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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9 18:3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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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科委


国家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工作,明确其管理内容和程序,保证高新区基建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使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高新区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二)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范围:重点支持高新区内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区内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新型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境保护以及推动传统产业现代化等)的生产厂房、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国家科委审定的各高新区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提供在建项目进展情况的说明,或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申请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并要落实其它配套建设资金及铺底流动资金。
第二条 申报及下达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程序
(一)各高新区根据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区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申报计划。经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初步审查并商当地经办银行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作为下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备选项目。
(二)国家科委在编报给国家计委的高新区基建贷款项目年初计划时,需提供30%以上经银行承诺的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各地申报的计划,提供年度贷款额70%以上的项目,请银行评估。国家计委根据有关专业银行总行承诺的贷款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当年的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联合下达给各有关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同时抄送有关专业银行总行和各高新区管委会;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在本区域内变更贷款项目时,须经办银行与当地计委、科委和高新区管委会协商后,报请国家科委同意,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若在不同区域之间调整贷款项目须报请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同意。
第三条 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检查
(一)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的下达和管理,按有关专业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应积极协助高新区与省、市银行接洽,做好贷款投资计划与贷款计划的衔接及落实工作。
(三)申请基本建设银行贷款的单位,可以是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是高新区管委会直属的、有法人资格的开发总公司(经济实体单位),并由其统贷统还。
(四)基本建设银行贷款可与企业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及地方配套资金统筹使用。
(五)在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的指导下,各高新区管委会要对贷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
(六)高新区应于每年2月底向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计委、科委报告上年度基本建设银行贷款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经审核后于3月20日前报国家计委、国家科委。
第四条 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由地方或部门审计机构对使用基本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审计。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110号




关于发布《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十一项标准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5.pdf
2、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6.pdf
3、HJ/T 63.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一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7.pdf
4、HJ/T 64.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8.pdf
5、HJ/T 64.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89.pdf
6、HJ/T 64.3-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一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290.pdf
7、HJ/T 65-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1.pdf
8、HJ/T 66-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2.pdf
9、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3.pdf
10、HJ/T 68-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4.pdf
11、HJ/T 69-2001 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 物料衡算法(试行)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2328.pdf
以上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依然困扰着法院,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在许多案件中难以真正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确立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我国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为了给被执行人造成一种强大的心理压力,从而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减少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调查。但是,根据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法院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发现,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并没有立法作出较为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使得财产申报制度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报程序不明确。《民事诉讼法》仅笼统的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至于如何报告并未加以明确规定,导致有些被执行人仅作概括性报告,或不作全面的报告以逃避执行。二是拒不申报认定难。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全面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或作虚假报告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但是没有找到可以执行财产,就认定为拒不申报财产将造成于法无据。而且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难以对拒不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调查核实。三是对拒绝或者虚假申报处罚难。对被执行人拒不进行财产申报的处罚只有罚款、拘留二种手段,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时,有时会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热情,申请执行人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转而为被执行人求情或开脱责任,致使实践中对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处罚难,采取罚款措施的则更少。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一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欠债后隐匿、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二是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找。三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的惩戒机制较弱,被执行人不履行如实申报财产状况的义务并不会招致不利的后果。因为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往往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才能圆满执结,如果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会影响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积极性。这也就使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四是现行执行机制的缺陷导致被执行人能从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中获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为了结案,时常对申请人做工作,建议其放弃部分权利主张,以保证被执行人能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这就使得很多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的申报自己的财产,而是采取拖延、耍赖等方式迫使申请人放弃部分利益来了结案件,而被执行人往往能从中获利。

  为此,为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良好的运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细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实行定期申报。当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申报的内容过于笼统,导致很多被执行人不报或少报、虚报财产。因此,我们认为申报额内容应包括:家庭和其个人所有财产的申报;债权、债务以及既得收入申报;家庭重大事项申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其他需要申报的事项。所谓定期申报制度,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照一定的期限主动、如实、全面地向法院报告(申报)其财产状况、收支情况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是加大违反申报责任的追究力度。当前我们对违反申报责任的处罚较轻,对被执行人没有威慑力。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发现在被执行人申报前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通过自身努力发现了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应视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种情形,从而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可以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制力和威慑力,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三是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财产监管制度。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缺失,很多被执行人缺乏诚信,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是通过财产转移来规避执行,使得财产申报形同虚设,“执行难”成为社会顽疾。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财产监管制度,让被执行人主动的履行法律义务,才能有效的实现司法判决,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