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建议我国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李洪奇

时间:2024-07-23 09:33: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议我国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

北京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专业主任律师:李洪奇
010-88083116;88083118

【内容提要】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产生了很多问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更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解决方法。一些国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决医疗纠纷取得了成功经验。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具有相对明显的优势。

本文作者建议我国权衡两种法律原则的利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ABSTRACT】

The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has advantages over the fault liability doctrine in dealing with medical disputes. What other countries have experienced in employing no-fault liability models offers lessons for policymakers here in China.

This article will examine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explore the possibilities for China of adopting such a scheme.

【关键词】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医疗事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可快速赔偿医疗事件;指定可赔偿医疗事件;试验计划

【KEY WORDS】

fault liability;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medical mishap; social security; medical insurance; accelerated compensable events; designated compensable events; pilot project;

长期以来,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时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论这些国家是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无论它们的具体法律制度有何差异,在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上表现的相当一致。

但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侵权方式和原因不同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其侵权构成要素常常难以认定,因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医方法律责任时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

一,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遇到的问题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素;而认定某一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标志则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构成要素,所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实际是把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作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过错就有责任,没过错就没责任”,因此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必然是“过错”。

然而,“过错”对于诉辩双方的意义完全不同:对患方而言,证明医方存在“过错”是其获得司法救济的唯一方法;而对于医方而言,存在“过错”就意味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威胁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因此追究医务人员的“过错”势必把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上对立起来,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

1,患者期望得到最好的诊疗服务,早日康复;而医务人员为避免“过错”,诊疗活动日趋保守,缺乏创新意识,不敢或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妨碍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2,发生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和解或调解,诉讼将是双方最终选择。但法院认定“过错”大多需要医疗鉴定,所以围绕“过错”的消耗战艰苦反复,诉讼难度和强度很大,诉讼成本很高。
3,因为医方要竭尽全力抗辩其医疗“过错”,所以人为掩盖医疗“过错”和损害原因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4,各国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医疗诉讼中,医方疲于诉讼,荒于医疗,患方也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5,当大多数遭受医疗损害的患方得不到合法救济的时候,医患矛盾就可能演变成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一些国家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虽然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与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相比,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

二,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历史回顾

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不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素,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且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有关系,即可得到经济赔偿,受害人和侵权人都不需要证明有无过错存在。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现就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如何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并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符合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营业税优惠”予以取消。取消认定手续后,主管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条件的要求,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减免征收营业税;对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所得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对给予了减免营业税优惠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要分户建立减免税档案,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资质及材料档案的管理,同时要加强其日常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龙卡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龙卡业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市分行:
根据目前我行龙卡业务发展情况和完善龙卡网络系统功能的需要,现对信用卡及储蓄卡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储蓄卡工本费和有效期
储蓄卡发卡及换卡时每卡收取工本费3元。在龙卡网络上使用的储蓄卡须设定有效期,有效期为5年。各行原已发行的储蓄卡,可在原规定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二、关于在ATM上取现限额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ATM上的取现额度应允许一天累计取款5000元。
三、关于储蓄卡异地取现的手续费
储蓄卡异地取现时,按取现额的1%收取手续费。
四、关于异地存款手续费
信用卡和储蓄卡在异地存款均不收取手续费。《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在异地凭卡存款收取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五、关于交易手续费的分配
信用卡和储蓄卡的商户回扣、异地取现、大额转账、挂失等手续费收单行不再与发卡行进行分配,全部由收单行收取。《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有关“手续费发卡行与收单行各得一半”的规定取消。
六、关于本行职工用卡在异地取现收费
由于我行龙卡网络不能自动识别本行职工卡,因此,本行职工使用信用卡、储蓄卡在异地取现均执行统一的手续费标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建设银行职工异地凭卡支取现金3000元以下(含3000元)免收手续费的规定取消。
七、关于职工办卡及换卡年费
本行职工申办信用卡及到期换领新卡,发卡行均收取规定标准年费。发卡行自行实行的减免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分行接到文件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分支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19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