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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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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洛发〔2010〕4号)和《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新企业新园区新基地行动计划的意见》(洛发〔2009〕35号),全面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设立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计划组织及验收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具备项目实施所必要的资金、人才和物质保障。

经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个人申请的专利属于社会急需的,或者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也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七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

1. 发明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其中每件专利申请后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专利再资助1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基础进行资助,但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元。

用于国内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二)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

主要是我市重点发展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专利技术的推广运用。

用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专利数据库及分析系统建设、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提升。

用于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1.提供专利申请、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诉讼及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发展。

2.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库、展示交易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3.知识产权创造、转化及保护等载体的建设。

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五)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认定一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八。

(六)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

1.对市知识产权局单独或者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2.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与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七)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1.宣传报道知识产权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点工作、典型事例,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全社会关注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面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知识产权培训。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

(八)知识产权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主要对象包括:

1.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重大发明专利或取得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以及优秀专利发明人和设计者。

3.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用于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九)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资金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一)项目属于专利申请的,应提供:

1.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郑州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及复印件。

(二)项目属于重大知识产权推广运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优势区域培育、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应提供: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有效证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4.其他所需材料。

(三)项目属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应提供项目计划,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的对象名单。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洛阳市专利申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洛政文〔2006〕113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格等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申领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房地产或者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房地产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费用、拆迁补偿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等级证号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的决定

常政发〔2009〕2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和共同努力下,全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市场主体,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发展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江苏春晖乳业有限公司等7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获得表彰的企业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农业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的创业创优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8年度常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名单

            江苏春晖乳业有限公司
            江苏艺林园花木有限公司
            溧阳市万得福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天目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江苏八达畜禽有限公司
            金坛麦宝食品有限公司
            常州新区怡泰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