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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戚谦

时间:2024-05-10 05:44: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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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戚 谦
引 子

  一个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牵涉“撞人”还是“救人”,是“碰瓷”还是“受害”等敏感争议问题,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加上被媒体冠以“郑州版‘彭宇案’”的推波助澜,倾向性报道又经国内众多报纸、电视和互联网转载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一场“强奸”法律的道德审判就此拉开。。。。。
  2010年3月22日,“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是河南省中级法院首次网上视频直播的案件,并在中国法院网同步庭审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赶来旁听,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
  同年9月14日,李凯强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为,因无法确定双方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依然按公平原则,法院判双方各负50%责任,只是赔偿总额降低。
  至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凯强案”终于尘埃落定。

■ 事故
  撞人或救人,受害或碰瓷?当事双方对事故起因各执一词。事故真实现场存在悬疑,是否存在被移动可能?一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却被维持,但认定确实“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08年8月21日15时。
地点:郑州市河医立交桥转盘处。
人物:宋林,56岁; 李凯强,17岁。

事故起因各执一词

  宋林70多岁的母亲因患胃癌在省肿瘤医院住院。宋林的表妹从老家来郑州看望舅妈后需返回老家教学,56岁的宋林去火车站买车票后,骑自行车去给亲戚送票,路过事发地。

  郑州晚报报道说,当事人在接受郑州晚报采访时说法不一:
  原告宋林:
  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碰瓷?那天在现场说我碰瓷的,都是李凯强的亲戚。事发后,李凯强家人来了,还叫来亲属10余人,当众辱骂我。”
  她对当天出警的警察“有意见”。她说,当天其实也有3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被告李凯强:
  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我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事故真实现场存悬疑

  据报道,宋林称,当她行驶到棉纺东路东南角设有路线牌及花池、高杆灯东4.8米处、柱子西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时,突然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三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宋林说:上述地点才是真实的事故地点(有记者现场录像的光盘证实)。

  事故真实现场存在重大疑问?事故现场是否真的被移动过?
  当事人报警后,如果现场存在,交警为什么不勘验现场,不拍摄现场照片,不绘制现场图,不提取当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现场被破坏,又是谁破坏了事故现场,谁又该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呢?
  所有媒体报道对此均未曾涉及。

  对这份认定书,宋老太“有意见”。她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当天其实也有三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疏通就业渠道,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与管理,保证劳动力市场有序运作,实现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双向选择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开展业务必备的设施;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三)开办资金不少于三万元人民币;
(四)有两个以上熟悉劳动政策、法规的工作人员;
(五)建立完整的职业介绍工作制度。
第四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本市的单位、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区(县)属单位和个人向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申请。
(二)外地劳动行政部门或驻厦办事处在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办。
(三)申办单位凭劳动行政部门批文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第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项目为:
(一)发布劳务信息;
(二)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需求登记;
(三)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信息咨询、进行就业指导、职业介绍;
(四)为城乡居民介绍家庭劳务人员;
(五)为职业技术教育、就业培训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六)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外地劳动行政部门或驻厦办事处在厦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建档立卡,掌握其就业动态;
(二)负责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的务工手续、有关证件进行审验;
(三)对其所输入的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法纪教育;
(四)协助厦门市劳动行政部门调解劳动争议、处理工伤事故及突发事件;
(五)收集和传递劳务信息,协助用工单位做好招工、退工工作。
第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第八条 用工单位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招聘,须持有招工简章及用工单位证明。
本市城镇求职者、外来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须分别持有《劳动就业手册》、《厦门市外来劳动力务工证》。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行政部门缴交管理费的标准按省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按国家规定填报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接受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统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合格的继续开办,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革命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折抵问题的批复

195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19日〔57〕院办字第013号、1月21日〔57〕浙法研字第4987号、2月12日法刑一字第182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反革命罪犯被判处管制以前的羁押期间的折抵问题,我们与有关机关联系后认为,在刑法尚未公布以前,可暂以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