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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拍卖 挂牌网上出让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2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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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拍卖 挂牌网上出让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拍卖 挂牌网上出让规则的通知

株政发[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国土资源拍卖、挂牌网上出让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国土资源拍卖挂牌网上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拍卖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县(市)网上拍卖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拍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在网拍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拍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限时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县(市)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交易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个矿)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交易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土地矿产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并由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拍系统、网挂系统参加株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上交易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出让人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二)意向竞买人完成网上注册,下载有关文件,办理数字证书USBkey,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成为竞买人;

  (三)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

  (四)网上挂牌过程中,竞买人按有关规则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等。

  第七条 保证金指定交纳的银行须与出让人签订保密协议。知晓申请人、竞买人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涉及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本地报刊公开发布。出让宗地(个矿)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个矿)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个矿)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交易开始日前20日发布。

  第十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个矿)。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网拍系统、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十三条 在宗地(个矿)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个矿)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申请人对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交易文件及宗地(个矿)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个矿)的,应按网拍系统、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拍系统、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个矿)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个矿),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按指定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个矿),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帐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该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 网上拍卖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拍系统进行限时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叫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拍卖出让宗地(个矿)出让底价,应于限时竞价开始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拍系统。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网拍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拍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拍系统出现该宗地(个矿)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拍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五章 网上挂牌

  第二十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网上报价时间不得少于10日,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个矿)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二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个矿)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及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六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个矿)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七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个矿)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八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盖章生效,再与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或《探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三十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时限交纳交易服务费,逾期未缴纳的,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个矿)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个矿)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拍系统或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拍或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拍卖或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三十二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网上拍卖或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

  第七章 网拍、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拍、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

  第三十四条 网拍、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人员由三人组成,分别保管机柜钥匙、数字证书及系统操作密码。

  (二)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拍、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三)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四)非拍卖、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拍或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由管理员做好详细记录;

  (五)禁止管理工作人员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六)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拍或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拍卖、挂牌出让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宗地(个矿)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拍或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七)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以及与网拍或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在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网上限时竞价阶段,必须由监察人员及系统管理人员同时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网拍和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个矿)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拍或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拍或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7月31日
      淄博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以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炉渣、黄河淤泥沙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制品。
  本规定所称节能建筑,系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采取各种措施达到节能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


  第五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全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工作。
  计划、交通、建材、土管、规划、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


  第六条 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七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上以及平原地段其他土地上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窑场。


  第八条 市经委、市建委应当在粘土砖瓦限产和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方面分别制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委应当每年将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计划指标下达到建设、开发、设计单位,确保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逐年增长;组织编制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和定额;以品种、质量、市场供需为导向,反馈信息,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


  第九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投资项目,由经委审查,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零税率。


  第十条 计划、建材、科技、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及建筑应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有偿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和黄河淤泥沙取代粘土原料生产墙体材料。其掺用工业废渣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减免增值税。
  新建、改建并独立核算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其产品中废渣掺用比例符合国家标准的,由经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自生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有明显标记的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工业废渣的专用运输车辆,由市经委认定、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定路线、里程、车辆状况及密封条件后,减免养路费、过路费、过桥费。


  第十三条 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应当做好工业废渣的供应工作。利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其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四条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综合利用研究试验机构,应当加强科研设施建设,充实技术力量,与国内外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密切合作,进行废渣的综合利用研究、信息交流、产品开发、咨询服务以及行业性活动。
  政府从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及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废渣综合利用研究试验工作。


  第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达不到产品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 建材管理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范围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排架结构,高层建筑工程的填充墙;
  (二)其他建筑工程达到墙体材料总量的30%。

第三章 节能建筑推广





  第十八条 市建委应当制定节能建筑推广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住宅建设项目,凭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经建委审核,税务机关批准,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第二十条 建委应当组织编制节能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定额,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建筑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建筑标准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节能建筑报批手续。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设计,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节能建筑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监督。市建委可以指定相应的检测机构,对工程中使用的节能建筑材料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计委、经委、建委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设节能建筑示范小区,对示范小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用。

第四章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及五区建制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规定标准,向市、县建委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建设单位凭交款证明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未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委确认后免缴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一)道路、桥梁、排水设施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三)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四)新型墙体材料住宅试点工程项目;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六)新建、扩建、改建以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第二十七条 建筑墙体完工后,由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工程,其缴纳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经验收达到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标准的,由建委按省规定标准返还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第二十八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部分的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科研、开发以及标准化工作;
  (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
  (三)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节能建筑推广;
  (四)经过同级财政核定的墙改事业经费;
  (五)奖励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使用者,由建委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委责令改正,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开发、施工等单位,擅自更改建筑工程设计,降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其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不予返还,由建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而未采用的设计单位,或者擅自更改节能建筑设计的建设单位,由建委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缴纳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建委责令其停止施工,即期补缴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的机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返还。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科技型企业家的科技孵化器,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项目(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正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中试项目;

  (三)研发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四)已获得专利、技术标准或省级科技成果;

  (五)符合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 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并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资金;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须在市经济开发区内落户。

  第五条 进入科创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享受国家、省关于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优惠政策;

  (二)享受市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在同等条件下,孵化企业和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在孵企业和项目,经申报评审,可获得市科技孵化资金扶持;

  (五)留学归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领办企业及未就业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享受“一年免二年减半”的房租优惠,并优先获得有关项目资金扶持;

  (六)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在孵项目,给予一定的房租优惠;

  (七)入驻科创中心孵化基地的企业,在孵化期间(5年以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经济开发区可从其财政设立的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从市本级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100万元建立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孵化企业和科创中心发展。孵化创业种子资金可采用无偿资助、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形式,支持孵化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科创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技术标准,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申报省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与产品认定等;

  (二)帮助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需求,组织参与相关技术交易活动;

  (三)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信息咨询和创业辅导;

  (四)协助企业引进人才,组织开展各类培训;

  (五)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研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六)协助企业办理验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申请进入科创中心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孵化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有关孵化产品的技术水平资料,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的基本概况、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科创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科创中心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通过审批的企业,与科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十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努力实现开发、生产和销售目标,如期达到毕业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创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定期向科创中心提供项目进程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科创中心,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中心有权解除孵化协议,并要求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不能按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可行发展计划的;

  (四)不履行孵化协议,或严重违反科创中心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达到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条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三)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五)企业领导核心已经形成,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五)项规定,未在市经济开发区内落户,入孵企业应当退回在入孵期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