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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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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房产局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8]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房产局制定的《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具有物业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日常管理与服务、房屋管理、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项内容。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
(三)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并依法纳税;
(四)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五)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六)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七)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
第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决定支出使用,并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
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护坡墙、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分类和标准
第九条 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三个等级收费参考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收费),分别是:一级为1.30元/平方米,二级为1.00元/平方米,三级为0.70元/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六项内容的服务标准达不到三级的不超过0.40元/平方米,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详见《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不具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条件的住宅区,可以实行社区自治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开放式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为0.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该住宅区内的房产管理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由所在房管所收取,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
原则上上述标准为上限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和业主的认可程度,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浮动。
第十条 别墅、高级公寓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具有别墅、高级公寓和普通住宅的混合住宅区,其中普通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别墅、高级公寓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一级收费标准基础上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第三章 机动车停放服务与收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住宅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地上和地下等不同位置、环境、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停放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第十五条 地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三个等级参考标准:
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10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有出入记录;车辆有智能化管理系统,配备防抢闯装置;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二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7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夜间进行巡查并有记录。
三级停放服务收费每月每台40元,服务标准为:对进出住宅区的车辆有出入记录;车辆停放有序。
业主大会确定本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具体价格,根据停车位的供需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参照上述标准,可以上下浮动。
第十六条 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不收费。
第十八条 车主对车辆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章 电梯服务与收费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收费包括电梯年安全检测、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电梯运行电费等四项内容。
第二十条 电梯年安全检测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定期常规保养、零星配件及维修等费用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但不得超过每户每月15元。
第二十二条 电梯运行电费,新建住宅由建设单位安装电表,按每部电梯的电表计量,采取按户据实分摊的方式收取;原有住宅依据已有合同约定执行。
原有住宅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为每部电梯加装电表,逐步过渡到按电表计量,按户据实分摊的收取方式。
第二十三条 不使用电梯的住宅底层或原始设计不停靠的楼层业主,不交纳电梯服务费。如需使用电梯按合同约定结算与分摊电梯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电梯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运行、保养、年检、维修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二)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三)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须在5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四)电梯门无安全关闭装置、无自动称重感应装置或无紧急呼叫装置须设专人驾驶的,或由业主大会要求专人驾驶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不脱岗,保障安全运行。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价局对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和电梯服务收费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备案需填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房产局对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备案的回函;
(二)法人营业执照;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税务登记证书;
(六)备案申报说明。
第二十八条 市物价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审验《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凭经审验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携带上年度收支情况到发证机关审验。
第三十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以上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房产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大修,是指需拆除部分主体结构和房屋设备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50%以上的维修工程为大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屋面防水,更换室内、外排水管线等。
中修,是指需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上,并保持原房的规模与结构的维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对少量结构构件已形成危险点的房屋,一般损坏而需要进行局部修复的房屋,整幢房屋的公用生活设备需要局部更换、改装、新装工程及单个项目维修的房屋进行的维修。
小修,是指不需要拆除立体结构,为维护房屋及设备的功能,保证房屋正常使用进行的且一次费用在该项目新建造价的20%以下的维修工程为小修工程。
第三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参考本实施办法,由开发商与通过招投标方式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向购房者明示。购房者在入住前必须与开发商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成立后,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需向市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中未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的通知》(鞍价发〔2005〕68号)和《关于<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的补充通知》(鞍价发〔2005〕195号)同时废止。

附件:鞍山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略)

鞍山市物价局
鞍山市房产局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暂行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我省造林绿化的成果,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生物物种基地,根据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的决议》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建立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珍贵植物原生地;
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三、候岛越冬地和迁徙停歇地;
四、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森林、原始次生林和水源涵养林;
五、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形地貌、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风景区、旅游点、绿化地带;
七、自然村的绿化林、风景林;
八、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林地。
第三条 社会性、群众性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小区),采取分散、小型、单位或群众自办自管的办法,按照本规定建立。
第四条 自然保护小区包括:
一、农村自然保护小区:农村以村宅绿化林、风景林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二、政府自然保护小区: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三、部队自然保护小区:驻军在其营地、军事用地范围内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四、企事业单位自然保护小区:企事业单位在绿化带、公园、群众休养地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
第五条 自然保护小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水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由渔政部门主管)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登记造册立档,载入地方志。
第六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小区,由建立的单位负责管理,命名挂牌,确定面积,在四至范围竖立标桩,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小区内进行采伐、狩猎、采药等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自然保护小区的建设,把建设自然保护小区纳入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定期组织检查,及时解决自然保护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对建设自然保护小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7日
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法理分析

张旭灿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业贿赂的概念、构成要件、表现方式的分析,阐述商业贿赂在公路建设领域中的特点、产生原因、环节和表现形式,并对商业贿赂的法律防范进行了一些探索,以期对构建公路建设市场中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保障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公路建设市场 ; 商业贿赂; 法理分析; 界定
Some law analysis of business bribe in the market of highway contruct
ZHANG Xu-can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Chang’an University, Xi’an 710064,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composing ,definition and the acquit of the business bribe in the construct of highway market. It expatiates the traits , causation and the tache of the business bribe. We have explored keeping the business bribe away from the highway market. We want it can do something to safeguard the exuberance of the highway market.
Key words: market of highway construct, business bribe ,law analysis;boundary
§0. 引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迅猛,截止到2005年预计公路总里程将达到195万公里,高速公路里程将达到4万公里,农村公路中沥青与水泥路面的公路里程将达到100万公里。但迅猛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便是及待解决的问题。
§1. 公路建设市场的商业贿赂
在今年召开的十届四次代表大会上有几个人大代表不约而同的提出了商业贿赂的问题,商业贿赂是一词便成为2006年的政治关键词。随后治理商业贿赂的中央文件不断出现,在各个领域中掀起了治理商业贿赂的风暴,公路建设领域更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打击商业贿赂,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公路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究竟如何认定,对于治理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无疑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公路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如何从法理上予以界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我们仅就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界定进行一些简单的探讨。
下面分别就商业贿赂、公路、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界定以期能够得到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这一探讨主题的更加丰富的理解。
1.1、商业贿赂的法理界定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2公路的法律界定
要明确公路的具体内涵就要参照我国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虽然该法条对公路做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并为对公路具体包括什么做出准确的界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交通部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条中规定“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与城、城与乡、乡与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1.3公路建设市场的界定
公路建设市场顾名思义就是由相应的市场主体组成的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市场。具体市场是什么,这是经济学的研究课题,在此不展开。市场主体具体是什么,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是这样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至于公路建设项目也称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每项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就其实物形态来说都有许多部分组成,为了便于编制各种基本建设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概、预算文件,必须对每项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进行项目划分,它是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的各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总和。
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该如何界定? 在相关文件中:“对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而言,商业贿赂,是指在交通工程建设中,经营从业者为销售或者购买与交通工程有关的商品、提供或者接受与交通工程有关的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为。”[1]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排斥其他从事公路建设的竞争对手,为使自己在从事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材料采购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有权单位与其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具体到公路建设市场领域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面我们将进行一些有意的探讨。
2.1行为的主体是公路建设的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的经营者是指经营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包括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由于从业人员多属于从业单位的员工,所以便成了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的经营者或受其指使的人,当然包括其职工。
在公路建设的不同环节,行使商业贿赂的主体是动态变化的,例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规避招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求中标。”这时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便成为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而在市场准入和设计变更时,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也有可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
2.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排挤其他公路建设经营者。
我国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而商业贿赂就是为了达到盈利的目的而采用的违法手段不正当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如果经营者虽然有非法行为但并不是为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就够不成商业贿赂。如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公路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为了规避有关管理机构的处罚措施,向其行贿并不能构成商业贿赂,因为它没有满足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这一构成要件。当然这种行为也是违法的是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但它不构成商业贿赂。
2.3行为的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的给予财物和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在公路建设市场中表现的主要方式有现金、实物回扣; 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2]如果并未采用以上方法而是单纯利用人际关系等也不构成商业贿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有项目法人违反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歧视待遇的,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如没有采用向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员提供回扣的方式导致,就应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2.4行为由公路建设经营者的行贿与相关人员的受贿两方面构成。
公路交通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要有公路建设经营者的行贿和有关人员的受贿共同组成。以公路建设中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为例,必须有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的行贿和项目法人的受贿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
§3、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分析
公路建设市场何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使交通领域的高官一个接一个的“落马”以致使得有些地方的交通领域竟产生了高官“前腐后继”的奇特现象。其中的原因值得探讨
3.1公路建设市场巨大的利益空间
2005年1-8月,我国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097亿元,同比增长了11.5%。预计到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将突破190万公里,我国每万人拥有公路的里程达到14.4公里。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经济极大的催生了人们对利益的追逐。公路建设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主业,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一旦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政策支持,便可迅速发财致富。仅就我国高速公路来说每公里建设资金是0.4~0.8个亿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对于公路建设的从业者来说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他们会想方设法的要得到打败竞争者。
3.2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的衔接不利
现在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业已形成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项目法人等一系列制度,但由于其还不够完善,在具体运行层面还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公路建设领域成了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温床。在公路交通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划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都是商业贿赂可得存在薄弱环节。涉足公路建设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流动性大,难于及时发现管理。
3.3公路行政监督主体和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不力
公路行政督检查是公路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公路法律关系中公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公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有公路行政执法权的公路行政机关(及其相应机构)、社会组织。[3]由于我国并非传统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缺乏,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公民的整体法制意识弱,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便使的本已不太完善的制度在运行中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或执行有瑕疵。公民缺乏有效监督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任务便更加关键。他们的监督不力就会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完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意味着在对公路行政主体赋予某些行政性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它进行有效的制约。[4]商业贿赂就是寻求不依法建设从而从中得利,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就是依程序行政,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轻程序的现象我们要依法治理商业贿赂,关键就加强监督公路建设的各环节,使其遵循基本的程序,筑起防止商业贿赂的大坝。

§4结语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领域和部门蔓延,公路交通领域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制约了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只有加强法律防范,构建完善制度机制、依法行政才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公路建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