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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02 13:5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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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劳动人事部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结合医药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生产车间、工段技术复杂工
种中的技术工人中进行考评、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必须精心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级以上
(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中实行。具体工种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一)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按化学合成制药、抗生素制药、药物制剂三大类专业,分别称化学合成制药技师、抗生素制药技师、药物制剂技师。以上三类外的专业,可在技师前冠以专业或工种名称,如药用玻璃技师、保全工中的管工技师等。
(二)从事医疗器械制造的,在技师前冠以专业工种名称,例如:医械电镀技师、X线机检验技师等。
(三)从事中成药生产的称中成药制药技师,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称中药饮片炮制技师。
四、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医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但在行业内部,应根据单位和工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可调剂使用。
五、被聘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的技术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医药行业内,属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指导下,由医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医
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九、关于技师的考核、评审,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技师任职条件严格进行,并将任职条件具体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执行。
十、对长期从事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的,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方面。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以上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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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序号| 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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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药 || |补热息痛 ||58| 氯化工
|磺胺嘧啶: ||32| 还原工 ||59| 氢化工
1| 乙烯基乙醚工 ||33| 酰化工 ||60| 重氮工
2| 缩合工 ||34| 精制工 ||61| 水解精制工
3| 精制工 || |阿斯匹林工: || |维生素C:
4| 甲醇钠工 ||35| 阿斯匹林工 ||62| 种子工
5| 氧化工 || |氨茶硷: ||63| 发酵工
|咖啡因: ||36| 氨茶硷工 ||64| 提取工
6| 缩合工 || |水杨酸: ||65| 酮化工
7| 还原工 ||37| 二氧化碳工 ||66| 氧化工
8| 甲化工 ||38| 水扬酸工 ||67| 转化工
9| 精加工 ||39| 升华精制工 ||68| 精制工
10| 提取工 || |硫酸二甲酯: || |维生素B12:
11| 二甲脲工 ||40| 二甲酯工 ||69| 种子工
|安乃近 氨基比林: || |四-甲基吡啶: ||70| 发酵工
12| 安替比林工 ||41| 反应工 ||71| 消毒工
13| 氨基安替比林工 ||42| 分馏工 ||72| 配料工
14| 酰化工 || |二乙胺: ||73| 过滤工
15| 烷化水解工 ||43| 二乙胺工 ||74| 提炼工
16| 中和脱水工 || |痢特灵: ||75| 层析结晶工
17| 甲酰胺工 ||44| 氨酮工 || |烟酸、烟酰胺:
18| 安乃近缩合工 ||45| 双乙酯工 ||76| 缩合工
19| 氢化工 ||46| 大缩合工 ||77| 蒸馏工
20| 粗氨工 || |乙二胺: ||78| 氧化精制工
21| 精氨工 ||47| 氨化中和工 ||79| 合成工
22| 粗氨回收工 ||48| 蒸馏工 ||80| 精制工
23| 煤提工 || |硫酸阿托品: || |核黄素:
24| 苯肼工 ||49| 有机电化工 ||81| 种子工(有菌种选育的)
25| 缩合工 ||50| 氨化工 ||82| 发酵消毒工
26| 还原剂制备工 ||51| 托品酮工 ||83| 镜检工
|非那西丁: ||52| 侧链工 ||84| 水解沉降工
27| 烃化工 ||53| 酯交换还原工 ||85| 氧化精制工
28| 还原工 ||54| 精制成盐工 || |磺胺甲基异恶唑:
29| 醋化工 || |维生素B6: ||86| 克氏工
|盐酸吗林双胍: ||55| 脂化工 ||87| 脱羰工
30| 吗林工 ||56| 环化工 ||88| 缩合工
31| 缩合精制工 ||57| 硝化工 ||89| 精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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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氨苯磺胺: ||123| 羟乙基化精制工 ||156| 碘化工
90| 磺化工 || |烟酸肌醇酯: ||157| 缩合精制工
91| 氨化工 ||124| 合成精制工 || |口服、注射用葡萄糖:
92| 成品精制工 || |异烟肼: ||158| 糖化工
93| 综合利用工 ||125| 异烟酸工 ||159| 净化工
94| 药用磺胺工 ||126| 缩合工 ||160| 结晶工
|磺胺眯: ||127| 精制工 || |葡萄糖酸钙:
95| 缩合工 || |利福平: ||161| 发酵工
96| 精制工 ||128| 种子工 ||162| 精制工
97| 水解工 ||129| 发酵工 || |巴比妥:
|盐酸硫胺: ||130| 消毒工 ||163| 氰化水解工
98| 盐酸乙眯工 ||131| 溶媒法提炼工 ||164| 脂化工
99| 乙酰丙醇工 ||132| 半合成工 ||165| 烷化工
100| 氯酯工 ||133| 侧链工 ||166| 合成工
101| 缩醛工 || |强力霉素: ||167| 精制工
102| 乙酰嘧啶工 ||134| 氯代工 ||168| 溴乙烷工
103| 硝酸胺硫工 ||135| 脱水工 || |盐酸普鲁卡因:
104| 转化工 ||136| 氢化工 ||169| 对硝基苯甲酸工
105| 精制工 ||137| 成盐工 ||170| 脂化还原工
106| 乙酰丁丙酯工 || |氯霉素: ||171| 精制工
107| 无水乙醇工 ||138| 硝化工 ||# |皂 素:
|抗菌增效剂: ||139| 氧化工 ||172| 水解工
108| 甲酯工 ||140| 溴化水解工 ||173| 提取成品工
109| 氧化工 ||141| 酰化缩合工 || |氨苄青霉素:
110| 缩合工 ||142| 还原工 ||174| 化学裂解工
111| 精制工 ||143| 分析工 ||175| 成盐工
|磺胺二甲基嘧啶: ||144| 消旋工 ||176| 缩合工
112| 裂化工 ||145| 成品工 || |苯巴比妥:
113| 分馏工 ||146| 甲酯工 ||177| 乙基化工
114| 缩合工 ||147| 蒸馏工 ||178| 缩合工
115| 精制工 ||148| 对硝基苯甲酸工 || |乙胺丁醇:
|磺胺五甲氧嘧啶: ||149| 三氯乙醛工 ||179| 拆分工
116| 甲酯工 || |泛影酸 ||180| 缩合成盐工
117| 缩合工 ||150| 硝化还原工 || |二苯丙酸落龙:
118| 精制工 ||151| 碘化酰化工 ||181| 氧化脱羧工
|海群生: ||152| 精制工 ||182| 双甲氧基酯化工
119| 酰化工 || |碘番酸: ||183| 水解精制工
120| 甲化工 ||153| 硝化缩合工 || |苯甲酸雌二醇:
121| 结盐工 ||154| 还原碘化工 ||184| 还原酯化工
|硝 唑: || |胆影酸: || |戊酸雌二醇:
122| 合化硝化工 ||155| 硝化还原工 ||185| 还原水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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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妊娠素: ||214| 纯睾丸素工 ||245| 上脱溴工
186| 沃氏精制工 ||215| 丙酰化精制工 ||246| C21工
|雌三醇: || |片 剂: ||247| 乙酰化精制工
187| 烯醇酯环氧工 ||216| 配粉制粒工 ||248| 种子工
188| 雌三醇工 ||217| 压片工 ||249| 发酵工
|炔诺酮: ||218| 糖衣工 ||250| 提取工
189| 酮肟重排工 ||219| 包装工 ||251| 分离精制工
190| 氯醇化工 ||220| 质量检查工 || | (肤轻松类)
191| 环合水解工 || |大输液: ||252| 精制乙酰化工
192| 氧化开环工 ||221| 灭菌工 ||253| 磺酯脱酯工
193| 氧化脱羰工 ||222| 配剂工 ||254| 三酯、6F、转位工
194| 乙炔化工 ||223| 质量检查工 ||255| 溴羟环氧乙酰化精制工
|炔雌醇: || |粉针剂: ||256| 9氟精制工
195| 种子工 ||224| 无菌分装工 ||257| △1-2脱氢工
196| 发酵工 ||225| 灯检印包工 ||258| 17脱酯、16、17双羟缩酮、
197| 提取工 ||226| 质量检查工 || | 水介精制工
198| 精制工 || |水针剂: ||259| 霉菌上脱溴、磺脱酯C21
199| 电子自控精制工 ||227| 配制工 ||260| 17酯精制工
|甲氨喋呤: ||228| 灌封工 || | (地塞米松类)
200| 四氨基嘧啶工 ||229| 包装印字工 ||261| 乙酰化去酮工
201| 成品工 ||230| 质量检查工 ||262| 双烯工
|环磷酰胺: || |抗菌素生物测定: ||263| 上脱氮、环氧工
202| 环磷胺酰工 ||231| 生物测定工 ||264| 开环工
|氟脲嘧啶: || |抗菌素常规药理: ||265| 氢化工
203| 氟代缩环工 ||232| 常规药理工 ||266| C21位上溴工
204| 水介精制工 || |抗菌素: ||267| 氧化工
|环胞苷: ||233| 种子工 ||268| △1-4脱氢工
205| 环胞苷工 ||234| 发酵工 ||269| 溴羟环氧工
|硫酸长春新碱: ||235| 消毒工 ||270| 上氟工
206| 硫酸长春总硷工 ||236| 过滤工 ||271| 上脱氮环氧开环工
207| 硫酸长春新硷工 ||237| 提取工 ||272| 氢化水介氧化C21工
|甲地孕酮: ||238| 结晶工 ||273| 16u甲基霉菌氧化工
208| 甲地孕酮反应工 ||239| 离子交换工 ||274| 磺化脱酯脱氢环氧上氟
209| 成品精制工 ||240| 喷干工 || | 成品工
|黄体酮: || |软膏剂: ||275| 水介—碘化工
210| 氢化水解工 ||241| 软膏制剂工 ||276| 地塞米松磷酸呱嗪成品
211| 沃氏精制工 ||242| 软膏剂检查工 || | 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 || |皮质激素类药物: || | (倍他美松)
212| 格氏反应工 || | (可的松类) ||277| 缩酮—脱酯工
213| 沃氏精制工 ||243| 双烯工 ||278| 格氏—分离工
|丙酸睾丸素: ||244| 氧桥沃氏工 ||279| 后倍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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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实验动物饲养: ||308| 提取工 ||345| 医械抛磨工
280| 饲养工 ||309| 干燥工 ||346| 医械电镀工
|原料药试验: ||310| 研配工 ||347| 锻压检查工
281| 小试验工 ||311| 蜜丸制剂工 ||348| 机钳检查工
282| 中型试验工 ||312| 水(浓)丸制剂工 ||349| 热处理检查工
|卫生材料: ||313| 药酒制剂工 ||350| 医械抛光电镀检查工
283| 精梳工 ||314| 药胶制剂工 || |医用X线机:
284| 炼漂工 ||315| 膏药制剂工 ||351| 控制台组装调试工
|药用玻璃: ||316| 油膏制剂工 ||352| 发生器组装调试工
285| 机制料瓶工 ||317| 包装工 ||353| X线管组件装调试工
286| 机制管子瓶工 ||318| 保管工 ||354| X线机修理工
287| 机制拉管工 ||319| 片剂工 ||355| X线机检验工
288| 仪器吹制工 ||320| 针剂工 ||356| 绕线工
289| 仪器灯工 || |版本二: ||357| 滤线栅工
290| 仪器磨砂工 ||321| 整炮配制工 ||358| 专用配件装配钳工
291| 仪器刻度工 ||322| 一般提取工 ||359| 电真空管、器件清洗工
292| 仪器烘爆圆口工 ||323| 植物有效成分提取工||360| 电真空管器件真空除气工
293| 滤器制造工 ||324| 保管工 ||361| 电真空管、器件装架工
294| 煤气制造工 ||325| 制丸工 ||362| 电真空管、器件玻璃工
295| 溶化工 ||326| 冲散剂工 ||363| 电真空管、器件排气工
296| 退火工 ||327| 酊水糖浆工 ||364| 电真空管、器件老练工
297| 化验工 ||328| 制膏工 ||365| 电真空管、器件供气工
298| 料房工 ||329| 制硬膏工 ||366| 电真空管器件成品检验工
299| 筑炉工 || |中药饮片炮制: ||367| 荧光器件化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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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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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00| 车间检修工 ||330| 挑拣整理工 ||368| 荧光器件涂布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331| 切制工 ||369| 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
301| 保全工(包括钳、管、||332| 炮炙工 || | 性能检验工
| 焊) ||333| 粉碎工 ||370| 铅玻璃配料工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 ||334| 干燥工 ||371| 铅玻璃坩埚炉溶化退火工
302| 保全工(包括钳、管、||335| 保管工 ||372| 铅玻璃冷加工
| 焊) || |医疗器械制造 ||373| 铅玻璃检验工
|锅炉工: || |手术器械: || |医用电子仪器:
303| 锅炉工 ||336| 热锻工 ||374| 装接工
|中成药(技术等级标准有||337| 冷锻工 ||375| 结构装配工
|两个版本,以企业为单 ||338| 机 工 ||376| 调试工
|位,任选一种) ||339| 钳 工 ||377| 成品检验工
|版本一: ||340| 砂轮工 ||378| 例行试验工
304| 净选整理工 ||341| 热处理工 ||379| 线圈绕制工
305| 炮制工 ||342| 医械焊工 ||380| 变压器装校工
306| 方剂调剂工 ||343| 电机床工 ||381| 外购电气零部、整体检
307| 粉碎工 ||344| 模具工 || | 验(筛选)工
------------------------------------------------

续表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序号 | 工种名称
---|-----------||---|------------||---|----------
382| 修理工 ||396| 制冷装配钳工 ||409| 灯 工
|医用光学仪器: ||397| 制冷管路工 ||410| 芯子磨削工
383| 粗磨工 || |注射针: ||411| 装配、磨配工
384| 球面工 ||398| 针座机工 || |体温计:
385| 平面棱镜工 ||399| 毛细管拉制工 ||412| 灯 工
386| 真空镀膜工 ||400| 针管机工 ||413| 倒空气复溢工
387| 照相复制工 ||401| 装配工 || |齿科材料:
388| 磨边工 || |注射器: ||414| 有机原料制造加工工
389| 刻度工 ||402| 玻璃料房配料工 ||415| 合金熔铸工
390| 仪器装校工 ||403| 玻璃熔炉(池炉)司炉工||416| 牙齿模具工
391| 检验工 ||404| 玻璃熔炉(坩埚炉)司炉||417| 窑炉工
392| 光学纤维工 || | 工 || |卫生材料:
|医用冷冻设备: ||405| 玻璃机械拉管工 ||418| 制膏工
393| 制冷工 ||406| 玻璃手工拉管工 || |医械钣金:
394| 制冷检查工 ||407| 芯子、外套成形工 ||419| 钣金工
395| 制冷修理工 ||408| 芯子、外套整形工 || |
-------------------------------------------------
说明:医药行业的产品结构比较复杂,工种较多,有一部分工种未制订全国统一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
术复杂、需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补充技术等级标准,报国家
医药管理局颁发后纳入实行技师聘任制范围。



1987年12月19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1998年8月2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5日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
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
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的,必须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九条 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承接单位不得转包。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
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承接自动消防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
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八条 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
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九条 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二十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
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
  (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
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具备法定检验资格的自动消防系统工程检验单位出具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
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无相应的设计资质,擅自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二)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三)将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交由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接的;
  (四)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五)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六)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七)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八)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九)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财政部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财政部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
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帐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帐原则及程序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企业调帐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进行结帐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企业调帐时的业务处理,应作为结帐后的会计记录,调帐业务处理完毕后,企业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调帐业务处理的正确。
企业根据调帐后按原制度编制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的要求,编制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作为7月1日建立新帐时的月初数。
二、将有关科目余额在转帐前进行相应调整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应将原制度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在转帐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新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将原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转帐时,应从“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扣除这部分数额,转入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2.“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科目
对“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科目的余额应作分析,并分别情况处理:属于一年内可以变现并准备变现的有价证券,保留或转入“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
原制度对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再予记帐,事先不预计。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对外投资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执行新制度后,长期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应按期预计。
3.“应收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对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企业应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4.“应收合同款”“应收销货款”“公司往来”“分包单位往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五个往来结算科目,核算企业与发包单位、分包单位、供应单位、购货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应收销货款”“公司往来”“分包单位往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的余额,应分别其
债权债务关系,按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款”“预付款”科目。预收、预付款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独设置“预收款”“预付款”科目,直接将其余额转入有关“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科目的贷方或借方。其中对“应收合同款”科目余额
应加以分析,属于延期付款项目结算形成的应收款项,应转入按制度规定设置的“分期应收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新制度根据税利分流的原则,对在所得税以外分配给各投资者的利润,单独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转帐时,应将按原制度规定在“内部往来”“分包单位往来”“公司往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应交上级利润、应交主管部门利润、应付分包单位利润、应付其他
单位利润的期末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其余各科目余额再分别情况处理。
5.“内部往来”“备用金”“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均设置这三个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企业应分别根据这三个科目调整后的余额(扣除应付利润调整数部分),直接转帐或沿用旧帐。
6.“待摊费用”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设置“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原制度“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各项费用,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仍保留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转入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应由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调帐时,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一年内可以摊销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不予结转;属于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2)如果企业的“预提费用——预提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其借方余额按大修理周期的长短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7.“材料物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用作销售或制造产品的各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实物结算物资的实际成本。新制度“存货”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核算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产成品”和“商品”的核算内容。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
映的内容既包括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包括在建项目和在产品等发生的成本支出。
企业在转帐时,应将“材料物资”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中,其中“设备”“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实物结算物资”明细科目是新旧制度均设置的明细科目,应直接转帐;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下的“主要材料
”“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物资”等明细科目的余额,按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关系分别转帐,直接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或产品实体的材料物资,转入新制度“存货”科目下的“原材料存货”明细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存货”明细科目。
8.“在途物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在途物资”科目,且核算口径与“存货”或“材料物资”科目的核算口径一致。转帐时,企业的“在途物资”科目如有余额,可直接结转或沿用旧帐。
9.“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
原制度对企业联营投资在“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核算,所取得的收益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在“本年利润”科目核算。新制度为了完整了解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单独设置了“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调帐时,沿用旧帐的企业,
对已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可不予调整。执行新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年终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开立新帐的企业,在开立新帐时,应将原在“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转入“投资收益”科
目。
企业在进行转帐时,应注意“向其他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问题。原制度规定企业的对外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记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
情况下,企业“长期投资”帐户所反映的投资额,要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变动。为简化会计核算,企业转帐时,应先根据投资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要求,对“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按不同方法核算长期投资的项目,并按帐面
价值结转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待年终时,对于应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部分,再根据接受投资单位决算报表净资产的增减情况,按权益法的核算要求调整“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帐面价值。
10.“拨付所属资金”科目
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资金,按原制度规定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新制度根据明晰产权关系的要求,将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使用的资金,视同企业对所属单位的投资,并入“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下级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资金,
视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单设“上级拨入资金”明细科目核算。新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转帐时,企业应将原“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
11.“固定资产”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整,按照新规定,境内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由于新制度和原制度对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不同,原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劳动资料,可能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原制度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管理的
劳动资产又可能转为固定资产。为了简化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部分,应转作低值易耗品核算;原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的部分可不予转帐,仍作为抵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企业按新制度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应
将其折余价值,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并视其数额大小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再分别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转入“待摊费用”科目;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为:按固定资产的已
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而由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的部分,对于尚未领用的部分,仍保留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科目,随“材料物资”科目余额一并转入“存货”科目;对于已
经领用转入“待摊费用”科目的部分,仍保留在该科目核算,不需要转为固定资产。企业执行新制度以后增加的固定资产,再按新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
12.“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二个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企业可直接将其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3.“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个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定,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费用(包括借款和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和外币折算差额),不作为本科目的核算内容,而按新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转帐前,应将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尚
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负债费用补计入本科目,随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转帐时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4.“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原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在科目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未作为表内科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新制度将其作为表内科目,核算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的原价及累计折旧。企业如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即自行增设的上述两科目有余额的,转帐时
,应将其余额直接对转到新帐中或沿用旧帐。
15.“无形资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该科目,且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明细科目的分类有所区别。转帐时,企业应将该科目余额,根据新制度“无形资产”科目的分类方法转入新帐。
16.“其他资产”科目
原制度“其他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按新制度规定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转帐时,企业应将“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分别各明细科目对转到按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以外的各种其他资产,如特种储备物资、冻结存款等,企业发生的这类资产项目,可在该科目核算。
17.“短期借款”“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8.“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本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并按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19.“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本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帐时应将本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应上交国家的各种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转帐时,企业应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
21.“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帐时应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视其摊销期限长短,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22.“坏帐准备”科目
原制度将“坏帐准备”科目作为负债类科目设置,新制度将其作为资产类“应收帐款”“分期应收帐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方法没有变化。转帐时,企业应将“坏帐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帐或沿用旧帐。
23.“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提取和税后利润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包括用于职工个人和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金,在“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如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为赤字,在转帐前,福利基金的赤字应按有关规定,用指定的其他资金予以弥补,直到补平无余额,无需转帐。如企业职
工福利基金有结余,转帐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将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分作两部分,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部分,从成本、费用中提取,未支付分配给个人前,在设置的流动负债类科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部分,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在“盈余公积”科目中设置“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
24.“职工奖励基金”科目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中提取、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以及税后利润形成的奖励基金均在“职工奖励基金”科目核算。企业转帐时,应将“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创汇奖励金的部分转入新制度单独设置的“应付创汇奖励金”科目,不属于创汇奖励金部分的余
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25.“长期借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长期借款”科目,企业在转帐前,应先预计长期借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对于发生的应计利息进行分析,分别情况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计入有关购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2)凡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款项,已经发生的利息,经批准冲减企业的“企业发展基金”科目,借记“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企业发展基金不足抵冲应计利息的,计入“待摊费用”
或“递延资产”科目,待以后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利息,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借款利息,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
26.“实发公司债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按筹集资金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个科目。偿不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为“短期债券”,一年以上的债券为“长期债券”。企业应根据“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划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部分,
对于长期债券的应付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待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属于购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已办理
竣工决算的以及其他用途的长期债券,企业在转帐前,应先预计应付未付利息,发生的借款利息,比照长期借款处理。
2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
企业如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有关的应付款项,按原制度规定,在自行增设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核算,转帐时,该科目如有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28.“国家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发展基金”科目
原制度虽然按资本类划分的科目类别,但并未按产权归属设置总帐科目,而是将企业的资金按其来源分设“国家基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为了明确产权关系,以及反映企业资本的构成及其增值情况,新制度把所有者权益分设“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科目核算。企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国家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并按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企业转帐时应注
意以下两个问题:
(1)转帐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将用于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部分予以扣除。
(2)新制度中将上级拨入资金视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应将原“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作为实收资本入帐。
29.“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本年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在使用方法上有所区别,原制度采用帐结利润的方法,按新制度规定采用表结利润的方法,“本年利润”科目年度中间除由“递延收益”科目转入,以前年度递延本年已实现利润外,一般不发生记录。新旧制度衔接时,为简
化核算手续,在扣除已结算延期付款项目实现的收益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的货方余额直接转入新帐中“本年利润”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按原制度规定,采用结算形式划分法核算实物结算项目实现的损益,已计入本年利润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在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的项
目划分法进行核算。
新制度考虑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特点,将企业以延期付款、实物结算等方式承包项目的核算独立出来,单独设置了“分期应收帐款”“递延营业收入”“递延营业成本”“递延收益”科目。转帐前,企业应将按原制度规定在结算科目和各损益类科目核算的这部分内容单独划分出来
,分别情况处理:属于结算款项的应自“应收合同款”科目,转入“分期应收帐款”科目;属于营业收入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收入”科目;属于营业成本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等
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成本”科目;属于经营损益的部分,应自“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原制度规定“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一般无余额。在转帐时,企业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30.“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物资储运费收入”“出国人员费收入”“管理费收入”科目
采用帐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结束旧帐,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营业收入”科目,并按本企业业务类别设置有关明细科目。
采用表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在企业转帐时,应按新制度规定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内。
31.“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原制度未设置成本费用类科目,对于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在“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辅助生产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核算。期末将已结算部分成本、费用作为其成本,自各项支出科目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未结算项目或在产品成本反映在各支出科目的余额中。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生产成本”“建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归集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转帐时,企业应将“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业务类别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及各有关明细科目中。
由于新制度改变了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由现行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无需再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执行新制度时,为简化核算手续,对已计入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需再
分解出来。因此,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成本均不再调整。
32.“物资销售费”“物资储运费”科目
按原制度规定设置的这两个损益类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结束旧帐,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在材料物资、商品进销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国内采购或转口采购向国外调拨的材料物资所发生的采购费用。
33.“国外人员费”“经营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
原制度的“国外人员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一部分是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为简化核算,新制度设置的“出国人员费”科目,只核算国内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国外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有关经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中。
转帐时,“国外人员费”“经营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一般无余额,只需结束旧帐,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有汇兑损益挂帐的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年终调整汇率产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转帐。
由于新制度设置的损益类科目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规定重新设置的,因此这些科目核算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与原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较大变化;企业在建立新帐时,应根据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对成本、费用项目作适当调整。
34.“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上述两科目,核算范围及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定以上两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帐时企业应按新制度规定,相应调整营业外收支项目,建立新帐。
35.新制度增设的“应付股利”“财务费用”“营业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1)“应付股利”科目
新制度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投入资本的核算,规定这类企业可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核算企业的核定股本,并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应付给股东的股利。
(2)“财务费用”科目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企业开立新帐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核算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
(3)“营业税金”科目
现行制度中对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金在各项营业收入科目的借方核算。执行新制度后,对已列入各项营业收入的“营业税金”不予调整,7月1日以后发生的营业税金,按新制度的规定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4)“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
现行制度对营业收入的核算一般根据实际收入数入帐,对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没有单独进行核算。新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增设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损失。
三、企业新旧制度衔接转帐的方法步骤
第一步,编制调帐前的科目余额表,以示平衡。
第二步,根据有关财务政策和会计处理原则,将原制度的有关科目按调帐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步,按原制度编制调帐后的科目余额表,以示调帐业务的平衡。
第四步,根据调帐后按原制度编制的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的规定,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建立新帐。
第五步,根据建立的新帐,编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建立新帐后的平衡。
企业调帐的方法步骤可简称为两调三试,即:按原制度进行帐务调整,按新制度进行转帐,即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原制度调为执行新制度;调帐前试算平衡,调帐中试算平衡,调帐后试算平衡。
四、会计报表
企业1993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帐的有关规定处理。



199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