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时间:2024-07-22 20:34: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0年8月26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建材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财产,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建材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建材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已设派驻机构的除外)和经济实体性公司及大、中型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独立的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的内部审计机构,并根据审计业务的工作量,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小型建材企事业单位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向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填报统计报表、报送重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经验等材料,应抄报上级部门的审计机构。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和办法,并参与有关经济、财会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支),实行定期审计或不定期专项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企业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及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产安全与完整和各种资金(包括预算外资金)的周转及运用进行审计监督,并考核其使用效果,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引进资金、技术、境内外联合经营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等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决算、纳税申报、贷款申请等事项,根据规定实行审签制度。对各种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及其他业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有关贪污、贿赂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进行专题审计。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任务外,还要对本系统建材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具体任务是:
(一)及时传达和组织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执行措施。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要点,为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研究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并帮助其总结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系统组织交流推广。
(三)组织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对本行业带有倾向性的、影响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四)组织本地区建材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建材系统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
(五)对下级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内审机构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提出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收支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的意见:对堵塞漏洞、健全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有权提出建议;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条 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策、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准段。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充分做好审计前期准备工作,指派主审人员,了解被审单位情况,搜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簿、报表、检查现金、实物,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调查核实的纪录要由被审单位或有关当事人签字(或取得其所写书面材料)后,方可做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阶段。审计终了,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并根据事实情况,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审批。
(四)处理阶段。内审机构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提出。单位主管领导人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上述本单位领导人做出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查。申诉和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不停止执行。
审计机构为了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可以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办理审计事项中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选配应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应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以满足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务按照审计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职称的评定,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的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在建材系统内聘请业务熟练、经验丰富、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为特聘荣誉审计员,组织研究、会诊审计中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示范审计。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聘请特邀审计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各类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驻国家建材局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9月10日国家建材局发布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扬州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
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区域性商业中心城市,通过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推动全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和提升,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与记分办法
考核内容包括商贸、物流等行业管理职能内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烟草等行业的项目。考核采取记分制,考核积分=考核记分+加分-扣分。
1、目标考核记分
①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2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②完成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任务的基本分15分,完成的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按实际进度相应扣减5—10分,未启动的不记分。
③完成生猪屠宰机械化和生猪屠宰场(点)关闭任务为15分,未全面完成的不记分。
④完成万村千乡农家店新增目标任务并验收合格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基本分50%。
⑤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任务的基本分20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⑥完成商贸业5000千万以上投资项目任务的基本分15分,每增减1个增减1分,增减分不超过50%。
以上如有缺项的,按该项最低得分70%记分。
2、加记分
①当年新增1个年成交额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市场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②当年新增1个年销售额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商场、超市)分别加记0.5分、1分、1.5分、2分、2.5分。
③当年新增1个本土连锁龙头企业并开设连锁店分别超50家、100家或主营收入超5亿、10亿元的分别加记2分、4分。
④当年新建1个单体投资1亿元、2亿元、4亿元、8亿元以上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分别加计1分、2分、3分、4分,在开业年度一次性加记分,不包括物流、市场组合项目。
⑤当年新获批1个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加计1分、2分、3分。
⑥当年新获批1个省级、国家级商贸业品牌企业或产品的,分别加记1分、3分(品牌指国家、省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省命名的商贸物流基地);获得1个商贸服务业产品专利加记1分。
⑦当年新增1个四星、五星级酒店(饭店、宾馆)或市场,分别加计1分、2分。
⑧当年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外包企业加记1分,新增1个商贸服务业上市公司(包括增发)的加计5分。
3、扣减分
①每出现一起违法经营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一定影响,被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扣减5分。
②每发生一起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扣减5—10分。
③未出台商贸业鼓励扶持政策,财政未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的扣减5分。
④未出台商贸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未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扣减5分。
凡受到扣减分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一等奖。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得分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第四、第五名为二等奖,第六、第七名为三等奖。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奖励,对单位颁发奖杯。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市政府成立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负责对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的组织、督查和协调。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具体负责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2008年度考核目标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为依据。
各地要增强目标责任意识、创新创优意识和争先进位意识,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要层层分解落实,形成责任保障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通过考核,考出新干劲、新形象、新业绩。
对各地商贸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试行。
附件: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附:
2008年全市商贸服务业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分解表

序号 主要目标 单位 全市 广陵区 邗江区 维扬区 宝应县 高邮市 江都市 仪征市 开发区 新城
西区 化工
园区 备注
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 16.0 17.0 17.0 17.0 16.0 16.0 16.0 16.0 —— —— ——  
2 新增加机械化、半机械化生猪屠宰场 个 5 —— 1 —— —— 1 2 1 —— —— ——  
3 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 必保任务数(个) 28 —— 8 2 —— 7 7 4 —— —— —— 具体关闭名单附下
争取任务数(个) 36 1 8 2 —— 7 14 4 —— —— ——
4 完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论证 % 100 —— —— —— 100 100 100 100 —— —— ——  
5 新增“万村千乡”
农家店 必保任务数(个) 150 5 20 5 32 31 38 19 —— —— —— 按照各县(市区)行政村数量的1/8分配,其中广陵、维扬、宝应有相互调剂数
争取任务数(个) 300 30 50 20 50 50 60 40 —— —— ——  
6 完成“10大典型”培育目标 个 100 38 15 16 4 5 10 4 4 3 1 按排列出的初步名单
7 5千万以上投资项目 个 80 16 10 8 8 10 17 11 —— —— —— 按07年各县(市区)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分配

附:年内关闭生猪屠宰场(点)具体名单:广陵区 扬州市食品公司亲亲屠宰场; 邗江区 方巷黄珏屠宰点 公道林香屠宰点 头桥屠宰点 沙头镇霍桥尹桥屠宰点 李典黄桥屠宰点 食品公司屠宰点 汊河屠宰点 甘泉屠宰点; 维扬区 西郊屠宰场 西湖屠宰场; 江都市 惠通屠宰场 砖桥屠宰场 曹王屠宰场 嘶马屠宰场 塘头屠宰场 华阳屠宰场 高徐屠宰场 黄思屠宰场 周西屠宰场 东汇屠宰场 永安屠宰场 锦西屠宰场 麾村屠宰场 宗村屠宰场; 高邮市 高邮镇屠宰场 卸甲镇卸甲屠宰场 卸甲镇龙奔屠宰场 车逻镇屠宰场 龙虬镇龙虬屠宰场 龙虬镇张轩屠宰场 开发区屠宰场; 仪征市 十二圩屠宰场 新城屠宰场 龙河屠宰点 马集屠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1990年6月28日的决定:
一、免去何康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刘中一为农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