工一律平等,其工资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在福利、劳动保护、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应当有计划地对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并给予适当照顾。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条 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各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将本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统计报表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和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统计报表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照所在旗县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也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各类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在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下,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负责市属单位和股份制企业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并受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委托负责国家、自治区驻呼单位、军队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旗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达不到规定比例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的要求在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单位经费困难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本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对逾期不缴纳的部分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培训经费;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企业、个体经营;
(四)适当补贴残疾人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其使用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的印章。
第十七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残疾人就业比例,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按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缴纳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达不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限时达标;对达到比例已领《达标单位证书》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辞退已就业的残疾人,撤销其《达标单位证书》。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解困、捐赠资金和物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人就业组织募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藏地区涉外公证事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藏地区涉外公证事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批复

196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分院:
(64)藏法办字第66号请示收到。关于在西藏地区办理涉外公证手续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送你院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