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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23 11:32: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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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3]6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从挂杆复烤到打叶复烤,是我国烟叶加工的重大工艺技术进步,是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工艺技术改革和创新的基础保证.
  日前,全国打叶复烤企业的生产能力已基本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需要。但打叶复烤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体制不顺、专业技术人员偏少、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水平较低、加工及检测手段不完善、片烟成品质量不能充分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要求等问题,阻碍了打叶复烤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为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制步伐、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更好地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需要,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
  1、“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的原则。打叶复烤企业应接照市场经济要求理顺体制,改制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2、“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把强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作为企业最高的质量追求。
  3、严、细管理的原则。管理上要突出一个“细”宇,执行过程中要讲究一个“严”宇。不断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挖掘企业潜力,增强发展后劲。
  4、为客户服务的原则。要站在客户的角度看问题,“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把对客户的优质服务贯穿到产前、产中、产后整个过程。
  5、节能降耗的原则。要眼睛向内,精打细算,切实把节能降耗作为打叶复烤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6、安全生产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预防措施,确保企业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目标
  1、所有打叶复烤企业应按照“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2004年底前完成改制。挂杆复烤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逾期关停的按照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贴。因气候、仓储条件和把烟出口确需暂时保留的,由省级局(公司)提出方案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2、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企业管理,使工艺技术完善合理,各项工艺参数实行自动化控制和监控,打叶复烤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7%以上;加工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产品质量达到《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一2001)标准及客户的需求;打叶复烤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配齐烟叶物理、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杂物剔除设备和设施。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止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收入与贡献挂钩;精简、压缩非生产人员。
  4、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拆除打叶线,10到30万箱的卷烟工业企业通过整合、重组拆除打叶线,整合重组后以生产五类卷烟为主的企业可暂时保留打叶线。
  5、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加速仓储设施建设,力争2005年底建成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成品库、原烟库。
  三、措施
  1、整体规划、合理调整布局,解决资金到位问题。目前,打叶复烤企业总的生产能力已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和出口烟叶需求,但由于烟叶种植逐渐向适宜区发展,原来的产区格局发生变化,造成原有打叶复烤企业的布局不尽合理,局部地区能力过剩。因此,合理调整打叶复烤能力的布局是搞好打叶复烤企业改制工作的前提。对资不抵债、资源缺乏、设备老化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资源较稳定、设备先进但缺乏资金的要通过改制寻求出路;对已改制企业现有还贷余额应通过各投资方追加投资予以解决;新建项目各方投资总额必须达到建设所需的资金。
  2、创造条件,实现改制。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要组织体改法规、经济运行、烟叶等有关部门针对本省未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制订分年度的改制计划。改制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机制,按公司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用工制度上要实行全员合同制,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
  由烟叶产区投资的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要在省级局(公司)统一组织下,依托资源优势,积极主动吸纳省内、外对本地烟叶资源有需求的卷烟工业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都必须参与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
  隶属于卷烟工业企业的打叶复烤车间,要与所属企业脱钩,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以现有厂房、打叶复烤设备及适当的流动资金作为企业投资,争取就近烟叶产区的分公司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真正解决企业的资源、资金、市场问题。
  各省局(公司)要结合本省烟叶数量及市场需求,按照生产能力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打叶复烤企业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打叶复烤能力超过本省烟叶资源总量且市场需求不足的省份,应对打叶复烤企业进行重组,减少生产点,使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转移。
  各省级局(公司)应加大对“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协调力度,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协调资源流向,允许卷烟工业企业在同一省(区)内调拨的烟叶集中到一个打叶复烤企业加工,为企业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生产工艺、设备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打叶复烤企业要在满足客户对片烟成品的大中片率、碎片率、叶带梗、出片率等物理指标的基础上,配合卷烟工业企业加强对配方混合打叶的研究,完善工艺设施,提高混打后片烟的均匀性。要加强对打叶复烤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设备能在较长时间保持连续、正常运转;要采取有效措施剔除烟叶中的各种杂物。要严格按照商品养护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商品养护工作,确保成品片烟的安全存放;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以适应工艺加工的需要,改善生产环境。
  4、认真贯彻IS09000国际标准和打叶复烤行业标准,规范工作质量,提高质量保证能力。目前尚未通过IS09000的标准认证的打叶复烤企业,要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认真分析客户的需求,按照IS09000标准的要求,加快贯标及认证工作。已通过认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做好标准的改版工作。
  《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YC/T146—2001)、《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2001)已由国家局发布实施,各打叶复烤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总公司)将定期组织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5、增强服务意识,让服务向两端延伸,实现全方位的服务。打叶复烤企业要转变观念,切实把自已作为卷烟工业企业的“第一车间”,增强责任意识,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配方和工艺、技术、产品质量要求,为卷烟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把服务从产中向产前和产后延伸。
  6、狠抓“成本管理”,实现增收节支。要认真核算吨片烟加工的水、电、汽等动力、能源的合理消耗指标及财务、管理、经营各项费用,挖掘副产品(烟梗、烟末)的利用价值,增加企业效益。要讲求投入产出,加速资金周转,压缩开支、杜绝浪费。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贯彻“减员增效”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的比例。
  7、加强仓库建设,满足“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需要。取消挂杆复烤后,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原烟和成品烟的安全储存,对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南方温、湿度较高的省份和地区,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大多数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不能满足“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需要。国家局在烟草行业“十五”规划中把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鼓励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在原料基地或打叶复烤厂独资或合资建原烟或成品烟仓库。打叶复烤企业也要积极筹措仓库建设资金。
  8、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片烟加工费用标准,确保打叶复烤企业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原烟交接、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和加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片烟加工费用标准。国家局规定内容以外的加工项目和费用,由委托及加工单位按国家局的相关规定协商办理。
  加快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步伐,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打叶复烤企业、各卷烟工业企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主管部门和打叶复烤企业都要高度重视改制种强化管理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改制工作。力争在两到三年内,使绝大多数打叶复烤企业的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对“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总检植字〔1992〕10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所:

  你所深检植字〔1992〕第0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你所拟订的《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希在试行中及时总结经验,使之进一步完善。有供港澳新鲜蔬菜检疫任务的其他口岸检疫所,可参照试行。

  附件: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供港澳新鲜蔬菜植物检疫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供应香港、澳门新鲜蔬菜(以下简称供港澳蔬菜)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口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供港澳蔬菜均应实施植物检疫。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蔬菜出境前,向就近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未经检疫,不准出境。

  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供港澳蔬菜在生产、加工、贮存现场和口岸实施检疫。在口岸以外检疫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供港澳蔬菜按下列标准检疫:

  (一)原则上不带泥土。

  (二)基本上不带有蔬菜软腐病、小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菜青虫等病虫害,并无明显的为害状。

  (三)经港澳再转口输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蔬菜,按以下原则执行:

  (1)与我国有政府间多边、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植物检疫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按协定和备忘录的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检疫规定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检疫条款。

  (四)我国规定的其他植物检疫要求。

  四、供澳港蔬菜,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货主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五、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供港澳蔬菜,在不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限内,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

  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对供港澳蔬菜的生产、加工、贮存场所进行病虫害调查、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供港澳蔬菜的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供有关生产、经销计划及其他有关信息。

  八、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关于鼓励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种方式方法引进外商投资项目,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厦门市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厦门市、区“五套班子”、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负责招商引资的职能部门及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厦门市各级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各级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 中介引进的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等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
(一)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项目,第三产业的房地产业、饮服娱乐业项目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二)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点五奖励;
(三)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允许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一奖励;
(四)引进项目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乙类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资的千分之零点八奖励;
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入资当日国家牌价计算)
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励由受益市、区(开发区)支付。
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财政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
领取奖金。
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介绍重大项目(投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或国际知名企业(以当年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来厦投资成功的有关人员,除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给予奖励外,经市政府确认其重大贡献后,可以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现金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九条 境外人士(包括驻外领使馆人员和境外招商代理、留学生、驻外代表机构、企业中的人员)引荐项目到厦门市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的区也有相应的奖励办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区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至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9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