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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07:3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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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喷泉的管理,提高喷泉景观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内城市喷泉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喷泉系指:本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和居住区的绿地内建设的人工喷泉(以下称公共场所的喷泉),以及单位院内的人工喷泉。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喷泉的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喷泉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喷泉,增加泉城景观。

  第六条 城市喷泉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突出泉城特色,喷泉周围要合理配置植物,并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将喷泉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单位院内的喷泉设计方案,由单位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的喷涌时间在每周六、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为上午9时至晚19时;

  (二)夏季为上午9时至晚21时。

  在上款规定时间内,可以适当间隔喷涌。其余时间可自行确定喷涌时间。

  单位院内喷泉的喷涌时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城市喷泉应当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喷泉设施完好无损;

  (二)定期换水,保持水体清洁,使泉池内无污物、无异味;

  (三)保持泉池周围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向泉池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喷泉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张贴广告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青响设备以及周围绿地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喷泉设施,扰乱城市喷泉周围公共秩序,触犯治安处罚有关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须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
1994年12月22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新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接轨工作,现将对新制度的补充说明和新旧制度的衔接办法规定如下:
1.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足支付的,可在业务支出中据实列支。
2.原制度中“服装费”项目,在新制度中未作规定,有涉及此类情况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在会计制度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公益金”科目,科目编号为315,核算会计师事务所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支出,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提取时,应借记“利润分配——公益金”科目,贷记“公益金”科目;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事业发展基金”等科目。同时,在“利润分配”科目中相应增加“公益金”明细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公益金”项目列入第47行,原“未分配利润”项目向下移动一行,列入第48行;在“利润表”中,“提取公益金”项目列入第20行,原“应付利润”项目向下移动一行,列入第21行。
4.会计制度第40页“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的本期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栏内”此段文字有误,应改为“应将第13行‘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数加上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填入同期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栏内”。
5.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事务所总人数应包括在编和长期聘用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分支机构应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第二项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专职____人”删去。
6.利润表补充资料中,最后一行的第一栏内加入“合计数”三个字,各栏内容除“发起单位”外,均应计算出合计数,并与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数字相符。
7.原“事业发展基金”和“职工住房基金”不变,原“风险准备金”改为“职业风险基金”,均无需转帐。
8.原“职工福利基金”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基金”转入“其他应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9.固定资产标准提高以后,原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变为物料用品,折余净值可一次或分次摊销。
10.在94年度决算中,由于情况特殊,各地协会在编制汇总“利润表”时,原“收支结余分配表”中税后结余分配的三项基金,除“事业发展基金”填入对应的项目外,另两项基金可暂时加列在“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以后年度恢复正常。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财字〔2001〕57号

关于发布《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6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 年7月3日施行。

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抓紧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手续。在具体执行中有 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二○○一年七月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工作,确保依法实 施煤矿安全监察,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建〔2001 〕37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法律 法规和《煤矿安全监 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通知》的规定,统一到省级财 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办 理《煤矿安全监察(含办事处)罚没许可证》。罚款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由代收机构负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领取小额当场罚款票据。当场罚款票据的使用 ,应当符合《当场处罚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 、罚没款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和财政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煤矿安全监察罚款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的缴库时间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厅后,可与一至二个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煤矿安全监察罚款代收代缴协议,并将代收代缴协议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以及会计科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代收机构的代收手续费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收罚款手续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按"五、五"比例分成。分成金额由银行内部交款单分列(各处罚机构有银行提供的水单凭证),并直接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监察罚款许可证》的种类、管辖和适用,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持《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务人员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单据,并进行登记统计。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将《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格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省区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汇总后,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罚款收入的缴库情况,应接受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款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机构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3日起施行。

附表: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统计表

编报单位(公章):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处罚机构名称 被罚单位名称 代收银行名称 处罚项目(文件条款) 适用标准 实际缴纳额 备注
本年起至上季末累计 —— —— —— ——    
             
             
             
             
             
             
             
本季小计 —— —— —— ——    
累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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