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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若干问题理性辨析与现实考量/朱剑媚

时间:2024-07-02 17:39: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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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债权转让应向债务人通知,已由合同法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程序执行过程中的诸多详尽的问题,法律法规却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学者们的观点不一,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案件的处理中产生的难题也因失之准据而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应有必要对债权转让通知中法律未有规定,而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们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进行梳理,以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关键词】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通知 债务人

  一、问题源起:从一则案例看债权转让通知过程中存在的若干争点

  2011年5月10日,张某出具借条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并约定了一定标准的利息。2011年10月1日,王某因欠付李某货款合计15万元,遂将其对张某所享有的债权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转让给李某,并将相应的债权凭证向李某交付。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能偿还,李某遂于201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张某抗辩称,其对王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事先并不知情,如有债权转让的事实,则应由债权人王某向其通知。王某未依法向其通知,该债权转让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李某无权先行提起诉讼再向债务人通知,故不同意向李某履行债务。李某认为,其已在诉讼时将相应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凭证向法院提交,并由法院向张某送达,已尽到向债务人张某通知的义务,因此,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但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仍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如:债权转让的通知究竟应由谁发出、应在何期限内向债务人送达、应采用何种方式等等。从法律对上述问题的规定来看,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往往会因失之准据而使承办法官陷入两难的境地。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人称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该债权让与的合同即已告成立。但由于债权让与的合同并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可能并不知晓债权让与的事实,而仍对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如何使债权让与合同自成立时起对债务人同时生效,此即需要将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可知,债权转让通知与否,是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效力的前提,但并未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仅是就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告知,而非要约或承诺的意思表示。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限定为事实的告知,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处分的自由,另一方面也照顾到了债务人的利益,较为合理。

  二、理论识别: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属性透视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属性,有认为是权利,不是义务,即债权人与受让人间虽有债权转让的协议存在,但是否向债务人通知并非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不向债务人告知,而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也有认为债权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实际上是债权人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一种程序性的告知义务 。从债权转让的原因分析,既可基于抵债、对价转让等双务合同关系,亦可基于单方的无偿赠与行为。笔者认为,在不同原因产生的债权转让关系中,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法律属性也是不同的。如债权人系单方向受让人赠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是否通知债务人,仅表明该赠与行为是否已完成。除法律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外,在未完成赠与前,作为让与人应有选择是否继续向受让人赠与的自由,当然也应享有是否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自由,该通知并非让与人的义务。但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时,让与人对债权转让事实的通知却不具有随意性,而应作为债权让与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债权让与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以文章开头的案例为例,在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向王某交付相应的货物,王某应向李某支付15万元货款。后王某与李某约定将王某对张某享有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某,以抵充货款,也即债权转让完成,李某取得对张某的10万元债权后,王某支付货款的义务才能抵消。如王某仅将债权凭证向李某交付,而未向张某通知,则李某并未实际取得就该10万元债权向张某主张的权利,在此情形下,王某的以债权“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未全部完成。因此,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并因此进行债权转让的,向债务人通知应作为债权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的附随义务必须履行,否则,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廓清基本:债权转让通知过程中若干争点的理性辨析

  如前所述,债权转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不得转让的债权规定的前提下,一经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该让与合同即已告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从债权转让的程序性要件分析,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仍然决定了该转让行为能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并进一步决定债务人应向谁履行义务、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目的能否最终实现等诸多方面的重要问题,因而,债权转让后的通知行为,对于债权转让合同双方以及债务人而言都至关重要。但《合同法》第八十条对债权让与的通知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为转让通知的主体、受转让通知的主体、转让通知的性质和有效形式等未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在处理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常因失之准据,使案件承办人基于不同的理解而作出截然不同的司法判断,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一)为转让通知的主体

  对于如何确定为转让通知的主体,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包括由让与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由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等,但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出发,由让与人通知最为恰当,因为让与人对债务人的通知,足以令债务人信赖。 笔者认为,即使从《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本身理解,由原债权人即让与人通知债务人,也更符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文义解释,且充分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债权的自由。但若仅确定让与人为通知义务的主体,则在让与人恶意回避或非因主观原因不能履行通知义务时,因债务人未接到相应通知而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对类似的案件进行处理时,往往从债权转让制度设立的法律价值角度出发,在让与人确因非其自身主观原因不能履行通知义务,而由受让人持相应的债权凭证及让与人委托受让人通知的书面手续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让与通知时,认定了受让人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并给予了支持诉请的裁判后果。据此,部分学者即认为,该种做法系从司法实践操作上将债权的受让人也纳入到了为通知主体的范畴,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从上述学者们所谓将受让人亦纳入通知主体的事件前提看,受让人须提供由让与人出具的委托手续,委托的性质从根本上来说,受让人仍然是代表让与人,以让与人的名义为通知行为的,因而并不能改变债权让与须由债权人也即让与人通知的法律规定本质。此外,笔者还认为,对于让与人所为的通知的处理,应慎重以对。在受让人提供上述证据证实转让事实时,如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发生纠纷,应由受让人举证证实其接受委托通知的事实,或由法院通知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受转让通知的主体

  受转让通知的主体,应为债务人无疑,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债务人为多人时,应否通知全体债务人?如被让与的债权系有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的,则该债权转让应否通知担保人?多数学者认为,如为可分债务,即多个债务人分别承担不同的债务时,原债权人转让的系部分债权,则应对部分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进行通知,转让的系全部债权,则应对全体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如原债权人转让的系不可分债权或各债务人对该债权承担的系连带清偿责任,原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应通知所有债务人,否则该通知的效力不能及于所有债务人,受让人不得以已向其中一个债务人通知而对抗其他债务人拒绝履行的抗辩。关于债权让与应否通知担保人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基于担保的附从性,债权让与的事实仅需向债务人告知,即可对抗担保人。也有人认为,对于担保人的通知应当区别情形对待,在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及一般的保证担保中,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以其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所有自有财产代债务人偿还债务,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在上述类型的担保关系中,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即可以此对抗保证人。但在连带保证关系中,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全部保证债务,保证人与债务人同为连带责任人,需与债务人承担同等的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因此,债权转让应向连带保证人通知,否则保证人可以未经通知拒绝清偿。对于连带保证关系中债权让与对债务人通知的必要性,笔者亦表示赞同。但在物权担保关系以及一般保证关系中,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无力承担责任时,相应的偿债义务还需要由担保人来承担,担保人虽享有一定的先诉抗辩权,但该权利的存在并不能改变担保人有可能会成为责任的实际承担者的法律后果。因此,从对义务的履行上看,担保人类似于债务人的身份决定了债权让与也应向担保人通知,否则,不对担保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转让通知的形式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采用何种形式,我国的合同法未作规定,各国对此在法律上的要求亦宽严不一。因未有明确规定,多数学者认为,债权人(让与人)可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电子形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的义务。 笔者亦同意这一观点。但从理论界对债权让与通知形式的认识来看,学者们对于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通过媒体或报纸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尚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作为原债权银行已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作出了肯定的解释,推及其他,应当认为债权人是可以通过媒体或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通知的。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的学者们则认为,虽《规定》肯定了债权银行的公告通知效力,但对于以自然人或普通法人为主体的一般债权人来说,却不能普遍适用,理由有三:一是从《规定》内容上看,其设定的特定主体为国有银行,而非一般的债权让与人,其并不具有《规定》设定的特定身份。二是从通知送达的结果上看,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状况,并不能确保每一债务人均能如期、准确获知媒体或报纸公告的债权转让的事实。三是从通知送达的效力上及举证情况看,因通知人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债权转让的通知送达债务人,其根本的目的是能够为债务人获知,或通知人能够举证证实该通知已送达债务人。而通知人如通过媒体或报纸公告的形式向债务人告知,则较难举证证实已有效送达债务人,并对债务人生效。从观点相悖的双方争议的主要内容看,关键还在于债权人通过公告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能否确定已向债务人有效送达。笔者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由债权转让的通知人自由选择以何种通知形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如债权人确有证据证实债务人已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采取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通知。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当事人因为债权转让的通知事项发生争议时,通知人应负该债权转让通知已向债务人有效送达的举证义务。如举证不能,则不能认为通知人已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仍得以未经通知为由对受让人予以抗辩。

  (四)转让通知的期限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期限,无论起始时间或是通知的最终期限,学者们均有不同的观点。首先,从转让通知的起始时间来说,有人认为,在债权实际转让之前就可向债务人通知,而不以让与人和受让人实际已确定相应协议内容为要件。也有学者认为,如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债权尚未实际转让,则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后,履行义务前并不能准确获知该债权是否已实际转让,对债务人将极为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析理解,应当认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是在债权人转让权利后作出的。其次,从转让通知发出的最终期限来说,学者们又有更多的观点,有在“一审判决前”的、有在“诉讼前”的、有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笔者认为,从债权转让的要件分析,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是在债权转让以后,债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之前发出并送达至债务人,且必须在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因为,如果该债务已被履行完毕,则债权人的债权已消灭,无法转让。如果该债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丧失请求权,亦不能转让。同时,在债权转让之前,债务人已部分履行的,则转让通知的效力及于未履行的部分,除法律规定的或按实际情形债务人分别履行不能的除外。因向受让人履行,造成债务人损失的,由让与人和受让人约定损失的承担,约定不成的,应由让与人承担债务人的损失。部分学者认为应在诉讼前主张的观点,是基于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所作的特殊规定。

  此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期限,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均偏重于对债权转让通知客观期限的争论,从主观上来说,应否对债权人的通知行为确定一个合理的通知期限,目前尚未有较为明确观点。笔者认为,在债权转让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存在双务合同关系时,如债权人蓄意规避向债务人通知,或恶意拖延向债务人通知,以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则极有可能使受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甚至受让人可能因通知期限被过分延长而无法达到其合同目的。因此,除债权转让通知的客观期限外,在特定情形下,也应当确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合理期限,该期限可首先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自行约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由双方根据合同需要达到的目的、法律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认定为债权转让合同解除或构成违约,由此造成受让人的损失,亦相应由让与人承担。

  四、实践认知:与债权转让通知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受让人未经通知即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有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在债权转让的事实尚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即持有债权凭证,以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以法院诉状送达的形式作为通知送达的方式,以期达到胜诉的目的。对于诉状送达能否作为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的方式,学者们对此也有着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债权转让合同自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意见或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起即已生效,并不需以通知债务人作为该债权转让协议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的要件,自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开始,受让人即已取得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以诉状送达的方式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已达到通知的目的。因此,应允许受让人以法院诉状送达的形式作为向债务人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债权转让通知虽非债权转让合同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生效的要件,但是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提出异议和抗辩的权利所必需的前提。因而,债权转让未经通知的,债务人可拒绝履行。在受让人起诉前,如未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向债务人告知,则该受让人尚未取得对债务人的诉权,即未取得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为诉的前提不合法,则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通知不能作为法院支持受让人主张的依据。否则易给人造成为追求诉讼的效率与简便而枉顾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直观上给人造成对债务人不公的印象。

  (二)债权让与通知撤回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就条文本身理解,债权转让的通知,一经向债务人送达后,除非受让人同意,否则让与人不得撤销。但是该“不得撤销”的规定事实上并不能阻止债权人(让与人)在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之前又自行撤回的事实发生。让与人究竟能否将已发出但尚未到达债务人处的债权让与通知撤回,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让与通知撤回后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更未涉及。笔者认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不因未向债务人通知而不对债权转让合同双方产生效力,仅在未通知债务人或转让通知未到达债务人时,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如仍按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该事实从不同的主体出发,对其合法与否的判断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并未接到任何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因此,其仍向原债权人履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但对于让与人来说,让与人的债权既已转让,如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让与人的行为就违反了其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因此获得支付的,则构成对受让人的不当得利,应对受让人承担依法返还的责任,并应承担因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三)受让人主张还款,并要求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外字〔1995〕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财外字(1995)250号文中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的规定,现将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的具体办法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部门组团出国的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汇,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直属部门,如在当地中国银行开有购汇人民币限额帐户,该部门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如在当地中国银行没有购汇人民
币限额帐户,出国团组的个人自费购汇应到当地财政厅(局)统一办理;各地县使用购汇人民币限额的出国团组到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办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手续时,要单独填制“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在“用途说明”栏内填写上“因公
出国个人自费购汇”。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自费购汇使用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应列入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并增设“个人购汇”项目;报送季(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表时要将此项目单独列示。
三、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购汇”从严管理,杜绝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的现象发生。



1995年8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

宽带网络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发展宽带网络对拉动有效投资和促进信息消费、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从全球范围看,宽带网络正推动新一轮信息化发展浪潮,众多国家纷纷将发展宽带网络作为战略部署的优先行动领域,作为抢占新时期国际经济、科技和产业竞争制高点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传输和接入能力不断增强,宽带技术创新取得显著进展,完整产业链初步形成,应用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商务、软件外包、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网络信息安全保障逐步加强,但我国宽带网络仍然存在公共基础设施定位不明确、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应用服务不够丰富、技术原创能力不足、发展环境不完善等问题,亟需得到解决。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3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特制定《“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旨在加强战略引导和系统部署,推动我国宽带基础设施快速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宽带网络作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导,统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网络建设、应用普及、服务创新和产业支撑的协同,综合利用有线、无线技术推动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支撑经济发展和服务社会民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政府战略引领作用,完善政策措施。系统研究解决网络建设、内容服务、应用创新、产业发展等环节体制机制问题,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利用。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推进相结合。从战略性、全局性和系统性出发,适度超前,明确宽带发展的总体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遵循客观发展规律,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和区域宽带协调发展,统筹军民宽带网络融合发展。
坚持网络建设与应用服务相结合。统筹有线、无线技术手段协同发展,协调推进宽带接入网、骨干网和国际出入口能力建设,形成适度超前的宽带网络发展格局。促进网络能力提升与应用服务创新相结合,深化宽带在各行业、各领域的集成应用,推动信息消费,培育新服务、新市场、新业态。
坚持网络升级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加强宽带网络发展与产业支撑能力建设的协同,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国内外优势资源的整合利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链上下游协调发展,提高产业配套能力。
坚持宽带普及与保障安全相结合。强化安全意识,同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不断增强基础网络、核心系统、关键资源的安全掌控能力以及应急服务能力,实现网络安全可控、业务安全可管、应急保障可靠。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初步建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实现城市光纤到楼入户、农村宽带进乡入村,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50%,第三代移动通信及其长期演进技术(3G/LTE)用户普及率达到32.5%,行政村通宽带(有线或无线接入方式,下同)比例达到95%,学校、图书馆、医院等公益机构基本实现宽带接入。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比特每秒(Mbps)和4Mbps,部分发达城市达到100Mbps。宽带应用水平大幅提升,移动互联网广泛渗透。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我国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大幅缩小,国民充分享受宽带带来的经济增长、服务便利和发展机遇。宽带网络全面覆盖城乡,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70%,3G/LTE用户普及率达到85%,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超过98%。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50Mbps和12Mbps,发达城市部分家庭用户可达1吉比特每秒(Gbps)。宽带应用深度融入生产生活,移动互联网全面普及。技术创新和产业竞争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较为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二、技术路线和发展时间表
遵循宽带技术演进规律,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基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宽带发展目标,加强和完善总体布局,系统解决宽带网络接入速度、覆盖范围、应用普及等关键问题,强化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不断提高宽带发展整体水平,全面提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技术路线。
统筹接入网、城域网和骨干网建设,综合利用有线技术和无线技术,结合基于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规模商用部署要求,分阶段系统推进宽带网络发展。
按照高速接入、广泛覆盖、多种手段、因地制宜的思路,推进接入网建设。城市地区利用光纤到户、光纤到楼等技术方式进行接入网建设和改造,并结合3G/LTE与无线局域网技术,实现宽带网络无缝覆盖。农村地区因地制宜,灵活采取有线、无线等技术方式进行接入网建设。
按照高速传送、综合承载、智能感知、安全可控的思路,推进城域网建设。逐步推动高速传输、分组化传送和大容量路由交换技术在城域网应用,扩大城域网带宽,提高流量承载能力;推进网络智能化改造,提升城域网的多业务承载、感知和安全管控水平。
按照优化架构、提升容量、智能调度、高效可靠的思路,推进骨干网建设。优化骨干网络架构,完善国际网络布局,全面推广超高速波分复用系统和集群路由器技术,提升骨干网络容量和智能调度能力,保障网络高速高效和安全可靠运行。
(二)发展时间表。
1.全面提速阶段(至2013年底)。重点加强光纤网络和3G网络建设,提高宽带网络接入速率,改善和提升用户上网体验。
城市地区着力推进光纤化成片改造,农村地区灵活采用有线和无线方式加快行政村宽带接入网建设,提高接入速度和网络使用性价比。进一步提升城市3G网络质量,扩大农村3G网络覆盖范围,做好时分双工模式移动通信长期演讲技术(TD-LTE)扩大规模试验工作。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推进“光进铜退”和网络双向化改造,促进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城域网扩容升级。以网间互联为重点优化互联网骨干网。推动网站升级改造,提高网站接入速率。
到2013年底,固定宽带用户超过2.1亿户,城市和农村家庭固定宽带普及率分别达到55%和20%。3G/LTE用户超过3.3亿户,用户普及率达到25%。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0%。城市地区宽带用户中20Mbps宽带接入能力覆盖比例达到80%,农村地区宽带用户中4Mbps宽带接入能力覆盖比例达到85%。城乡无线宽带网络覆盖水平明显提升,无线局域网基本实现城市重要公共区域热点覆盖。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覆盖有线电视网络用户比例达到60%。
2.推广普及阶段(2014-2015年)。重点在继续推进宽带网络提速的同时,加快扩大宽带网络覆盖范围和规模,深化应用普及。
城市地区加快扩大光纤到户网络覆盖范围和规模,农村地区积极采用无线技术加快宽带网络向行政村延伸,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进光纤到村。持续扩大3G覆盖范围和深度,推动TD-LTE规模商用。继续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进一步扩大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覆盖范围,加速互联互通。全面优化国家骨干网络。加强光通信、宽带无线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新技术研发,在部分重点领域取得原始创新成果。
到2015年,固定宽带用户超过2.7亿户,城市和农村家庭固定宽带普及率分别达到65%和30%。3G/LTE用户超过4.5亿户,用户普及率达到32.5%。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达到95%。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Mbps,部分发达城市达到100Mbps,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4Mbps。3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LTE实现规模商用,无线局域网全面实现公共区域热点覆盖,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8.5亿,应用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覆盖有线电视网络用户比例达到80%。互联网骨干网间互通质量、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接入带宽和质量满足业务发展需求。在宽带无线通信、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掌握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关键技术。宽带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国际标准话语权明显提高。
3.优化升级阶段(2016-2020年)。重点推进宽带网络优化和技术演进升级,宽带网络服务质量、应用水平和宽带产业支撑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速畅通、技术先进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固定宽带用户达到4亿户,家庭普及率达到70%,光纤网络覆盖城市家庭。3G/LTE用户超过12亿户,用户普及率达到85%。行政村通宽带比例超过98%,并采用多种技术方式向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50Mbps和12Mbps,50%的城市家庭用户达到100Mbps,发达城市部分家庭用户可达1Gbps,LTE基本覆盖城乡。互联网网民规模达到11亿,宽带应用服务水平和应用能力大幅提升。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覆盖有线电视网络用户比例超过95%。全面突破制约宽带产业发展的高端基础产业瓶颈,宽带技术研发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成结构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宽带产业链,形成一批世界领先的创新型企业。

“宽带中国”发展目标与发展时间表

指标
单位
2013年
2015年
2020年

1.宽带用户规模

固定宽带接入用户
亿户
2.1
2.7
4.0

其中:光纤到户(FTTH)用户
亿户
0.3
0.7
——

其中:城市宽带用户
亿户
1.6
2.0
——

农村宽带用户
亿户
0.5
0.7
——

3G/LTE用户
亿户
3.3
4.5
12

2.宽带普及水平

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
%
40
50
70

其中:城市家庭普及率
%
55
65
——

农村家庭普及率
%
20
30
——

3G/LTE用户普及率
%
25
32.5
85

3.宽带网络能力

城市宽带接入能力
Mbps
20(80%用户)
20
50

其中:发达城市
Mbps

100(部分城市)
1000(部分用户)

农村宽带接入能力
Mbps
4(85%用户)
4
12

大型企事业单位接入带宽
Mbps

大于100
大于1000

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
Gbps
2500
6500
——

FTTH覆盖家庭
亿个
1.3
2.0
3.0

3G/LTE基站规模
万个
95
120
——

行政村通宽带比例
%
90
95
>98

全国有线电视网络互联互通平台覆盖有线电视网络用户比例
%
60
80
>95

4.宽带信息应用

网民数量
亿人
7.0
8.5
11.0

其中:农村网民
亿人
1.8
2.0
——

互联网数据量(网页总字节)
太字节
7800
15000


电子商务交易额
万亿元
10
18
——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区域宽带网络协调发展。
东部地区。支持东部地区先行先试开展网络升级和应用创新。积极利用光纤和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全面提升宽带网络速度与性能,着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差距;加快部署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鼓励东部地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区域试点示范,创新宽带应用服务,培育发展新业务、新业态。
中西部地区。给予政策倾斜,支持中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增加光缆路由,提升骨干网络容量,扩大接入网络覆盖范围,与东部地区同步部署应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加快中西部地区信息内容和网站的建设,推进具有民族特色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宽带应用服务。创造有利环境,引导大型云计算数据中心落户中西部条件适宜的地区。
农村地区。将宽带纳入电信普遍服务范围,重点解决宽带村村通问题。因地制宜采用光纤、铜线、同轴电缆、3G/LTE、微波、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加快宽带网络从乡镇向行政村、自然村延伸。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农村地区,积极推动光纤等有线方式到村。在人口较为稀少、分散的农村地区,灵活采用各类无线技术实现宽带网络覆盖。加快研发和推广适合农民需求的低成本智能终端。加强各类涉农信息资源的深度开发,完善农村信息化业务平台和服务中心,提高综合网络信息服务水平。

专栏1 “宽带乡村”工程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自然条件,灵活选择接入技术,分类分阶段推进宽带网络向行政村和有条件的自然村延伸。较发达地区在完成行政村通宽带的基础上推进光纤到行政村、宽带到自然村;欠发达地区重点解决行政村宽带覆盖。对建设成本过高的边远地区、山区以及海岛等,可以采用移动、卫星等无线宽带技术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对幅员宽广、居住分散的牧区,推进无线宽带覆盖;对新规划建设的成片新农村、农牧民安居工程,积极推进光纤到楼和光纤到户建设。

(二)加快宽带网络优化升级。
骨干网。加快互联网骨干节点升级,推进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宽带骨干网建设,提升网络流量疏通能力,全面支持IPv6。优化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架构,扩容网间带宽,保障连接性能。增加国际海陆缆通达方向,完善国际业务节点布局,提升国际互联带宽和流量转接能力。升级国家骨干传输网,提升业务承载能力,增强网络安全可靠性。
接入网和城域网。积极利用各类社会资本,统筹有线、无线技术加快宽带接入网建设。以多种方式推进光纤向用户端延伸,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宽带接入网络的建设,逐步建成以光纤为主、同轴电缆和双绞线等接入资源有效利用的固定宽带接入网络。加大无线宽带网络建设力度,扩大3G网络覆盖范围,提高覆盖质量,协调推进TD-LTE商用发展,加快无线局域网重要公共区域热点覆盖,加快推进地面广播电视数字化进程。推进城域网优化和扩容。加快接入网、城域网IPv6升级改造。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等通信设施与住宅区、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并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探索宽带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合作新模式。
应用基础设施。统筹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利用云计算和绿色节能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能效和集约化水平。扩大内容分发网络容量和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增加网站接入带宽,优化空间布局,实现互联网信息源高速接入。同步推动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外网网站系统及商业网站系统的IPv6升级改造。

专栏2 宽带网络优化提速

工程光纤城市建设。支持城市新建区域以光纤到户方式为主部署宽带网络,已建区域采用多种方式加快“光进铜退”改造,推进政府、学校、医疗卫生、科技园区、商务楼宇、宾馆酒店等单位的光纤宽带接入部署,提高接入速率。
无线宽带网络建设。支持城市地区以3G/LTE网络为主,辅以无线局域网建设无线宽带城市,持续扩大农村地区无线宽带网络的覆盖范围,加大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的无线网络优化力度。
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网建设。采用超高速智能光纤和同轴光缆传输技术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宽带网,通过光纤到小区、光纤到自然村、光纤到楼等方式,结合同轴电缆入户,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海量下行带宽、室内多信息点分布的优势,满足不同用户对弹性接入带宽的需要,加快实现宽带网络优化提速,促进宽带普及。
互联网骨干网优化。推进网络结构扁平化,扩展骨干链路带宽,提升承载能力。优化骨干网间直联点布局,探索交换中心发展模式,加强对网间互联质量和交换中心的监测,保障骨干网间互联质量,提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接入速度。
骨干传输网优化。适度超前建设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系统,持续提升骨干传输网络容量。适时引入和推广智能光传输网技术,提高资源调度的智能化水平。增加西部地区光缆路由密度,推进光缆网向格状网演进,提高国家干线网络安全性能。

(三)提高宽带网络应用水平。
经济发展。不断拓展和深化宽带在生产经营中的应用,加快企业宽带联网和基于网络的流程再造与业务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网络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不断创新宽带应用模式,培育新市场新业态,加快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网络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行业专用通信要充分利用公众网络资源,满足宽带化发展需求,逐步减少专用通信网数量。
社会民生。着力深化宽带网络在教育、医疗、就业、社保等民生领域的应用。加快学校宽带网络覆盖,积极发展在线教育,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宽带联网,加速发展远程医疗和网络化医疗应用,促进医疗服务均等化。加快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实现管理服务的全覆盖,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加快跨区域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宽带网络覆盖和服务支撑。
文化建设。加快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和重大文化工程的宽带联网,优化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数字文化。提升宽带网络对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支撑能力,促进宽带网络和文化发展融合,发展数字文化产业等新型文化业态,增强文化传播能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国防建设。依托公众网络增强军用网络设施的安全可靠、应急响应和动态恢复能力。利用关键技术研发成果,提升军用网络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为军队遂行日常战备、训练演习和非战争军事行动适当预置接入和信道资源。完善公众网络和军用网络资源共享共用、应急组织调度的领导机制和联动工作机制。
应用普及。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普遍共享,加强网络文明与网络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用网习惯和正确的网络世界观。设立农村公共宽带互联网服务中心,开展宽带上网及应用技能培训。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宽带应用技能培训及电子商务、网上营销等指导,鼓励企业利用宽带开展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研发推广特殊人群专用信息终端和应用工具。

专栏3 中小企业宽带应用示范工程

支持中小企业宽带上网,推动企业将互联网融入其生产经营流程。支持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开展在线销售、采购、客户关系管理等活动。

专栏4 贫困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宽带应用示范工程

支持灵活选用不同宽带接入技术,因地制宜为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和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建设宽带网络设施,开发简便易用的上网终端,丰富特色应用,加大信息助教、助残和扶贫力度,缩小数字鸿沟。

专栏5 数字文化宽带应用示范工程

建设可智能适配不同宽带接入网络和终端的广播影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数字文化内容平台,提高数字文化内容平台的宽带联网和互联互通水平,结合宽带网络能力提升创新数字文化服务业态,丰富各类数字文化应用,开发数字文化应用智能终端,开展各类数字文化宽带应用示范,促进宽带网络和文化发展融合,增强文化传播能力。


(四)促进宽带网络产业链不断完善。
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实施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专项和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加强更高速光纤宽带接入、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超大容量路由交换、数字家庭、大规模资源管理调度和数据处理、新一代万维网(Web)、新型人机交互、绿色节能、量子通信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着力突破宽带网络关键核心技术,加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进一步完善宽带网络标准体系,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
重大产品产业化。在光通信、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数字家庭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关键设备核心芯片、高端光电子器件、操作系统等高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支持宽带网络核心设备研制、产业化及示范应用,着力突破产业瓶颈,提升自主发展能力。鼓励组建重点领域技术产业联盟,完善产业链上下游协作,推动产业协同创新。
智能终端研制。充分发挥无线和有线宽带网络能力,面向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家居、节能环保、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积极发展物美价廉的移动终端、互联网电视、平板电脑等多种形态的上网终端产品。推动移动互联网操作系统、核心芯片、关键器件等的研发创新。加快3G、TD-LTE及其他技术制式的多模智能终端研发与推广应用。
支撑平台建设。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在宽带网络相关技术领域,推动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等产业创新能力平台建设。研究制定宽带网络发展评测指标体系,构建覆盖全国的宽带网络信息测试与采集系统,实现宽带网络性能常态化监测。

专栏6 宽带核心设备研制产业化工程

光纤宽带接入核心设备研制与示范。突破大容量、高带宽、长距离的新一代光纤接入网关键技术,研制光接入网设备核心器件芯片,推动智能光分配网络和海量数据管理系统的成熟与产业化,开发测试平台,开展示范应用。
骨干光传输和路由交换设备研制和试点。研制下一代光网络体系架构、超高速波分复用传输和智能组网、分组光传送网、高精度时间同步、超大容量路由交换等核心设备,突破相关核心芯片和高端光电器件技术,实现产业化。完善相关国际国内标准,开展技术试验和试点应用。
宽带接入智能终端研发和产业化。面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智能机顶盒、平板电脑等多类型终端和数字家庭网关,组织开展自主操作系统和配套应用的规模商用。突破智能终端处理器芯片、新一代Web、多模态人机交互、多模智能终端和多屏智能切换等关键技术。

专栏7 “宽带中国”地图建设工程

建立宽带发展监测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覆盖全国的宽带发展测评系统,实现对网络覆盖、接入带宽、用户规模、主要网站接入速率等信息的动态监测,建立宽带发展状况报告和宽带地图发布机制。

(五)增强宽带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宽带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关键技术研究,提高基础软硬件产品、专用安全产品、应急通信装备的可控水平,支持技术产品研发,完善相关产业链,提高宽带网络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技术支撑能力。
安全防护体系。加快形成与宽带网络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能力,构建下一代网络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对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的监测、发现、预警、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评估评测机制和手段,提升网络基础设施攻击防范、应急响应和灾难备份恢复能力。
应急通信系统。提高宽带网络基础设施的可靠性和抗毁性,逐步实现宽带网络的应急优先服务,提升宽带网络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强基于宽带技术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加快应急通信系统的宽带化改造。
安全管理机制。引导和规范新技术、新应用安全发展,构建安全评测评估体系,提高主动安全管理能力。加强信息保护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法律法规,推动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加强用户安全宣传教育,构建全方位的社会化治理体系,着力打造安全、健康、诚信的网络环境。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宽带中国”战略实施部际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和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务实推进战略的贯彻实施。各部门要充分整合、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和政策,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宽带发展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适度超前部署,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避免重复建设,推进本地区宽带快速健康发展。
(二)完善制度环境。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推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宽带网络作为国家公共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强化宽带网络设施保护。依法保护个人信息,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促进宽带应用发展。
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电信和广电业务双向进入,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需要的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机制。健全宽带网络监管制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队伍向地市延伸。
推动开放竞争。逐步开放宽带接入网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和业务运营,推动形成多种主体相互竞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规范宽带市场竞争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及机场、高速公路、地铁等公共服务区域的公平进入。加强国家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管,建立网间互联带宽扩容长效机制,完善骨干网网间结算办法,保障网间互联高效畅通和骨干网公平竞争。通过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各种渠道,引导宽带网络设备制造和信息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竞争机制,共同维护竞争秩序。
深化应用创新。构建和完善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基础信息资源体系,加快建立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应用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领域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利用,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开放共享机制。
(三)规范建设秩序。
严格落实宽带网络建设规划和规范。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将宽带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执行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宽带网络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做好宽带网络与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衔接。
保障宽带网络设施建设与通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地铁等公共设施应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的光缆、管道、基站、机房等宽带网络设施迁移和毁损,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补偿。
深化网络设施共建共享。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安排通信工程综合管道网和相关设施,加强宽带网络设施与城市其他通信管线、居住区、公共建筑等管线的协调。深化光缆、管道、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创新合作模式,探索应用新技术,促进资源节约。
(四)加大财税扶持。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形成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发展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中央各类专项资金,引导地方相关资金投向宽带网络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的宽带网络发展。对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宽带建设项目贷款予以贴息支持。
加强税收优惠扶持。将西部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和运营纳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扶持西部地区宽带发展。结合电信行业特点,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中,制定增值税相关政策与征管制度,完善电信业增值税抵扣机制,支持宽带网络建设。
完善投融资政策。将宽带业务纳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推进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加大对宽带应用服务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宽带应用服务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完善基础电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机制,进一步优化基础电信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引导宽带网络投资更多地投向西部和农村地区。
(五)优化频谱规划。
明确国家无线频谱路线图。尽快研究确定国家宽带无线发展各阶段的频谱需求,梳理无线频谱分布和利用状况。加快研究频谱规划方案,制定频谱中长期规划,明确无线频谱综合利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促进频谱资源高效利用。支持动态频谱分配等高效利用频谱资源新技术的开发运用,支持消除干扰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利用,促进不同无线业务类型频率的共用共享,提高频率资源整体利用率。
加强公共频段上无线设备的监管。统筹无线局域网等无线通信网络的部署,鼓励无线设备共建共享,避免频率干扰,提高频谱资源使用效益。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六)加强人才培养。
优先保障人才发展投入。争取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大对宽带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强宽带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依托重大科研、工程、产业攻关等项目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重视发挥企业作用,在实践中聚集和培养人才。
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加强宽带重点领域创新型人才引进,将所需人才纳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华创新创业。鼓励采用合作办学、定向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创新宽带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科研机构、高校创新人才向企业流动的机制。
(七)深化国际合作。
加强网络基础资源国际合作。探索建立适应互联网域名、网址和网际协议地址(IP地址)资源全球化发展要求的地区和国家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加强无线频谱、卫星轨道等资源分配使用的国际协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动开展资源技术联合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的国际互联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互联网骨干网企业的国际地位。
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推动双边、多边协调和对话,建立多层次的沟通交流平台,提升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加强网络空间规则、资源、安全等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互联网公共政策与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互联网健康发展。
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数字内容和互联网应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的国际合作。加强宽带相关技术和产品的专利布局、专利预警、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提升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