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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时间:2024-07-05 13:3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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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的通告

济政发〔2010〕13号


  现印发《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承办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
商品交易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糖酒会)定于今年10月在我市举办。为做好本届糖酒会的承办工作,根据《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届糖酒会以充分展示糖酒业企业形象,促进工商企业产品交易,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活跃市场为宗旨,以“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为主题,把本届糖酒会办成富有特色、高效圆满的行业盛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一切与糖酒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糖酒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展,集中交易,统一收费标准。展区设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
  第五条为承办好糖酒会,成立济南市2010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糖酒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糖酒会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展场组、广告组

和综合治理组,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新闻宣传、接待服务,展区规划管理,广告规划管理,市场秩序整治、交通疏导、消防、安全保卫等职责。
  糖酒会各项具体工作规定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单独或联合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参展参会规程

  第六条按照自愿原则,国内外从事糖类、酒类、饮料、乳制品、调味品和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食品包装和机械等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展。
  第七条参加糖酒会的企业及相关代表、会务人员、新闻记者等,分别凭糖酒会领导小组统一制发的参展证、参观证、工作证、记者证及参观券进入展区。
  第八条糖酒会交易实行“集中布展,集中交易”方式。厂商参展,必须持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展位,并按有关规定布展和交易。参展商品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九条参展企业和参会代表自带车辆进入市区,需到指定地点办理糖酒会通行证和专用车证。运输展品的货车按规定线路直接到展区统一规定地点卸货。糖酒会宣传彩车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十条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发布”的原则,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广告组会同相关部门划定户外广告设置区。参展厂商发布广告,必须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广告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章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糖酒会的名义组织各类商业性活动和印刷各类书刊、报纸等印刷品;禁止任何单位冒用糖酒会的名义签订协议从事接待商业活动,冒用糖酒会名义签订的协议均属侵权行为,必须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全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自觉服从糖酒会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确保大会接待需要。大会指定的参会正式代表入住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切实做好各项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在济南国际会展中心和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展区以外的一切与糖酒会相关的展销活动均为“会外展”。为确保糖酒会公平交易、有序进行、安全举办,禁止一切“会外展”行为。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广告商和厂商提供糖酒会展区以外的摆摊设点场所。禁止参会厂商的参展商品进入宾馆、酒店。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以及商业、餐饮等经营场所的客房、大堂、会议室、餐厅、通道等一切室内外场所不得向广告商和参展厂商提供用于设置有关糖酒会商品交易的展间(厅)、展位。禁止在所有街道、广场设置展销点。
  第十四条承接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发布者在设置、发布广告时,必须按批准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制作、粘贴、搭建,做到美观、规范、安全,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包括建筑物、楼梯等在内的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自觉服从统一管理,优先满足糖酒会广告宣传的需要。任何单位未经糖酒会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组授权,不得将广告设施出租、转让和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设置任何与糖酒会有关的广告。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所有墙体和空间不得擅自提供给广告商和参展厂商设置、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十五条全市所有宾馆、酒店(饭店)、休闲娱乐、出租车、停车场、旅游景点等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标价和借机哄抬物价、乱涨价。
  糖酒会期间,本市辖区内各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客房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并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经调价备案制的客房价格不得随意自行变动。
  第十六条糖酒会展区和宾馆、酒店(饭店)等接待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餐饮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建立食品卫生、消防、车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凡经检查不合格的接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经营并承担糖酒会接待任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为糖酒会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糖酒会的审核审批以及需办理的手续实行集中办公,一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安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切实做好展区、代表驻地、户外广告发布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物价、工商、质监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驻济宾馆、酒店(饭店)、客运出租的价格、服务等方面的监管,防止价格失控,杜绝价格欺诈行为。
  交警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持好交通秩序,确保交通顺畅。
  第十九条工商、公安、物价、城管执法、消防、安监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和维护公平交易、公共安全的职责,全面清查各宾馆、酒店(饭店)的“会外展”行为,并依法查处和取缔。糖酒会期间,对宾馆、酒店(饭店)、广场、主要街道等重点部位,实行驻场式、全天候监管。

第五章文明服务

  第二十条围绕“办好糖酒盛会,提升城市形象”主题,全市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窗口单位要弘扬济南精神,进一步增强文明意识,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展示文明济南、和谐济南、平安济南的良好形象。
  各县(市)区要服从糖酒会的统一部署,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城乡建设、城市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城市的亮化、净化、美化、绿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和景点整治,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要增加公交车次,在参会代表集中驻地与展馆之间开辟临时公交线路,在展区设立临时站点。
  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部门要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和代表返程方案,增加航班、运力、车次,全力做好参会人员的往返等工作。
  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银行、通讯、交通运输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文明、优质服务活动,为糖酒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二十一条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糖酒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好舆论引导和监督,积极营造糖酒会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氛围。
  第二十二条广大市民要大力弘扬济南精神,树立东道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自觉遵守糖酒会各项规定,为塑造我市良好的城市形象作出贡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糖酒会领导小组各工作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糖酒会结束时止。
  


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大学生创业,提高大学生创业融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徐自主创业的意见》(徐委发〔2010〕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条 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大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取得《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证》后自主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徐州市区。重点扶持在大学生创业园内的企业。

第五条 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担保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经营创业项目所需的基本技能,且已取得项目经营要求的各项许可证明;
(二)个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及经济违法行为,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三)在金融机构无到期未结清的金融债务;
(四)能按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的规定,提供有效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额度与期限



第六条 创业贷款担保额度根据创业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 担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确需展期的,由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合作银行确定借款申请人在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偿还债务本息的前提下,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八条 自愿申请
创业贷款申请人向市中小企业局领取、填写《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申请表》与《徐州市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并同时准备以下材料:
(一)个体经营业者: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经营营业执照、行业经营许可证(如有)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申请人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或相关资产证明;
5.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二)小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贷款卡编码;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出资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与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决定申请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
7.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8.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创业计划说明及可行性分析;
9.可提供的反担保人或反担保财产情况证明。
第九条 政府部门推荐
借款申请人在上述材料齐备后,向市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市中小企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性,借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创业项目可行性,自有资金情况、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在《徐州市创业贷款担保前期审查表》签署推荐意见,对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可提供第三方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该第三方必须是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以及国家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其所属单位应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及在借款人不按时归还贷款时同意从该第三方收入中扣还贷款的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越南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91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并考虑到各自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特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中越两国贸易关系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征收进口、出口商品的关税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该待遇与各自国家给予或将给予它的特殊贸易对象的优惠和利益无关。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和两国的法律,并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中的商品价格,应参照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商定,并以双方同意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支付、结算。有关支付、结算的具体事宜,由两国银行商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对外贸易公司或其他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之间,除了进行现汇贸易外,还可以开展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贸易,作为对现汇贸易的补充。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边境的民间贸易,其具体事宜,按双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为对方的有关机构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等促进贸易的活动提供方便和便利。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和旅游部的代表将根据需要举行会晤,就两国贸易问题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期满后,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贸易合同将继续有效,直至执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贸易和旅游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果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李岚清                   黎文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