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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之疑义/梅莹

时间:2024-07-23 05: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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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再次审议通过,并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提升至上线一万元,并在全国部分法院进行试点。但是,笔者对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合理性存在质疑。

  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受案范围以一万元为界限存在不合理性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草案中,将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案件的标的额提升至一万元,该设定存在两点不合理性。首先,以涉案标的划分案件适用程序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是少见的。案件涉案标的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我国强制性规定低于一万元的民商案件适用一审终审,这就可能造成一种怪现象即出现大规模的“10001元”案件,当事人可能为了逃避案件一审终审而故意扩大案件涉案标的,也就可能产生一审终审“设而不审”的尴尬局面;其次,一万元以下的案件不一定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例如在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可能涉案标的较小,但是在此类案件中争议可能较大;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明确。等等此类案件可能在庭审过程中难以一时查明或者矛盾无法化解,此时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或许就会计划矛盾,无法做到案结事了。

  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无法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无法减轻当事人诉累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设立之初的目的就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减轻当事人诉累。但是,笔者认为,小额诉讼无法实现其设立之目的。原因有二:一是案件繁简分流是出发点是法院、人民法官而不是诉讼当事人。一个普通的案件,事实情况,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些都可能只是法官看到的,因为法官职业生涯会接触无数个可能更复杂的案件。但是,每一个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案件存在各种问题,都是希望法院能够公正慎重的处理案件。这就可能造成当事人为了躲避繁简分流而故意逃避一审终审;二是在我国,一审简易程序案件3个月之内结案,普通程序6个月之内结案。就我院而言,部分法庭一审案件审限比只有百分之六七,也就是说大部分案件几天之内就案结事了。所以,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我国是没有必要的。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救济途径,案结事了效果较差

  在现有的审级制度下,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判决不服时,可以简单快捷的提出上诉,以更好的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在一审终审案件在,当事人若对一审终审案件判决不服时,由于无法上诉可能就造成当事人信访等社会问题,反而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条件下,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条件是不成熟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作者单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公园、高尔山公园、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实施后,适用本规定管理的其他公园,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公园和高尔山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新抚区、东洲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水体清洁和园容整洁、美观。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等公共信息标识,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
第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游乐、商业服务功能规划区外设置各类游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 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九条 公园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
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十二条 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
第十三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
第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
(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故意制造噪声;
(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四)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
(十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惊扰、击打展出动物和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
(十六)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
(十七)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游人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的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需经有关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并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 游船、游览观光车辆应当配备应急救生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保证性能完好,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对公园内展出的动物应当加强监控,确保动物笼舍和观赏区域防护设施坚固、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有效维护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园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一)未购票或者使用假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参与收费项目活动的,责令补票,并对责任人处10元罚款;
(二)非指定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擅自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四)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并对责任人处10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
(七)跳水、游泳和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八)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十)故意制造噪声或者乞讨、拾荒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5元罚款;
(十一)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罚款;
(十二)捕鱼、垂钓、捕捉其他野生动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十四)惊扰、击打展出动物或者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10元罚款;
(十五)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赔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的通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运用专利制度推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大力提高城市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能力,尽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我局对《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国知发管字〔1999〕第177号)(以下简称“导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导则印发给你们,各试点城市的专利管理机关要增强使命感与紧迫感,结合本市实际,据此组织制订、调整、实施本市的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并采取具体措施,进一步发挥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在应对入世挑战、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特此通知。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与制度成为技术创新与贸易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处在重大调整时期,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如何在入世后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中掌握、运用好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升级,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对发挥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城市是企业、技术、人才密集地区,也是技术创新基地和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产生地,围绕促进技术创新开展城市专利试点工作,既有必要,也有条件,而且有极大的紧迫性,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为指导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导则。

  一、总体目标

  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加快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总体要求,密切结合本市实际,发挥本市优势,着眼于推动、指导市场竞争主体成为善于运用专利制度、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技术创新主体;从管理和制度建设上大胆创新,着力从政府角度构筑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与经济结构调整中作用的政策法制环境,并将入世后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调整与强化和政府职能转变工作结合起来。

  应通过加强、完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使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到从研究开发到转移、扩散的技术创新全过程,促进试点城市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促进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而推进城市的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二、评价指标

  (一)专利申请量增长较快

  试点城市的专利申请量尤其是高新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率应高于全国或本地区的同类城市。省会试点城市与副省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全国省会城市的平均增长率;地级及县级试点城市的这一增长率应高于本省同类城市的增长率。在促进申请数量增长的同时,重视申请质量的提高。评介申请量指标要结合授权量与实施率及有效专利量来进行。

  (二)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起来的企业的数目增长较快

  各类试点城市都应根据本市的现有条件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积极引导、推动和扶持一批依靠具备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实现发展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数目应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较试点前两年有较快的增长。同时,从结构上给予引导和调整,着力推动本市支柱产业中的企业运用专利保护和专利信息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引导高校、研究院所与企业合作开发高新专利技术。

  (三)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专利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较快

  各试点城市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专利以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新要求,围绕促进技术创新的中心任务,着力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发挥专利制度作用,加强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科技、经济、计划、公安、工商、质检、海关、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关系,促进技术创新,营造出促进技术创新的整体政策法制环境。

  (四)专利保护工作成效较高

  各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为促进技术创新提供基本法律保障。

  执法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与公安、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提高执法成效。对本市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及优势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予以跟踪、分析和指导,必须不失时机地指导好本市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主要方法

  促进技术创新的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专利工作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的方法,同时,适当结合运用其他政府调控手段,在政府行为上形成促进技术创新的合力。

  各试点城市应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做好各项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规划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及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在市政府支持与有关部门配合下,有重点分阶段推进各项试点工作的开展。

  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日常组织与指导,并及时介绍试点经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原则指导,结合各市实际予以适当引导和推动,并适时根据评价指标考核试点工作。

  各项试点工作中,要把握处理好政府专利工作与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关系,政府部门应做好规划、规范、指导、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的能动性,为企业运用专利制度实现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政策、法制环境。

  四、基本内容

  (一)专利产权管理

  应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从专利的申请到专利权的维护、运用和权益的分享进行全面管理。

  (二)专利技术产业化

  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以市场需求拉动为主的原则基础上,还需要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从信息服务、专利实施基金支持、风险资金的建立与完善、计划投入、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引导和推动。

  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应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和专利项目实施基金。应鼓励城市外部资金投向本市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支持单位与个人将所有或持有的专利权折价入股。

  应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及其他媒介包括网络方式,扩大专利技术的引进与推广渠道。

  (三)专利信息利用

  试点城市应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发展专利信息中心(站)与专利信息网站,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和服务活动,促进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与公众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利用专利信息,指导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在其情报资料系统中增加专利信息的内容。

  政府的有关投资立项与进出口项目的审核中,应把专利检索结果作为依据之一。

  (四)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试点城市政府部门应在开展全市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与制定的同时,指导企业的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要通过专利发展战略研究,为调整产业结构提供决策依据,为本市有关产业的研究开发战略提供参考。

  要重点指导本市支柱产业与关键技术项目的专利战略研究。

  (五)专利保护

  试点城市要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专利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要不断提高城市的专利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各项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打好基础。

  (六)专利中介服务

  试点城市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发展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服务等方面,提供全面、快捷、真实、合法的服务,扩大城市就业市场。

  要根据城市的功能和市场需求,引导、规范和管理专利中介服务市场。要逐步完善对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认证和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确认与审批制度,加强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考核。

  应鼓励、引导成立城市专利中介服务人员协会、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务交流促进专利中介服务质量的提高。

  (七)业务培训、研讨与交流

  试点城市要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培养专利人才,保证专利执法与管理、企业专利工作、专利中介服务等人员的素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以各种可行的方式提高有关行政领导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专利以及知识产权意识。应将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与世贸知识培训结合起来。

  培训方式要多样化。根据本市专利事业发展需要,开展脱产、半脱产、不脱产,高级研讨、学位教育、入门培训,长期、中期、短期等各类培训。

  专利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前应通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专利执法与管理人员应参加与行使职责相关的培训。

  应列支经费,支持专利执法与行政管理人员的在职培训。

  城市的党校与行政院校应将知识产权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专利管理业务的培训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与难点,与业务研讨、交流活动结合起来,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培训班。

  (八)扶持与奖励

  试点城市应创造条件扶持、奖励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专利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

  应支持有国内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申请国内外专利。

  支持有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通过专利权质押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

  鼓励高校、研究院所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共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方式向企业转移。

  鼓励留学人员以其专利发明到本地折价投资。

  要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力度,探索职务发明折价投资和入股的方式,同时鼓励非职务发明人以其专利权折价入股。

  对高新专利技术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中应鼓励购买高新专利技术产品。

  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应适当考虑单位与个人对专利工作的贡献。

  (九)组织、领导、检查与考核

  试点城市应该成立负责指导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应通过互相支持与协调,强化对试点工作的领导,适时检查、督促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

  试点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适时向省、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指导与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阶段组织对全国城市专利试点工作的检查、考核、调整以及经验的交流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