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十个问题/徐双桂

时间:2024-07-22 13:57: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以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新类型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该类案件的审理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因为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是案件收费不明确。该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件收取还是按申请标的额收取,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导致收费标准不统一。

二是案件编号不明确。该类案件的案号编写不统一,有的法院以“民审”编号、有的法院以“商特”(即商事特别)编号等,出现同一类案件编号不一的现象。

三是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实现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明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如果驳回申请人的裁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院另行起诉的程序予以救济。但如果法院作出准予裁定后,被申请人对该裁定有异议的,是否需要审查并启动救济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四是此类案件的管辖规定不明确。例如,超过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的案件是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还是按担保物权所在地法院(基层法院)管辖,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五是送达程序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是终结案件由申请人另行起诉,还是按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程序予以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六是当事人的主体问题不明确。例如,被申请人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当债务人与抵押物所有权人不一致时,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否应将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法律没有予以明确。

七是审查方式不明确。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是进行书面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如果是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双方需要出具哪些材料,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

八是裁定书的格式不明确。审查裁定书是按非诉案件裁定书还是按一般裁定书的格式书写,均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定书格式不一,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九是适用法律不明确。例如,申请人申请的债权利息应否计算,如何计算,裁定书上是否需要适用物权法等实体法,还是仅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

十是案件类别划分不明确。该类案件是按特别程序案件还是按普通民商事案件等案件类别划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法院内部确定由哪个庭室审理时出现混乱,同时在司法统计报表时应将此类案件计入何类收案也遭遇尴尬,多地法院认识不一,导致司法统计的数据与实际运行的数据不一,不能反映真实的收结案情况。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尽快出台有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规范,如对于收费、案件编号、管辖规定、裁定书的格式、案件类别划分等。

二是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例如,对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予以审查,是进行实质性审查还是书面审查等问题,均需要有关的法律予以明确。

三是加强法官培训工作,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立法精髓,谨慎处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四是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和基层调研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探索对策,提高审判能力。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6月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和规范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提供保障。

第二条 牢固树立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活动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积极负责地做好人大工作。

第三条 加强学习,自觉实践,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素质和本领。

第四条 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的,书面报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根据会议内容做好审议准备。

在常委会会议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从大局出发,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议案表决权,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六条 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检查或者调查等活动。

第七条 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八条 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所在专门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以任何方式传播不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在外事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18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及其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东莞建设成为在国内外有影响的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宏伟目标,积极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创业,对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企业和留学人员,根据《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和《颁布人才与科研发展三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格界定
  (一)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以及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学术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二)留学人员企业认证:留学人员拥有35%以上的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
第三条 税收部分
  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其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项税种所对应的地方留存部分,通过松山湖科技发展基金,视入园企业的科技含量给予不同年限的等额资助。
  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上述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资金扶持
  (一)科研启动经费。符合《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资助条件者,根据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留学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5万至20万元人民币。
  (二)风险投资资金。凡留学人员在松山湖投资开展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产业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市科技局推荐,优先引导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外围科技风险资金投资给予资金支持。
  (三)科研发展资金。符合《东莞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创业园人员,其项目经市科技局认定,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优先获得市科研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单项资助金额超过31万元者,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准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四)安家补贴与工资外津贴。按《颁布关于引进人才三个规定的通知》(东府〔2002〕47号)及其他有关政策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用房及征地
  (一)购房。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住房优惠政策可依照园区关于科技人员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租房。企业关键技术骨干人员,可申请租用园区内科技人员周转房,租金减半收取,最长减半收费的优惠期限为2年。
  (三)房租。经审定批准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面积为60平方米2年免租金的办公和研究开发场地以及优惠收费配套商务服务。
  (四)厂房用地。经审定批准进园的企业自行建造厂房,房产税5年内先征后返。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
  留学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作价金额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作价金额可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具体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入户、入学、出境
  (一)入户。来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年龄在50岁以下的留学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加具意见的《留学回国人员及随迁人员入户东莞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本市的手续,其户口可迁入创业园集体户,也可迁入自己的房屋。凡入户本市的留学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
  (二)入学。留学人员随归、随迁子女入托或入读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市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中,对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子女入托、入读中小学可安排在市区内的幼儿园和中小学就读,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出国手续。来莞工作的留学人员,因私申请出国的,可凭市引智办证明,由市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四)合法外汇收入、支出。留学人员在莞工作期间从境外合法获得的、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可以按规定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也可以开立现汇帐户(境外汇入部门)或现钞帐户(现钞部分)存储;留学人员可以将外汇收入从个人外汇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按规定申请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对己经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凭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居住证明及其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办理购汇汇出和携带外汇出境的手续。
第八条 操作程序
  创业园管理机构根据市人事局的认定材料和入园申请书,按国家有关政策为申请者申办企业登记注册,成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九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