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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9:4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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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共建体育学院:

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推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体育总局中长期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指导纲要(2011-2020)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科技、教育、反兴奋剂“十二五”规划》的工作部署,着眼于今后十年的体育科学与技术研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十一五”时期体育科学与技术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和当前所面临的形势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战线坚持“体育事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发挥先导作用”的指导方针,紧密结合体育事业的发展实际,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充分发挥支撑、保障和先导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群众体育研究方面,国家体育总局重点组织和开展了“全民健身关键技术研究与信息系统开发”、“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与应用”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研究;加强了“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建立与实施”、“国民体质数据库研制”、“中国国民运动健身科学指导系统的研究与应用”等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科学地推动群众体育发展、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科技支撑。

在竞技体育研究方面,根据运动训练实践中具有共性的关键问题,重点组织开展了10项科技部“科技奥运专项”课题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我国竞技体育潜优势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我国冬奥会项目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研究”工作;针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备战北京奥运会中亟待解决的训练监控、心理训练、机能恢复、伤病防治、营养补充与调控、专项训练规律、科学选材、信息技术处理与应用、反兴奋剂、专项战略决策、情报信息研究、专项训练和比赛器械等问题,组织实施了650余项专项课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对我国优秀运动员在重大国际比赛和北京奥运会上取得辉煌成绩,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总的看来,“十一五”期间,体育科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抓住2008年北京奥运会重大历史机遇,坚持面向体育工作主战场,以运动实践需求为着力点,积极主动服务于运动实践一线;坚持以生产力的标准检验科技工作,不断推动科研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以解决运动训练的关键问题为工作的着力点,不断提升体育科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坚持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整合资源,不断发展和壮大体育科技队伍。体育科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加速了体育事业的发展,使体育科技在我国科技发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

未来十年是我国建设体育强国,推进体育事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的关键阶段;是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充分展现体育的综合功能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与世界上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体育科技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体育科学研究领域及学科发展不平衡,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成果较少,科研攻关和创新能力有待增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有待提高,以及科技服务和保障工作水平不能完全满足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等等。

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体育科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心工作,以解决体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困扰我国体育发展的难点问题和运动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为着力点,加强具有主动性、前瞻性、系统性的决策研究,提升破解难题、攻克难关的能力,为体育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和科技支撑;要着力开展全民健身的攻关研究和科学普及,为群众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和服务,要着力加大竞技体育的科研攻关与服务保障力度,有效解决体育运动的技术难题,提升竞技体育水平,着力推动体育产品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持,进一步发挥体育的综合效应和社会价值。

二、未来十年体育科学与技术的发展目标、重点研究领域和优先主题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体育科技研究发展的总体目标是: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体育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取得一批解决体育实践重大问题、并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卓有成效地应用于体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中,在改善国民体质状况和科学健身的理论指导、提高优秀运动员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优秀科学家和研究团队。

(二)重点研究领域

重点研究领域是指,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亟待科技提供支撑和保障的3个重点研究领域,即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三)优先主题

优先主题是指,在重点研究领域中急需研究、任务明确、技术基础较好、近期能够取得突破、能够有效解决体育实践问题的科技攻关项目。

确定优先主题的原则:第一,有利于突破瓶颈制约和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二,有利于掌握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有效解决体育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我国体育事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第三,有利于解决重大公益性体育科技问题,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研究重点: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机制;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体育运动中的营养与伤病防治。

2. 科学健身方法

研究重点: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实证研究、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如常见群众体育活动的能量代谢特征、能量消耗的科学测量值等;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新的健身方法创编和功效研究;民族传统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不同工作场所的适宜健身方法;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运动健身指南。

3. 运动健身指导平台

研究重点: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科学健身指导站;青少年训练营地;运动健身科普宣传方法和工具;运动能力评估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的建立、选择和应用;群众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群众健身运动营养指导服务。

4. 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与效果评价

研究重点:国民体质测量与评价的方法、关键技术和标准;影响国民体质的社会学问题;国民参加体育锻炼的行为和参与度;中国人体质变化规律及成因;不同人群体育锻炼标准的建立与推广。

5. 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研究重点: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现状和需求;群众健身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等的建设功能和建设技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构建与运行。

6. 青少年健身活动的改善

研究重点: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基本条件等;青少年健身活动开展情况的评价体系;青少年健身活动的营养方案与指导;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基本途径;改善青少年健身活动的场地设施条件。

7. 增强国民体质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国民体质和科学健身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8. 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国际比赛的科研攻关与科技服务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所需的多学科、高层次的科技服务;优秀运动员在准备重大国际比赛过程中科技保障系统的完善;优秀运动员训练监控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运动训练理论与方法创新

研究重点:国内外成功训练经验的提炼、训练规律探索、先进的训练理论与方法等;不同运动项目专项训练方法与手段的创新实践与理论基础,如专项高原训练、专项体能训练、专项技能训练、专项赛前训练、运动员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等;不同专项运动员的高级选材与专项能力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能力研究。

10. 优秀运动员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研究重点:个体竞技状态形成与保持的特征与规律;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诊断方法、评价指标等关键技术;个体竞技状态的调控和最佳发挥;不同训练阶段和不同参赛目标的个体设计与优化技术。

11. 优秀运动员心理训练与调控方法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的专项心理特征与专项心理训练;优秀运动员准备重大比赛的有效心理调控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大赛前心理状态测评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优秀运动员心理支持系统与心理建设;优秀运动员比赛中激发最大潜能的有效心理干预手段与新技术;消除心理疲劳的有效方法与新技术。

12. 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食品安全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营养评估新方法、指标、标准等关键技术;优秀运动员餐厅建设与管理;优秀运动员膳食营养与营养补充方案;优秀运动员食品安全;运动营养品功效评价方法、标准及高效运动营养品的筛选;运动营养师队伍建设。

13. 优秀运动员的运动伤病防治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如伤病远程诊断系统、运动性创伤的微创治疗新技术、运动性伤病康复系统等;各运动项目多发性创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的规律;优秀运动员健康管理及疾病防治。

14. 康复性体能训练

研究重点: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基本原理、方法体系及理论依据;康复性体能训练的具体方法与手段;不同专项的康复性体能训练的研究与应用。

15.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研究重点:优秀运动员运动性疲劳与恢复的综合性科学诊断与调控;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6. 信息的综合管理与应用

研究重点:国家队科学训练信息化平台的完善与应用;运动专项视频资料库的集成与开发;竞技体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与扩展;各运动项目中外优秀运动员实力信息及训练动向;世界竞技体育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对策。

17. 兴奋剂检测新技术

研究重点: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如基因兴奋剂检测原理与技术、遗传对代谢影响的检测原理与技术等。

18. 提高竞技水平的基础性研究

研究重点:与提高运动员竞技能力密切联系的、能够在基础理论和前沿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基础研究。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中的优先主题

19. 关键技术装备的进口替代研究

研究重点:关键技术装备进口的现状与技术特征;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可行性及技术基础;关键技术装备进口替代的产品研发。

20. 体育营销新技术的应用

研究重点:体育市场培育方法与新技术;体育品牌打造与培育。

21. 体育服务及安全标准的研制

研究重点:面向市场的各类经营性体育项目的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及服务标准。

22. 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健身与训练器械的研制和市场开发。

23. 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测试与分析系统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24. 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研究重点: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所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装备的研制与市场开发。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发挥科技专家的重要作用

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教司,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成立本纲要实施工作的科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本纲要实施中的科学论证、科技指导、科技咨询、科技服务、项目评审、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重要作用。

2.加强科研攻关和科技创新,进一步提高科技工作的贡献率

通过政策引导、制度保障等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各方面科技资源投入到本纲要的实施工作中,形成广阔的科技合作平台,打造多学科多方优秀人才参与的体育科技攻坚队伍,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加强自主创新,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提高科技对体育事业发展的贡献率。

3.加强体育科技条件建设,夯实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继续重视和加强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建设,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实验室评估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分层次指导与支持,坚持“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原则,促进实验室科学管理和高效运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健全重点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创新性应用基础研究,突出研究特色,提高研究水平。

4.加强体育科技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体育科技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对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根据重点研究领域的特点,建立课题分类管理模式;积极完善国家重大课题专家督导制度,逐步建立与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奖励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5.加强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为体育产业的发展增添动力

依托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技示范园,开展体育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集行业监管、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育为一体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综合服务平台,推进体育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科研项目为牵引,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培育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体育用品制造企业,提高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器材、运动训练装备的科技含量和产品质量,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

6.加强体育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水平科技专家

通过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创新团队建设,发现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科技专家;引导和鼓励青年体育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为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科技项目、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的环境。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重大研究项目指南



增强国民体质研究领域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内容

1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1. 体育运动和身体健康的特征与分类

2. 体育运动与人体的生物节律

3. 体育运动对人体结构与功能的影响

4. 体育运动对人的心理健康的影响

5. 体育运动有利于慢性疾病治疗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6.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理论依据和实验依据

7. 体育运动促进身体健康的机制

2
科学健身方法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1.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特征与分类

2. 常见群众体育健身方法的理论依据、科学实验基础数据和评价体系

3. 适应于不同地域环境的健身方法与指导

4. 新的科学健身方法创编、功效研究与指导

5. 不同民族常用健身方法的发掘和推广

6. 不同工作场所的科学健身方法与指导

7. 慢性疾病的运动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8. 运动健身的营养干预新方法与新技术

9. 中国运动健身指南

3
增强社区群众体质科学示范区的研究与应用
1. 社区群众体育的现状调查与分析

2. 社区群众体质的检测与监测体系

3.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的采集和反馈系统

4.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的共性运动处方与个性运动处方

5. 社区群众运动健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

6. 社区群众科学健身指导站的研究、建立与应用

4
增强青少年体质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特点与现状

2. 青少年的运动能力和心理特征

3. 青少年的体质现状与监测体系

4. 青少年体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和基本条件

5. 影响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社会学因素

6.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体育运动方法与新技术

7.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运动营养新方法与新技术

8. 提高青少年体质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与体育运动指导

5
中国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的升级和优化
1.国民体质监测指标体系的完善

2. 国民体质监测方法的完善

3. 国民体质评价方法与标准的完善

4.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的完善

5. 国民体质监测网络的升级和优化

提高竞技水平研究领域

6
中国优势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6.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7
中国足球、篮球和排球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1.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2.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8
中国田径、游泳、水上、自行车等运动项目科学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运动项目竞赛特征与规律

2. 运动项目制胜特征与规律

3. 运动项目选材特征与规律

4. 运动项目训练特征与规律

5. 运动项目管理特征与规律

7. 运动员体能恢复特征与方法

8. 运动员伤病防治特征与方法

9. 运动员营养特征与方法

10. 运动员个体竞技状态的科学调控和发挥

11. 运动项目先进训练理论与方法

12. 运动项目科技保障系统

13. 运动项目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方案

9
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学定义、结构、特征与分类

2.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理论基础与实验基础

3.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方法体系

4.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基本手段与特殊手段

5.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专项安排与个体优化

8. 体能训练、技能训练的科技保障系统

10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现状与问题

2.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的发生原因与生物力学机制

3. 多发性运动损伤的早期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

4. 急性和慢性运动损伤的防治方法与新技术

5. 慢性运动损伤条件下的运动训练与比赛

6. 运动损伤的微创治疗新方法与新技术

7. 中医防治运动损伤的有效方法与有效技术

8. 优秀运动员运动损伤康复系统

11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及评价体系的研究
1.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和相应参数的确定

2. 优秀运动员健康水平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3.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参数的确定

4. 优秀运动员专项体能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5. 优秀运动员健康与体能参数数据库

12
消除运动性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 运动性疲劳的机制

2. 运动性疲劳与消除的科学诊断与调控

3. 不同训练条件下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比赛间歇中迅速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5. 中医中药消除疲劳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13
兴奋剂检测新方法与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兴奋剂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现状及问题

2. 现有兴奋剂检测技术的改进、完善与扩展

3. 新的兴奋剂检测原理与全新的兴奋剂检测技术

4. 反兴奋剂预警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5. 运动员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研究领域

14
体育营销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1. 中外体育市场的比较学研究

2. 体育市场培育的方法与技术

3. 体育营销的新方法与新技术

4. 中国体育品牌的打造与培育

5. 中国体育品牌营销示范区

15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转化
1.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现状与问题

2.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改进与完善

3.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的培育

4. 面向市场的体育科技成果营销示范区

16
体育健身器械和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1. 体育健身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2. 家用体育健身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3. 运动训练器械的现状、分类、需求和问题

4. 专项运动训练器械的研制与开发




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规定
                     
人民政府令第8号



  第一条 为尽快解决居住特别困难户的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本市市区的居住特别困难户(以下简称特困户),均依照本规定解决住房。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困户,是指有本市居住所在地正式户口,每一户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户籍的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二平方米和二平方米以下的住户。
  第四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要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坚持有偿解困的原则,全社会动员,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要求,分期分批实施。
  第五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应层层实行领导责任制,签订解困责任状,纳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解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解困办),承担住房解困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解决特困户的住房标准,人均使用面积要达到七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市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的住房解困办审核批准后,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中直、省属、松花江地区在哈单位特困户的核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批准,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
  第九条 特困户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解决住房;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统筹解决,单位有自有生活区的,可自建解困专用房;无自有生活区需要购买住房的,可购买统一建设的解困专用房。
  第十条 单位为职工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职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承担不低于二百五十元,其余资金,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由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一条 单位向职工集资建设住房的,应优先吸收本单位特困户职工参加。特困户职工应承担的集资款,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住房向职工出售或分配的,必须优先出售或分配给特困户,不受附加条件的限制。
  第十三条 特困户无工作单位、属于社会救济户的,由市住房解困办安排租赁解困住房,属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通过合作建房或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
  第十四条 有特困户的单位分配住房的方案,应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的住房解困办审查批准,并报市住房解困办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特困户所在的工作单位,解困任务未完成的,单位的领导不得分房。
  第十六条 特困户住房当年动迁改造的,按《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解决。
  第十七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应提出申请,并附特困户名单,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住房解困办审查,报市住房解困办批准后,发给《建设购买解困专用房优惠证明》。
  第十八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解困专用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设施费、电权费、电增容费、新菜田建设基金、统征土地咨询服务费、大煤气工程集资费、教育附加费、中小学教师建房集资费、墙体改革价外加收款,在税收上给以照顾,凭《建设购买解困专用房优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免交费税手续
  特困户购买解困专用房,免交一次性契税,缓交房产税。
  第十九条 在解困期间内,每年从国家补贴、市机动财力和综合开发效益中统一划拨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社会救济的特困户的住房。
  第二十条 解困专用建设计划,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区年度解困方案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无特困户的单位,新建住房分配后腾出的市直管公有住房,统一交市住房解困办,做解困专用房。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空闲的公有住房,由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回,做解困用房。
  第二十三条 特困户在工作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对已解决住房的特困户,要及时填报《解困处理结果联系单》经市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市住房解困办。
  第二十四条 特困户个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出资、单位补助购买的解困专用房,产权归个人和单位共有,充许继承,经产权共有人同意,可以出售,产权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职工出售住房时,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收回免交的税费和补助费,用于建设解困住房。出售住房的增值部分,按单位和职工出资比例,划分双方应得的份额。
  特困户通过合作建房按综合造价解决的住房,产权归特困户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出售。出售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免交的税费,用于建设解困住房。
  第二十五条 特困户购买解困住房的高压水泵费、电梯费、供暖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无工作单位的,由个人支付。房屋的管理维修,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维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建设或购买的解困专用房,可在一定时间内,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继续用于住宅建设或维修。
  第二十七条 在解困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非解困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租解困房。
  (二)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费。
  (三)假公济私,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产权。
  (四)挪用解困专用房。
  (五)非特困户骗取解困房。
  第二十八条 市解困办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住房解困方面的规定。
  (二)制订全市住房解困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住房解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掌握全市住房解困工作进度,组织经验交流。
  (五)协调解决住房解困工作中的问题。
  (六)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和特困户单位的市主管部门,要成立住房解困办,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住房解困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特困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住房解困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特困户的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应将特困户名单、解困时间、解困途径、解困责任人、解困结果,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解困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解决特困户的住房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1991年5月29日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攀枝花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废物应按照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每年进行两次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必须依法从市环保局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活动。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处置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使用专用包装物、周转箱、容器、警示标识、标签等,需遵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防渗漏、防蚊蝇、防鼠、防蟑螂、防盗窃以及防止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别放置于加贴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说明等内容的小标签的包装物、容器内。

  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先行就地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专用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指定的地点消毒和清洁。

  第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医院应当每天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两天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七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的交接必须作好交接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移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转运时,按照国家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转移计划,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批准后方可转移,同时做好医疗废物转移交接记录。交接记录保存3年,转移联单保存5年。

  第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运送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专用车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漏撒医疗废物。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消毒和清洁。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保证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确保监控装置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前半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