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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2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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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2011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大多数地区能够及时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落实计提教育资金政策。但也有个别地区存在落实不力问题。为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政策,确保及时足额计提和有效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财综[2011]6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教育资金,并实行按季预提,年终统一清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公式和清算方法,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2011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对于2011年尚未计提或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原则上应在2011年财政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以切实保障2011年教育资金足额计提。任何地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增成本费用,减少计提数额。

  二、2012年教育资金要严格按规定计提。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应充分考虑计提教育资金因素,单独编制教育资金收支预算,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的计提口径、比例和公式按季预提教育资金,确保2012年教育资金及时足额计提。各地区不得降低计提比例、改变计提方式、虚增成本费用、拖延计提时间。

  三、切实保障教育资金有效使用。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按规定要求申报教育资金支持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统筹资金使用方向,尽早将教育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资金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1]62号文件规定,将教育资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列反映、分账核算。同时,要加强教育资金收支监督管理,分月掌握教育资金计提情况和支出进度,保障教育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作他用,以切实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155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环保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现将该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保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依法行政 五年规划 通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环境保护系统

  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2005年——2009年)。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效能,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合法权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提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环境保护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初步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环境信息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权威;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

    ——环境保护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环境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提高环境立法质量。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立法工作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建立并完善环境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起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在本局(厅)网站和有关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说明制度,不断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听取专家、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管理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进环境立法质量的提高。

    建立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环境保护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实施情况和实施机关的评估建议及时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环境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环境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必须事先协调沟通、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以公示、听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建议、环境标准、环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环境保护规划、投资预算安排、重要项目审批等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局(厅)务会议或局(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大环境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环境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环境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继续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对于实际工作确需设立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要充分调研和评估,依法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立法建议。

    进一步改革环境行政管理方式。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提高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行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综合办公大厅或者进入当地政府组织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实施环境审批,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规章制度,公布环境行政许可项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结果,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方便社会公众。

   (四)理顺环境保护执法体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使执法职权,不仅要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行政收费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要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许可、排污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五)全面推行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要梳理执法依据,梳理清楚环境保护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要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内部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不同的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确定执法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环境保护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岗位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根据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环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环境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环境执法部门和有关环境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对环境行政行为的监督。

    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健全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环境信息公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七)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管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法制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能力。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加强对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水平。对未通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执法人员,不予核发环境执法证件,不许从事环境执法活动。

    提高环境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完善环境执法技术手段。

    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将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步骤

    贯彻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2005年—2009年),可分为三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参照本五年规划的相关要求,从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出发,确定本单位五年期间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五年期间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和措施,安排好年度的工作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2009年)。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依法行政的工作任务、措施,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贯彻实施《纲要》的工作总结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纲要》贯彻落实的日常工作;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厅、规划司、法规司、人事司、科技司、污控司、生态司、核安全司、环评司、环监局、国际司、机关党委、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审定总局有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审定总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总局依法行政推进工作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二)健全责任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本单位依法行政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 充分发挥环境法制工作机构的作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重视加强内部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教育部 科技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国 资 委

国 务 院 侨 办

中 科 院

国 家 外 专 局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

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



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具体界定条件参见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3、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引进方式。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也要大力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发挥顶尖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对暂时无法回国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鼓励他们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各种适当方式为祖国服务,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



4、研究实施战略性顶尖人才专项引进计划。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等战略重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引进一批世界级的顶尖人才。对高层次留学人才中极少数国家急需的处于国际科技前沿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等世界级顶尖人才,要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特殊办法,特事特办,重点引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造良好条件



5、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每年在国内全时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九个月以上。



6、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



7、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等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要面向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各地区、部门要积极营造宽松良好的科研环境,在高层次留学人才科研项目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优秀、国内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



8、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回国工作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9、要充分发挥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在高起点上出成果、出效益。积极鼓励并推荐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其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奖项。回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办企业,按照国家的产业和区域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专门立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11、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要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发挥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导作用,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12、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鼓励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在国内取得的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他们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13、妥善安排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参加高中升学考试和高考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14、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15、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任家属在我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6、已加入外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的国际旅费、仪器设备托运费及安家费等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18、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9、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后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0、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提供支持。



四、加强对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1、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22、要突出工作重点,把工作重点放在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战略科学家方面有所突破。要加大宣传表彰力度,积极弘扬高层次留学人才爱国奉献、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要积极营造高层次留学人才愿意回国、乐意回国、学成回国、带头回国的良好环境。



23、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工作站等,要把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方位搞好各种服务。要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信息库,及时公布国内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行业,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高层次留学人才与国内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24、各驻外使领馆和有关驻外机构要高度重视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吸引工作,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对熟悉国际市场运作,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具有特定专业技能的紧缺急需人才,要重点了解联系并及时向国内推荐。



25、各类留学人员团体、留学人员联谊会等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与高层次留学人才建立重点联系,及时了解他们在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