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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复议制度/谢仁胜

时间:2024-07-04 10:0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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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复议制度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是执行复议的立法依据,为2007年新民诉法新增执行制度之一。
所谓执行复议制度就是在执行当中,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获得救济的制度。执行复议制度的建立避免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驳回裁定“一裁终局”的现象。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复议权是程序完善合乎法理的体现,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复议得出的最终裁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法院裁决的合理怀疑。但新民诉法对于如何构建执行复议制度语焉不详,给执行实务带来了诸多困惑,笔者拟结合执行实践,对该制度做浅显的探讨。

一、复议的提出

1.申请复议的主体。一般来说,申请复议的主体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但不限于此,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其合法权益因法院作出的裁定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复议程序的提出,应当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复议程序。

2.申请复议的期间。新民诉法规定,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法院书面申请复议。由此可见,申请复议的时间为10日,从收到裁定的次日起算;如果裁定未同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各自收到裁定书的次日起算,任何一方在自己申请复议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本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任意改变。但根据民诉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复议的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表示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未申请复议。

4.复议材料的移送。书面复议材料既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提出。同时须提供申请复议书副本,通过执行法院送交对方当事人。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异议处理的有关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二、复议的审查

对于复议审查机构、程序和期限,目前法律都缺乏具体规定。笔者认为:

1.在复议审查机构上。鉴于能够提起执行复议案件案情多较为复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设有专门的合议庭,从事审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工作。为了适应执行复议审查任务需要,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审判职称。

2.在复议审查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时,若认为执行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后,径行直接作出裁定;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听证,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而后作出维持原裁定或撤消原裁定发回重新执行的决定。

3.在复议审查期限上。为了尽量减少案件不必要的拖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复议申请的案件,应当有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相应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院长批准。

三、复议审查期间的执行

在复议审查期间,原则上不应停止执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在责令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停止执行,对方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申请继续执行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四、恶意执行复议防范措施

在执行实践中不排除有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为了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利用执行复议制度进行恶意申诉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了人民法院消耗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造成了执行效率的下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但新的民诉法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复议结论终结化制度,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对此提出复议。同时,人民法院也可将恶意进行执行复议作为妨碍法院执行的一种行为,有权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文章作者: 谢仁胜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经(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连续收到辖区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的请示,经研究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应以承揽方履行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制作、测绘、测试等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地;加工行为不在一地的,以行为完成地为履行地。理由是:(一)承揽方的义务是完成特定项目的工作,承揽方在加工过程中从原材料选用到工艺过程都要受定作方的检查监督。因此,承揽方进行工作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二)加工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是定作方的,承揽方加工期间只是负有保管义务,双方无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都是保管义务的转移,而不是象购销合同标的物交接那样属于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不能把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地点视为合同履行地。当否请批示。
1989年9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4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为把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去,保证现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33件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与WTO规则和国家、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33件)


┌──┬─────────┬───────┬─────────────┬──────────┐

│序号│ 文 号 │ 发布日期 │ 文 件 名 │ 废止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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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政[1988]41号 │1988年5月17日 │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

│ │ │ │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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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甬政[1990]21号 │1990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宁波市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 │ │ │备案规定》的通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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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令第3号 │1990年10月10日│宁波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理办法 │ │

├──┼─────────┼───────┼─────────────┼──────────┤

│4 │市政府令第8号 │1991年7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

│ │ │ │序规定》 │序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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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局通告第1号 │1991年8月16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疟疾监测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

│ │ │ │ │,且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6 │甬政告[1993]2号 │1993年7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栎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机场烟雾控制区的通告 │ │

├──┼─────────┼───────┼─────────────┼──────────┤

│7 │甬政[1994]7号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有新办法出台 │

│ │ │ │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8 │甬政发[1994]215号 │1994年10月9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地下水管理│按《宁波市水资源管理│

│ │ │ │办法》的批复 │条例》执行 │

├──┼─────────┼───────┼─────────────┼──────────┤

│9 │甬政[1995]2号 │1995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

│ │ │ │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0 │甬政[1996]1号 │1996年3月8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 │

│ │ │ │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11 │甬政[1996]12号 │1996年7月5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按《公路法》、《浙江│

│12 │政府令第46号 │1996年7月10日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 │ │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

│ │ │ │ │理条例》执行 │

├──┼─────────┼───────┼─────────────┼──────────┤

│13 │甬政发[1996]222号 │1996年10月11日│《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 │

├──┼─────────┼───────┼─────────────┼──────────┤

│ │ │ │《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 │

│14 │甬政发[1996]254号 │1996年11月24日│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 │ │

├──┼─────────┼───────┼─────────────┼──────────┤

│15 │甬政告[1997]2号 │1997年3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按有关法规执行 │

│ │ │ │赌博活动的通告 │ │

├──┼─────────┼───────┼─────────────┼──────────┤

│ │ │ │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按省政府令第87号及甬│

│16 │甬政[1997]2号 │1997年6月6日 │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发[1998]105号文件 │

│ │ │ │ │执行 │

├──┼─────────┼───────┼─────────────┼──────────┤

│17 │政府令第54号 │1997年7月30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18 │甬政[1997]8号 │199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按《浙江省预算外资金│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19 │政府令第62号 │1998年2月13日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0 │甬政发[1998]50号 │1998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

│21 │政府令第64号 │1998年3月30日 │宁波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规定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22 │甬政发[1998]203号 │1998年9月25日 │《关于封锁扑灭松材线虫病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

│ │ │ │命令》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招标投标法》及《│

│23 │甬政发[1998]188号 │1998年9月29日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 │ │ │ │标管理条例》执行 │

├──┼─────────┼───────┼─────────────┼──────────┤

│24 │甬政发[1998]270号 │1998年12月25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

│ │ │ │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

│25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26 │政府令第74号 │1999年3月16日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7 │甬政发[1999]76号 │1999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 │ │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府采购法》执行 │

├──┼─────────┼───────┼─────────────┼──────────┤

│28 │市政府第81号令 │2000年6月30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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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甬政办发[2000]139 │2000年9月7日 │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科品出│与WTO规则相抵触 │

│ │号 │ │口的若干意见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 │

│30 │甬政发[2000]213号 │2000年9月28日 │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见的通知 │ │

├──┼─────────┼───────┼─────────────┼──────────┤

│31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18日│《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与WTO规则相抵触 │

│ │ │ │纲要的实施意见》 │ │

├──┼─────────┼───────┼─────────────┼──────────┤

│32 │甬政发[2001]167号 │2001年12月20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按市政府令99号执行 │

│ │ │ │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 │

├──┼─────────┼───────┼─────────────┼──────────┤

│33 │政府令[2002]98号 │2002年5月30日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按市政府令110号执行 │

│ │ │ │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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