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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02: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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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疾病控制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

经请示部领导同意,我局定于11月20-22日召开2007年全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之一是总结2007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落实情况,了解各地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进展,部署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结合会议主题,我局决定开展2006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麻风病、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等7个疾病预防控制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调查工作(调查表详见附件,并登陆我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电子版)。请认真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同时,请各地提供本地区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并请在11月9日前将上述两个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局传防处(yiqing-moh@126.com)。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结核病调查表-1.doc

麻风调查表-2.doc

流感布病登革热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调查表-3.doc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初治涂阳
复治涂阳
重症涂阴
其他涂阴
各类患者总计
密切接触者调查
患者追踪
乡镇查痰点 查痰点设置
检查可疑者
报病补助和督导管理费 经费额度 实际发放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报病费
督导管理费
网络专报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省级采购 预计人份数 实际采购数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抗结核药品
查痰耗材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麻风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费用(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到位时间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可附页)
省级投入(万元) 地(市)以下各级投入(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患者发现 预计数 实际完成 完成任务比例 备注
新发病人数
现症病人数
早期发现病例 疫点调查
线索调查人数
接触者调查
团体检查学生数
报病奖励 经费额度 发放标准 实际支出 经费发放比例 备注

疫情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神经炎监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神经炎患者数 备注
督导 省级督导(次数) 地(市)级督导次数 县级督导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培训 省级培训(次数) 地(市)级培训次数 县级培训次数 备注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计划 实际
健康促进 经费额度 使用比例 覆盖县(区) 覆盖比例
备注
注:2007年填报数据截止至2007年10月底。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流感监测与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流感暴发疫情监测以及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布鲁氏菌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 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2006年发病数和2005年发病数对比情况以及提供检验试剂、开展健康教育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登革热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蚊媒密度监测、疫情核实和处理、健康教育和人员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狂犬病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报省份(盖章):             填报人:
项目管理单 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 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以项目省为单位,开展疫情监测和处理、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情况。)
省级督导情 况 督导次数 督导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006年中央补助地方鼠传疾病项目—流行性出血热
防治项目调查表

填表省份: 填表日期:
项目管理单位
项目资金额度 中央补助: 万元 地方补助: 万元
经费使用情况 中央补助已拨付经费: 万元 地方补助已到位经费: 万元
方案下发时间: 经费下拨时间:
未拨付经费: 未拨付原因:
经费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包括:使用方向、数量、批准调整使用经费的单位,调整理由等)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到2006年底,以项目省为单位,发病数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百分比。)
省级督导评估情况 督导次数 评估地区数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加强全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意见
农业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农业部发布)


畜禽良种是现代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建立配套完善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培育、推广、利用畜禽优良品种,提高良种化程度,对于促进畜牧业向高产、优质、高效转变及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现状
我国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起步较早,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畜禽良种繁育、推广、利用等方面已具有一定基础。一是近年来相继建立起几个育种中心,通过引进培育和提高我国自有良种,使部分良种生产性能基本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二是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
种畜禽场。我国畜牧系统国有种畜禽场1700多个。其中有83个为国家重点种畜禽场。按种类分,种牛场104个;种猪场555个;种禽场438个及部分其他畜禽场和综合性种畜禽场。这些种畜禽场构成我国现有繁育体系的主体,承担着主要的品种、育种和供种任务。畜牧业生产
中使用的良种90%来源于现有繁育体系。三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品种改良及推广服务机构。据统计,全国有各类畜禽品种改良站3100多个。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技术服务机构一直把推广优良品种作为一项主要工作,使我国良种比重逐年增加。有些品种从无到有,从点到面,基本实现了
良种化。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与发展,全国良种繁育体系的基础已初步建立,育种、扩繁、推广、应用相配套的构架基本形成,对于加快畜禽品种改良,提高良种化程度,保证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畜牧业生产格局的变化,我国良种繁育体系的薄弱环节日趋明显,难以适应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底数不清。对不同品种的数量、结构、分布以及供种能力的情况不甚了解。在品种引进、培育、改良及良种体系的规划、布局、建设等项工作中缺少详实的依据,也给畜牧业生产的指导带来困难。
层次不明。“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繁育结构层次不明。尽管国家在近几年抓了国家重点场的建设,但有些种畜禽场,生产方向不明,责职不清。质量低劣,代次混乱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甚至用商品畜当种畜向社会出售。
配套不全。一是良繁体系与畜牧业区域生产不配套;二是良繁体系内部构成不配套。原种场与扩繁场之间,扩繁场与商品场之间不相适应,造成种畜禽场的重复建设与空缺断层并存,种畜禽生产的过剩与紧缺同在。
管理不力。尽管国务院颁布了《种畜禽管理条例》,但由于配套法规滞后,对种畜离生产经营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行政调控手段乏力。另一方面,种畜禽生产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迟缓,产品与市场脱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缺乏自我发展机制和活力。
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
良种繁育体系要与全国畜牧业区域生产及不同畜种生产方式和格局相适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和不同规模的需要。要对现有的国家级种畜禽场进行整顿,改革现有的管理模式,按体系建设要求,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范围。
——种猪良繁体系。生猪主产今后一个时期将突出“两抓一保”,即一抓主产区,二抓新产区,确保大中城市的猪肉供应。围绕这一思想,把种猪繁育体系建设重点,放在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猪场。就全国而言,重点是对现有种猪场的完善和提高,合理安排使用外来种猪和地
方品种猪。生猪生产省,要使种猪繁育体系的结构、布局和规模更加合理,种猪良繁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的生猪主产省,要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完善种猪繁育场建设,形成相对独立的繁育体系。生猪生产新区具有丰富的饲料资源,但生猪生产低于全国生产水平,种猪良繁体系相对薄弱,应以
质量为中心,加快建立高质量的种猪扩繁场,避免频繁地大跨度调运种猪。
——种禽良繁体系。商品蛋鸡和肉鸡的主产区分布在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区,该区域种鸡良繁体系比较健全,近期应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继续完善。在技术、人才、资金相对集中的大中城市,种畜禽体系经过多年建设与运行,基本形成跨地区的体系格局,今后的体系建设要继续
保持其稳定性。
我国蛋鸡、肉鸡繁育体系较完整地借鉴了国外经验,建设基础较好。蛋鸡原种、祖代生产能力完全可以满足国内生产需要,各地要严格控制新建,统筹考虑,加强对进口蛋种鸡的协调与管理。
水禽生产主要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该区域内水网发达、江河纵横,具有水禽养殖优势。要加大力度,建设和完善水禽良种场,形成水禽良繁体系。
——种牛良繁体系。保存、培育、提高我国地方优良牛种,推广应用引进优良品种,逐步形成优势牛种的繁育体系。按照我国中原、东北、华南及牧区肉牛生产区域的发展需要,制定全国冻精生产区域分布、品种分布及重点站的建设规划,以提高细管冻精生产比重为突破口,加快重点
冻精站的建设,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冻精质量。现有条件较好的奶牛、肉牛、水牛繁育中心及冻精站要做好育种和供精工作,明确优势品种。改进引种方式,鼓励引进冻精和胚胎,利用胚胎移植、胚胎切割等先进的生物技术,加快繁育改良步伐。调整冻精生产结构,严格新建种公牛站(冻
精站)项目的审批,未经农业部批准一律不得新建种公牛站(冻精站)。地(市)以下冻精站,原则上不再投资扩建,应逐步转为开展冻精贮运工作。
——种羊良繁体系。我国的绵羊主要分布在中原及北方地区,细毛羊及半细毛羊主产区要稳定数量,提高质量;明确核心地域,巩固培育成果。毛用绵羊繁育体系基础较好,建设重点是完善与提高一批对生产发挥重要作用的种羊场。肉用绵羊生产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合理安排改
良计划,防止急功近利,给已经形成的羊毛生产格局造成不利影响。
我国山羊饲养分布较广,北方以绒山羊为主,中原及南方以皮肉兼用山羊及部分奶山羊为主,山羊的繁育体系建设,在完善绒山羊繁育场的同时,重点加强肉用山羊繁育体系的建设,以满足生产与市场需要。
其他畜禽品种,也将创造条件,建立相应的繁育体系。
三、主要措施
建立符合我国畜牧业生产实际的良繁体系,必须加强种畜禽培育、扩繁、推广、利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对现有基础的整顿、完善、提高入手,先易后难,强化管理,逐步建成育、繁、推、用配套,运转机制灵活,监督管理有效的科学、实用的繁育体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的管理,建设新型的良种繁育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畜牧行政部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转变职能,有效地实施对畜牧业生产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畜牧行政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
。要本着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做好本地区良种繁育体系管理与建设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要克服分散建设、效率低下的弊端,形成合力。
(二)加强管理
一是建立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加大《种畜禽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制定出台条例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依法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种畜禽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好地指导种畜禽生产。
二是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层次分明的“原种场-扩繁场-商品场”的繁育结构,形成宝塔式种畜禽生产链。国家重点抓关系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种畜禽原种场和冻精站的管理。地方畜牧主管部门要确定各自的重点,注重上下衔接,避免盲目建设和小而全,形成配套合理的种
畜禽场结构和布局。对于数量少,使用区域不大的优良地方品种的繁育体系,由地方为主建设。
三是建立完善的审批、发证制度。一是办场审批制度。原种场或对全国畜牧业生产有较大影响的种畜禽场的建立,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协调建设。扩繁场(含祖代场)由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农业部备案。二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以此规范种畜禽生产、
经营行为和方向。对原种场、种公牛站和扩繁场要分别制定有关标准,并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公布结果,对名不符实的种畜禽场要予以取缔,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四是严格进出口管理。要正确处理地方品种与引进品种的关系。重视地方优良品种的利用和其优良特性的开发。要加快地方品种选育和改良,在保持其优良特性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水平,适应商品生产发展的需要。引进品种是良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良繁体系建设相适应
,避免单纯“追新”和随意倾向。新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经过国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或测试。严格控制较低代次的种畜禽引进。对畜禽品种的出口,要按有关程序办理,对于一些新发现但未列入《农业部第26号公告》的珍稀品种,要从严把关,防止品种资源的流
失。
(三)增加资金投入
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是畜牧业生产持续发展的保证。国家在未来几年里将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行倾斜政策,集中一定资金建设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畜站以及监测体系。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扩大资金投入渠道,不断增加对良种繁
育体系建设的投入,强化种畜禽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优良品种的供种能力,为不断提高我国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强化质量监督
建立公正、权威的种畜禽质量检验和监督体系,促进种畜禽质量的不断提高是今后良繁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之一。质量监督和检验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种畜禽监测机构,由农业部统一规划、布局;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及高代次的种畜禽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测定体系,提高
品质,使出场的种畜禽达到品种标准。在种畜禽质量监督和生产技术方面要注意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种猪、种禽的质量监测,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测定条件,先行启动,积累经验,逐步展开。种猪测定要以现场测定为主,以种公猪为重点;同时,完善种猪测定标准和种猪测定站的建设。尽快完成家禽品种测定站计划建设任务,争取早日开展工作。种公牛质量检测中心要对种公牛冻精情
况定期进行检查。凡经国家测定站测定或经条件认可的测定结果予以正式公布。
为适应质量检测的需要,国家将对质量检测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培训合格者,授予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对现场测定场地的条件和测定人员采取审查认可制度。
结合种畜禽测定工作,大力推行种畜公开拍卖,推动种畜禽生产企业间的竞争,逐步建立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的购销和价格体制。
(五)加快信息网络建设
要组织对各畜种按品种进行补充调查摸底,建立品种分布、数量等资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国家将按分级管理原则,与地方联合建立重点场种畜禽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种畜禽生产动态,向种畜禽生产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信息,价格变化趋势,用以指导全国种畜禽生产及畜禽品种
改良。
(六)推动种畜禽生产产业化进程
种畜禽质量的提高,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种畜禽生产科技含量。鼓励种畜禽生产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校的联合,借助科研院校的力量,提高企业种畜禽繁育生产科技水平,开展企业化育种。同时,通过联合,把“八五”期间种畜禽科研成果尽快
应用于企业生产。在有条件的地方或企业,可以集科研院所、企业于一体,组建种畜禽企业集团,扩大种畜禽生产规模,探索种畜禽培育生产一体化路子。
(七)鼓励对外合作
目前国内种畜禽生产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资源是今后我国良繁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在良繁体系建设中,鼓励与国外种畜禽生产企业、育种公司通过合资等方式建立种畜禽生产场和开展育种技术合作。



1996年12月24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行《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



1987年我国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以来,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共同努力下,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当前,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单位仍在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许可证试行条例
》和国务院国发〔1986〕42号文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了《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加强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证产品,是指在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中,工业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产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分期进行。不同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时间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登报公告,并明确生效日期。
第五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前已投料生产及已进货或销售的工业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工业企业生产的、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四条登报公告生效之日起,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对生产无证产品的工业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计划部门或企业主管机关停止下达无证产品的生产计划;
二、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原材料;
三、各级能源部门停止供应生产无证产品的电力和其他能源;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停止提供生产无证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五、商业、物资部门及各级经销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停止接受无证产品的宣传报道和广告刊播业务。
第八条 国家经济委员会及地方各级经济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七条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或单位,与其同级的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以下行政责任:
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当于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销售;
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停止销售;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15%~20%的罚款;未售出的无证产品,由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已经售出的无证产品的处理原则
进行处理;
三、生产或销售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扣发其奖金、工资。
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各项罚款,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 乡镇企业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198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