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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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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科字[2001]92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城建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城管办、规划国土局、住宅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教[1998]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人教专[1999]1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方面等。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建设部《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资质等级:
(一)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培训(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相对独立、有足够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教学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培训的《收费许可证》;
(四)成立时间至少满一年,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至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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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第四条 对于名为培训中心,实际从事会议接待、休假疗养等业务为主的宾馆、招待所,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五条 办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机构,可按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标准(不含培训业绩部分)申请临时资质等级取得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的申报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于3月5日前受理,3月20日前完成初评并报建设部评定;申请二级或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8月份受理,11月底前完成评定,12月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送行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按照布局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报建设部评定。申请二级或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先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报省建设厅评定。
第八条 省建设厅成立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11人组成,评委会专家由省建设厅聘任,负责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初评和申请二、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的评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局、办、培训机构和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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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专家和分管领导组成的初评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人数不少于60%)。
第九条 培训机构资质的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培训机构进行自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对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评定;
(四)评委会如认为必要,可派视察小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五)培训机构对评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组织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培训机构自评报告;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物价部门核发的培训《收费许可证》;
(五)培训机构章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培训教学计划;
(七)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八)图书、教学资料情况及教学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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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训业绩资料及近三年结业学员反馈的有关材料;
(十)资质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首先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是培训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提交的自评报告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在与第六条规定的申报评定时限相衔接的时间内,做好申请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核和申请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的初评工作,并按时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为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对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进行初评。初评采取由初评小组(省建设厅为评委会)成员对自评报告内容、近年来的培训业绩与教学质量以及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方式,并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未能通过的不得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组织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初评)时发现疑点或认为需要实地了解情况的,可派出视察小组到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视察小组的人员组成、视察方法和步骤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视察小组提交的视察报告作为资质评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采用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以确定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到会的评委会成员不少于8人(即不少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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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四分之三)才算有效,到会的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则视为通过。评委会还应根据培训机构师资条件和专业特长核定其专业培训范围。
笫十六 条评定结论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如无申请单位提出异议,新评定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名单将报建设部备案,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笫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二、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形式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培训范围和培训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取得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全国性的培训任务;取得二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省或行业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培训任务;取得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原则上每三年复检一次,本省二、三级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复检由省建设厅负责。
(一)复检时,培训机构应填写《复检评估表》和《评估赋值表》(见附件二、三)交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复检。必要时省建设厅可派出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复检时除检查是否具备《暂行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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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外,还应着重检查其教学质量。
(二)经复检,凡符合原定等级标准且教学质量合格的培训机构,继续维持其等级不变。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或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共培训资质。
(三)对申请升级且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资质申请程序进行复检,合格的准予升级。
升、降级以及取消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对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类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办法》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资质等级复检的业绩资料;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培训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省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发现问题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以至按资质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凡没有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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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承担建设类培训任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也不得超越核定范围培训,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4号 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4号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资质及初审、复审公告

公告2010年第84号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10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11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应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或经商务部批准具有相关商品的出口规模。

  2、生产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4.自2010年1月1日起,镁砂、滑石、矾土企业的产品原料须来自具有合法采矿资格的开采企业。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2、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

  6.2008年-2010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镁砂

  A.轻重烧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9年出口量达到10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00吨。

  B.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吨。

  C.未煅烧的水镁石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8年-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吨,或2010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或2007年-2009年年均供货量达20000吨。

  D.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9年有出口实绩,或2010年1-6月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实际出口。

  2.滑石块(粉)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

  3.矾土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1200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5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

  4.碳化硅

  (1)流通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6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2)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400万元,2007-2009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300吨或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200吨或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600美元/吨。

  5.甘草及甘草制品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具体品种条件如下:

  A.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8-2010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委托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或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30万美元)。

  B.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8-2010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80吨的生产企业。

  C.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8-2010年8月期间,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供货值220万人民币以上的生产企业,或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20万美元(西部地区企业6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上述所有招标商品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注:2011年度第一次招标暂不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做硬性考核,自2011年度第二次招标时再执行统一的注册资本标准。

  四、为促进招标商品出口配额合理有效使用,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2011年度一次性合并划转有关商品出口业绩和年度未使用的出口配额:

  (一)允许合并划转的几种情况。

  1、原企业更名、改制后的划转

  2、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3、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划转

  4、相互参股控股企业间的合并划转

  5、企业间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后的合并划转

  (二)企业须符合的条件。

  1、受让企业须符合有关商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出口业绩和供货业绩条款除外);

  2、出让企业须在2010年招标中具有投标资格;

  3、对(一)中第2、3种情况,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0%;对第4种情况,受让企业对出让企业的参股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企业须提供的文件。

  1、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合并划转的文件;

  2、对(一)中第1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改制的批复文件和变更名称的工商证明;

  对(一)中第2、3、4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企业间相互隶属关系、股份组成以及相互参股控股的证明文件。

  对(一)中第5种情况,申请企业须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就招标商品经营资产进行并购的出资和验资报告、企业间进行资产并购的协议。

  3、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须签署双方同意合并划转出口业绩及当年未使用配额的书面协议。协议须注明合并划转的原因以及出让方放弃有关招标商品的投标资格、出口业绩和当年未使用的出口配额,并声明不再经营招标商品的实际出口业务,不再追索和业绩相关的权益。该协议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

  4、上述文件必须提供正本,招标办公室复印后退还企业。

  (四)完成合并划转后,出让方即放弃和业绩有关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可凭合并后的业绩申请投标资格。此后,招标委员会不再受理企业已经合并业绩的再次拆分。

  五、2011年度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7-2009年具有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10年6-7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7-2009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镁砂、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8-2010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以下要求审核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加盖联合年检合格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 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污许可证或达标排放证书和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D.镁砂、滑石、矾土产品矿源企业的合法开采证明。

  E、流通企业须提供供货企业符合B、C、D款要求的环保、社保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货增值税发票、代理出口证明。

  上述提供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3)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集,与招标办公室一同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向有关招标办公室完整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环保达标排放证书和环境监测报告、新增合格企业有关产品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合法开采证明复印件。

  (4)资格初审于2010年11月26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上述时限内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寄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资格复审于2010年12月3日前结束。复审结束次日,招标办公室将招标结果上报招标委员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招标时间并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责成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生产企业须参加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复审合格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信息提交至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有关投标网络问题请及时咨询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874914735.doc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874923817.doc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http://wm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874930900.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8年3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8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努力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要严格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要加强预算约束,控制支出过快增长;要整顿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制止不合理的公款消费;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各类预算外资金继续进行清理,该纳入预算管理的一定要纳入预算管理;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功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同级财政超预算收入使用的监督。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任务很重,困难不少,但有利条件也很多。各级人民政府和领导干部一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为更好地实现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