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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18:2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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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市劳动保障局


渝府发〔2002〕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二年三月)

为严格重庆市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办法,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标准的试行办法。本办法的制定综合参考了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草稿)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
一、鉴定标准适用范围适用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分级标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3个档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四)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两项以上(含两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则
(一)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二)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四、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0〕4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神 经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三)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3级以下(含3级)。
(四)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五)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六)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七)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八)重度智能障碍,IQ测试≤39。
(九)重度癫痫。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二肢以上瘫(含二肢),肌力4级。
(二)单肢瘫,肌力3级。
(三)完全性运动性或感觉性失语。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五)中度癫痫。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二)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三)不完全性失语。
(四)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五)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四级)。
(六)轻度癫痫。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认知活动丧失;
(2)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3)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4)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5)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6)大小便失禁;
(7)脑电图可呈平坦或有不同节律及波幅的脑电活动。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1)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2)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3)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上臂内收,下肢伸直、四肢腱反射亢进;
(4)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精神障碍分别按眼科、精神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分级:
(1)轻度: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2)中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3)重度: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有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神经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8.中度智能减退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IQ测定只供参考,不作为判定的绝对依据。

精 神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怪异行为。
(二)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三)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3年系统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二)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三)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仍不能缓解,影响职业功能者。
(四)中度智能障碍,IQ测试40—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患精神分裂症经2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二)轻度智能障碍,IQ测试55—69;或边缘智能,IQ测试70—84。
说明:
精神病的诊断要有明确的病史,病史来源一般应为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精神病院(科)的病历资料。IQ测定仅供参考。

骨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全部脊柱曲伸、旋转功能严重障碍,活动范围丧失>90%。
(二)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三)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不能恢复,造成双肢体功能严重障碍,肌力3级以下(含3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四)双手掌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五)肩、肘、腕关节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双髋或双膝关节或两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消失。
(六)一侧下肢经髋关节解脱者。
(七)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八)利手肘关节以下、非利手肘关节以上截肢。
(九)双踝关节以上截肢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原因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全部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活动范围丧失>5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不能恢复,造成单肢中度障碍,肌力3级以下,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
(四)一侧肩、肘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单膝关节强直;髋关节功能障碍程度>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完全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五)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
(六)非利手肘关节以下截肢。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有颈椎或胸椎或腰椎脊椎炎病史,但脊椎关节间隙、生理弯曲存在,脊椎功能轻度影响,活动范围丧失>30%者。
(二)各种原因造成的椎管狭窄经手术治疗后,仍有肢体功能轻度障碍,单肢肌力4级,经电生理证实者。
(三)单手部分丧失功能。
(四)一侧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单足或单踝关节功能障碍>50%,有自主移动能力者;单髋或单膝功能不全,障碍>30%者。
说明: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关节功能障碍包括关节强直、瘢痕挛缩无法治疗。
(3)脊髓疾病(包括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疾病,放射性脊髓病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脊髓障碍等)造成运动功能障碍按相关学科标准鉴定。

眼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有或无光感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20°(或半径≤10°)以下。
(二)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0°(或半径≤10°)以下。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无光感或有光感但光定位不确切或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一眼矫正视力≤0.3。
(二)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15°)以下。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4——0.6。
(二)一眼矫正视力≤0.2,另一眼矫正视力0.3——0.5。
(三)双眼矫正视力≤0.3。
(四)第5对脑神经眼支或第3对或第4对或第6对脑神经麻痹(如神内科、神外科、耳鼻咽喉科及其它相关原因引起,应结合鉴定)。
说明:
1.白内障根据手术后的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后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
2.无晶状体者根据手术后矫正视力程度鉴定(一般术后3个月以上可以鉴定)。
3.视力与客观检查有矛盾时,应根据眼部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如视觉电生理、荧光眼底血管造影、视野和伪盲筛选等结果鉴定。
4.视力损伤程度判定基准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见下表)
小数记录法
5分记录法
(无光感) 光感 手动/cm 数指/cm
0 1 2 3
小数记录法
5分记录法
0.02 0.04 0.06 0.08 0.1
3.3 3.6 3.8 3.9 4
小数记录法
5分记录法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4.1 4.2 4.3 4.4 4.5 4.6 4.7
小数记录法
5分记录法
0.6 0.7 0.8 0.9 1.0
4.8 4.85 4.9 4.95 5.0
5.低视力和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


最好视力低于(矫正)
最低视力等于或低于(矫正)
低视力
1
0.3
0.1

2
0.1
0.05(3m数值)

3
0.05
0.02(1m数值)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耳、鼻、咽喉、口腔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鼻咽喉恶性肿瘤,有颅底骨质破坏或有远处器官转移。
(二)因各种原因所致咽喉或气管疤痕、粘连、狭窄,经气管切开后无法拔管,需终身带管并伴有语言或精神障碍。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终身平衡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者。
(四)口腔恶性肿瘤有远处转移或术后复发或手术无法根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五)全舌或全喉疾病不能手术治疗,对吞咽及语言等生理功能产生严重影响。
(六)全喉切除后难以重建,发音障碍,目前为带管生活者。
(七)因各种损伤(物理、化学、生物、机械等)致上下颌骨、腭部、颊部缺损无法整复造成张口受限、进食困难者。口腔癌(上、下颌骨、舌、颊、硬软腭等)经整复手术后,功能50%以下者。腭部损伤整复手术后仍然发音不清者(如教师、演员等必须进行语言交流的职业)。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耳鼻咽喉恶性肿瘤,经治疗后病情稳定,无明确复发、转移依据者。
(二)任何原因导致双耳听力分别损失≥71db。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喉、气管狭窄,影响发音功能,但能平静呼吸。
(二)器质性发音障碍,经治疗无效,呼吸音尚正常。
(三)双耳听力分别损失≥51db≤70db。
说明:
1.平衡功能障碍指前庭功能丧失而平衡功能代偿不全者,平衡障碍以平衡功能测试结果为准。因肌肉、关节或其它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功能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颅脑疾病导致的前庭平衡功能障碍或丧失者,按神经系统疾病鉴定。
2.因耳鼻喉疾病或手术所致颅内合并症,而遗有精神、语言或平衡障碍,则按有关学科鉴定。
3.听力障碍不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听力障碍以脑干诱发电测听反应阈值为准。

外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恶性肿瘤不能手术根治或手术后有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目前为带癌生存者。
(二)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小肠切除超过全部小肠的2/3。
(三)因结肠、直肠疾病施行全结肠切除、腹壁回肠永久性造口。
(四)胰腺疾病行全胰或次全胰腺切除后胰岛素依赖。
(五)肝脏疾病行半肝切除术或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大出血经外科治疗后仍有肝功能损害(肝功能Ⅲ级)。
(六)各种原因引起食管重度狭窄或闭锁,经治疗仍不能经口进食,需胃造瘘。
(七)Ⅲ度烧伤面积≥51%。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消化道、泌尿系统恶性肿瘤经手术治疗后、目前虽无癌残留、复发或远处器官转移但消化道及泌尿系统有一定功能障碍对生活有一定影响。
(二)食管癌行食管全切除术咽胃吻合,无癌残留、复发或远处转移。
(三)小肠切除1/2—2/3者。
(四)肾及输尿管肿瘤行一侧肾及输尿管切除,肾功能失代偿者。
(五)外伤或手术后广泛性粘连性肠梗阻,经分解粘连,肠排列或内固定手术后仍频繁发作部分性肠梗阻,并引起营养障碍。
(六)胃大部切除术后合并有倾倒综合症出现营养障碍。
(七)贲门切除食管胃重建术后并发返流性食管炎。
(八)Ⅲ度烧伤面积31—50%。
(九)35岁以下的脾切除。
(十)结肠或直肠疾病行直肠切除,结肠永久性造痿。
(十一)肝胆疾病经手术后,肝功能损害(Ⅱ级)。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胃肠道疾病手术后遗有倾倒综合症;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二)肛门疾病手术后肛门括约肌损伤、肛门失禁。
(三)肝胆疾病经手术治疗后,有肝功能损害(Ⅰ级)或间断胆管炎发作。
(四)慢性胰腺炎行部分胰腺切除或胰管肠道吻合术后,有胰腺功能损害。
(五)下肢血管疾病,伴功能障碍。
(六)成年(35岁以上)脾切除术后。
(七)Ⅲ度烧伤面积达11—30%。
(八)一侧肾输尿管切除,肾功能代偿者。
(九)育龄期双侧乳房切除。
(十)小肠切除1/2以下,1/3以上者。
说明:
(1)严重影响肌体功能的良性肿瘤并引起的功能障碍按相应学科鉴定。
(2)因烧伤引起的肢体功能障碍按骨科标准鉴定。

心 血 管 内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仍存在以下3种情况之一者:
1.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Ⅲ级;
2.心超提示左室射血分数≤40%;
3.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室性心动过速)。
(二)病态窦房结综合症有昏厥发作史而未安装起搏器。
(三)冠心病冠脉造影确定为二支以上病变(其中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而未经冠脉搭桥(CABG)及冠脉成形
(PTCA)等介入治疗或治疗失败者,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成形及介入治疗术后仍有心绞痛反复发作或心功能≥Ⅱ级。
(四)冠心病发生急性心肌梗塞后有心功能不全(左心室射血分数<50%)。
(五)心肌梗塞后虽经治疗但仍反复发作心绞痛有严重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
(六)原因不明的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同上”)。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存在以下3种情况之一者:
1.心功能不全仍经常≥Ⅱ级。
2.心超提示左心室射血分数≤45%者。
3.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心房颤动、扑动、反复阵发性心房颤动、扑动;室性心动过速;频发多源性房早、结早、室早等。
(二)确定病态窦房结综合症而无昏厥发作史或窦性停搏,及安装起博器者。
(三)冠心病反复发作心绞痛且有心肌缺血的客观证据(指2个以上导联ST段呈水平或下斜型压低≥0.5mm或T波呈冠状倒置)。
(四)心血管疾病及胸腔疾病应用代用品或重建血管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经适当治疗后心功能仍为Ⅱ级。
(二)冠心病运动负荷试验阳性(排除假阳性)或冠脉造影单支狭窄≥50%。
(三)超声心动图显示心室肥厚伴有心肌劳损。
(四)确定为心肌疾病但心功能代偿良好者(指心功能在Ⅰ级、左心室射血分数≥50%者)。
(五)心脏、大血管修补术、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后。
说明: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系指先天性的、后天性的造成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疾病,例如: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狭窄,法乐三联症,法乐四联症,艾森门格综合症,马凡综合症,主动脉缩窄,风湿性瓣膜病,梅毒性心脏病,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心包疾病及其他心脏疾病。
2.心脏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一般的体力活动并不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
Ⅱ级:休息时无不适症状,但一般体力性活动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休息时无不适证状,轻微的体力活动即可产生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在休息时已有疲乏、呼吸困难及心悸或心力衰竭、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均可加重症状。
3.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指心电图上有ST段缺血型符合阳性标准改变可以伴或不伴有T波改变,或单独T波改变必须符合原发性呈“冠状T波”改变。
4.持续严重心律失常(指持续Ⅱ度二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持续双束支或三束支传导阻滞或反复发作室性心动过速)。
5.摄胸片按站立、后前位两米距离全片。
6.单纯高血压病不能作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及大动脉器质性病变者按相应脏器功能损害程度给予鉴定。

泌尿内分泌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衰竭期:血肌酐(Scr)>450μ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2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有明确药物依赖、血肌酐>178μmol/L。
(三)双侧肾上腺切除或大部切除后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四)全膀胱切除尿道改道术后或永久性膀胱造瘘。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肌酐在178—449μmol/L间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二)肾移植术后,或一侧泌尿系统病变作肾输尿管切除后,或结核性膀胱挛缩膀胱扩大术后等,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在133—177μmol/L。
(三)各种原因引起的自体免疫性疾病及结缔组织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苍、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无脏器损害者。如伴有并发症则按相应学科的脏器损害程度鉴定。
(四)肾上腺大部或次全切除后及原发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需服药治疗者。
(五)甲状旁腺机能不足,血钙低于1.75mmol/L,需终生依赖药物控制症状者。
(六)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后尿道狭窄难于治愈者,或行尿流改道者。
(七)双睾丸损伤后或双睾丸切除术后生殖及性功能无法恢复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血肌酐≤178μmol/L,有轻度临床症状。
(二)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ml,伴有慢性尿路感染。
(三)肾移植术后血肌酐<133μmol/L,免疫抑制剂依赖者。
说明:
1.肾功能不全分期:
血肌酐 肌酐清除率
(1)代偿期 133—177μmol/L。 50-80毫升/分
(2)失代偿期 178—450μmol/L。 20-50毫升/分
(3)衰竭期 451—707μmol/L。 10-20毫升/分
(4)尿毒症期 ≥707μmol/L。 <10毫升/分
2.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判定标准:
功能明显减退:
(1)乏力、消瘦、皮肤、粘膜色素沉着,白斑,血压降低,
食欲不振。
(2)血浆皮质醇早上8时<5mg/100ml。
(3)尿中皮质醇<5mg/24小时。功能轻度减退:
(1)具有上述(2)、(3)两项。
(2)无典型临床症状。
3.代谢和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各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导致心、脑、肾等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出现功能不全时按相应脏器功能判定基准鉴定。
4.单纯性糖尿病、甲亢、甲减不属丧失劳动能力范围,二者所造成的脏器损害由相应学科鉴定。

消 化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Ⅲ级。
(二)肝硬化肝功能Ⅱ级伴有食道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手术病史或反复发生腹腔感染者。
(三)有吸收不良综合症血红蛋白<80g/L,血清白蛋白<25g/L,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或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6个月者)无明显改善。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肝硬化肝功能Ⅱ级,经正规治疗>1年无明显好转,肝功能白球比例倒置;或腹水消退但生化指标无改善。
(二)慢性肝炎中度—重度,经>6个月的治疗无明显好转。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反复治疗无明显改善,血清白蛋白<30g/L。
(四)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大部分结肠,经长期治疗仍有反复者。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肝硬化肝功能Ⅰ级。
(二)慢性肝炎,经治疗病情好转并稳定时间>1年。
(三)吸收不良综合症经治疗无明显改善伴轻度贫血,血清白蛋白<35g/L。
说明:
1.消化系统疾病的鉴定需有近期B超、肝功能、消化道钡餐、胃镜、肠镜等相关检查资料。
2.肝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Ⅱ级
Ⅲ级
胆红素(μmol/L)
≤34
35—51
≥52
血清白蛋白(g/L)
≥35
30—35
≤30
凝血酶原活动度
>70%
70—61%
60—40%
腹 水

少量
顽固性
肝性脑病

1—2级
3—4级
谷丙转氨酶
供参考
供参考
供参考
注:Ⅱ级和Ⅲ级符合上述标准中4条即可。

呼 吸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重度通气功能障碍。
(二)双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导致肺通气或换气功能障碍并符合FVC占预计值≤40%,FEV占预计值≤40%,或PaO2
≤60mmHg,PaCO2≥50mmHg等条件。
(四)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及严重的肺纤维化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五)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者,PaO2≤60mmHg,PaCO2≥50mmHg,血气分析异常,胸片显示有严重
的肺、支气管疾患。
(六)肺部恶性肿瘤伴淋巴结转移或远处器官转移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中度呼吸功能障碍。
(二)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中度障碍(FVC占预计值≤50%、FEV占预计值≤50%)。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单肺叶切除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二)肺段切除,肺修补术,支气管成形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隔肌修补术后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
(三)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伴呼吸功能轻度障碍,痰菌阴性。
(四)呼吸系统疾病经内科治疗无明显好转,呼吸功能轻度损害。
说明:
1.呼吸功能障碍的判断根据临床表现、正侧位胸片检查、呼吸功能测定、血气分析等综合判断。
2.当呼吸功能测定与临床症状不相符时,以血气分析结果为准。
3.肺功能检测可受主观因素影响,故劳动力完全丧失需血气分析结果。
4.肺功能损伤的分级

肺活量
FVc或M°
一秒钟通气量
FEV°1.0
FEV1/FVC
(%)
血氧饱和度
SaO2(%)
血氧分压
(毫米汞柱)
PaO2/mmHg
二氧化碳分压
(毫米汞柱)
PaO2/mmHg
基本正常
〉81
〉71
〉71
〉94
〉87
35—45
轻度减退
80—71
70—61
70—61
〉94
〉87
35—45
显著减退
70—51
60—41
60—41
93—90
87—75
45—50
严重减退
50—21
〈40
〈40
89—80
74—60
45—50
呼吸衰竭
〈20


〈80
〈60
≥50

血 液 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贫血:血红蛋白≤50g/L,或需输血维持生命者。
(二)急性或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109/L,或伴出血症状。
(四)血友病A FVIII∶C≤1%,反复血肿,关节畸形。
(五)急性白血病、恶性组织细胞病、淋巴瘤、骨髓瘤,重型再障或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伴严重全血细胞减少,或治疗未缓解或完全缓解3年内。
(六)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骨髓增殖性疾病如慢粒;淋巴系统增殖性疾病如慢淋,发生急性变,加速期或伴严重贫血、血小板减少或巨脾。
(七)易栓症:血栓形成并引起局部血液循环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一)贫血:血红蛋白51—70g/L。
(二)慢性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0.5—1.5×109/L。
(三)慢性血小板减少:25—50×109/L偶有紫癜。
(四)血友病A FVIII∶C 1—5%,偶有血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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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7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听取“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报,针对当前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重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领域)事故频发,非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7月份以来,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这些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生产经营建设领域仍然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治理整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教训极其深刻。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再次警示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必须从零开始、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发展阶段,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特殊阶段。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要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安全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内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又是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坚持速度、质量、效益和安全的有机统一,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谋发展、搞建设、抓生产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坚持以人为本,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要始终强调安全这一发展前提和保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全面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全面、系统、彻底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强化安全隐患排查。

1.以铁路、公路、桥梁为重点的交通运输领域。要适应高速铁路发展对运输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加大铁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的力度,对线路、车辆、设备、信号、供电、制度和管理等进行全方位排查,继续在京沪高铁沿线四省三市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农用船、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等行为。

2.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领域。要强化以煤矿瓦斯防治为重点的“一通三防”措施,认真排查治理煤矿瓦斯和水患、火灾隐患;继续推进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兼并重组、整合技改;深入开展地下矿山通风和防治水、露天矿山采场、高陡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

3.以危险化学品为重点的工业领域。要深入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道路及内河运输和管道输送、使用、废弃等各个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继续抓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危险产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监控工作;继续推进烟花爆竹和礼花弹生产经营企业转包、分包专项治理。冶金行业要继续抓好煤气等重点生产环节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为重点,深入排查和治理隐患。

4.以住房建设项目为重点的建筑领域。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整治,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和桥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以高层建筑、“三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整治。

其他各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确定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并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各项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不仅要查现场隐患,更要查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一查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二查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运行投用检验情况,三查关键设备、场所和环节,四查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将适时组织综合督查或重点抽查。

(二)加大整改力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严格细致、不留死角,并将其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现常态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搬迁的绝不拖延,该停用的坚决停用;新装备、新工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验和实验,确保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对查出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施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要认真落实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危险性作业许可制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要完善督查督办和激励机制,确保现有的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针对排查出的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各类企业要根据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的变化,及时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应的产业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实际,加快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关部门要适应安全发展的新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提高准入标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制保障。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和职业危害治理等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在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承诺、约谈、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现场分析会等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细化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着力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行业指导,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要配强干部和管理人员,确保有人负责、有得力的人负责、能负得了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使目标责任考核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委会对本级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评机制,引导各单位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过程。认真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较大非法违法事故跟踪督办和通报等制度。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严谨、依法、实事求是地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着力加快进度,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能力建设

(一)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大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各地区、各行业和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抓紧规划建立完善企业安全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安全科技支撑、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应急救援、宣教培训等“六大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监管监察执法和群防群治、技术装备安全保障、依法依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等“六个能力”。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总体保障能力,加快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推进科技进步、安全达标,着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安全生产科技需求加大研发力度。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强力推行新型实用科技产品,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支撑项目成果的转化,确保国发〔2010〕23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科学规范生产经营全过程,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预防、管理、监控能力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着力提升基层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按照己颁布的标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信息保障、实训考核和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结合乡镇机构改革,以推广乡镇街道建立安监站(所)、实行委托执法的典型经验为突破口,继续支持鼓励各地开展乡镇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探索和创新,形成以乡镇(街道)为主体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

(四)着力提升应急救援保障能力。要加快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并以此为引领,大力推动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技术装备建设,提高救援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六、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和社会监督

(一)以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作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重要手段,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效。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层层落实执法监管责任特别是县、乡两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跟踪监管,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并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制度建设,把“打非”专项行动中的有效措施、得力方法和工作要求等,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轨道,推动“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持久、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体制。要进一步明确、理顺和完善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规范设置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不同地区、经济规模总量和人口数量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要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为重点,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切实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提供必要的组织体制保障。

(三)大力推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创新。要认真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一些地区探索创造的诸如“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系统、“网格化”属地监管、建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审计表”和以细化分工、规范程序、监管闭合为主要特征的安全监管监察模式等,推动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全面和有效落实,确保执法到位。探索建立新技术、新设计、新装备、新工艺的安全性、可靠性安全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四)着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水平。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注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发布准确真实的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瞒报谎报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及时查明情况、认真加以处理。

七、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一)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要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观念。领导干部尤其要全面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努力建设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要积极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发展型城市、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要注重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的各类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抓好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强化对各级政府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不得搞速成班。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

八、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要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统筹安全和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部署、推进、考核、奖惩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注重把事故后责任追究与事故前防范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扑下身子、求真务实,坚决打赢安全生产这场攻坚战,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迅速将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作出全面安排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请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于8月31日前,将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读《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原载《求索》2006年第5期)

冷必元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源远流长,根据确切的史料记载,其源头可追溯到尧舜时期。几千年的社会光阴沿着黄河长江缓缓流逝,但它同时也留下了人类社会世代遗继的司法制度。然而,“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变化的不光是法律,还有法律得以实现的承载机体——司法制度;时代流变,司法制度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量变或质变,时间淘汰了司法制度,时间留下了司法制度,时间改变了司法制度,时间也充实了司法制度。因此,时间的长河把历史上零零总总的司法制度编制成了一张千头万绪的罗网,它的整体构架呈现出一派纷繁芜杂茫无头绪的“荒芜”之景。这就形成了司法制度史研究的困难。面对历史以来杂乱无章的司法制度,研究者往往如同置身荒无人烟的沙漠,辩不清了东南西北,甚至也迷失了自己。
正因为适当的研究路径难以发现,以往的法史学研究都基本上遵循着一个相同套路,那就是绝对以时间为经,跟着历史的轨迹亦步亦趋,比如在西周出现过那些史料,马上就把西周的所有相关史料平铺直叙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再如在秦汉出现过那些相关史料,又马上把秦汉的所有相关史料一条不漏记录下来,作为一个章节。最终的结果却是,当读者在秦汉部分发现了与西周相关的史料,又不得不掉转车头回来寻找西周。如此几经往复,前后不相衔接的繁杂史料使读者如坠五里雾中,怨烦之感油然而生,本来丰富多采的法史学顿时变得如同嚼蜡,索然无味。
然而,就我国法史学者张兆凯教授最近编著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来看,它的确非常巧妙地找到了属于自己的研究路径,避免了陈旧研究方法带来的流弊。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扬弃了传统的史学著作编排体系,不再绝对以时间为经,而是把整部著作概括为五个方面内容,即司法机构与职官演变史、诉讼制度演变史、审判制度演变史、监狱制度演变史和监察制度演变史,从而列出五个专题,再分别进行专题研究。这有点类似于军事上“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的战术思想。
采用这一编排体系后,整个研究路径顿时变得丁卯分明,研究者就不再是茫无目的地罗列历史,五个靶子已经竖起来了,余下的只需有选择性地将相关箭矢发射到各个靶心;研究者确立了自己的中心,就可以围绕中心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而不再是面对成千上万的文物古籍而盲目借引或不知所措。不仅如此,采用这一研究策略后,读者也消除了读法史著作时索然寡味的干涩感觉,能一口气将整本书读到底。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编排体系为作者的研究打开了思路,作者紧紧抓住司法制度的这五个向度,就好比军事家掌握了有利的地形,从而形成了“居高临下,势如破竹”的写作优势。当然,作者的这种写作优势一经读者阅读,又顺理成章的演化成了读者的阅读优势。




诉讼法研究中存在着一个争论不休的议题:诉讼活动追求的到底是法律真实还是事实真实?法律真实即是程序真实,事实真实即是实体真实。现在法学界特别是外国法学界一般认为法律追求的应是程序真实,而非实体真实。但就法史学研究而言,其追求的绝不仅是“程序真实”,遵照通常的研究步骤按部就班地进行操作不是法史学研究的目的,法史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在史实中找出历史规律。所以,史之研究,最重考证。历史的重现是史料的重现,史料是历史的生命之源。正由于此,《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坚持了考证的研究方法,步步以史料为基,层层以史料为垒,构筑起了一座司法制度史大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对史料的重视不是个别的,而是普遍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不是肤浅的,而是深刻的,重视史料的指导思想一以贯之地融化在整部著作中。通观全文,略言之,作者对史料“忠贞不渝”的专注情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重视史料来源的真实性。从全书考察,作者极少转引证据,而是直接引经据典,查考古籍文献,尽量掌握第一手资料,保证史料来源的真实可信。不仅如此,在一些地方,作者还用心良苦地对证据的真实性作了充分合理的证明,比如在采用《史记•夏本纪》之前,作者推证道:“就像我们在甲骨文发现后,对司马迁《殷本纪》的记载没有任何怀疑一样,我们也没有理由怀疑尚未发现其文字的《史记•夏本纪》记载的真实性。”寥寥数语,使读者对证据的真实、文章的真理更加深信不疑。这也正反映了作者一向治学严谨、考证精细的学风。
其二,重视史料的合理引用。作者对证据的引用相当考究,务求证据在文章中引用得恰如其分、恰倒好处,而绝不是见证即引、滥竽充数。甚至作者并不满足于引证的恰当程度,某些证据还使文章妙趣横生、增色不少,比如为了说明廷尉位尊权重,作者引用了《汉书》中的一段话:“下邳翟公为廷尉,宾客填门,及罢,门外可设雀罗。后复为廷尉,乃置其门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贵一贱,交情乃见,一贫一富,方知交态。”生动的引用使文章更加和谐轻快,熠熠生辉。
其三,重视史料基础上的发挥。引用证据是为了说明事理、陈述见解,所以,作者并不是单纯地搬移史料,而总是站在史料之上,阐述理由,叙说观点。如作者在引用《周礼•秋官•大司寇》的相关史料后,得出了《周礼》“处刑严酷、动辄诛杀”的特点,而且还进一步推论出另一重要结论:“周代一方面宣传德主刑辅的思想,但对违反《周礼》规定的行为,则不稍加宽恤。可见周朝的所谓‘德治’与严法是互为补充或相为表里的,并不存在谁主谁辅的问题”。又比如当作者在考证到夏的监狱叫做夏台,而“夏台亦叫钧台。《竹书纪年》云夏启元年大飨诸侯于钧台”时,提出了一个让人眼前一亮的新问题:“既然是宴会之所,怎么就成了监狱呢?”作者就此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可不可以认为夏台当时并不是监狱,桀只是临时性的将汤软禁于夏台。后则由于汤的显赫,人们就将夏台作为监狱的一种代称了。”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一书特别是其中张兆凯教授所著的第一和第四章中,诸多史料证据,作者总是信手拈来,前后紧密衔接,给人一气呵成之感。启卷开章,一阵远古的清风夹着原汁原味的周礼秦律幽香扑面而至,既不轻浮虚华,也不干瘪枯燥,理在据在,娓娓道来,犹如一场底蕴深藏辞章外表因而别开生面的演说;读者婉若身临古境,那手执三尺、口含天宪的司法官吏就近在眼前,那整饬邦国、纠审犯罪的一次次司法活动就近在自己身边。从此也可以看出,在作者的知识体系中,已彻底打通了法学和史学之间的界限,研究法也即是在研究史,研究史也即在研究法,法与史融会贯通,水乳交融,盈盈相契,收发自如,展示了极其深厚的法学和史学功底。




“先阵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写作的成功,首先在于作者排出了一个“五行阵”: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前后相继,俯仰和合,因而章法严整,井然有序。“五行阵”的排列,主要在于它的高屋建瓴,树立了五个研究目标,研究活动就具有了针对性,有针对性地寻找资料,有针对性地演绎推理,有针对性地陈述发挥,使整个写作进路显得得心应手,条分缕析。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成功的另一方面在于作者对待历史的严肃态度,翔实占有史料,精细研究史料,慎重陈述史料,独到发挥史料,一言一行,皆在史中。历史是已然的事实,司法制度史也不例外,任何对司法制度史没有根据的想象和猜测,都是对已然的虚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以史为本,刨根究底,其研究成果值得信赖。
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是支撑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两大脊梁。在两大研究方法指导下,作者构建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这座金碧辉煌的理论豪宅。然而,“高下相倾、长短相随”,从事物相对而生的矛盾性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两大研究方法既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赢得了理论身价,但同时又暗含了两个理论上的隐忧。
就专题研究方法而言,官置、诉讼、审判、监狱、监察,五个方面虽然是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但是,五个方面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内在关系呢?由于专题研究方法本身的限制,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不能完全回答的问题,纵使有所回答,也总会使文章显得繁复冗长,拖泥带水。
再就考证研究方法而言,对史料的严格要求,慎之又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写作者的想象空间。在历史资料中爬行,战战兢兢,如覆深渊,如履薄冰,太重视考证的研究方法很难说不会影响到本应该不断增强的理论研究上的冒险精神。这也是为什么本书的个别地方总让人产生意犹未尽之感的重要原因。
当然,这两个研究上的缺陷也并非《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所固有,因为它原生于专题研究方法、考证研究方法本身天生的缺陷,只要采用了这一方法,这些缺陷必然会附随而生。而一如本评论所言,事实上,这两大研究方法的确是最适合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的捷径,在看来如此杂乱无章的历史中,想为中国司法制度史理出顺序,划分界限,便不能找到其他更为便捷的研究方法。“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利害权衡,理智地选取了这两个研究方法。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一研究缺陷正并非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缺陷,而恰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优越性的体现。
著名法学家邱兴隆提出了“批判的资格”问题,其实,提议者的言下还隐含了另一个问题:被批判的资格。批判绝不是对被批判者的简单否定,而恰恰是肯定了被批判者具有被批判的资格,是对被批判者在理性目光审视下的充分肯定。作为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的著作,《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也许还会存在其他的缺陷,由于本文单纯从其研究方法着手进行评论,所以,其他方面的优劣不是本文所品头论足的范围;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除本文外,《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还必然会受到更多理性思维的关注和批判,因为每一部有价值的著作都必然会在历史的长流中不由自主地接受自己被批判的资格,那也是社会大众对它的认同,是社会大众给予它的合理的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