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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5:30: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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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宿政发〔2004〕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宿迁市进一步扩大公办学校办学

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公办学校发展活力,提高竞争能力,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办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转变管理职能。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切实由计划体制下事务管理型向服务型、指导型、监督型转变。进一步下放教学管理权、人事聘用权、财物使用权和经费支配权等,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学校服务体系、干部监管体系、教学质量监督体系和财务审计制度,做到依法治教。要建立学校校长、学校领导班子年度考评和学校办学评估制度,实行工作末位淘汰制、引咎辞职制、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改革人事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市、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运作机制,让教育人才进入市场,实现学校与教育人才双向选择。各类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档案一律进入县(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高中阶段教师档案进入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教师流动由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办学机制



第六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管理,对学校日常工作具有指挥和决策权,负责规范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调配、聘任、考核等工作;负责副校长人选的提名和中层干部的选聘;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校建设、教育教学和经费管理等。

第七条 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的作用,形成校长全面负责,教代会、工会民主参与,党组织监督保障的学校管理制度。

第八条 推行教干公开竞选制。校长实行公开竞争,公推直选,按干部任用权限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选聘;中层干部由学校自主公开选聘,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学校所需教职工,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学校自主聘任,实行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凡第一年未被聘用的教职工实行待岗学习,第二年仍未被聘用的,予以转岗或解聘。

第十条 健全内部分配制度。学校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内部分配,实行按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薪的分配制度。同时可以通过接受社会捐资、后勤服务等多种渠道自筹经费,设立校长基金或教师奖励专项基金,学校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自主教改实验制度。学校在上级教育研究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申报课题,自主筹措科研经费,自主进行教改实验。

第十二条 完善招生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保证施教区学生有学上;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规范招生宣传和遵守招生秩序的前提下,放开招生市场,学校自主招生。



第四章 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建立服务体系。各级计划、人事、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育改革,不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教育和人事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核定学校编制,减少审批程序,保证学校发展需要;财政部门要保证教育经费和各项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指导和支持学校进行内部分配;计划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发展和招生规划等工作,积极为学校服务。

第十四条 保证教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经费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增长”、“两提高”;对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过程中形成的债务,要帮助逐步化解。

第十五条 严格教育资金管理。市、县政府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学校资金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学杂费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切实保证学杂费用于学校发展;严禁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平衡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六条 规范各类考试行为。严格控制市以下各类统一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期除期末考试外,教育部门不得组织其它统一考试,日常教学质量检测由学校自主负责。

第十七条 推行公开采购制度。学校设施设备、实验仪器、图书资料等,由学校按公开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自主负责添置购买。

第十八条 严禁“三乱”行为。各部门、各单位或个人不得有对学校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各类检查和验收活动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总行异地直贷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实现总分行整体联动、扩大中国银行市场占有率的作用,根据中银信管[1997]1145号、[1998]526号文要求,总行在广泛征求有关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异地直贷操? 鞒绦颉贰ⅰ吨泄幸斓刂贝ü茉?组)制度》、《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委托代管协议书》、《中国银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等办法。现一并下发各分行,请各分行信贷业务部门参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总行信贷业务部综合处联系。



为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总行直接贷款(以下简称总行直贷)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实现总分行整体联动、扩大中国银行市场占有率的作用,根据中银信管[1997]145号《关于加强总行异地直接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制定本操作程序如下:

一、总行异地直贷的方式
总行异地直贷可有总行单独贷款和总、分行联贷两种方式,以总、分行联贷为主。
(一)总、分行联贷(即贷款额度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承担)贷款资金比例分配原则如下:
1.大额短期贷款(即一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所占该笔贷款资金的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40%;实行新增存贷比管理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30%,分行所占的比重应逐年增加。
2.大额中长期贷款:分行所占比重,实行余额存贷比模式的分行不得少于20%;实行新增存贷比的分行不得少于10%,分行所占比重应逐年增加。
3.实行贷款限额管理的分行在联贷项目中的出资比例应不少于该笔贷款总额的10%。
4.如有关分行在存贷比范围内无贷款能力,分行应先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报告全面的本年度存贷款业务发展计划,在该部确认分行无资金放贷,而确有有效需求(即重点项目或保优质大客户所需)的情况下,根据分行的报告以及信贷业务部针对具体项目的申请,调整该行的存贷比。
(二)总行直接受理并提供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主要是跨省际的企业集团和联营企业的总部,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少于5亿元。

二、总行异地直贷的受理和计划安排
(一)借款人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或有关分行提出贷款申请。分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请书后进行初审,了解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通过管辖行或计划单列行向总行信贷业务部书面推荐符合总行直贷条件的项目。 (二)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业务处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或分行的推荐材料后,
应在一周之内给出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并将同意受理的项目列入有关处的拟批项目清单。
(三)各业务处将拟批项目清单提交综合处汇总。
(四)综合处按照总行“四重”发展战略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核定的总行贷款计划,以先重点、后一般的顺序,编制年度计划表。
(五)各业务处依照计划表安排的顺序,布置有关分行按照中银信管[1997]92号文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借款人申请材料、该行对贷款的评审意见及对该借款人的评级授信资料。如不需分行代管,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信贷员要求借款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并完成对借款人的评级授
信。
(六)综合处每两周召集一次计划协调会,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项目清单,调整信贷计划,掌握工作进度和信贷计划的实施情况,督促业务处按进度完成规定的任务。

三、异地直贷的审查和报批
(一)总行信贷业务部在收到分行报送的上述材料后,首先应检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如材料不符合要求,有关信贷员应督促有关分行(或借款人)完善申报材料。必要时应对项目和借款人作实地考察,以掌握真实情况,降低信贷风险。
(二)在所需材料完备以后,有关信贷员应在两周内完成贷款评估。评估和审查工作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和总行的现行有关规章制度。
(三)如果需要,总行信贷业务部在受理分行的推荐材料后,可与分行联合完成评估。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有关信贷员完成项目评估报告后,应交主管处长复审、签字,主管处长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上述评估报告和全部报批材料应交综合处核阅,由综合处送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阅,总(副总)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阅签完毕,并将上述材料退综合处。
(六)综合处负责对完成内部核签的报批材料进行登记,并按审贷分离的规定,与本部门初评的借款人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一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按审批程序审批。
(七)在得到信贷管理部批准贷款的通知后,有关信贷员应立即起草行发文,经主管处长、主管副总经理审阅,由总经理签发,交综合处登记并送交打印,此项工作应在两天内完成。主管信贷员将打印成文的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和有关管辖行,该批复应抄报行领导,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
、资产负债管理部、营业部和代管行。
(八)总行信贷业务部的有关业务处应按总、分行联贷的分配比例与分行协商,并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写明,以便综合处掌握;如分行在存贷比范围内无贷款能力,综合处则根据确定的总、分行联贷比例,核算出分行的具体需求,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申请调整该分行的存贷比,由该部核
定调整存贷比的方案。

四、借款合同和代管协议的签署
(一)总行异地直贷的借款合同由贷款人总行信贷业务部、借款人和代管行三方签署,代管协议由总行信贷业务部与代管行签署。借款合同应由业务处长逐页小签。
(二)如没有委托分行代管,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和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款合同。
(三)合同文本如有重大修改,经办员应在签署前向总经理室汇报,获准后方可签约。
(四)上述借款合同的正本应交综合处存档,副本除有关业务处留存外,须及时提供账务处1份。
(五)借款合同和代管协议签订后,总、分行应确定该项目的专管员,建立专管员之间的经常联系,明确双方的分工和责任。

五、制定会计核算手续
总行和代管行的专管员应协助账务处建立贷款的账务档案,并根据总行财会部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六、用款和还本付息
(一)用款。
1.总行信贷业务部的专管员应根据借款合同在账务处开立账户,按借款人申请的用款金额及用款时间,审查每笔用款无误,则填写用款申请表,由主管处长签字、综合处核签登记后,报总经理签字,交账务处将有关款项划拨至借款人在代管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或监管账户。同时将项目有
关情况填制输机表并输入电脑。
代管行专管员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监督贷款的使用,并制作用款、还款表,应资产负债管理部的要求,按期更新并发送资产负债管理部。
2.综合处应登记每笔支款,按日填制用款情况表,及时掌握用款进度,每日向资产负债管理部报有关数字。
(二)还本付息。在每期本息到期前,总行专管员应将经账务处核准确认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寄送代管行,督促借款人提前将还本付息款项足额存入其在代管行(或总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并授权代管行按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还本付息。
(三)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总行专管员应要求代管行报告实际情况;并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做好以下工作:
1.帮助借款人重组债务。
2.追索担保人责任:如项目已办理实物抵押或质押,则妥善处理抵(质)押物及办理有关手续。
3.一旦发生逾期,应及时将有关贷款转入逾期科目。

七、总行异地直贷的贷后管理
(一)设立专管员。
总行信贷业务部和代管行应对每一笔异地贷款设立专管员,根据《中国银行异地直贷专管员(组)制度》编制实施细则。专管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了解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需求,做好行内协调,提出可操作的服务方案;
2.落实服务措施,及时反映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监督借款人落实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
4.办理项目用款、还款、收息收费等事宜;
5.做好有关台账登记和核对、报表制作、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6.了解客户重大经济活动,主动参与并及时汇报;
7.定期走访客户,跟踪贷款和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代管行应按季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报送借款人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及中间业务情况(报表格式与内容另发);每半年提交一份关于借款人及项目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
1.按照总行量化考核办法,对贷款的收息率、综合效益、档案管理、台账登记、代管行报送报表及定期书面报告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2.对于代管不力或发生重大失误的代管行,总行应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包括抽回贷款并责令代管行立即用自有资金顶替,且在分行代管能力没有实质性改变以前,在其管辖范围内,不再安排直贷。
3.代管行和专管员的考核结果应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八、贷款的转让
总分行联贷贷款中总行承担的部分允许转让给代管行。根据联贷贷款的有关要求,代管行具备独自承担联贷贷款能力时,可向总行信贷业务部申请。转让程序如下:
(一)代管行应就具体联贷项目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提出接收总行直贷部分的申请,并报当年存款计划完成情况、当年存贷款业务发展情况,资产负债管理部审核该代管行的存贷比,对总行能否转让提出意见;
(二)代管行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要求承担总行直贷贷款的申请书和证明材料,包括当年存款计划完成情况、当年存贷款业务发展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管理部同意其接收总行直贷部分的批复等;
(三)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查代管行的申请;
(四)经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核后,总行和代管行须就被转让贷款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贷款金额以及其他条件;
(五)总、分行应对贷款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结清至转让日止总行应收的贷款本息;
(六)总行将贷款的转让情况通知借款人,并抄报资产负债管理部。

九、生效时间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实施中国银行“四重”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对中国银行重点客户贷款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贷款项目中出现的情况、问题,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为了提高中国银行综合服务水平,密切银企关系,使重点客户专管员
成为中国银行各项业务与企业全面联系的桥梁,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服务手段和内容,巩固和发展中国银行的优质客户群,提高中国银行的竞争力,保证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异地直贷的客户应符合《中国银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要求,且已发生贷款关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对使用中国银行直接贷款的客户,总行信贷业务部应设立专管员;有关分行则应根据客户生产规模、与中国银行发生的业务品种和数量,设立相应级别的专管员或专管组;有条件的专管组可下设专为重点客户提供业务便利的网点机构。
第四条 专管员的任职资格。客户专管员或专管(组)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银行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较强的公关和业务营销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专管员(组)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需求,监控贷款的使用和本息偿还,分析和了解企业的财务动态、市场情况、发展前景等。
(一)了解客户领导班子的组织管理能力及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二)关注企业生产运营状况,特别是产品质量能否达到合同及用户需求;
(三)调查企业产品的市场及前景,产销是否平衡,销售货款能否按时、按量回流;
(四)对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进行分析,包括成本、利润、现金流量、资产负债等;
(五)跟踪检查各类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收回的全过程,每年做好客户评级授信工作,监督客户使用中国银行授信情况;
(六)对企业改制、同业竞争等情况及时了解、上报。
二、负责向客户宣传、解释有关金融方针和政策、积极推销中国银行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中国银行各项业务。
(一)凡是基本户开立在中国银行或其主办行是中国银行的企业,其各项存款和结算应全部或绝大部分在中国银行叙作,至少不得低于中国银行各项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例;
(二)积极向企业宣传中国银行的金融产品,努力争揽各类国际结算业务;
(三)积极配合客户的房改工作,并争取客户将住房基金、集资建房资金存入中国银行,在中国银行开展房地产信贷业务;
(四)争取由中国银行代理企业其他中间业务,如代收代付、代发工资、代理保险金等。
三、建立完善的工作反馈制度。重点客户专管员应及时把客户的各种业务需求反馈给主管业务部门和行领导,并从全行角度出发,提出中国银行对客户的业务综合发展战略、业务发展重点及为客户服务的建议,供部门领导和行领导决策。
(一)专管员应每季度向所在地分行主管部门报季报表,每半年提交阶段性工作报告;
(二)工作报告包括企业市场经营、财务状况、融资计划、贷款使用、本息偿还、产品市场和行业情况、企业声誉、管理层、在中国银行存款、结算和其他业务等方面情况,以及上述方面出现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如借款企业发生重大事件,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数据。档案应按总行清分办的文件设置。
第六条 专管员(组)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全面了解和掌握中国银行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专管员(组)向客户宣传和拓展中国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和沟通;各业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做好配合,满足客户对中国银行产品和服务的要求。
第八条 总行和所在地分行应优先向专管员(组)适当授权,使其具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代化办公用品,并划拨一定的管理经费。

第四章 奖惩
第九条 奖惩的范围。
一、对于以下行为,总行或分行将对专管员(组)予以奖励:
(一)在中国银行存款、结算等主要业务量明显提高或得到稳定和巩固;
(二)注重防范客户风险,保全中国银行资产的安全,并有具体效果;
(三)争取到客户上市主承销业务;
(四)其他突出贡献。
二、对于以下行为,总行或分行将对专管员(组)予以处罚:
(一)由于工作不利造成客户在中国银行的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相对比例下降;
(二)由于管理不力造成中国银行授信资产的风险和损失;
(三)由于工作失职,给中国银行造成的严重损失。
第十条 奖惩形式。总行和分行将根据工作情况设立突出贡献奖,对有突出贡献的专管员(组)进行精神和物资奖励,奖励名单由各分行及总行信贷业务部门推荐报行领导批准后通报全行,颁发奖状和奖金。对于由于工作不力导致重点客户流失或造成中国银行资产严重损失的专管员(组)
,经核实后将严肃处理,包括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辞退。对专管员(组)的考核结果将成为有关分行和专管员(组)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其职务的晋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各行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专管员(组)管理办法。



为了更有效地执行总行异地直贷借款合同,加强对总行异地直贷项目的管理,规范总行和各有关分行就异地直贷项目的委托代管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信贷资产和委托代理业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总行直接承办并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协议的人民币或外汇贷款项目以及总分行联贷的人民币或外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总行异地直贷项目。

第二章 委托行与代管行
第二条 就总行异地直贷项目总行信贷业务部有权选择和委托该项目所在地的分行办理本办法和有关委托代管协议中规定的代管业务,总行信贷业务部为委托行,有关分行为代管行。
第三条 除委托行特别要求外,代管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信贷专门机构和足量的熟悉业务、廉洁敬业的信贷管理人员和信贷业务员;
二、有完善的信贷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与总行异地直贷项目的借款人有直接、密切和良好的业务联系;
四、其信贷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符合委托行的要求。

第三章 委托代管关系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四条 在贷前对总行异地直贷项目调查评估时,总行应与其初步选定的代管行就联贷和代管事宜进行协商。代管行可根据总行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代管行的书面承诺为总行受理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
前提之一。
第五条 在总行与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借款人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总行与代管行应尽快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格式参照附四),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条 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管关系:
一、总行异地直贷项目内容或有关借款合同发生变更;
二、委托代管协议中委托事宜发生变更;
三、代管行不再具备本办法所要求的条件;
四、委托行认为无须再委托代管行继续代管;
五、委托行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取消代管行的代管资格;
六、有关借款合同被中止或已终止;
七、其他导致应及时变更或解除委托代管关系的事项。

第四章 代管费
第七条 总行异地直贷贷款(不含总分行联贷)的代管费,由总行根据对代管行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分等级发放。

第五章 会计核算、财务及项目执行报告
第八条 委托行与代管行应建立健全项目执行档案和账务档案。代管行应根据委托代管协议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定会计核算程序,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供会计、统计报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总行负责修订和解释。




委托行(甲方):总行信贷业务部
代管行(乙方):_____分行
____年__月__日,甲方与______(借款单位)就____项目签订了金额为____的借款合同。为了更有效地执行该借款合同,加强对该项目的管理,规范甲乙双方就甲方上述直贷贷款的委托代管行为,提高委托代管业务质量,根据《中国银行总行直贷项目委托代管管
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业务:
一、执行甲方与借款单位所签订的上述贷款协议;
二、对甲方委托的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三、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管权限和代管义务),并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供应贷款资金;
二、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三、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委托代管协议项下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管业务。
二、根据委托代管业务的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管工作。
三、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工作。
四、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根据甲方的通知积极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单位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积极进行催收。
五、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并及时上划资金。
七、负责委托代管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管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八、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情况、在乙方结算的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九、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发布执行。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四条 甲方签署借款合同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基本账户和台账。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将借款合同副本、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和用款计划,甲方应及时填制有关单据,将贷款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汇拨至乙方。
第五条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应立即建立有关贷款辅助账户和台账,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
乙方在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的当日,应通知借款单位携带有关单据或文件到乙方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乙方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负责审查借款单位提交的有关单据或文件;审核无误后方可向借款单位发放贷款并完成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没有前来办
妥有关手续的,乙方应立即以特种转账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账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上述用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六条 乙方收到甲方汇拨的贷款资金后,遇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协议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报告。

第三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七条 乙方须指定信贷人员专职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贷人员如有调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为便于甲方对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规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九条 乙方应按操作程序进行管理,按贷款使用计划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贷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贷款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使用贷款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一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条 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乙方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书面向借款单位通知催收贷款,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
第十六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账务处理,将收到的本息在扣除代理费后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账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在征得甲方的意见后,转入有关科目核算。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乙方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乙方应按协议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业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贷款支用凭证、贷款利息和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的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管业务考核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将直贷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经办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贷款发放、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对乙方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按等级发放代管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管事项,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事项或擅自超越代管权限致使贷款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采取要求乙方承担有关经济损失、取消乙方的代管资格等制裁措施。

第八章 协议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本协议有关的借款合同终止后自动失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总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甲方: 总行信贷业务部(公章)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分行(公章)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总行党委于7月20日通过了信贷管理部关于调整贷款展期批准权限的建议。今后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贷款展期,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为规范贷款展期业务,特制定本程序。
一、贷款展期的申请
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营本、外币贷款和转贷的国外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在贷款本金到期日前一个月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展期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后的还款计划。如系合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应提供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展期
的决议文件或其他有效的授权文件。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贷款展期的书面证明。
二、贷款展期的审查和批准
凡符合《贷款通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展期业务,无论贷款金额大小,均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自行审批并报备信贷管理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有关信贷员收到借款人的展期申请书后,应按中银信管[1997]92号的要求重新评审项目。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申请展期的理由:
2.借款人财务状况;
3.借款人管理情况;
4.借款人与中国银行关系;
5.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6.项目的行业和市场情况;
7.项目的建设和投产情况、效益现状及预测(固定资产项目);
8.还款能力;
9.担保情况和抵(质)押的合法性。
有关信贷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形成结论性意见,报主管处长复审。
(二)主管处长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如同意展期,则报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如不同意展期,则应立即退有关信贷员通知借款人。
(三)经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展期的申请材料,应报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正式批准。
(四)有关信贷员按照总经理的批示,书面通知借款人办理展期手续,并报备信贷管理部。
三、贷款展期的期限
(一)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展期不得超过1年;
(二)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3年。
四、展期贷款的利率
中国银行自营贷款展期后的利率应按展期申请批准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五、转贷款的展期
(一)以“挂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一般不允许展期,借款人在国内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到期未还的款项,均应作逾期处理。如借款人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部与国外贷款行协商,对方同意对国外贷款协议展期的情况下,总行信贷业务部可同意按国外贷款
行同意延展的期限展期。展期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
(二)以“脱钩转贷”方式转贷的国外贷款,在转贷协议规定的每期还款期限到期前,如借款人申请展期,经总行信贷业务部审查同意,视其情况允许适当展期,但每次展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且展期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最终到期日。
(三)经批准展期的脱钩转贷的转贷款,在办理展期时应和借款人重新确定有关转贷条件,并由总行信贷业务部根据不同情况重新确定贷款利率。挂钩转贷的原则上仍执行原贷款协议规定的利率,如国外贷款行另有规定,则执行新规定的利率。
六、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形式展期业务,审批权限仍在信贷管理部。无论贷款全部展期或是局部展期,均按一笔新贷款办理审批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有关业务人员应在到期日前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按时偿付。凡未经批准展期的贷款,如到期未还,均应按逾期贷款处理。
(二)对外出具的借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或租赁担保项目项下发生垫款时,借款人未能在反担保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规定的日期偿还垫款本金,应作为逾期贷款处理,不得办理展期手续。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的通知

法政(二○○四)五十九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任命法官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02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立了任命法官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审核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初任法官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审核对象

  审核对象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拟初次任命和提请任命的法官。

  初任法律职务为人民法院院长或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有关干部协管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考核,不再另外履行审核程序。

  二、审核程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初任法官的审核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应当在履行干部管理手续和法律手续之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报请审核的人民法院,应当报送审核请示、《人民法院任命法官审核表》和《××人民法院拟任命(提请任命)法官名册》,同时,将拟任命法官人选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法律工作经历和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关证件和资料一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2.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审核请示后,应当尽快审核,并于一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

  3.报请审核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意见,履行干部管理程序和法律手续。

  4.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拟任下一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进行认真考核,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考核情况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5.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工作档案。

  三、审核重点

  1.是否具有政法行政编制;

  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第十二条规定的任职程序;

  3.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官的情形;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条关于法官不得兼任有关职务的规定;

  5.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

  6.是否符合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的其他规定。

  四、审核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对辖区内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违反规定任命法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审核制度的,要根据法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坚决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员要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受理有关投诉。

  五、关于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审核备案情况的有关要求

  1.时间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对本辖区执行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材料要求。总结材料的内容包括上年度审核、备案法官的数字,执行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制度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改进方式以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并附《××高级人民法院任命和提请任命法官审核备案名册》(一式三份),上报材料一律使用A4纸。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