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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6:3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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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联合相关部委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通知

教基一[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建立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我国教育事业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内涵发展的新阶段。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内涵发展的重要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要求。党的教育方针明确要求,要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开展社会实践,对于让学生深入了解国情、民情,了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使从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体验中得到印证、得到升华,增进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切身感受,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真挚情感,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中央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指出思想道德建设是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明确了社会实践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开展社会实践,按照实践育人的要求,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对于把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把知与行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实施素质教育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学生不仅掌握知识,还要学会动手、学会动脑、学会做事、学会生存、学会与别人共同生活,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引导中小学生把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统一起来,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把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统一起来,把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统一起来,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社会实践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许多知识不可能都在课堂上得到,许多能力不可能仅在学校中培养,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实践体验的途径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开展社会实践,对于更新教育观念,丰富教育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小学教育中还存在着死记硬背书本知识、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实践的情况,存在着教育教学的实践环节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还没有衔接起来的障碍,存在着经费和安全等困扰社会实践开展的实际问题,需要着眼实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站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时代高度,努力克服这些困难,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联合各方力量,开发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二、努力构建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工作机制

  大力倡导、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社会实践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中小学社会实践,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在教育教学中统筹安排,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联合社会各个方面,因地制宜,构建开展社会实践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使之成为教育常态。

  第一,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把推进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战略性任务,摆在义务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位置。开展社会实践,就是使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面向所有学校开放,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公平地享受社会优质教育资源。把社会实践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就可以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持之以恒,伴随着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而不断深化。

  第二,要将开展社会实践作为不断丰富教育内容的主要途径。时代在发展,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专题性教育越来越多,但我们的教材、课程容量有限,而且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可能都进入学校课堂和教材,许多专题性教育也不需要通过课堂教学来进行,在实践中体验可以在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下,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实现教育目标。社会上可供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性教育的资源十分丰富,通过社会实践开展专题教育,既可以使专题教育的效果更好,也可以使社会实践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拓展。

  第三,要加强中小学社会实践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学校要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从事学生社会实践的组织指导工作,计算工作量,纳入教师绩效工资统筹管理。要重视发挥团队辅导员在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尤其要联合有关部门,在社会资源单位中培养一支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教育教学方法的兼职指导教师队伍,发挥在社会实践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问题。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指定专人负责。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方法,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社会实践基地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要探索建立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保障机制。从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各地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应本着勤俭、实用、简单、方便的原则,将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活动内容的不同核定成本,由财政、学校和学生家长合理分担。

  第六,要构建并完善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价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探索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考评体系之中。学校要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好活动小结和鉴定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

  三、分批建立各种类型的全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教育部将和中央相关部委挖掘课程和社会两个资源,牵动学校和社会两个力量,分别建立可开展某一类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推动中小学开展社会实践。主要在公共机构、公共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建设中华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艺术教育、国防教育、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资源教育、安全健康教育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多方面专题教育的社会实践基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配合工作。

  教育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陆续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中央相关部委所领导和指导的社会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开发申报第一批全国社会实践基地。主要申报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特别要开发出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的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进行指导的内容。经教育部和中央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社会实践基地。

  具体申报工作,按照教育部与中央相关部委联合发出通知的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的通知

西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单位: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八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教育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爱国拥军意识和国防观念,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拥军优属模范单位活动,对拥军优属模范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驻州军(警)部队在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中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警)的粮油、副食品、水电燃料及其他所需物资供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地方财政补贴的,应予以补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驻军(警)摊派物资或者费用。

第十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公共停车场,对军(警)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一条 革命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现役军人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纪念馆、博物馆、凭有效证件免购门票。

第十二条 民航、客运、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窗口应当设立“军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立为军人服务专室或窗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义务兵,非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服役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农村退役士兵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部队随迁调家属,由调入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优先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应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发放(农垦系统参照执行)。

现役军官和士官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期间享受工资待遇,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的,次年可以累计探亲。

第十七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妻子,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上给予照顾,在子女3周岁以前一般不予安排上夜班。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入托(园)、入学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地或者部队营区所在地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接收入学。接收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革命烈士的子女,在升学考试中应当给予照顾录取。

革命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升学考试中应当给予优先录取。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州级高中等院校的,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助学金。

第十九条 在农村的下列人员,免除负担村义务工:

(一)六级以上的革命残疾军人;

(二)50岁以上的复员军人;

(三)革命烈士家属;

(四)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第二十条 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不得安排下岗;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军属,暂时不能上岗的,应当保障其生活待遇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就业时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智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和军属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57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0月9日〔57〕高法办字第18号请示收悉。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我院于1956年10月29日法研字第10964号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中有所说明,兹将该复函中有关部分随函附寄,可作参考。所询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指出,劳役“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处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这也是过去在老解放区久已实行有效的办法,现在我们用条文把它固定了下来”。可见被判处劳役的罪犯在劳役期间是没有政治权利的。至来函所提劳役犯在没有公益事情做,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可参考所附复函的精神解决。
此复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如何执行问题的请示 (57)高法办字第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判处劳役交乡执行的罪犯是否能够行使社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在交乡执行期间是无代价地劳动,如果没有公益事情做时,参加农业社劳动能否给本人记劳动工分?
以上问题请速批示为盼。
195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