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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通知参加诉讼者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史秀永

时间:2024-07-08 21:0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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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5月4日、8月20日、10月1日,武某为郭某出具借条各一张,借款金额分别为116万元、30万元、40万元,共计186万元。之后,武某成立了一家独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位于受诉法院所属辖区某县。郭某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武某为其出具的三张借条原件,还包括加盖武某成立的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郭某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经庭前调解未果后,又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武某及聂某后,武某及聂某在15日内向某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性质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其住所地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尚未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应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究其性质而言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武某、聂某的住所地及借款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市,故该案应由某市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某县法院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理由是,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保证合同履行地均为某县,故该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某县法院应对武某、聂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裁定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是,保证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该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也可以约定保证人对保证合同有独立的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当事人还可以单独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就本案而言,原告郭某是以加盖某独资有限公司公章的三张借条复印件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其提起诉讼的被告为某独资有限公司而非武某,也非某独资有限公司与武某。因某独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于三张借条复印件的左侧,并未加盖在三张借条复印件右下角的借款人武某处,虽然三张借条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但仍然不能认定某独资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应该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因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由某独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郭某可以单独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保证范围内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者应为案件当事人。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主要为被告。本案中,原告郭某虽然在立案后申请追加武某及其妻子聂某为被告参加诉讼,某县法院也将追加被告申请送达于武某及聂某,但是该院既未作出驳回追加被告申请的裁定,也未书面通知被追加的武某、聂某参加诉讼,故武某与聂某仍然为没有参加进诉讼的案外人,而非本案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既依法提出了追加当事人申请,又依法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首先应当依法解决管辖权异议问题,然后才能决定是否追加案件当事人。只有依法确定了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后,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具体到本案,在案件的管辖权还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某县法院是无权作出是否追加武某、聂某为本案被告的决定,武某与聂某自然也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进诉讼来,因此二者没有资格和权利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当然不能支持。

  进言之,假使某县法院依法通知了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聂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某县法院也应当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裁定驳回。因为,本案的案由为“保证合同纠纷”,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由保证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有郭某将武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或者将武某、聂某与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时,武某或武某、聂某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才能成立,某县法院才会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因为,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从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案由,而不应以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确定案由;案件的案由被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后,依法应当由借款合同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裁定,以此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笔者认为,虽然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除斥期间,但这并不意味答辩期届满后当事人就不能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不做答复,但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发现管辖权问题的线索之一,人民法院仍可以依职权决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具体到本案,被告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但仍可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法院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成立的独资公司与自然人在诉讼活动中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混为一谈。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对独资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独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由独资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郭某可以将某独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因某县法院尚未依法通知武某、聂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武某与聂某仍然是诉争案件的案外人,没有资格和权利提出管辖权异议,故某县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某独资有限公司虽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其在答辩期届满后仍然能够提出管辖权异议,只不过某县法院对其逾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审查和答复的义务,仍可以通过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这一线索,发现该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并可以依职权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某市法院审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农业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畜牧(农业
、农牧)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药品、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药品、兽药市场秩序,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为满足兽药使用需求,以人用合格药品弥补兽药品种不足时,采购的人用药品必须是国家兽药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收载的品种,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加盖“兽用”标志,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经销假兽药进行处罚

凡未加盖“兽用”印章字样的,视为非法经营人用药品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兽药经营单位、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必须对其所采购的人用药品在购进或入库时加盖“兽用”印章。“兽用”印章应加盖在所购人用药品的外包装箱上和其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瓶、袋)及产品标签上。“兽用”印章的位置、字体、颜色应清晰、醒目。
二、兽医医疗单位和个体兽医采购的人用药品及兽药只限于动物临床医疗时使用,严禁用于人体或转售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和兽医医疗机构。对用于人体的或转售其他卫生医疗机构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转售其他兽医医疗机构的,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进行处罚。
三、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违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严禁药品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兽药及在所经营的药品包装上加盖“兽用”印章。药品经营单位凡需经营兽药的,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
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严禁药品生产企业非法生产兽药及在所生产的药品包装上加盖“兽用”印章。凡需生产兽药的,必须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者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六、严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不合格药品转为兽用,违者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按非法制售假劣药品进行处罚。
七、对已加盖“兽用”标志的人用药品要纳入各地兽药年度抽检计划,并执行药品标准。凡转为兽用的人用药品不符合法定药品标准的,由兽药管理部门对兽药经营、使用单位按经销假劣兽药进行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按制售假劣药品进行处罚。
八、上述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今后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兽药管理部门在药品、兽药经营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共同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兽药管理秩序,促进药品行业和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兽用”印章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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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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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印章为长方形代框印章,黑体字,字体大小根据
需加盖印章的包装物的体积确定。



2000年3月5日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的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便于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免交手续,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的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费免交适用对象为:《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市鼓励类的所有台胞投资项目。当前我市鼓励类投资项目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技术先进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
台胞投资项目属以上四类项目之一的,均可申请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中出口创汇项目和技术先进型项目以高新技术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确认证书为申请依据;高新技术项目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明文件为申请依据;属以上三类项目、但尚未被审批机关
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目前来投资、尚未被审批机关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市外资委、市科委申请确认(其中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县、区外资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确认一次)。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每年颁发的《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为标准。
二、申办程序
属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台胞投资项目,应向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台资企业确认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口创汇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仅限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仅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交)。
以上资料统一用A4复印纸复制一式十分,送市计委产业处。
市计委每季度未将收集的有关项目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认定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联审。下一个季度初由厦门市计委代市政府向有关企业发布审核结果通知书。
三、办理免交手续
经确认为免交对象的企业,凭《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外经处开具“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交手续。
四、其它
台胞投资企业在未提出申请前和经审核认为非免交对象的,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准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免缴期间每年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缴登记手续,免交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99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