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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洪卫东

时间:2024-05-30 05:0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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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

洪卫东


1998年9月30日,被告甲以养殖业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某信用合作社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从1998年9月30日起至1999年3月1日止,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二年。原告与甲、乙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甲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原告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甲主张权利,但原告曾于2000年12月5日和2001年9月10日两次向保证人乙进行了催讨,乙均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但乙亦未履行其担保之责。2002年,乙遭遇车祸死亡。原告遂于2003年1月30日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本息。由于甲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法院遂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但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对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以及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丧失意见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原告向乙催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由于原告已分别于2000年12月5日、2001年9月10日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关于“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向债务保证人乙主张过权利而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从2001年9月10日起至原告起诉时止尚未超过二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如果法官在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那么法官就偏离了中立地位,使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和攻防力量明显失衡,并将导致公众对法官能否公正裁判产生合理的怀疑。由于被告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未到庭陈述答辩意见,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时效利益抗辩权,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因此,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观点三:原告向乙催讨并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持该观点的同志认为,本案债务保证人乙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既有主从关系,又各自具有独立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1款关于“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引起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基于同一法学理念,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使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也并不引起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但该解释与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相抵触,根据担保法的解释第134条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以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的规定及“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学理论,本案应当适用担保法的解释第36条第1款的精神,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通知

并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委会组成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长助理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太原武警支队、市农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气象局、太原供电分公司、市执法局、市文物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文广集团、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具体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委办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因工作原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人员时,应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安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办公厅行文确认。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措施;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办的日常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二)收集、整理、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安委会成员汇报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安委会成员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议题,征求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议题。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安委办请假。
(二)根据国务院、省安委会及市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或聘请专家参加。检查结果以市安委办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
(四)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安委会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普遍问题,为共同解决重大或涉及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提高安全监管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建议意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重大决策;审议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三条 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四条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应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调研。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定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人员主持。
第八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九条 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与会单位并抄报市安委会。
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成员单位之间应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相应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
附件:太原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太原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
为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五、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煤矿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煤炭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煤炭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和太原电力分公司。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太原供电分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公安消防支队。
(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市政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新闻中心、太原公路分局、市客运办、市警备区后勤部和武警太原支队后勤部、市公交公司、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六)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1.召集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房地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农业局、市宗教局、市市政局、市执法局、市国资委、市公安消防支队。
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第三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各项安全生产指令;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指令进行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涉及多项工作,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行动由市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市安委办具体综合协调。  
第五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牵头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六条 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联合执法或上级要求进行联合执法行动时,由市安委办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违法行为,提出联合执法部门应当在联合执法行动开始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安委办,经市安委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联合执法时,市安委办应及时协调各执法单位共同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安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工作,依法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应当指派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业务熟练、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九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使用各自的执法文书。
第十条 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在5日内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告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附件:太原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太原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 
为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执法组织机构
(一)煤矿安全联合执法
由市煤炭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总工会、太原电力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太原市煤矿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
(二)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太原供电分公司共同参与,组成太原市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联合执法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共同参与,组成太原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四)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执法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五)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联合执法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共同参与组成民用爆炸物品联合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六)消防安全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牵头,市建管委、市交警支队、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文物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参与,组成太原市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联合执法内容
(一)省、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安全专项行动(包括打击非法违法、整顿关闭、隐患排查等);
(二)重大政治活动、社会活动、节假日安全督查;
(三)违法行为涉及2个或2个以上监管部门职能,或突发、紧急安全事件,需要组织联合执法的;
(四)职能部门申请需联合执法的事项;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专项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安全执法决定存在较大问题的;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或联席会议决定的安全执法任务。
三、联合执法方式
(一)联合执法行动在市人民政府和联合执法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专项工作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联合执法可根据需要,开展定期联合执法、专项联合执法、临时联合执法。
四、联合执法要求
(一)各联合执法领导组成员单位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分工协作,严格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由各成员单位确定相对固定、业务熟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机构人员参加。
(三)联合执法人员要服从指挥,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四)联合执法应有方案、有目标、有措施、有总结、将结果报市安委会。
(五)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应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六)联合执法行动中遇重大疑难问题,应提请联席会议商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联合执法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在安全执法行动中遇到超出本部门职能范围查处工作时,应请相关执法部门赶赴现场移交其依法处理,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
(八)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回避。
(九)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十)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联合执法制度。
五、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全市性、重大联合执法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联合执法领导组确定联合执法内容,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某专项工作安全监管,单一部门难以制止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合执法领导组同意,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尽快组织实施,并报联合执法领导组。
太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主体。应把隐患排查治理贯穿于日常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制度,逐级落实。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每月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3日前书面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
乡镇(街办)安监站(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每月向当地县级安监部门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以上隐患要随时报告。其所属社区(村委会)要专人负责,每日报告,无事报平安,有事报情况。
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当地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本季度结束后5日内和下年度1月10日前向市级安监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第五条 发现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安监部门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于发现后3日内公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暂时难以停产或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公示的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应向公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公示单位在接到申请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认定,确认其整改完成后,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销号报告书》,公示销号。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市、县安监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管,并接受安监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县安监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把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落实责任,督促治理。
涉及公共安全领域或需协调多个部门整改的重大隐患,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上报政府分管领导(安委会副主任),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解决,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指定有关部门牵头督办。
第十二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要求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接到隐患报告和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报告和举报的隐患应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通报当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乡安监及有关部门应明确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责任人,村(居)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隐患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市、县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本辖区、本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内容、方式向社会公告。市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第十八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惩奖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依照本制度执行。
太原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和企业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市政府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形,由市政府领导或市安委办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约谈原则上在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第六条 被约谈对象应准备书面材料,向约谈人汇报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采取的措施、原因分析及教训、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给被约谈对象所在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办。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按照约谈时间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报行为;
  (四)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企业)名称、地址、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 接受举报的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
第六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和隐患事故,受理部门应认真登记,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当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安全生产和隐患事故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安委办审查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200元至500元;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奖励300至500元;举报较大事故奖励500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奖励1000至2000元;举报特别重大事故奖励2000至5000元。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个以上举报人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发给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辩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价)和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照“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价)或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认定,并将评估(价)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安全管理以及消除隐患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安全评估(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价),评估(价)机构对评估(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价)机构在评价重大危险源时,安全评估(价)报告应按以下内容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及其它性质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及其它性质的重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及其它性质的较大事故。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报告书》、《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价)报告》和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并根据每一项重大危险源不同级别种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生产监控管理。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质或设施有关参数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应实施有效监控,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经专业培训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技术负责人监督下排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操作规程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生产场所应有紧急疏散出口,做到标志明显、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并配备必要应急器材工具。存在规模较小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
第一条 为促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安委办具体承办,每年组织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四)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市安委办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必要时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情况逐级报市安委会和市政府。
第七条 专项督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函〔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贡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项目的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指为协调解决投资项目报批过程中,同一审批管理环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某个部门(单位)审批管理收费环节需要以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为前置要件,以及为加快项目建设需要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等问题,由指定部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共同进行审查,形成审定意见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审定意见,取消程序性前置要件,并联或联合行文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审批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各联审阶段主办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综合各相关部门(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意见,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某个审批管理环节后置,以及取消程序性要件等决定,提出限时办结等要求,并对相关部门(单位)执行联审决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测评考核。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授权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科(窗口),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投资项目的联合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依据联合审批决定,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

第二章 联合审批的范围

第五条 实施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列入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市确定的需采取联合审批方式审批的项目,以及业主提出的需要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当投资项目涉及以下问题时,应组织实施联合审批。
(一)对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不确定,需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会审的;
(二)一个环节需要以其他一个或多个环节为前置要件,前置条件不齐备,因特殊原因急需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
(三)从加快项目建设进程的实际出发,需相关部门(单位)并联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
(四)需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对同一方案、图纸等进行审查审批的;
(五)其他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协同办理或协调解决审批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的。

第三章 联合审批的阶段(环节)
第七条 联合审批分阶段(环节)实施。根据项目的报批进程,分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立联合审批制度。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环节,由市发改委或市经委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市发改委或市经委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建设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市环保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环节,由市规划建设局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房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经审核合格的,市规划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方案批准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办理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市房管局办理房屋拆迁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查(重点项目以及高层项目等特殊项目)环节,根据项目情况分别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等部门主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由主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图纸会签或出具审查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环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项目业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各职能部门(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市规划建设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市规划建设局根据审查报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通知书》。
市消防支队对施工图等资料进行审查,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市人防办对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
市气象局对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查,办理防雷装置审核意见书。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施工图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环节,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办。根据项目情况,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所、市承接产业转移办等部门(单位)参加。
联审后,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减免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环节,由项目业主组织,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单位)参加,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涉及中介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的,中介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联合审批的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联合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联合审批采取联审文件会签和召开联审会两种形式进行。
一般事项的联审,由主办部门(单位)与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商,填写《联合审批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单位)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市政务服务中心确定是否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不需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发项目联审文件,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联审文件办理相关审批管理服务手续;需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主办部门(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共同对项目进行联审。
第十六条 联审会议议程为:项目业主介绍项目报批等情况;主办部门(单位)介绍提交联审的事由及本部门(单位)的联审意见;各参审部门(单位)对项目涉及的相关事项当场、具体、准确地发表本部门(单位)的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根据联审项目情况,一般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务中心和主办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主持;重要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主持;重大事项的联审会由市政府分管主要联审事项方面工作的领导主持。

第五章 联审议定事项的执行

第十八条 联审会议定事项及意见,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形成《联审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凡经过联审批准的项目,各部门(单位)均应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的决定,采取主办部门统一办文、各职能部门联合办文或分别办文的形式办理相关审批管理手续。
除技术性前置要件必须依先后顺序办理外,一律取消程序性前置要件,采取并联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 《联审会议纪要》议定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变化等原因必须改变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提交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解决,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一条 通过联审的项目,实行办理优先原则。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按照《自贡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自贡市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自贡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