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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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 凡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 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
三亚市公安局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海南省公安机关公民提供举报案件和逃犯线索奖励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一般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100~3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50~450元。
2、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当地公安机关挂牌侦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800元。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
3、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公安部或者省公安厅实行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重要帮助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3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
起直接作用的,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奖励4000元,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奖励5000元。
4、举报、提供线索侦破毒品案件的,按毒品案件中的毒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毒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5、举报、提供线索侦破赌博案件的,按赌博案件中的赌资缴交比例奖励。
缴交赌资不足1万元的,提成奖励20%。
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提成奖励15%。
10万元以上的,提成奖励10%。
(二)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逃犯线索,使逃犯得到及时捕获的,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起直接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5000~10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3000~5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300~500元。
2、起重要帮助作用的。
特大案件逃犯,奖励1000~2000元。
重大案件逃犯,奖励500~1000元。
一般案件逃犯,奖励200~500元。
3、公安部A、B级通缉令通缉的逃犯,按照公安部规定金额奖励。
4、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数额奖励。
(三)其他规定按《海南省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奖励办法》执行。
(四)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五)受理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为各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电话:88868098、88868488)。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三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