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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针对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思考/宋军飞

时间:2024-07-05 13:2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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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部针对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的思考

宋军飞


  公安部14日部署,自8月15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关于此项行动,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专项行动的性质本身就有悖法理

  所谓专项行动就是把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作为以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来抓。我们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就是说,要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只要按照这四点要求去处理就行了。没有必要时紧时松。如果说严格执法的效果还是效果不好,那只能说是立法的问题,而不是执法机关能改变的。在我国公安执法活动中“严打”、“专项行动”等都属于这种时紧时松的执法思维模式,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是应该剔除的。

二、专项行动“四个一律”明显违法

  “四个一律”的执法要求,首先、“是对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其次,也是执法部门简单执法、粗暴执法的表现。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不负责任,也是对法律规定的无视。法律之所以赋予执法者以自由裁量权,是因为违法行为在程度上有轻重之分,如果简单执法,一律从重,对相对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专项行动目的有待商榷

  此次专项行动的目的是:“全力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我想说一点,我们一定要切实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而不是把工作与政治挂钩,让人有一种献媚的感觉。
  此次针对惩治酒后驾车的专项行动,笔者认为,一定是受到了前阵子广大网友热议的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影响。公安部可能觉得自己的工作没有做好,“知耻而后勇”,搞一个专项行动。这种行为只能给人一个感觉“愣”!
  我国的酒后驾驶行为之所以会如此猖獗,也并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执法不严这一个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加强执法力度之外,还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完善。首先:将酒后驾车的酒精度标准提高。其次: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比如说终身禁驾。还有,就是进行刑事司法解释,针对酒后驾车行为,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应定交通肇事罪,什么情况下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统一执法尺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3〕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

曲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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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同级或上级财政投资兴办的,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符合市、县(市、区)、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第四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实现经费部分或者全部自理,逐步推向社会化,减轻财政负担。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施统一宏观控制和监督管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指导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

(三)事业单位机构职责的确定或者调整。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规模效益、发挥综合功能。现有事业单位机构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的,不再新设机构;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不再新设财政投资兴办的机构。

凡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或者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精简、合并或者撤销。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有具体的主管部门和明确的职责;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以及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机构的名称由三部分组成:机构的地域位置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的中心词。“中心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

第十一条 设立事业单位机构应当明确其隶属关系。属于主管部门设立的,明确由主管部门管理;属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设立或者双重领导的,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管理范围;属于委托管理的,明确委托管理关系和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设置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应当遵循精干、高效的原则。非业务性机构应当综合设置,不得超过内部机构的30%。

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规格原则规定如下:

(一)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科级确定;

(二)按照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内部机构规格按照股级确定。

第十三条 合并、分设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在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一)合并、分设或者撤销机构的依据;

(二)原机构职责的转移、消失情况;

(三)原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

(二)原定工作任务结束的;

(三)因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不得批准新设为事业单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

(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

(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编制员额的核定或者调整;

(二)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的核定或者调整;

(三)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七条 市对事业单位编制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控制数,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年度控制数审批事业单位编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定编标准的低限核定或者调整。国家和省没有定编标准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任务和必设工作岗位核定或者调整。

第十九条 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员额总数的75%;

(二)管理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5%;

(三)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员额总数的10%。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形式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助(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

核定或者调整事业编制,应当确定其经费形式。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定额补助或者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定额补助事业编制不得改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编制员额在20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

(二)编制员额在21名至50名的,核定2至3职;

(三)编制员额在51名以上的,核定3至4职;

(四)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员额平均在10名以下的,核定1职;

(五)国家和省对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机构,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机构,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核销。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变更事业单位机构管理事项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代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没有代管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凡副处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和事业编制管理事项,由主管部门送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凡副科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经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事项的,应当及时行文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应当以法定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为依据,编制年度增人计划、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人员经费预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直接予以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

(二)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主管部门、规格及其内设机构;

(三)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职责;

(四)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员额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

(五)擅自挤占、挪用事业编制员额;

(六)擅自调整事业编制结构比例及经费形式;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粮食问题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做好粮食工作,把农民需要出售的余粮收购起来,对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粮食生产积极性,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家掌握足够的粮食,保证各方面的需要,是保持社会政治安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工
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必须正确认识粮食形势。去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夺取农业丰收的决定,采取有效措施,发展粮食生产,粮食产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国家粮食收购增加,销售减少,库存增加,市场粮价稳中有降,城乡人民生活特别是灾区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粮食形势比
较好。同时,必须看到,由于人口的增加,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比一九八四年有所减少,粮食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当前在一些主产区出现了农民卖粮难,粮食部门储粮难,产区和销区之间调销不畅的现象,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挫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
极性。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粮食形势保持清醒的认识,认真吸取一九八四年以后粮食生产出现徘徊的教训,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兢兢业业,切实把粮食工作做好。
二、务必抓好粮食收购。今年夏粮和早稻丰收,秋粮生产形势较好,各地一定要不失时机地把收购工作抓紧抓好,保证质量,完成和超额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定购任务之后,要积极组织议价粮食收购,充分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不能限收拒收。为了保护农民的粮
食生产积极性,鼓励各地多购一些粮食,今年夏粮主产区议购的小麦,除本省“议转平”、议销和合理周转库存以外的多余部分,按照国家确定的计划和结算价格,转作平价专项储备。这部分专项储备小麦,统购价与结算价之间的差价,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粮权属于中央,必须服从统一
调度,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准动用。早稻和秋粮收购,将根据年景情况,按照上述原则确定。
三、切实保证粮食收购资金。银行、财政、粮食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负其责,不能因资金供应不足向售粮农民“打白条”,确保粮食收购的顺利进行。银行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充分保证粮食定购和议价收购所需资金。财政部门要
及时拨补粮食补贴款。粮食部门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搞好调销回笼,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清理“三角债”办公室要把清理粮食部门的“三角债”作为重要内容,认真清理,抓出成效。银行部门对粮食价款异地结算,要全面恢复托收承付。粮食部门平价和议价粮食的贷款,要执行同一的优
惠利率。储存期在一年以内,正常的粮食经营贷款,利率不向上浮动;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可以转期,并免予加息、罚息。为了加强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压,粮食贷款要勤贷勤还,按期归还,并以县为单位,建立粮食结算中心。
四、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食销售。根据目前政治经济和市场粮食情况,今年下半年,各地可以相机出台一些压销措施。压销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周密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压销措施出台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市场供应工作,防止发生抢购等问题。同时
,必须加强对粮食销售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严格控制非农业人口的增长。要定期整顿粮食销售,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减少不合理销量。要通过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树立浪费粮食可耻、节约粮食光荣的风
尚。要表扬节约粮食的先进事绩,严肃批评浪费粮食的不良现象,形成社会舆论,努力减少粮食消费以及各经营部门、经营环节上的损失浪费。
五、加强粮食调动工作。粮食调出地区和调入地区,都必须认真执行粮食调拨计划。重申省间“议转平”大米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价格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决不能因为粮食一时松或紧,而拒绝执行调拨计划。当前特别是调入地区一定要按计划接收粮食,有条件的要
尽量多接收一些,以支持调出地区。商业部和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调运计划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凡是不按计划接收粮食的调入地区,属于平价粮的,要相应减少调入计划;属于“议转平”调拨的,要承担利息。在粮食调拨中,要严格执行调拨经营费
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时结算货款。铁道、交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粮食运输,保证粮食调拨和运输计划的完成。
六、加强粮油市场管理。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逐步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开展有组织的余缺调剂,搞活粮食流通。大米要允许省际间地、市、县自行调剂。国营粮食商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通过召开粮食调剂会
等形式,安排好市场各项用粮,保证各方面的正常需要。集贸粮食市场,要坚持常年开放,进一步搞活;禁止私人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保持粮价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粮价暴涨,又要防止谷贱伤农。每年新粮上市前,国家物价局要会同商业部对主要粮食品种
制定下达议购指导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议购指导价格,制定本地区议购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和最高限价。对粮食议价经营企业要实行经营利润率等控制,全年统算。工商行政、公安和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粮食票证的管理,禁止以粮票换取其他产品,严厉打击倒买
倒卖粮票和伪造粮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建立和健全粮食储备制度。我国地域辽阔,局部地区自然灾害难以避免,年度、地区之间的粮食情况不平衡,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储备,防备灾荒,调剂余缺,增强宏观调控力量。一定要在丰收的年份、丰收的地区多收购一些粮食,储备起来。中央将逐年增加国家粮食储备和市场
调节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提倡农村集体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和农户储备一些粮食。经过若干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一套粮食储备体系。“手中有粮,心里不慌”。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对粮食储备要在资金上给以支持,可以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件的地方,也可以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基金。
八、抓紧食油购销工作。在完成今年夏季油菜籽收购任务以后,各地要积极做好秋油的收购工作,按定购价格敞开收购。平价和议价食油的贷款利率,按照对粮食贷款的规定执行。各主产区多购有余的食油,经商业部批准,可转一部分作为国家商品储备,由商业部管理和调度。这部分
商品储备食油,按定购价结算,由中央财政拨付超购加价款,并对统购价的贷款部分,给以贴息。各地要逐步建立食油商品储备,增强调控能力。食油平价销售也要有计划地进行压缩。
九、加快粮食仓库建设。为了缓解粮油仓储能力不足的矛盾,决定在“八五”期间,国家每年新增加一些粮食库容。所需资金,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计委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专门安排建设粮库和油罐的投资;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专拨一部分
资金,列入预算;商业部掌握的建设资金,也要重点用于粮油储备库、罐的建设。国家储备和周转粮库及油罐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各投资一半。简易粮食仓库和油罐的建设资金,由人民银行开办专项贷款,周转使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各地每年要从财政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
中提取60%,粮食超储费用中提取30%,议价粮油经营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从建仓节省的露天保管费以及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中集中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各地财政部门安排的粮食简易建筑费预算至少要保持一九八0年的水平,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应适当增加。每
年的建库计划、资金来源和还款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业部制定下达。在新建粮食仓库的同时,各地要十分重视现有粮食仓库、粮店等经营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维修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并适当集中一部分,重点使用。
十、逐步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各级政府要把粮食补贴切实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计划拨补粮食各项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到位。对目前的财务挂帐,各地要认真清理,并制定归还措施和计划,通过多种途径逐步消化解决。在计划规定的归还期内,银行对粮食财务挂帐所占用的贷
款,除挤占挪用的以外,不加息、罚息。粮食部门要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通过开展“双增双节”,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减轻国家负担。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继续推行粮食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完善各项经营承包管理责任制,增强企业活力。
十一、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粮食问题涉及面广,目前在粮食购销、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比较多,粮食生产还没有上新的台阶,食油还没有恢复到历史最好水平。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粮食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国家计委要会同经
贸、商业、财政等部门统一安排粮食进出口,搞好综合平衡。粮食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粮食工作的经验,不断推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各级政府要全面安排部署,协调各方面关系,促进粮油稳定增产,保障有效供给,为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的发展做出
贡献。
国务院



199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