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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韦群林

时间:2024-07-12 17:1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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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韦群林

韦群林
  

  一、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律师执业过程中挥之不去的尴尬

  作代表权利并充分表达权利、有效制衡权力的“社会法律监督者”, 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不可取代、无以伦比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律师通过发挥其作为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与“润滑剂”、经济建设的“促进者”、依法行政的“加强者”和法治建设的“完善者”等几个方面的作用,实现其“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职业使命。

  和古代快意恩仇、行侠仗义的“侠客”不同的是,就其职业行为特征而言,律师所要表达的是当事人的权利,表达的前提也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当事人的委托,离开了对当事人表达自身权利行为的代理,律师表达权利、制衡权力的行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而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委托关系、构成律师代理行为合法性的文件恰恰就是当事人聘请、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

  这一份份看似平常无奇律师代理合同,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从当事人角度而言,委托代理合同意味着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信赖、信任,意味着自己权利的托付以及最大的实现可能;而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而言,特别是对于具体承办律师个人而言,委托代理合同则意味着自己职业使命的诞生,意味着众多自己从“社会法律监督者”选手中脱颖而出,有机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可见律师代理合同不仅是连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更是沟通律师维护法治、实现正义的职业宗旨可能性与现实性之间的桥梁。

  然而,令律师行业感到尴尬的是,本为当事人权利奔走呼号、本应获得当事人最大信任和尊重的律师,却频频被当事人推上法庭,充当种种案由的被告。 如认为“辩护律师未尽责”而引发的死刑犯母亲状告律师案; 因官司败诉而引发的委托人状告律师事务所要求返双倍律师费案; 因涉嫌双方代理而导致的当事人状告律师“拿着这边吃那边”案; 认为律师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状告律师“收钱不辩护案”; 甚至于当事人为得到妻子不忠的证据,委托律师调查,结果律师无法取得证据,便将律师送上法庭; 以及曾一时轰动中国律师界的恒积大厦状告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的因律师事务所过错责任而被索赔2240万元案(最终上海高院终审判决建纬所应将收取的240万元悉数返还恒积大厦)。

  这些状告律师的案例向我们展示,当事人状告律师案例早已不再新鲜,并且似有上升势头;当事人状告律师,也并非如想象的那样谨慎从事,而是不管有理无理,先告了再说;新闻界、甚至个别法官推波助澜,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司法判决、原告诉讼并不成立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发上一通“办案法官对记者说……虽然败诉,但是,刘先生状告代理律师事务所一案说明百姓法律意识在日益增强,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此举对推动律师事务所更为诚信地为委托人服务有积极意义”的感慨; 重视管理、知名度大的律师事务所也难以幸免,如恒积大厦诉建纬所案就是如此。

  从律师与当事人代理合同纠纷解决的渠道来看,除了诉诸法院以外,双方协商、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部门投诉而获得解决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换言之,因律师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可能远比人们一般感觉的数量要多。曾经有一位资深律师戏称,如此发展下去,将来专门代理当事人状告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律师恐怕也会成为我国律师发展的一个“专业方向”,因为国外就有这样“专吃律师的律师”。

  诚然,有权利就会有权利的碰撞,所以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一方面难以避免,即便是属于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尴尬,也往往是难以彻底避免,或者说是挥之不去;但是不断攀升的纠纷,以及这些纠纷通过正规的新闻渠道或非正规的社会传闻扩散而形成的社会对律师执业效果、能力、诚信甚至律师存在价值方面的疑惑、质疑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又是律师业界所不能不正视和重视的问题。

  因此,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寻找避免或应对纠纷的对策,应该是律师行业管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以及律师明智地代理所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二、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成因浅析

  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可以从不同角度、或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类型划分,如从纠纷产生的阶段来看,可以划分为代理合同履行前、履行中和履行后纠纷;从引起纠纷的过错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过错、当事人过错、混合过错以及无过错纠纷;从投诉动因来看,可以划分为律师启动以及当事人启动的纠纷两大类型,而后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主张权利型、报复型、迁怒误解型、追求轰动效应型纠纷。下面就最后类型的划分展开讨论,以便弄清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启动的纠纷

  一般来说,当事人所要求律师代理活动的不合法、提供证据材料虚假、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或律师办案所需其他合理费用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律师启动合同纠纷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要求支付费用或解除合同(或者从一开始就根本不可能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纠纷也极有可能无须诉诸法院即告解决。

  真正让律师耿耿于怀而非将当事人推上法庭不可的,往往是当事人不依约支付律师报酬而引起的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出于律师职业谨慎考虑,此类纠纷见诸新闻报道的并不在多数,或者虽然报道,可能是人们对于各种赖债行为,包括赖律师费在内,早已“波澜不惊”之故,于是按“狗咬人不是新闻”的行业文化,记者们往往也无太大兴趣对律师起诉当事人的案例进行太多热情洋溢的报道。

  (二)当事人启动的纠纷

  通常当事人比律师更容易启动代理合同纠纷处理程序,特别是非诉解决程序,如到事务所投诉承办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就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律师(事务所)而言,下列原因都可能成为诱发起诉的动因:

  1、主张权利

  总体上说,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不排除个别律师(甚至非律师)借律师代理合同,收取律师费后不履行代理职责。包括(1)因繁忙、懈怠或漠视当事人权利等缘故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代理义务;(2)因业务水平局限或判断失误、行为不慎而错误地履行代理义务;(3)误导当事人对可主张权利数额的期望,致使当事人陷入在法律必然败诉的诉讼,导致诉讼费、律师费等方面的损失;(4)错过上诉期、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严重下降或丧失;(5)承办律师身份存在问题,如以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充当律师;以其他非律师人员冒充律师;或者以一般资历的律师充当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指名的资深律师;(6)丢失重要证据或全部案卷;(7)其他因律师违法、违约或过错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形。

  2、报复

  如果说律师的过失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代理合同纠纷的话,那么律师的故意违约行为则极有可能遭致当事人的愤恨,引来不同渠道的报复,诉诸法院可能是最文明、最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做法了。主要原因表现为:(1)律师标榜某种特殊身份或承诺作为普通律师所不可能达到的办案效果,但订立合同、收取费用后当事人发现上当;(2)律师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背社会一般公认的诚信水准,漠视甚至出卖当事人的利益。

  如某律师事务所在担任某建筑企业法律顾问期间,获得当事人的一些业务资料。后在该所律师代理的其他案件中,利用这些业务资料作为证据,导致该建筑企业及关联企业利益严重受损,从而导致顾问合同履行后的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尽管律师事务所也进行了一些法律形式上的辩解,但当事人认为律师诚信低下,事发后态度还十分恶劣,于是采取了当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面打事务所主任耳光、以粪便涂事务所主任家门等过激手段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非法报复,事务所主任之妻受刺激住进精神病院,一时造成十分消极的影响。

  3、误解及迁怒

  细心观察一下委托人订立代理合同时的表现,不难发现这样的有趣现象,即不少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并没有认认真真研读代理合同文本即签字盖章;而律师方面在谈论所托具体法律事务办理构想以及吸引当事人达成合同方面表现积极的同时,对律师代理特点(如律师交付的只是符合勤勉谨慎的代理行为,而不是当事人期望的有利代理结果)、法律事务承办风险(由于形成裁判结果的因素复杂,我国诉讼可预测性极差,律师根本无法保证当事人最终获得的就是依法应获得的诉讼结果)、委托期限(究竟是一审、二审还是执行阶段)等等问题缺乏真正深入的告知与释明,造成当事人对代理合同的误解与误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代理合同纠纷。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文件

局属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领导对开展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八五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科技人员的关怀,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为国家作贡献,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为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先拔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享受“特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进一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展海洋事业多作贡献,根据中发(1991)10号文通知和最近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选拔范围是局属全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选拔对象是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科研调查及海洋开发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中年龄在55岁以下的应占绝大多数。
第四条 党政群机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三章 享受“特贴”档次
第五条 为体现享受“特贴”人员的贡献大小,政府特殊津贴分为100元和50元两档。
第六条 对已享受50元档津贴的人员,如有新的重要贡献,可再申请晋升享受100元档政府特殊津贴。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享受“特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海洋综合管理、公益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取得重大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推广使用,在国内海洋界或局内有较大影响。
二、在完成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或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在消化引进重大项目中,创造性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难题,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组织管理上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发表有创建性的科学技术著作、论文,填补科学技术领域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首创,对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三等奖前二名完成者;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完成者或二等奖前二名完成者;多次获局(省、部)科技进步三等奖第一完成者;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刘恩兰青年科技基金》一等奖的获奖者。
六、在业务技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优异成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并受到国家或国家海洋局的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选拔工作在国家海洋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选拔时不搞层层评选,群众评议,其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在认真听取单位同行专家、部门领导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初选名单,推荐人选要有群众基础。
二、由单位领导主持,召开科技(学术)委员会、人事(干部)部门联席会议,对初选对象的表现、业绩和贡献进行核实评议。
三、由单位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报告,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呈报表》(一式两份),由人事部门填写,报局人事主管部门。
四、各单位正职领导的推荐先由局人事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然后参加所在单位的推荐选拔。
五、局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推荐选拔的对象进行审核,并提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经局党组审定后报人事部审批。享受“特贴”人员由国家统一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享受“特贴”人员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局统一管理,所在单位协助。
第十条 局对享受“特贴”工作的管理以政策指导为主,督促检查“特贴”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负责对享受“特贴”人员的日常管理,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两年对享受“特贴”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对象是在职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新的工作业绩等情况,在来年2月底以前以考核报告形式报局人事主管部门。同时将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或存入专家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并收回“特贴”证书。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
二、丧失或违背享受“特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半年以上不归者。
四、领取政府“特贴”后,未经单位组织批准,自动离职者。
五、领取政府“特贴”后,放松要求,不求上进,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如经两次考核,仍无改进,长期不起作用者。
六、享受“特贴”人员去世后,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从去世的下一月起,停发“特贴”。
七、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同时停发“特贴”。
第十四条 经考核或因故不宜继续享受“特贴”人员由各单位及时上报局人事主管部门,经局党组核准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享受“特贴”人员经组织同意由一地区调往另一地区后,调出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要及时函告局人事主管部门和调入地区的人事(干部)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8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1年12月9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1年11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2001年12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发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