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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郑升平

时间:2024-06-17 12:3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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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9年农历十月份,被告人吴林喜开出每月一千元工资的待遇,雇请被告人胡金秀帮其清洗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空瓶,并教授给胡金秀清洗的方法。胡金秀同意并在江西省鄱阳县柘港乡金潭村委会被告人彭秀青姐夫的房子内清洗了一段时间酒瓶后,吴林喜见胡金秀清洗得很彻底,便进一步提出让胡金秀帮其用低档绵竹大曲酒直接装入清洗好的五粮液、剑南春白酒空瓶内,灌制成假冒五粮液及剑南春白酒。之后,由吴林喜负责低价购入绵竹大曲,并将灌制假酒所使用的五粮液、剑南春酒包装及商标等原材料运送至制假窝点,然后由胡金秀负责洗瓶、灌装、封瓶、装盒等一系列的工序。在此期间,彭秀青有时也会来给妻子胡金秀帮忙打下手、搬货卸货等。至2010年1月14日,鄱阳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将该制假窝点查获,并当场扣押了剑南春白酒543瓶(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314瓶(52%vol、500ml)、绵竹大曲白酒420瓶(52%vol)及若干制假原材料。经鉴定,所查获的五粮液白酒及剑南春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所使用的外包装等材料亦属假冒,其中假冒五粮液白酒314瓶价值人民币159 826元、剑南春白酒543瓶价值人民币194 394元,总价值人民币354 220元。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的认识问题,由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9年,被告人吴林喜先后雇用被告人胡金秀清洗五粮液、剑南春空酒瓶及为其生产假酒,由吴林喜负责提供制假原材料、胡金秀负责洗瓶及生产工序、被告人彭秀青帮忙装箱、搬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评析】

  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表现

  首先,行为人必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同一商品,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所谓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即可能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于商品的包装,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同一种商品”及“相同”商标的含义。

  其它,行为人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注册的商标。中国《商标法》对商标专有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最后,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的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得到了被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就不构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认识到自己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但有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润,有的是为了自己获得某种荣誉,有的是为了和名优产品争夺销售市场,但不同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求情节严重。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另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 ( 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 ) 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吴林喜、胡金秀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货值金额高达354 22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彭秀青明知胡金秀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笔者同意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公安部


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预[二○○一]二六○号


    铁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总局公安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各项罚没收入正常缴库,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使用《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铁路、交通、民航和森林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时,统一使用《通知》中规定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二、《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一式四联,用途如下:一联作为存根,一联收据交被处罚人,一联记账凭证用于会计记账,一联报查存入案卷。
三、将《通知》中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中的行政复议期限由15日改为60日。
四、按照《通知》的规定,财政部负责《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的相关工作接受财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五、本补充通知下发后,各单位按照《通知》下发以前的有关规定使用的治安管理当场处罚票据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73号令)将于2013年7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根据73号令“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资格证书印制和填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证书印制材料和技术要求
  (一)资格证书由会计人员从业基本信息、换证记录、变更记录和备注页组成,共8页。其中,封2为“基本信息”页,第1-2页为“换证记录”页,第3-7页为“变更记录”页,第8页为“备注”页。资格证书成品规格为125mm×88mm。封面(封1)标志中KJ字母是“会计”的拼音缩写,钱币图案代表会计工作的核算和理财职能。标志规格为36mm×36mm。中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分别为7mm和5mm楷体字;英文字母为书宋二3.58mm字体。中英文字样统一采用电化铝平烫硬印字(金色)。
  (二)资格证书封套采用透明膜,厚度18丝。成品规格为132mm×184mm,两侧内折部分规格132mm×75mm。
  (三)资格证书封皮采用柔纹皮(深蓝色),厚度20丝。
  (四)资格证书封2、封3材料采用150克双胶纸。
  (五)资格证书封2塑封膜厚度为22丝,规格为125mm×66mm.
  (六)资格证书内芯(1~8页)材料为85克水印纸,采用彩虹印刷技术,单双页印制图案分别为“资格证书”的拼音字母“ZIGEZHENGSHU”和牡丹花。纸张防伪水印图案统一使用资格证书徽章(见封面)。
  (七)资格证书封2“发证机关”处可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印章统一为直径为20mm的红色圆章,内嵌“XXX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字样。
  (八)资格证书封2设有“团花”防伪,位于底纹右侧中,印制图案采用多色变线造型印制工艺。图案规格为49mm×49mm。
  (九)资格证书封2设有“温变油墨”防伪,位于左下侧空白处,图案为资格证书徽章,常温下显示颜色,加温后颜色会渐变。图案规格为13mm×13mm。
  (十)资格证书封2设有“微文字安全线”防伪,位于底纹与空白处,印有胶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微小文字样。
  (十一)资格证书封3印有“二维码”,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预留未来与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接入功能,由校验加密码、省市行政区划编码、印制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和17-18位是校验加密码,印制时随机生成;第3-4位是按照国家标准的省级行政区划编码编号;第5-8位是证书印制年份,如2013年,表述为“2013”;第9-16位是资格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每个资格证书的二维码不得重复。
  二、关于资格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资格证书“证书档案号”栏。内地居民原则上统一采用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部队和武警的现役人员可根据管理需要,采用军人或武警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采用“HK+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澳门居民采用“MO+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台湾居民采用“TW+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外国公民采用“WJ+6位发证机关所在县(区)行政区划码+4位办理年份码+3位顺序号”作为其证书档案号。
  (二)资格证书“首次发证机关”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审核,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首次发证日期”栏记载会计从业人员首次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时间。
  (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栏记载实际发放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所属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并加盖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可在印刷时套印)。
  (四)资格证书“换证记录”页。该页记载持证人员6年换证信息,换证时应加盖换证审核机关专用章,同时应注明换证时间及有效截止日期。
  (五)资格证书“变更记录”页。该页按照73号令有关要求,记载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变动、工作单位调转、档案转移等内容的变动情况及变更登记日期。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奖惩记录、职称、学历等其他信息变更,在本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及时上传至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平台,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予以登记。
  (六)“备注”页。该页记载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规定的需记载的其他信息。
  (七)证书照片采用“粘贴”方式的,首页需要压塑;证书照片采用“打印”方式的,首页可不压塑。
  三、关于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
  (一)为规范资格证书样式,方便资格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资格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资格证书样式。
  (二)为便于实现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依据新版资格证书样式及要求,及时升级本级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在人员基本信息中增加“证书二维码”信息项,并通过信息更新方式,及时上传至全国统一平台。
  (三)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会计从业人员。新版资格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新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附件: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略)



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